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当今中国腐败的含义、钱物来源、本质、根源几方面阐述了笔者的认识。笔者认为当代中国腐败的钱物都来自于公有财富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的自然资源。其本质是:公有财产及共有的自然资源被私有化过程中,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吞(贪污)或与社会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利(贿赂)的行为。最后,笔者从政治上、司法上、政策上、组织上、思想上等方面分析了当今腐败的根源后,提出一些遏制腐败的建议。
目录
一、当今中国腐败的含义。
二、当今官员贪贿的钱物来源:
1、公有企业私改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2、征地卖地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3、国家及国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4、贷款发放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5、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三、当今腐败的本质:
1、当今腐败的本质;
2、办理贪腐案件挽回的损失只占腐败造成损失的冰山一角;
3、当今腐败与美国腐败的区别;
4、当今腐败与前30年干部腐化堕落的区别。
四、当今腐败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2、司法根源--立法和执法有意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
3、政策根源—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政策加快了腐败的蔓延;
4、组织根源--领导压制对腐败现象的揭发和案件的查处;
5、思想根源—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
6、经济根源--高物价“迫使”谋取额外收入;
7、榜样示范--上级为下级树立了“楷模”。
五、遏制腐败的建议:说明靠强化法制和机构监督越反赿腐的道理;
1、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矿山,切断腐败的主要钱物来源;
2、修改刑法等法律;
3、采取多种防腐措施;
4、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
5、从思想上、生活上、经济上营造廉洁的环境;
6、自上而下公布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国内外财产,并说明来源。
小结
腐败是绝大多数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什么是腐败?中国改开后腐败钱物来自何处?当今中国腐败的本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将本人近来一些认识整理出来,与网友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腐败?
“腐败”在法律上没有专门定义。江泽民在1993年8月对“反腐败”作出了布署后,1994年3月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以下简称《报告》),第一次把“反腐败”斗争列入检察院的首要工作。当时腐败的罪名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抗骗税、假冒商标等。此前这类案件列入“经济犯罪”中。1999年起《报告》将上述罪名列入
“职务犯罪”,仅限于贪污贿赂、渎职罪,仍列首位。2002年3月~2013年3月的《报告》,把查处贪腐案件排到第二、三位置,更重视查处维稳需要的“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把当今社会现象中的“腐败”定位为“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比较接近老百姓的理解。行贿是受贿之源,是贿赂行为不可分割的子行为,因而腐败应当包括行贿在内。这样当今中国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及向官员行贿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向医生送红包、向教师送礼,因为患者缴了医疗费、家长缴了学杂费,接受医治和教育并没有获得额外利益,应属于纪律和道德的范畴。
二、当今官员贪污受贿的钱物来源
贪污的钱物来自财政或公有企业,最终来自于全民。受贿的钱物表面是私人给的,实质也来自于民。何以见得?分析下列行贿受贿类型便可得知:
1、公有企业私改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偷换成“国有企业”后,全民的财产就被代表国家的政府占有。而政府将权力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实际掌控在相关的局长,或分管的县长、市长,乃至第一书记手中。在对公有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及最后私有化“改制”过程中,确定承包指标、奖金数额、租金多少、包或租给谁、股份分配、资产评估后核销多少银行贷款、对企业最后作价及将企业卖(送)给谁,都由这些掌权人拍板。那些承包租赁人、控股人、企业收购人给权力人送钱物,只是他们后来获得大量奖金、股权、乃至企业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所以此类行贿钱物来自于全民或集体。如阜阳飞龙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1994年因涉嫌偷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阜阳地区专员王怀忠“从中协调”,使其取保候审。杨给王送6万元。此后王又“协调”,使杨低价收购了阜阳制革厂和飞龙公司。1997年王又力排众议,将净资产3800万元的阜阳市肉联厂交由杨托管,10个月后原有资产流失殆尽,还新增债务2500万元,国资净损失6300万元。案中对王为杨收购和托管国企,是否得到好处虽未交待,但从王案结论“财产不明480万元”可推测:杨给王远不止6万元。显然,给王的这些钱只是低价收购和托管国企,流失国资6300万元(其中相当部分流入杨的腰包)中的一小部分。又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1999年受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刘志远请托,帮助其收购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收受500万元,也是低价收购获利的一小部分。可见此类行贿受贿的钱物都来自于全民。
