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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废除死刑罪名”当慎之又慎

王小石 · 2014-11-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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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死刑罪名存废之争,又掀起互联网的一场舆论风暴。

  2014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修订便是拟取消9个刑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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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一出,网络舆论掀起轩然大波。网民的普遍反对与媒体、专家的一致赞同针锋相对,社会撕裂无法调和。为何会出现这种诡异的舆情?究竟谁的意见更为公正合理?且听我细细道来。

  提议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理由是什么?

  在新华社报道人大十一次常委会议的稿件中(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7/c_1112997303.htm ),提到“为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事实上,更早的报道已经提示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会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据央视网3月9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

  在本次人大审议会议上,苏晓云委员说,这次拟减少9个死刑罪名,上次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这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以前我们的理念是杀人偿命、冤冤相报,这不能完全涵盖犯罪的行为以及内在的本质。”

  第一条报道中提到的会同有关方面,除了最高检、最高法外,恐怕就是法律专家尤其是刑法专家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便应是其中一位。他在解读这次刑法修正案时说:“用死刑威慑犯罪的理论也是没有办法证实的。有很多欧洲的国家是废除死刑的,但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下降,包括杀人这类很严重的犯罪的犯罪率都是下降的。所以执行死刑的一些理由大多都是似是而非的,因此,我们保留的四十多个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是经济犯罪、还有普通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罪名死刑都可以考虑废除。“ 对此次提请审议的议案,周光权认为减少死刑的步子还迈得比较保守,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消减空间。他建议,死刑罪名保持在10个以下,其实也是可以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也力挺取消死刑罪名:“我的观点是,对暴力犯罪,如果不夺命的,未来也有可能被废止适用死刑罪名。可以预期,最后中国将会只剩下谋杀以及包含谋杀行为的一些犯罪适用死刑罪名。我国首先要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次拟废止的9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犯罪。虽然强迫卖淫罪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阮齐林已经明确表达贪污、受贿也应该废止死刑罪名,因为显然不属于谋杀暴力犯罪。来自香港地区的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更是直白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贪官返国的一大障碍。贪腐本质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建议在下一轮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包括进贪污犯罪,无期徒刑加上没收全部财产。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副院长赵秉志和教授黄京平也集体为取消死刑罪名保驾护航。他们表达了相似的观点:逐步取消死刑罪名是国际大势所趋,象征社会文明进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非暴力经济犯罪如非法集资、走私假币、伪造货币等本来在刑法修正案(八)便建议取消死刑,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成功。同为非法集资诈骗的吴英被判处死缓以及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引发的舆论风波,促成了本次再次提出取消集资诈骗的死刑罪名。

  无独有偶,澎湃新闻网发了一篇奇文《社论:少用死刑,放手改革》,诡异地把取消大恶犯罪分子死刑与防守改革联系起来。文章称:“这次立法机关又一次下了决心,既符合取消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国际立法趋势,也对地方政府规范民间金融提出新的要求: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必须想出新办法,疏导民间资本流动。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势必助推民间金融改革。 ”(http://news.163.com/14/1027/19/A9JAI4ET00014SEH.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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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支持取消该9个死刑罪名委员及专家的观点,第一,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减少死刑罪名能够体现中国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权。第二,对于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应该逐渐取消死刑,直到引导民意接受贪污受贿也被取消死刑,最后只保留谋杀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能够疏导民间资金流动,助推民间金融改革。第四,在实践上,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为何我反对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案?

