文/金微
曾参加一个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研讨会,会上有一位受雇于美国公司的转基因科学家,自然要说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专家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上相同”,有人问到,“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相同”,但为何他有些对转基因食品营养评价的论文会加上一句“差异性可以接受”?
这位专家说: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偏差在正常范围内,这种偶发性是可以接受的,不影响食品的营养价值。
我对此有些疑惑:偶发性?可接受?偏差以什么为科学标准?
专家回答:无论是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作物,如果有偏差,需要进行科学的判断。“即使是把相同的植株放在20个不同的地方种植,也是有偏差,需要用科学的判断来做研究。”
我当场反驳:如果你把同样一株转基因作物放到20个不同的地方,一样会有偏差。
一,
为了让人接受转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实质性相同,美国的转基因科学家也只能用偶发性、可接受、20株植物的偏差性等似是而非的逻辑面对社会的质疑。
美国1992年制定实质性相同的原则,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规定实行一刀切,“它认为除非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性,否则就认定其与传统食品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风险性。”
这是一个政治标准,而非科学标准,在“实质性相同“的原则下,行政权力是坚实的官印,科学只是一层外衣。尽管美国科学家也认为对于转基因食品要进行科学评价的原则,但是,他们往往又无法脱逃这个“实质性等同”的魔咒。在面对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差异性与安全性时,他们的逻辑混乱,甚至表现得有些精神分裂:既然是实质相同的食品为何又会有偏差?实质性相同为何还需要作出种种科学的评价?
实质性相同实际是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依附于转基因公司的科学家无法作出“科学的评价”,也无法对质疑作出合理合乎逻辑的回答。
实质性相同的另一个矛盾在于转基因的专利。美国专利法规定,天然生命作物及其数据属于公共知识,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申请或申明自己拥有专利产权。如果说转基因作物与同植株的传统作物(包括天然的)实质性相同,为何它还能获得专利保护?公司将与天然作物实质等同的转基因作物纳为私有产权为是否是非法行为?
三,
这个矛盾涉及到美国的生命专利问题。美国对生命专利保护比实质性等同的原则出台的时间更早。
1980年,在“戴雅蒙对查克那伯迪”著名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可以成为专利品,这是一种基因修饰过的生命体——细菌。这个判决建立了生物可以成为专利品的先例。从此以后,生命工公司开始了对微生物、基因、细胞、器官、胚胎等基因资源和转基因动植物品种的专利控制。
生命专利实际上是把人类共享的资源变为私人和企业的产权,正因为美国始作俑者给了“生命盗窃”一个合法性,此后,“生命专利”通过WTO强加给世界,生命资源源源不断地从穷国流动到富国。这项法律裁定为转基因技术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掌握专利的生物学家和生物技术公司成为“生命海盗”,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
几年前,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家生物公司申请了一项水稻专利。这种水稻是印度某地人们世世代代种植的水稻品种,美国德州根本不具备种植此种水稻的自然条件。那么,它为何能获得美国专利呢?美国政府的解释是,由于经过了基因改良(哪怕一点点),这种转基因水稻已经与印度的传统水稻实质上已经有了区别,所以,授予其专利是合法的。
于是,自相矛盾的时候出来了:当美国授予专利的时候它说“实质上有区别”,而卖产品的时候它说“实质上相同”,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但是,放在美国这又不矛盾,因为输出“生命专利”和“实质相同”的美国就是强盗。
印度深受这套强权法则的毒害,印度学者范达娜.席瓦在《失窃的收成》中深有体会地说:基因产业称,转基因产品和自然产品之间是物质等价的,在大公司宣布对种子和作物拥有垄断权力之时,它们将基因技术改进过的有机体称为新颖的。可是当这些公司试图压制安全评估和危险分析,企图否认转基因作物与危机的关系时,它们又声称转基因有机体与自然产品是没有区别的。“同样的有机体既能新颖又不新颖,它们依赖这种本体论上的精神分裂试图创造能够绝对享有权力和绝对不负责任的体制。通过世贸组织,这种本体论上的精神分裂正在从美国扩散到全世界。”
三,
转基因技术就是美国粮食武器的一种工具,粮食武器战略需要由国际垄断资本和跨国公司来为美国完成。这与基辛格的名言“控制了粮食就控制了所有人”一脉相承。美国总统历来都是转基因技术坚定的支持者,1992年,美国总统给跨国公司颁发的好礼“实质性相同”是为了转基因粮食通向世界铺路,完成对全球粮食战略的布局。