2、征地卖地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前30年城市土地,包括公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宅基及道路等公共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国有土地都无价,任何人无权将土地卖给私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和农民宅基也是集体所有,只能经批准划拨调整,不能出售。国家建设如需征用,不仅要付出补偿费用,还要安置相应数量的农民。被征用后的城市土地同样不能卖给私人。城市房屋多为公有(包括房管部门和单位的房产),少数为私有。公有房屋的建房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改开后首先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然后通过土地使用权货币化,并允许将40~70年的使用权以出让金形式卖给私人使用;再然后进行“房改”,把政府和单位管理的公房廉价卖给居住者,实现了公有房产的私有化;最后把建房、卖房及其定价权拱手让给房屋开发商。地方政府通过批准建房用地,从中收取的“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开发商通过提高房价把出让金和税费转嫁给购房人。开发商利用掌控的定价权猛抬房价牟取暴利。房价越高,政府获得的出让金及税费也越多,官商双得利。于是官帮商推动房地产热。第一步以“旧城改造”为名强令拆迀民房,将无价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拆平房建楼房扩大销售利润;第二步强征城郊农民上地,用“国家建设”的征地标准,低价征入,存于国土局管辖的“土地储备中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眼变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实际是“以政府权力,侵占农民产权”的行为。付出少量拆迁费和平整费用后,以高于征地补偿十几倍、几十倍价格卖给开发商。因土地出让的实际价格隨地段、建房用途(商用房占地最贵,住宅次之,工业用房占地更次)差异很大,如用每亩2~3万元(包括安置费)从农村购入的地,可向开发商收取几十万元、一百多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大幅度的弹性价决定权掌握在国土局长、分管县市长手中。但小官怕大官,地级市、乃至省级一、二把手也可示意定价。还可以减免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于是开发商向权力人送钱送物,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因为房价并不因送钱而降低,相反送钱越多,与同地段送钱少的开发商相比,带来的利润越多。而失地农民从此失去自身及子孙后代养命的生产资料。他们与城市拆迁户一样,还要付出数万、数十万元搬上新房。原有的无房户及子孙后代再也享受不到“建在无价土地上”的公房了,许多人一辈子成为挣钱还债的房奴。可见,为获批土地行贿受贿的钱物,其原始主人是市民和被征土地的农民。如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在广西自治区政府任主席期间,1994~95年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市繁华地段的85亩土地,批给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并将地价从96万余元/亩的评估价压到55万元/亩。还要求建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7000万元。该公司周坤给成克杰好处费2021万元。而周坤呢?仅土地出让金就少支付3485万元,加上获批的繁华地段,和省去的7000万元融资成本,超额利润就更多了。
难怪“2000年以来省部级贪腐案半数涉房地产”、“群体上访60%与土地有关”了。
3、国家及国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前30年公共工程及全民企业的工程款项由财政拨付。预算超支要追究原因,节余全额上交。大型工程是由指定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如缺乏技术,可组织攻关、协作,缺少设备可以调拨。大型施工企业也是全民所有,利润上交财政。无须竞标、更无承包一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个别贪污者外,无需为工程总价高低而行贿。改开后国家或国企工程由财政或国企出钱,理论上是全民的。而承建者呢?即使是大型国有公司都是自负盈亏,如实行承包或租赁制,则工程结余主要归包租人。私营施工企业利润全额归己。能否获得造价较高的工程承建资格,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及其承包、租赁人或老板的经济利益,所以不惜行贿发包方的有权人。至于行贿成本,可通过高估造价、偷工减料填补。受贿人得了好处,必然让其敷衍过关。因为工程是国家或国企主办的,所以行贿钱物也来自全民。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的亲信丁书苗,于2007~2010年,指使他人与负责铁路工程招标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方式帮助中标。丁通过刘干预招标,帮助中铁十局等23家公司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总额1788亿元(是2010年全国铁路投资总额7074亿元的1/4),后向中标公司收取1.5%~3.8%的“中介费”,共30余亿元。丁为刘所托之事化去4900万元(间接行贿)。不言而愈,4900万元是在30亿元“中介费”支出的,而“中介费”又在全民的铁道部所付的1788亿元工程总价中支出的,因为中标的公司不可能做亏本的项目。
许多地方都为争项目“跑部钱进”,除了争政绩,可能更在乎工程中的“油水”吧!