  民国期间,军阀割据,盗匪横行,社会暴力犯罪基本是失控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通过深入到基层的强大组织能力,短短几年便大大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随后,我国便开始贯彻“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中国1979年刑法共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自由度增加,社会治安状况也遭遇了更为严峻的形势,许多恶性犯罪死灰复燃。1997年刑法根据当时形势全面修订,死刑罪名增加至68种,其中包括现存大多数的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背景便是这些死刑罪名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这正表达出了死刑设置的灵魂所在,死刑不仅仅是惩罚罪犯,而是要震慑、警示、教育其他人,事实上减少犯罪数量,建设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而对罪名设置死刑的原则不取决于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经济犯罪,而是要看该罪名的社会危害大小。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暴力犯罪,仍应保留死刑,保持高压震慑,这不仅是最大程度规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捍卫。中国的死刑罪名减免进程,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治安态势而合理设置进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国际潮流而仓促强推,否则只能是自食恶果。

  新浪微博网友“王学湛”对此表达得更为形象:“水温柔,送死者众;火炙热,烧死者寡——之所以杀刘青山、张子善是为了挽救千千万万个刘青山、张子善。”

  因此,虽然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新中国的刑事原则,也能成为社会共识,却绝不能取消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而应该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对于伴随社会发展社会危害逐渐减弱的死刑罪名倒是可以考虑取消,但一定要特别审慎,并要让社会公众充分评议,取得民意的高度认同。若修法过程一意孤行背离民意,民众也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进而动用私刑代替求助于司法。失民心易,再想收回就格外难了。

  我们再回头看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的9个刑事死刑罪名: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原料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都显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甚至远远超过暴力谋杀犯罪的社会危害。谋杀还是有怨仇受害者数量有限,而这几项犯罪若失去死刑震慑施行出来,受害者将是多大规模?正如前总装备副部长李安东委员举例说,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能污染整个洞庭湖,那么饮用洞庭湖水的居民会死多少人?这难道不比谋杀更恐怖吗?

  而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和5.集资诈骗罪都是严重冲击我国金融防线的经济犯罪。由于我国是世界上具有核战略威慑的三大国之一,因此敌对国家对我国发起热战攻势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金融战、意识形态战和生物安全战就成为可能性最大的战争形式。试想若失去死刑震慑,伪造货币、走私假币必将更加失控,社会的金融秩序就会迅速崩盘,引发大规模社会动荡,那时就会将推翻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良机送到敌对势力手上。而集资诈骗已被无数案例证明对民众危害极大,一人诈骗,几家跳楼。怎能单单以“非暴力”这样堂皇而苍白的名头就抹杀掉罪犯的极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呢?吴英案的舆情恰恰是民意并不在她这一边,而是一贯造谣煽怨的公知大V纠结起来热炒“救吴英”,网民反映冷淡,认为集资诈骗社会危害大,应该按照先前案例依法处置,不应特殊优待。至于某高官在答记者问时突兀地干预吴英案司法审判,最终真正地“救吴英”成功,正是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所规避的“行政领导干预司法”,吴英案又怎么能作为正面案例来作为刑法修正案的依据呢?甚至被澎湃新闻网冠上“助推民间金融改革”的高帽?难道民间金融改革的方向就是一手集资诈骗另一手放高利贷吗?荒谬透顶,要将中国社会引向何处?

  至于6.组织卖淫罪和7.强迫卖淫罪,都包含着对妇女的严重伤害,尤其是强迫卖淫罪,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暴力,是长期对妇女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又岂能如阮齐林专家所说用强奸罪论处呢?主观恶性、犯罪主体和所造成伤害都截然不同。逼良为娼在高度歧视女性的中国王朝时代都是死罪,怎么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倒有那么一批法律专家非要搞成可以免死呢?再结合他们同时提出的卖淫合法化,难道他们索要的自由就是践踏妇女权益与尊严的自由吗?就在最近破获的一起特大强迫少女卖淫案中,以22岁襄阳男子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引诱、强迫30多名少女,到宜昌4个卖淫窝点卖淫。受害人多数未成年,最小的仅14岁,最大的也不过19岁。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不保留死刑震慑,岂不是更加泛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并不能为这次的9个死刑罪名背书。因为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我们再回顾一下那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些财物类罪名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上都远远不如本次修正案的九个死刑罪名。减免死刑罪名必须高度慎重,就事论事地逐一审核,而不能为了完成减少死刑罪名的任务而胡乱取消。

