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在法律诞生之前,曾经采用同态复仇的方法解决纠纷。部落之间纷争,你杀了我方一人,我方也要杀你方一人,双方相抵。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你骂我一句,我还你一句;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脚,双方扯平,互不吃亏,方肯罢休。
同态复仇应当遵循相抵原则,不能超过限度。否则就会形成冤怨相报,没完没了。一般来说,双方实力相当时,适可而止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但是双方强弱悬殊时,强势一方往往会利令智昏,非要占对方的便宜,而弱势一方也会铤而走险,采用极端手段报复,形成残酷的冤怨相报。例如在阿以冲突中,以方持强凌弱,阿方就用偷袭的方法打击以方,以方吃了亏,又进行大规模的报复,从而引起阿方更强烈的仇恨,双方没完没了。美国入侵阿富汗,拉丹制造了911事件进行报复,又引起美国更大规模的报复。报复,这是动物的一种本能反应。你咬我一口,我就反咬你一口,互不相让,直到一方败北。这种人类大规模互相报复自相残杀的现象,说明进化仍然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法律随着国家的出现而诞生,既是统治国家的工具,也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由法律予以制裁,还被害人和社会以公道,从而避免了同态复仇所产生的冤怨相报。所以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中国,杀人偿命,是天经天义的,因此刑法中当然也就免不了有死刑。
法律既然是工具,就有个谁掌握使用,为谁使用,如何使用的问题。在旧社会,历来的统治者都有滥杀无辜的问题,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解放后,新中国采取了少杀慎杀的原则,确立了对一般的刑事犯罪,一个不杀的原则,就是取消了死刑。但是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以死刑。也就是说,既取消了死刑,又没有完全取消死刑。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这是是党中央、毛主席在延安进行内部肃反时提出的。解放以后,在机关、企业、学校的内部肃反中,一直执行这个方针。后来,党中央、毛主席把这个方针,进一步扩大到适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就是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这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抓”。那时抓人的标准是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至于那些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现行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立即把他们逮捕起来。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死刑。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做了详细解释:
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抓,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这就是所谓大部不抓。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杀错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条,消灭证据。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这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还有一条,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假使有人丢个炸弹,把这个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或者三分之一,你说杀不杀?那就一定要杀。
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不信任。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这样做,对人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其他有破坏活动的分子,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大部,是指95%以上。这样,就把打击面控制在很小的范围。除了极其严重的现行犯罪,死刑实际上已经取消。
任何新生的政权都要有一个稳固期,不实行镇压是不可能的,因此解放后在一段时期内,必须把镇压反革命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但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与世界其它革命最大的区别,就是革命的方法主要是灵魂救赎而不是肉体消灭。英国大革命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法国大革命处死了国王路易十六,俄国十月革命处死了沙皇尼古拉二世,唯独中国革命,不仅没有对过去的敌人当行报复,反而用好吃好喝招待,硬是把封建皇帝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甚至人伦尽失的军统头子等,都能让他们迷途知返、人性回归,成为了觉悟新人,在自觉融入普通劳动人民的过程中重新找回了幸福的自我,享受到生命的快乐。这真是旷世未有伟大创举。
中华民族历来有以德报怨,以理服人,宽厚待人,与人为善,劝人向善的传统美德,毛泽东把革命的人道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制定了废止一切肉刑,不准打人骂人,严禁逼、供、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教育改造多数,惩办少数等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辉的方针。同时把死刑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创造性的制定了死缓和死刑复核制度,坚持少杀慎杀。在社会上仍然存着敌对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而且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灭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无疑是最文明最有效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任何美好的愿望都有个实现的过程,不可能一步登天。有限度的保留死刑,正是为了将来取消死刑。
解放初期,虽然社会成份复杂,敌特猖獗,经济困难,矛盾尖锐,但是由于坚决执行了宽严结合的方针,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大量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社会很快得到了安定和谐。
以薛城为例,1950年至1956年,七年间共审判普通刑事案件343件,重大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其中,杀人犯罪31人,放火犯罪4人,投毒犯罪9人,强奸犯罪56人,盗窃犯罪96人;判处死刑9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02人,有期徒刑缓刑12人,管制1人,拘役14人,其它处理58人。平均每年处理49件。
1957年至1961年,五年间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781件。中,杀人犯罪6人,放火犯罪8人,强奸犯罪20人,抢劫犯罪13人,盗窃犯罪304人;判处死缓2人,有期徒刑245人,有期徒刑缓刑11人,管制49人,作其它处理44人。平均每年处理156件。
1962年至1966年,五年间审判普通刑事案件131件,判处重大刑事犯罪83人,其中,杀人犯罪1人,放火放犯罪1人,强奸犯罪30人,盗窃犯罪51人,没有抢劫犯罪发生;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71人,有期徒刑缓刑2人,管制1人,其它处理7人。平均每年处理56件。
由此可见,该县自1950年至1966年17年间,共判死刑9人,(全在56年以前),死缓2人,也就是在17年间只杀了9人。而在1956年至1966年的十年间,没有判过一个死刑。
所以法律掌握在人民手中,正确地使用法律,可以震慑犯罪,化解矛盾,使社会由乱而治。即使在文革所谓动乱之中,社会治安状况总体上仍然是良好的。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80年代初社会治安情况出现了重大变化,不得不于1983年采取了“严打”措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对刑法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对流氓罪等十几种犯罪 “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死刑的范围扩大了。死刑复核权也下放到省高院。后来在1996年,2001年又进行过两次严打。但是社会治安状况再也无法恢复到以前的状况。一些专家学者说,那一段犯罪率极低的时期是特殊情况,不可能再现了。1997年刑法重新修订颁布,包括了严打中扩大的死刑范围。此后刑法一直在修订中,至今已出台了八次修正案。199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刑八修正取消了一部分死刑。
自2005年开始,关于是否取消死刑的争论就一直不断。在当前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要完全取消死刑,显然既不现实又无可能,近日还判处了摔死婴儿案和昆明火车站暴恐杀人案的多名被告死刑。因此只能采取逐步减少的办法来过渡。
主张取消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怕外国人看着不舒服,要和外国接轨。这种理由过于荒唐,根本不值一驳。一会儿严打,放宽死刑范围,一会又要取消死刑,反映了所谓专家学者们忽左忽右的两面性和摇摆性。经过这么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实践证明,还是毛泽东制定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但是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以死刑”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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