4、贷款发放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银行贷款主要来源于存款人。为保证存款兑付,一方面贷款总规模不能突破,才能保证全国的物价稳定;另一方面,所贷款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偿还。银行除审查申请人偿还能力外,还常用财产抵押、担保等方法加以保障。如果所欠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储户都来提现,银行就要吃亏。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自有资金远远不能满足赚钱的需求,于是不惜对有权人物送小钱,以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才能实现其超额利润。由于四大银行都是国有,而控制放贷规模、审核还贷能力及抵押手续的权力却掌握在个人手中。只要使权力人得到小利,突破规模、缺少抵押、甚至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照样可获巨额贷款。无论是超规模放贷,还是坏帐(贷款收不回),中央银行都可通过增发货币弥补商业银行损失。假如某商业银行超放1亿贷款,或有1亿贷款收不回。此时所有存款人都来取款,必有1亿元存款不能兑现。这时央行通过印钞向商业银行增发1亿贷款(称为再贷款),商业银行获得1亿货币后就可以向存款人兑现。没有商品保障增发的货币必然引起通货膨胀。可见,由“批准超规模放贷和缺少偿还能力贷款”的行贿受贿,造成的损失最终由全国人民买单。如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收受星美传媒有限公司及重庆长丰通信公司董事长覃辉行贿80.95万余元,帮其向原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到6亿元贷款、解除未到期贷款抵押担保。又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令银行)空手(无抵押)批给情人徐某贷款三千余万元,不能追回。所发生的损失必由央行增发货币,引发物价上涨,全国人民买单填平。
5、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税款看似财政的钱,表面上由“纳税人”贡献,实际上所有流转税款都加到商品售价中转嫁给消费者了。所以真正的贡献人是全民而不是“纳税人”。那种“纳税人养活了政府”的说法是骗人的,实质上是全国人民向政府提供了财政收入。任何商品售价都是以包含“法定税率”确定的,卖方必然按含税额出售,而不可能将偷税额让利于买方。买方也就负担了所偷税额。经营者以少量钱物贿赂执法者,以实现偷税目的。行贿总额是偷税获利的一部分,所以行贿的钱物最终来自全民。
如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1995~99年用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等货物274亿元,偷逃应缴税额140亿元。他是通过“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折人民币3913万元”实现的。他一方面送给一线领导,只求“当做不知道”,不求发话护航。行贿的最高职务是时任公安部副部长、兼负责边房和打击走私的“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的李纪周,送其人民币100万元,美金50万元,港币3万;另一方面买通关键岗位上的海关干部。行贿款支出只占偷税所获超额利润的0.28%。而走私进口的货物按国内市价卖出,其偷逃的税款已由买主买单,最终转嫁给广大消费者。可见其贿赂款也源于老百姓。
综上所述,无论是私有化改制、土地出让及矿产变卖、国家及国企工程承包、违规贷款,还是偷逃税款等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都是把全民、集体创造的财富或属于全民、集体及其后代的资源(土地、矿藏),通过官员之手转贱卖给新生资产阶级过程中实现的。即当代中国腐败的钱物都来自于公有财富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的自然资源。其中贪污是官员侵吞公有财富的行为,结果可使自己直接成为隐性资产阶级,如以配偶子女名义经商。因为权力越大,直接经管财物的可能性越小,越缺少“职务上的便利”,故贪污的比重较小;行贿受贿是新生资产阶级为获得这些财富与资源,与权力人分利的行为,权力人也可假配偶子女之名成为隐性资产阶级。所以贿赂是腐败行为的主要部分。此外,还有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受贿、扩编提干过程中行贿受贿等腐败类型,这些是上述经济类腐败的派生类型。其行贿钱物最终以大罪化小错或提干后再收受贿得到补偿,最终也来自全民财产或资源。
三、当今腐败的本质
1、当今腐败的本质。
由上述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分析可见,当今中国腐败本质是:公有财产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共有的自然资源被私有化过程中,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吞(贪污)或与社会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利(贿赂)的行为。一方面假如没有“小钱换大钱”的可能,新生资产阶级不可能把钱白白送给官员;另一方面假如官员不掌控将公有财产及“生财必须的自然资源”贱卖的权力,官员也不能“以权换钱”。可见,行贿和受贿是私有化过程中互为因果、不可分割的“两个子行为”。也是中国特色的私有化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为仅有最高层“将公有经济和自然资源私有化”的意图,没有千千万万地方官员的运作,庞大的公有经济不可能在十几年内被私人鲸吞的,更不能将全民当代及子孙共有资源转为私有。分利活动中官员虽得小头,但可向多人“卖权”成为家族式的超级富翁。其结果造就了当代中国官僚资产阶级和新生资产阶级。那么,在通过“钱权交易”实现私有化的过程中,全民损失有多大呢?
2、办理贪腐案件挽回的损失,只占腐败造成全民损失的冰山一角。
上文对各类腐败只列举了个案贿赂及所造成损失的数额。事实上,办理贪腐案件挽回的损失,只占腐败造成全民损失的冰山一角。据统计,1998~2012年的15年,全国查出贪污受贿挽回的经济损失合计1017.8亿元,
而全国公有经济及资源流失的实际损失呢?