当转基因公司要出海时,在“实质相同”的保驾护航下,“生命专利”成为窃取别国生命资源和商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从很早开始,推行种子专利的几大生物技术公司已经彻底占据了一切重要作物的所有的核心专利和商业的制高点,主要作物、主要技术早已开发完毕,大型核心专利证书早已经发完了。转基因的种子专利是为孟山都等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服务的。
在跨国公司咄咄逼人的攻势和裹挟下,中国正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应用的步伐,为了“抢占转基因研究制高点”,农业部“雄心壮志”地推进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生产,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家。
转基因水稻证书的获得者华中农大张启发认为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受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保护。而“绿色和平”和“第三世界网络”组织在研究报告——《谁是中国转基因水稻的真正主人》则表示,我国正在申请商业化种植及在研的8个转基因水稻品系没有任何一种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上述8个转基因水稻品系至少涉及了28项国外专利技术。这些专利分别属于美国孟山都、德国拜耳和美国杜邦三家跨国生物公司。此次颁布证书的两种转基因水稻,即属于这8个转基因水稻之列,至少涉及了11项国外专利。
张启发再发表声明否认,后来就没有了下文。
中国专利的转基因水稻在多大程度上是“拥有自主产权的”?是“百分之百拥有?百分之七十五拥有?百分之五十拥有?还是百分之二十五拥有?一切都在云雾之中。
转基因技术用于科研没问题,一旦商业化就会被索要高昂专利费。在中国全面布局并与华中农大合作的美国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是否会插手中国的主粮?这也是未知。
四,
如今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生产已经箭在弦上,中国推进转基因商业化生产作为抢占转基因应用的至高点,农业部多次表示推进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是大势所趋,中国的转基因专家也这么认为,不运用研究干什么?
但是,随着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的逐步显现和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和组织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提出质疑和警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坚决反对种植和消费转基因作物,中国的转基因主粮除了自己吃,没有第二种选择。如今,连发生地震的海地都拒绝转基因种子,中国对外粮食援助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将无处安放。
试问,转基因的“制高点”在哪里?我国目前所抢占的这个“制高点”实际上是一个“制低点”。转基因作物的应用和环境释放也并非农业部所说的‘大势所趋’,只是为了适应商业公司有这样的利益需求。中国本来可以不要转基因专利制度,不要将水稻转基因,但是,因为WTO法,又推着我们在这条道路继续前行。
在这个被看作是没有选择的道路上,转基因专家只能硬着头皮做,不顾民意的围城。他们用转基因食品不存在风险自我安慰,实际上也无形中接受了“实质上相同”这个原则。美国自从出台实质性相同原则,被一切官方文件、主流科学家、国际机构被援引并遵守,连实质上不接受转基因的欧洲国家也这样做,它们都像美国一样实施双重标准,说归说,做归做,始终没有、而且永远不会把转基因的粮食直接放到本国的人类食品中去。
而中国主流不仅全面接受了实质相同这个政治性标准,还放任转基因粮食非法流通,对于转基因直接、大规模渗透进入中国人民的主食,主管部门一直在袖手旁观:“实质上相同”也给他们免了责。
所以,不难理解,为何现在中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立法要借鉴美国“实质等同原则”的做法。转基因粮食作物已经在中国的广大田地里真实地种下去了,中国没有允许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大面积种植,立法正好给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补发“出生证”,又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让“群众情绪”变得稳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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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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