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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文:论五四宪法的性质——兼就宪法纪念日应取何日与高为学商榷

黄尔文 · 2014-12-06 · 来源:
四中全会与依法治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54宪法是新民主主义宪法

  在网上看到不少关于54宪法的纪念文章,把54宪法定性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把这部宪法说成是一部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宪法,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但从性质上说,它还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请注意,恩格斯列举上层建筑的诸要素中,第一项就是法律设施。而上层建筑中这个要素,——毫无疑问地包括有作为一切法律总源头的宪法,——这个法律体系的根本,同样“应由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的现实基础”来说明。

  这么一来,要判定54宪法的性质,就很容易了。最简易的方法,就是摘录54宪法对当时的社会基础加以说明的文字,判断这些文字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形态,然后判别、确定54宪法的性质。

  54宪法总纲中关于当时的社会基础形态的条款: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

  从以上摘录的五条文字来看,准确地反映出当时“由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存在着公有经济,是一种公、私混合、有待于向公有制过渡但尚未完成过渡的社会经济基础。而对于这种过渡,除了这几条中的“鼓励……转变,逐步……代替”等文字,还在《序言》里明确提出“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所以,我们说54宪法“是一部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肯定是正确的;但“新民主主义”无非是“共产党领导下民主主义”,整个社会框架还是私有制,尤其是土改后尚处于小农经济的小私有者,在中国人口中居于绝大多数。所以,当时尽管已经有了社会主义的因素,并且正在快速发展,但私有制仍然为主体。把反映这种私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宪法,说成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显然是不恰当的。这种定性不准确,甚至十分有害,会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一张挡箭牌,加以利用。因为那些一心一意要“巩固民主主义新秩序”、想在中国搞私有化的人会说,现在搞的私有化就是54宪法时代的“社会主义”。

  至于有些文章说制定54宪法时,毛主席说“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说的是“类型”,不是“性质”。是指在格式即“形式”上参考了“社会主义宪法”——应当主要是指参考了1936年苏联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而不是说54宪法的内容就是反映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维护的只能是现存的、已经取得的成果;对于未取得的、将要取得的成果,奋斗的目标,那是是纲领的内容。宪法和纲领是有区别的。54宪法有一部分内容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最近的纲领,使用时都有明确的说明。这一部分内容,当然不能够反映出宪法的性质。

  下面讨论纪念日问题。高为学在文章《一个政治原则问题:如何设立国家宪法日?》中说的“年龄均在70多岁到90多岁之间,主要是来自上海教育战线的教授、副教授,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有些是离休干部”存在的疑问,认为是“一个政治原则问题”、为什么不把1954年9月20日通过并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宪法的日期定为宪法日问题,并将此问题反馈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以为问题提的很好,也很尖锐,但真正的问题——“一个政治原则问题”,隐含在问题之外,文字上没有表达,而且近期不可能得到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正式回复。因为很容易判断,中共中央现在要得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但54宪法不是社会主义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75宪法(我惊喜地发现在全国人大网已经可以看到75宪法全文,以前好像看不到)。那同样是毛主席呕心沥血之作。所以宪法的纪念日应当选择为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75宪法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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