⑴据报道,1982~1994年全国国有资产损失与挂帐9438亿元。
1996年全国全民工业企业12.76万个,至2002年只剩2.94万个。此后“国有工业企业”已不被统计,而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取代;1999年全国集体工业企业165.92万个,规模以上4.26万个。2003年规模以下已不被统计,规模以上只剩下2.25万个。2004年起“规模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也不被统计了。1996~2003年全国被私有化的国营工业企业至少为9.82万个,集体工业企业179.78万个(以1998年数字为基础)
。1996年后的损失应高于1994年前,故公有企业改革及改制损失估计在2万亿元以上,大部分转入私人腰包。但此间,仅在2002年高检《报告》中反映1998~2002年的5年中查办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只提及国企经营中侵占国资的人数。未提及“改制”贱卖中,收购人行贿和官员受贿的人数,更未提及国企的贱卖损失总额。
⑵全国房地产商的所有者权益(资产减负债的余额),从1998年的466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7261亿元,14年增加了82592亿元。
这笔钱是售房款扣除包括土地出让金、行贿在内的全部成本及各项税费后的余额。表示开发商从城乡居民的土地供给者和购房者手中,除给政府和官员个人外,14年净赚了8.26万亿元。主要是通过抬高房价牟取的暴利所得;
2004~2013年的10年内土地出让价款高达16.17万亿元,
而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只是其中的几十分之一,其余都是农民的损失。购房者及失地农民损失估计达20万亿元以上。
⑶1998~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6.9万亿元,其中“国有项目”按30%估计为59万亿元,
这些工程都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据业内人士反映,土建工程按总造价回扣5%左右,配电工程10%以上,就连大型设备采购也达1%,而城市绿化工程一般行情是“三三制”,即成本、利润和送礼各占1/3。平均回扣按5%估计,15年贿赂也达2.95万亿元。
⑷1990年全国货币发行总量(M2)1.53万亿元,占当年GDP的81.9%。至2012年M2增至97.42万亿元,是当年GDP的187.6%。按1990年的水平,即使不扣除GDP的水分,2012年全国仅应发行42.53万亿元,
实际多发行了54.89万亿元,超发行129%。除去25.85万亿元因增加外汇储备增发的货币外,其余29.04万亿元货币主要通过超额发放贷款投向社会的。最终通过物价上涨,老百姓买单,才能达到货币与商品的平衡。
⑸仅就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剖析:全年主营业务收入69.77万亿元,平均税负按5%估计,应提取增值税3.49万亿元,实际只提取了1.12万亿元。
估计偷逃税额2万亿元以上。而售出商品的价格均按所含法定税额确定的,偷逃的税也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仅就以上5类贿赂分析,全民利益损失高达数十万亿元,其中相当多的部分进入两个剝削阶级腰包,而通过反腐败挽回的损失仅为0.1万亿元。此外还有难以用货币表示的损失:如以“旧城改造”为名,把旧城大部分乃至全部仍可居住多年的房屋拆除,把新建几年、十几年立交桥及楼房炸毁。把道路、下水道及生长几十年的树木等旧城设施创光挖尽。既损失了当初建造时耗费的无数资源、能源和时间,也破坏了旧城经数百年积淀的历史文化。用再多的金钱也不能换回。另在扩城造城运动中,每年占用几十万公顷的农田,迫使中国向外国进口7千多万吨粮食(2012年)。一旦受到制裁,将会发生严重的饥荒。届时即使缩城还农,也无法耕种了。因为原有耕地上,经数万年形成的表土被埋失了。可见贪官们得好处,只是全民财产、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损失的九牛一毛!
