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3日《联合早报》报道,为了打击海外避税活动,全球51个国家近日在柏林签署了一项自动交换银行信息协定,据此签约国将交换有关海外账户包括账户余额和受益者名字在内的广泛信息。签约声明甚至明确指出:“逃税者有两个选择:自首或被抓。” 根据协议,签约的51个国家将于2017年起自动交换银行信息,包括瑞士在内的30多个国家则承诺在2018年加入该计划。按照德国财长朔伊布勒的评价,该协定将终结数十年来的银行保密体系,故而是打击海外避税行为的重要里程碑。
其实,欧美国家因瑞士、奥地利、卢森堡等离岸金融中心吸纳其避税客户而积怨已久,直到金融海啸和欧债危机连绵而至,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吃紧后才下定决心合力整治。
对于美国来说,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政府即着手加强对海外资产的监管。2009年,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瑞士银行向美财政部提供一份4450名美国客户名单,名义是这些人涉嫌开设秘密账户以逃避税收。次年3月,为进一步防止美国公民滥用离岸地逃税,奥巴马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该法案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须将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人账户信息提供给美国政府,至此瑞士、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保密制度开始受到冲击。今年5月,美国已经同新加坡政府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协议预计将在年底前签订。
与美国措施的雷鸣电闪相比,欧盟在这方面的动作始终显得拖泥带水。欧债危机后,实体经济低迷不振的现实,使德法英西意等国家富翁移民、资本避税的问题更加突出,财政状况捉襟见肘之余,自然是急切要求在欧盟范围内也执行银行信息自动交换,以确保所有欧盟公民对其全部收入公平纳税,以求“富商跌倒,国家吃饱”。因此,法国财长萨潘在本协议签署时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称“抓到逃税者肯定能使公共财政收入大增”。而各国财长们也纷纷表示,未来还须采取更多措施,确保跨国大企业在他们赚钱的地方缴税。进一步言之,如果说FATCA旨在打击美国公民在海外藏匿资产和收入,那么欧盟国家终结避税的现实原因在于资本外流显著冲击了福利国家制度。至少对于法意德来说,由于本国实行高个人所得税制以维持福利,有钱人往往将钱存进瑞士银行来逃避高税收,这就显著削弱了各主权国家的税基。面对欧盟大国的强大压力,卢森堡、奥地利先后作出妥协,同意提高银行透明度,放松银行保密规定。
然而细究起来,欧盟国家行动力差、反应慢的深层原因也是“避税天堂”能够诞生于欧洲的制度缺陷:首先,欧洲各国税制不同,税务部门的影响力也只限于主权国家境内,在不签署跨国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国税务人员不可能在另一国展开业务。只要税率低的国家不配合,富人将资金从税收水平高的国家转移到瑞士、卢森堡等税率低的国家非常容易。其次,自瑞士利用“银行保密法”尝到甜头(始于《1934年银行法》)后,卢森堡、奥地利等群起效仿,制定法律保护银行储蓄者的各种信息,客观上也提供了资本的避风港和蓄水池。简言之,欧洲国家主权林立而非高度统一的性质,使之无法做到“制同规,税同率,行同步”,金融大亨们就完全有能力周旋腾挪投身于使其资产保值增值而尽量少缴税的国家,而“全票通过”的决策机制也导致只要瑞士等国不妥协低头,欧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有执行力和制约力的行动措施。因此也只有在欧美联手的空前施压面前,类似瑞士、卢森堡等离岸金融中心才能在检讨既有规定上有实质进展。
从更宏观的全球化视角分析,在打击海外避税的问题上欧美之所以能高度一致,其关键在于全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总会基于“成本—收益”框架自动流向利润高而负担低的地方。随着跨国公司的日益完善及资本形式、行动方式的多样化,国家对资本的监管日益困难。例如号称“避税天堂”的英国可以通过较低税率吸收美国资本,但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的独立管辖权也使英国自己的资本流向了这些外部区域,从而同样为避税问题所困扰。这说明资本流动全球化意味着主权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被架空,一国试图从他国跨国资本的避税中获益,则其自身也要承担被反过来利用的后果,因此打击避税、实现有效的资本流向监管与限制就实现必须各国标准通用,联合监管,否则就只能扯皮推诿、相互拆台。或许是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英国财长奥斯本在签约仪式上就很“识时务”和“讲实际”地说“避税是全球一大祸害”,该协定“将使得逃税者能够藏钱的地方大为减少”。
时至今日,海外避税作为国际经济话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其政治学含义,这至少让人们忍不住问一句“‘资本VS国家’哪家强”?而这一问题的具体实质则正如今年9月份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提及的原则——“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且不说瑞士、卢森堡、新加坡(甚至某种程度包括香港)等各大离岸金融中心吸纳了不止数以万亿计的资产,却与各国实体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单说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加大力度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竞争日趋激烈,如何能让在我国创造产值的跨国公司合法缴税、尽量避免我国市场资本流失他国、真正实现对贪腐和权钱交易进行跨国打击和责任追究,就值得认真思考。在这一领域,我国虽然是参与方,却也是后来者。G20成员国中我国不仅是最后一个《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约方,而且在相关领域研究、业务人员培训方面耕耘更少,就各国税务局总部看,目前专门负责反避税磋商的我国税务总局只有6人,而在美国有120人、日本有41人、韩国有25人。因此,海外避税固然在当今形势下遭遇了各国联合围剿的“天罗地网”,但对于我国而言,有效应对并进行更完善的国际资本管控,却仍然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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