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了关于减少九项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虽然没有最后进行表决,还是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论。也因为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决定之后审议的,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些联想,那就多说一些关于死刑问题的话。
作为一名老党员,我是拥护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的。死刑问题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个问题,而减少死刑罪名甚至最终取消死刑,却不是其中应有之义。如果我的理解大致不差的话,主张减少死刑罪名的立论是与人权挂钩的,极端的,甚至是与人类文明进步这个大帽子挂钩的,其逻辑指向实际就是取消死刑。这是不对的。
哲学家赵汀阳在其预付人权论中曾经讨论过死刑问题。他说,死刑问题的真正要点在于公正是否是法律的第一原则。死刑只是惩罚的一种技术性形式,重要的不是死刑,而是有效惩罚。赵先生有一段话,深深地打动了我:“以损害受害人的人权去保护罪犯的人权是一种假公济私的非常恶心的伪善,而且是对人权更大的损害。把貌似多情的无情说成是‘进步’和避免‘错上加错’,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当代罪行。伪善是最大的恶,因为伪善比恶更坏。”
回到关于减少死刑罪名的话题。我赞同赵先生的观点,如果有别的有效惩罚能够替代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甚至取消死刑也无不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从死刑替代方式的角度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的吗?我看到的不过是在找一些旁证而已,没有涉及到这个考量。有人说,以前也取消过一些死刑罪名,并没有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能这样去寻找理由,这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认识。你可以说没有影响,也可以说有影响——要“证明”这一点也不难。还有人说到其中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问题,说是如果不取消,会对查处出逃境外的经济罪犯有妨碍。这一理由也不成立。治理贪官,打击集资诈骗罪,要点不在这一罪名的死刑最高处罚是否取消。
我的看法是,当初刑法确定适用死刑的罪名,是有慎重考虑的,不是小孩过家家。时代在变化,也许有些死刑罪名已经不恰当了,进行调整并无不可,只是要弄明白,减少的出发点,并不是死刑越少越好,并不是说减少了死刑罪名就体现了人权事业的进步。而且,还需要有社会的基本共识。否则,就是乱来,或者就是有人想浑水摸鱼,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换一种表达方式,我的看法是,一、对于减少死刑罪名要慎重;二、死刑罪名可以进行调整,除了减,还可以增。这也是时代发展变化提出的要求;三、是否还有死刑罪名、死刑罪名的多少,与人权状况的好坏没有本质上的关联,与所谓文明与否不搭界;四,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违背基本的阶级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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