3、当今中国腐败本质与美国腐败的区别
美国把政治游说的资金列入腐败的范围,政治游说为了拉票争取席位,其资金来源于竞选人所在财团。它是垄断集团间为获取较多的政治利益,以便当选后施行的经济政策向本财团倾斜。此类腐败是大资产阶级集团之间的利益再分配。不同于私人侵吞公有财产及资源过程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为美国的财产和资源早就私有化了。2004年全美因腐败受到联邦政府指控的公职人员大约在1100人左右。从1983~2004年的20多年间,官员腐败的数字年际差只在几十人。2004年每百万美国人口被指控腐败约3.7人。
而中国当年仅贪贿大案涉案达35031人,每百万人口涉案26.9人,同比为美国的7.3倍。
4、当今腐败与前30年干部腐化堕落的区别
前30年也有干部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解放初曾任天津地委书记和专员的刘青山、张子善分别贪污救灾、救济、水利等款项1.84亿元和1.94亿元旧币(折现在的人民币1.84万元和1.94万元),被处以死刑。
其时也有少数不法资本家对公职人员行贿,以达到“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等牟取暴利的目的。党中央毛主席及时发动了针对干部的反贪污等“三反运动”,和针对资本家的反行贿等“五反运动”。迅速遏制了刚开始蔓延的腐败风。一场运动管了二十多年。此后贪污200元就定为“贪污分子”,属于“地富反坏右”的坏分子,列为专政对象。对于受贿处理也很严格,如某县一位公社副书记,为一个贩卖当地土产的商人开了证明,收受价值几十元的衣物,被处以留党察看、降薪2级的处分。农村干部多吃多沾,社教期间就要做检查、被批判。文革期间公检法停止运转,领导干部主要犯路线错误,而贪污腐败现象极为少见。前30年的贪腐现象虽然也是化公为私的行为,是在公有制经济逐渐壮大和巩固的背景下发生的,是逆社会潮流、受到潮流阻挡的社会现象。因而腐败的规模(人数、钱数)越反越小。而当代“钱权交易”是在全社会“化公有为私有”的大趋势下发生的,不但顺应顶层设计的社会趋势,而且成为私有化改革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越反越腐。同是“腐败”,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本质。
四、当今腐败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最初解散人民公社,分田到户。在农村造就了“千百万小生产”,使其“每时每日产生资本主义”。当时出现发了小财的“个体户”。但毕竟每户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料极少,不可能把养命的土地让给小财主,因而不能形成百万元、千万元、亿元级的资本家,只停留在“万元户”水平上。后来把着眼点转向城市。先通过“双轨制”,即企业产品执行计划和市场两种价。按计划价买产品,再按市场价倒卖出去,便可从中发财。既可削弱国营经济,又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事倒卖多数是不务正业的人,他们为了买到计内价的产品,就给控制计划的干部送上钱物,再经倒卖赚取更多的钱。中国的“腐败”大概从这里开始。当时一些倒卖煤炭及紧俏工业品的人,后来成了“企业家”。正如群众所说“不三不四发大财”;另一部分倒卖人是官员或子女。因为企业干部要巴结上司,或怕上级报复,于是无需收礼,有求必应。此种现象称为“官倒”。
89年后不敢明白张胆地用允许官倒等方法侵吞国有资产。一方面全面放开物价;另一方面先后实行两轮承包、股份制改造,最后干脆来个“国退民进”--私有化改制。但当时中国没有那么多的财主能买得起数以万亿计的公有资产:1995年仅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余额):国有经济为1.23万亿元,集体经济0.36万亿元。也就是说国内私营业主要拿出1.59万亿元才能全买下公有工业企业,完成工业的所谓“改制”。但当年私营和“股份制工业企业”的净资产只有0.21万亿元。如按原价卖出更不可能完成“改制”了。是不是用储蓄存款买国企呢?非也:1995年的储蓄2.19万亿元,至1999年增至5.96万亿元。是不是房地产商用手中的资本购卖公有工业企业呢?也不是:1998年房地产商的净资产才0.47万亿元,他们的资本全用于赚更多钱房地产业了。
那么私营及股份制企业“这条小鱼”,如何能吃得下比它大6.6倍的公有工业企业“大鱼”呢?只有“以卖为名,以送为主”,送给公有企业的领导成员或外地老板!这份额外财产给谁?表面上公开竞争,买方开价。实际上暗箱操作:看谁给主管局长、分管县长、市长甚至第一书记送的钱多。此时顶层关心的是“国退民进”的进度,而不是国企少卖了多少钱。相反各地政府纷纷压制工人们安置的合理要求,采取截访、动用警力等手段,顶层并未制止。而对贱卖过程中贿赂案的查处,高检报告中只字不提,只提改制前国企人员的贪污。企图用改制前国资流失掩盖贱卖损失。以此背向传递了顶层“默许贱卖过程中贿赂行为”的信息。这类腐败成就了新生资产阶级的原始积累,实现了西化派的“搞垮公有经济,将其财产转移到新生资产阶级之手,完成资本主义化”的“战略”意图。再后来,新生资产阶级队伍要发展壮大,仅凭国企积累不够。于是把眼光转移到自然资源上去:大肆侵吞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变卖矿藏。通过强制性的房地产开发和竭泽采矿,把属于子子孙孙的生存资料,转化为当代新生资产阶级的财富。在此过程中开发商们为获得廉价土地不惜重金贿赂有权官员。而顶层呢?用“GDP增长率”“城市化”“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政绩指标压地方各级官员。绝大部份国企卖光,拿什么增加GDP和财政收入呢?缺钱怎么能完成超规模的投资呢?迫使地方把着眼点放到土地上。顶层关心的是下级政绩指标完成情况,只要结果,不要过程。从中也透露出顶层容忍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只是不要激起太大的民怨,否则只好“丢车保帅”,以平民愤,实现稳定了。
2、司法根源:立法和执法有意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
