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20多年前,河南一翻身农民从住宅下面挖出一坛银元 ,土改前的地主后代闻讯提出物权主张诉讼。法制之初,“陈旧观念”影响犹大,案件的司法判定还费不少周折才尘埃落定:出土银元归地主后代所有。
这判决,树了一个经典的司法案例,同类案件,就是“程序”准绳。
此后,这类官司屡见不鲜,虽然有章可循,但司法实践中,依然有层出不穷的狗撕羊皮烦恼,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提供着源源不绝的新闻来源。
这不,央视8月13日“今日说法”又播出一起有新的特色的银元官司。
嘉兴某大族“许阿六老先生”之后,拆迁时动用挖掘机发掘先人埋下的银元,托总设计师在天之灵保佑,果然不负厚望,先后挖出千余块银元,据说价值70万元,由此掀起一场挖掘热,当地官方媒体也多次给予推波助澜。
本是先富和私产神圣的模范案例,不料却引发了两场官司。一场是四名淘宝者被许家起诉,罪名是盗窃自家财产,结果是被法院毫不犹豫地将其从重从严判决,10年徒刑。另一岸是物权继承者的自家纠纷:许阿六“老先生”生前有三六位妻子,其富二代仅剩一位女性,可惜出嫁崔家。女二代依法提出财产分割主张,而且依法他们还是仅存的第一继承人。许家富三代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你们无权分割。而对簿公堂时许家又不承认崔家姑母——你说是许阿六的后代,拿出证据来!村委会依违两可,给双方出具了互相矛盾的不同证明。结果是法院以拿不出证据为由,否定了崔家的继承权。法院不仅秉承了民国时代私产神圣的法权原则,而且更向前民国时代回归,蓄意忽视女性的继承权——主持人和嘉宾关于财产破坏亲情的喟叹说教,是承认许崔两家的亲属关系的,司法判决又不承认,这种自相矛盾的滥案例,还好意思拿出来“说法”!
这类司法闹剧,在京城名人后裔的遗产继承纠纷中也屡屡成为法治新闻,连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身后也不能幸免。
记得一位爱收藏的名人,姑隐其名,生前藏有价值连城的字画,文革中被抄走,文革后一件不少的物归原主。颠覆了“民粹”,物权意识将这个名人之后的大家庭,抛进了冷酷无情的冰水,即使有了“程序正义”的法治,也摆不平他们之间乌眼鸡式的争斗。
可悲!
这类“程序正义”,就形式看是闹剧,背后却折射着严峻的政治内容。
即使就“程序”讲“程序”,一点也“正义”不起来。
物权、债权、著作权在在诉讼中都有时限。60多年前的财产纠纷,司法本来就无法受理。
根据土改法,地主银元属于重新分配的浮财,埋藏私匿本属不老实,60年后怎么也不该“物归原主”。
精英公知们连不平等条约都主张信守,怎么土改法就这么罪该万死!
旧中国的四大家族且置勿论,退一步,比如说浙江江山因为拆迁,挖出了了戴笠故宅的财宝,那产权由如何处理?
刘文彩的后人提出遗产继承又怎么办?
再远一点,如果爱新觉罗子孙对淳王府、对故宫、对东陵西陵的物权提出主张,那又怎么办?
依照银元官司的案例,他们的后裔是都应该“依法”获得物权或补偿的。
不是故作惊人之论,而是顺理成章之事。君不见,在转型后的东欧,给“专制”前的老财东“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厂主、庄园主都是依法“物归原主”或者由“国家补偿”的。
让我们来看看有关的“程序正义”: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挖掘出的银元系赵某生前所埋。虽然赵某在土改时被定为“地主”,其所有的银元按当时的政策应予没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有关政策已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早在1988年作出过专门批复,所掘获的“地主”埋藏的银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宜再作没收处理。故你们双方所争执的银元应归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好一个“当时的有关政策已不再适用”!
那么,那年“暴政”分我们的土地和房产呢?
黑猫白猫式的、不能自圆其说的“正义”。
这样的“程序”,为的是向社会昭示:,地主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革命对剥削阶级的剥夺是非法的。
它不光树立起了一个法治原则,而且通过这一原则打造一种社会心理:“革命造反”是暴民暴政,必须彻底颠覆。“天不变道亦不变”,“劳力劳心、治人食人”原则、“先富”和“民国范儿”是永恒的。
“解放”,“已不再适用”,南京该“拨乱反正”,回归“首都”了。
“程序”背后,埋藏的是阶级复辟的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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