  虽然人大代表中政界、学界、商界占据了过高的比例,但是,仍然有委员不畏压力,为民发声坚决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让我们记住这些真正的人民代表:前总装备部政委迟万春上将,前总装备部副部长李安东上将,华中农大校长邓秀新院士,前浙大校长杨卫院士,青岛吊车司机、全国劳模许振超,贵州省人大副主任唐世礼女士,福建省人大副主任张健,前羽毛球世界冠军李玲蔚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女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http://news.qq.com/a/20141101/003242.htm  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4-11/02/content_10875045.htm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410/t20141031_516702983.shtml )

  如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取消走私核材料这样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死刑罪名让他对这标准很困惑。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而何晔晖委员表示,“我们减少死刑罪名,更多考虑的是在实践当中这个罪名适用死刑比较少。这可以作为一个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罪名的确定,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我同意保留对走私武器弹药适用死刑,草案中加大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走私武器弹药这种行为,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慑作用,将给边疆地区和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慎重考虑。”

  人大代表应该牢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能不顾中国国情实际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仓促推进取消死刑罪名。正是由于上述真正人民代表在审议过程中的为民发声,原本试图一次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未能通过审议,将打回重新修订再启动二次审议。中华民族血脉中一直不乏浩然正气,孕育出的仁人志士总能在中国走向危机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些人民代表正让广大民众看到了正气和希望,向他们致敬!

  这几位委员并不孤独。昨日凌晨5点,我浏览新闻获取此逆转消息后发表微博公之于众。截止到目前的短短一天多时间,转发已经超过8250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条评论是:@大众网朱德泉:“这些人大代表代表了我的意见!”@大大大大大动物:“增加个转发,这种问题上俺就不做沉默的大多数了。压倒性的民意表达才能给那些提出反对废死的委员们更多的底气。”代表了广大网民的心声。

  纵观世界,“废除死刑”并非济世良药

  中国近年逐渐减少死刑罪名实质是受了世界废除死刑运动的影响和压力。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少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因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问题所必需的一种武器。

  废除死刑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最早是在欧洲的奥地利和作为欧洲殖民地的南美国家真正实施起来,但推进非常缓慢,而且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还曾有过反复,一些原本废除死刑的国家又恢复了死刑。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死刑运动又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仍是以欧洲为主导,欧盟的官方立场很明确为废除死刑,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乐于引述这个数据: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197个国家中,已经有142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9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

  但他们却往往会隐瞒这样一个事实:这142个国家多是小国。在人口超过一亿的12个大国(中国、印度、美国、印尼、巴西、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尼日利亚、日本、墨西哥、菲律宾)中,仅有俄罗斯和巴西废除了死刑,而其他十个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皆为人权记录优良的经济发达国家,也都保留死刑。经济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中国,究竟是该向安道尔、卢森堡这样的小国学习废除死刑,还是应该参考多数上亿人口大国的抉择,不言自明。

  为了进一步地为中国未来的慎用死刑道路做更多的参考,我就多介绍几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巴西、俄罗斯、欧盟和美国。

  巴西早在19世纪末就废除了死刑,是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圣保罗报》2007年调查了巴西25个州的约5700名居民,占受访者55%的民众赞同恢复实行死刑,比上一年上升了4 个百分点。在月收入超过1750美元的高收入社会群体中,支持恢复死刑者的比例则高达64%。民众支持死刑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巴西社会治安越来越差。近年来杀人、抢劫等严重案件频发,作案手段十分残忍,导致人们对作恶多端的歹徒恨之入骨,他们纷纷呼吁在刑法中设置死刑。在巴西民众最担忧的问题中,“司法无力”被列入前三项。按照目前的巴西法律,有一条命案的罪犯量刑最多监禁20年,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不轨行为,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即可假释,通常不满7年就可出狱。巴西法律还规定,不管罪犯杀多少人,即使被判几百年监禁,只要服刑满30年就可重获自由。有人批评说,这些“善良”的法律规定,不啻是对犯罪的鼓励。