⑴官商同案,宽商严官,保护新生资产阶级。查看刑法不难发现,对官员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处罚显然偏袒后者。受贿的立案起点5千元,行贿的立案起点1万元,是受贿起点的2倍。2011年刑法对受贿罪按贪污罪处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就是说官员收受行贿人10万元以上,最严可处死刑;但对官员行贿的人,不论贿赂多少钱物,最严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例如原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等人约折人民币460万元,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到处死缓(其中玩忽职守罪最高判7年有期);而赖昌星行贿李纪周等多人3913万元,因行贿罪只判到处了15年有期徒刑。执法中,查处行贿案力度大大小于受贿案,如2001年共立贪污受贿案36447件,只立行贿案1906件,只占贪污受贿案的5.2%。
这种立法和司法的倾斜显然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面上表明“对干部要求更严”,实质上有利于促使“政府成为新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因为新资产阶级只要首次贿赂官员得成,那么你(官员)如果再敢查处我的违法行为,我就检举你。因为你收我的“受贿”比我对你的行贿处罚重。况且我还可以说你“索贿”或没有“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至于受处。如因行贿获批繁华地段土地,并减免出让金,所建的房屋赚了大钱。但因批准手续齐全,就算不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能定为“行贿罪”。隨着行贿额加大,官员被新资本家的绳索趆捆赿紧,不得不听命于新资产阶级。被腐蚀的官员增加到一定比例,政府就被资产阶级控制了。如同美国政府已被金融寡头控制一样,这正是西化派所期望的。此外,新资产阶级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论偷逃多少税款最严只能判无期徒刑;对偷逃的非进口环节的国内税种,不论数额多大最多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如赖昌星走私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只判了无期徒刑。对“贷款诈骗罪”最多只能判无期徒刑,处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原云南省省长的李嘉廷,因受其他人贿赂2168万元被判死缓。但“(通过银行)批给情人徐某贷款3000万元,不能追回”并未处理。而套取巨额贷款的获利人连名字都不公布,更不要说处理了。
⑵刑法中多处含糊用语,留给执法人很大的处罚弹性,滋长执法腐败。立法中通过含糊的词句,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上”等,给“以权控法”留有很大的空间。既可以为嫌疑人用钱向党政及执法权力人换取轻判创造条件,还可以利用法定弹性打击政敌。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以受贿544万元、行贿8万元,财产不明161万元判处死刑;而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677万元,判无期徒刑。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胡案不比刘案重,但处罚却重了两个级别。又如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收受钱物人民币115万余元。其中有两块手表折价的45万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而他的后任张恩照受贿415万元,是前任受贿额的3.6倍,只比王多判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
⑶立法腐败难以排除赖昌星案中赖是首犯,且潜逃国外。潜逃期间,2000年9月~2001年6月,法院对其中167起案件、269人作出判决。判处死刑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17人。但首犯引渡后,于2012年只判了无期徒刑。开创了首犯轻判,胁从重判的先例。其间,2009年的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死刑。但到2011年经修正的刑法153条已将“五十万元以上”改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含糊字句,并将最高处罚由死刑降至无期徒刑。由此,在2012年审判的赖昌星,适用2011年新刑法免于死刑。如有通天的后台修改刑法,那就是“立法腐败”了。此外,高层发话,对“民营企业家”不追原罪,即“第一桶金”不予追究。同时在宪法中塞进“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条文。
这样当初用行贿换来的公有财产或资源就被保护起来了。如陕西“房姐”龚爱爱,2005年~2012年在北京购商铺、写字楼、住宅等44套,总价3.9亿余元。扣除按揭贷款1.59亿元,本人出资2.31亿元。一审判决并未追究巨资来源是否有罪,也未审查“非自住房”如何获取按揭。仅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巨额私产就被法律保护起来了,三年后仍是“亿万富翁”。
