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揭露和三教授的公开信中,主要列举了秦晓罪行的两大证据:一,将至少价值72亿的国有资产作价18亿多卖给了不知从何而来的两家私人公司,让利至少50多亿(不算上市后的增值收入)。这笔交易由于有同期发生的汇丰收购平安股份的价格作为参照,利益输送证据确凿。
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追踪调查,这至少50多亿的利益输送,明面上的最后受益者竟然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出资10多亿入股上述私人公司的北京一位普通出租汽车司机和他的女儿,背后另有不敢露面的操纵者一目了然。
更不用提整个交易都鬼鬼祟祟,黑箱操作,屡放烟雾,交易完成后也不为外界所知。如此不正常的内幕交易行为,背后有没有猫腻,地球人都知道。但秦晓仿佛受尽了委屈,在政协开幕式后面对香港媒体振振有词:“说我侵吞国有资产了,关键你要有证据呀。”
秦晓还想要什么样的“证据”?难道举报贪污的人必须潜入腐败分子的家中,将存折偷出来才有举报的资格,否则就是“没有理性”?主人委托你管理万贯家财,你趁主人不注意把它弄得只剩一两贯,主人回来说你有问题,难道你反而问主人要“证据”?难道秦晓所谓“现代性社会”三大支柱之一的“好的法治”,就是这种法治?我原来一直还奇怪,像秦晓这样的腐败分子为什么还高唱“民主”,他就不怕“民主”后民众找他算帐,要他把偷吃的都吐出来吗?现在才明白,原来秦晓们早就把一切都设计好了。他们所说的“民主”,和大多数人理解的“民主”不是一回事,那是一种能够充分保护他们非法所得、将“原罪”度化成“功德”的民主。怪不得秦晓还将“理性”定为他“现代性”三性之一:凡是反我的、我不满意的,都属“非理性”,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秦晓不是自称崇尚国际规则吗?按照国际惯例,无论是作为公共财产的管理者,还是内幕交易的经手人,秦晓都适用“有罪推定”。现在,控方的证据早已确凿而充分,轮到秦晓必须拿出证据来,解答有关质疑,证明自己无罪。当然,秦晓一直在解释,心虚的他面对媒体时总是乐于强调自己“喜欢掌控”。“喜欢掌控”就是秦晓为自己想出的理由:因为平安上市后难掌控了,所以要把股份卖出去。
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公众质疑的不是你为什么卖股份,而是为什么贱卖,为什么将利益输出?价值70多亿的股份,你哪怕卖个60多亿也好,为什么才卖10多亿,而且还是偷偷摸摸,而且还是卖给由隐身人掌控的私人公司?
秦晓还对港媒辩称:“有国资委、审计署,还有市场和我们的投资者,都在监督。”——你欺负人家港媒不懂内地国情吗?陈同海、刘志军,已经暴露的、还没暴露的,哪个腐败分子不是在重重监督下贪腐的?中国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制度,没有监督,而是有制度不执行,有监督形同虚设。就在几天前还在搜狐首页看到《财经》采访秦晓的文章,标题就是《招商局原董事长秦晓:中国面临制度性贪腐的挑战》——看大腐败分子谈反腐,难免有当年某届世界反腐大会陈希同、王宝森分任大会正、副主席之荒诞,但至少说明秦晓对中国式防腐的制度性缺陷是心知肚明的。现在他却以此作为挡箭牌,虚构一个“中国的监督很完善,自己腐败不了”的情境来为自己辩护,这一说明这个人高度虚伪,二说明他已经乱了阵脚,理屈词穷。
上面列举的两个证据,第一个是确证秦晓有罪,第二个是关系到他到底犯的是什么罪:是把至少50多亿的国产纳入了自己腰包,所谓私人公司只是掩人耳目;还是为更有背景者作嫁衣,自己只是赚个辛苦费,得到一把保护伞,一张坚挺的护身符?这一切要取决于那个北京的普通出租汽车司机和他女儿代表的是谁。这就需要秦晓亲自予以说明。主动输送至少50多亿的利益,完事后又如此高调,秦晓不可能不知道他的真实交易对象是谁。无论是作为公众人物,还是这个交易的最大责任人,秦晓都有责任必须向公众和有关部门交代清楚。
秦晓有罪已确凿无疑,弄清楚“对方是谁”,则是理清此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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