  俄罗斯在1999年宣布冻结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圣彼得堡宣布,俄罗斯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据报道,民意调查显示,65%至74%的俄罗斯人支持保留死刑。但为何最终仍然废除死刑了呢?因为若加入欧盟硬性条款就是必须废除死刑,俄罗斯考虑了本国加入欧盟可能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但显然欧盟摆了俄罗斯一道,不仅迟迟以各种借口不接纳俄罗斯加入欧盟,并不断蚕食俄罗斯周边的东欧国家,直至发生了乌克兰乱局与俄罗斯直接对抗。而废除死刑后的高犯罪率让俄警方十分头痛。俄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全俄每年发生的凶杀类案件多达3万起,破案率却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因此,不排除俄罗斯在加入欧盟无望后恢复死刑的可能。

  世界上反对死刑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禁止死刑被写进了47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门槛。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方面,欧洲可谓是“急先锋”,对于世界各地公开的死刑事件,欧洲总要公开进行谴责。欧盟国家有几个先天的优势是利于废除死刑的,一是欧盟国家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都不大,管理成本低。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贫富差距矛盾较小。三是族群、宗教间矛盾不激化。但近来来伴随着经济危机的日趋严重,欧盟国家的社会治安状况也不容乐观。数据显示巴黎每天发生上百起暴力犯罪案件,而2011年7月22日,布雷维克在挪威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爆炸和枪击事件,造成77人死亡,却只被判处在最人道的监狱服刑21年。这种刑罚能够规避下一次的恐怖屠杀吗?

  美国曾在1972年暂停执行死刑,但是又在1977年恢复执行死刑,原因便是暴力犯罪率上升。现在美国50个州中有38个州的刑法中保留有死刑,美国联邦政府的军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体规定。

  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案闯关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法学精英阶层的多年运作渗透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貌似已经与法学精英同气连枝。根据出镜的几位法律专家描绘,中国正在走的“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道路比大多数国家的彻底废除死刑更加不公。贪腐官员、资本精英以及其豢养的黑社会势力所会触犯的贪污受贿、集资诈骗、伪造货币、走私军火等非暴力经济犯罪,将要全部取消死刑罪名,而受鱼肉的平民一旦走投无路暴力反抗,便会被以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严惩。这似乎就是法学精英多年筹划的法治路线图。

  多么明显的阶级斗争!这就是法学精英们在舆论上封杀、围剿“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话语的原因,因为他们要达成的是精英民主专政。法学精英炮制出正常思维民众都会反对的取消死刑罪名提案,正是这种政治目的的法治表现。

  有赖于民众强烈反对呼声及有良知人民代表的上下通力合作,这一次提案闯关没能得逞。但是法学精英及其背后的资本权贵势力并不会善罢甘休,他们会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冲击下一次刑法修正案审议。

  这一次提案闯关,至少给了我们下述三个启示:

  1.法治精英化路线,必然会造成法治背离民意。因为法学精英在近三十年的培养与收买下已经整体站队,坚定地为资本权贵代言,上呼宪政民主政治体制,下呼立法司法精英化路线,本质都是为资本权贵夺取权力以及利益服务。

  2.人大代表由于政界、学界、商界代表比例过高,而工农基层民众的代表比例过低,代表意见与总体民意难免会发生较大的偏差,更多地依赖部分代表的良知与正气。而这并不可控。因此遴选人大代表的机制或需改革。

  3.像刑法、民法等与民众切身相关的立法、修法,本应借助媒体、互联网广泛征求民意,而这一次提案闯关却恰恰是悄无声息地进入审议阶段,险些闯关成功。这种机制着实应该反思并及时修正。

  习总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修法若顺民意,依法治国便能深得民心落地生根,而立法、修法若背离民意,那么民众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自然就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依法治国进程中。失了民心,再收复就难上加难。刑法修正关乎民众切身生命财产安全,“废除死刑罪名”更当慎之又慎。在社会治安态势比较严峻的当前,对于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不能取消,而是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少杀慎杀避免错杀。

  法治是保护无辜民众,还是照顾主观恶性罪犯的人权,难道不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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