⑷执法中把同案的行贿与受贿割成2个以上独立的案件立案、审判。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6460余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丁书苗按刘的授意花去4400万元,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违纪被调查开脱或减轻罪责。且不说此款该不该算成刘的受贿罪,至少说明丁和刘是同案。而刘已在今年6月被判死缓,丁在2011年初就被抓获,2013年9月24月开庭只说“将择期宣判”,但至今(2014-6-2)用“丁书苗案判决结果”在网上搜索,仍未见真正的宣判。刘要丁化重金为何洪达开脱,如“何与刘没有重大利害关系”,怎可能为他化重金疏通呢?因此何也是同案。当然丁化的4400万元被骗,可另案查处。另外,刘准备调地方工作,丁为刘疏通关系化去500万元也算刘的受贿,如此说来还应给刘加上(委托他人)行贿罪,但却定了丁的行贿罪。这500万元真正的获利人本应作为同案,但在公布的案情中连名字都未提到。对同案割裂审理,有利于按上级意图分别决定“保与压”。此案至少保了收受500万元的官员,也可掩盖刘与何洪达关系内幕,更可保丁书苗。因刑法多处含糊词句,将同案割裂审理,还给司法腐败开一个方便之门。
3、政策根源—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政策,加快了腐败的蔓延
最近落马的南京市市长季建业,早在昆山、扬州任职时就引起“官也怨、民也怨、商也怨”。到南京后因大规模砍伐已成林荫大道的“市树”--梧桐树,2011年就被人民代表提议“弹劾”。在南京任职4年间,对古城“开膛破肚”,不时引起民怨沸腾,去年10月,才被停职。1980年代以来移送司法机关的103个副省部级干部,有63%属于带病提拔。
为什么呢?因为对干部的考核是由顶层设计的围绕GDP的十几项政绩指标决定的。只要这些指标--哪怕是弄虚作假--上去了,不论民怨多大,更不论对人民眼前和长远利益造成多大损失,也要提拔。何况上级与“带病官员”还有利益牵连呢!
4、组织根源--领导压制对腐败现象的揭发及案件的查处
群众检举是贪腐案件主要案源,但群众往往在切身利益被占,而又缺乏确切的贪腐证据,极难被公检法受理的情况下,走上访的途径。地方领导则调动一切力量截访,抓到访民甚至将其拘留。在中央信访局的大厅还能绑架访民。其直接责任虽在地方党政领导,但上级用“上访率”来考核。据说某省发生1个到中央信访局的访民,中央扣该省政绩1分,罚款20万元。如属实,则阻塞贪腐案源的最终责任在顶层。信访收到的举报材料层层批转,最终往往转到被举报人手中,对举报人打去报复,也阻塞了案源。对正在侦查的贪腐案件,地方领导往往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名,阻止深入侦查。正如1993年高检《报告》所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阻碍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5、思想根源—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
⑴思想上:首先用“先富论”鼓励干部富起来,干部除了工资别无收入,暗示干部“捞外块”实现先富。后来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取代“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党性。把“办公司当老板”美化成“创业”;“赚了大钱”美化为“成功”;教唆黑心肠厚脸皮的“黑厚学”公开见之于书店。
⑵生活上:允许城市开高档餐馆、舞厅、卡拉OK、洗浴中心及变向的妓院和赌场。老板们买单请干部尽情享受,忘记一切原则、法律,只知用权可换取享受。养成习惯后,支付不起高消费,必然乐意接受老板们给的钱。
⑶心理上:眼看熟人发了大财,而某些人的财路是我用权给的,这些人不送钱给我就是“不平良心”。你送钱,我理当收下。若不送钱,下次我行使权力时要明码标价了。
6、经济根源-高物价“迫使”谋取额外收入。
在大中城市,一套普通住房要化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官员的子女结婚总得要买房;年青官员要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每年上万、几万,出国留学要化几十万、上百万。他们不愿成为被人耻笑的“蜗居”,也就设法捞外块了。
7、榜样示范-上级为下级树立了“楷模”。
网上报道的各种家族富得流油,其实下级官员至少知道:收他钱的上级官员比他富。向上送钱的省部级官员也大体知道,收他钱的中央官员比他富。一层一级给下级做示范,更利于腐败的蔓延。看来下级贪官的钱送达上级层次越高,政治经济越安全。上级获得下级汇合的钱越多,组织基础越强,政治能量越大。经错综复杂的汇合,贪腐钱物的来龙去脉模糊了。织成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贪腐官员可通过这张网从多渠道获救。相反,想做网外清官也难了。
五、遏制腐败的建议
主流认为,靠强化法制和机构监督是反腐败的最好药方。事实不然:近30年,组织上增设了进入各级常委的纪委,地方政府专设了反腐领导小组和监察局,检察院增设了反贪局,公安局设置了经案大队,政府内增设了审计部门。还有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专施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部门的监督。界定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解释层出不穷。但贪腐案反而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十亿以上。为什么呢?一是美国扶持、手眼通天西化派、自由派就是要化公有财产和资源为私有,就是要造就资产阶级队伍。以上“福布斯富豪榜”“胡润排行榜”为荣。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第一桶金”不予追究,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塞进宪法,在刑法中明显向新资产阶级利益倾斜。三是执法中权大于法。四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在不执手段“一切向钱看”,争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道德海洋里,怎可以执行“不拿不该拿的钱”的法律呢?五是司法及各种监督机关的人也生活在有利贪腐的道德海洋中,怎能消除执法腐败呢?如2004年被立案查处贪污受贿35031人,而另被查处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高达9476人,占上述人数的27%。
靠这支执法队伍能公正执法吗?那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呢?笔者建议:
1、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和矿山,切断腐败的主要钱物来源:反对以反垄断为借口对仅存国企私有化(拆、分,私人、外资参股),但要整顿国企-如高管工资参照行政,利润大部上交,重大项目政府投资。条件成熟时,可力争“私改的企业”返回公有(如通钢);清理并公布“土地储备中心”存地及已卖给开发商未开发的土地,将其中的农地一律退还给农民。尽可能复耕保粮,确有必要建房的要由农村自建自卖,国家以贷款支持。今后只要用于商品房的农村土地,一律由农村自建自卖。真正的“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并安置相应劳力。所有私营矿山一律收归国有。缺少开采条件的矿藏,暂时封存留给后代。
2、修改刑法等法律。对行贿罪也要划出金额等级,与受贿罪同等处罚。条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改成“谋取额外利益”。如繁华地段与其他地段相比,房价差大大超过地价差,贿赂获批繁华地段土地即为“谋取额外利益”按行贿罪认定。针对贪腐所得只占全民财产及资源损失的一小部分,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重大损失浪费罪”和“决策失误罪”,即使按受贿数额可轻判或不判,但全民财产及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时,当以重判。对“数额巨大”等含糊词句要以数字量化,“情节严重”要做列举,或司法解释。尽量缩小规定刑期的弹性。对刑法的修改,要提前足夠时间向社会公布修正案条文及修改理由。人大通过前要向社会公布民间对修正案的不同反映。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的审判要透明。同案同审,行贿受贿案件的判决书要详述作案动机、双方实际获利、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贿赂款项来龙去脉。
3、采取多种防腐措施。取消GDP为中心政绩指标体系,兼顾德才考核干部。削减一、二把手权力。对民怨工程--尤其是涉及大规模拆迁征地、破坏设施的城建工程--边查工程边查决策者。因为工程损失远远超过贪贿金额,处理任何人都不能挽回损失,所以一旦发现工程实施确实有损当代及后代人民的利益,先停工等待善后。并以“重大损失浪费”“决策失误”问题对责任人停职审查,临时冻结财产。既利于弄清问题,更不至扩大损失。不要向对季建业那样,多年民怨,引起几个城市巨大损失再去查人。即使判处死刑也不能挽回损失。
4、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恢复公民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权力。修改信访条例,敞开信访,取消信访率考核,严惩截访。向访民通报信访处理结果及理由。国家或国企重大工程,推群众代表参与决算审计,对承包方高估冒算责成退回,对偷工减料的损失责成赔偿。领导主动微服私访。司法独立,严格查处以权压法。
5、从思想上、生活上、经济上营造廉洁的环境。批判“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取缔各种名义的嫖赌场所(如以“会所”“洗头房”等名义带小姐),压缩低级娱乐场所;压低房屋价格,禁止炒房炒地。降低教育收费。
6、自上而下公布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国内外财产,说明来源。并公布他们的经商状况(包括原始资本来源、经营项目、资产负债权益等)及向国外移民情况。当然这些措施仍不能彻底遏制腐败,但因为完全恢复公有制的条件尚未成熟。即使如此,在改开大环境下这些建议也很难实施,但应尽力争取。
小结
综上可见:
1、当今中国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及向官员行贿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其中以行贿受贿为主。
2、从“公有企业私改”、“征地卖地”“工程招投标”“贷款发放”及“税收征管”五方面分析,行贿受贿的钱物,均源于公有财富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的自然资源--土地和矿山。
3、当今中国腐败本质是:公有财产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共有的自然资源,被私有化过程中,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吞(贪污)或与社会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利(贿赂)的行为。
4、当今腐败政治根源是西化派走私有化邪路;司法根源是立法和执法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政策根源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指标考核干部;组织根源是以权压法;思想根源是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此外,高物价和上级示范也促成腐败的蔓延。
5、可通过“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和矿山,切断腐败的钱物主要来源”、“修改刑法等法律”“采取多种防腐措施”“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从思想上、生活上营造廉洁的环境”以及“公布官员财产”等措施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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