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内蒙古呼格冤案经由内蒙古高院重审,撤销了1996年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无罪是无罪了,可人早已没了十八年!这算沉冤昭雪、还呼格吉勒图以清白吗?换句话说,这判决的价值有多大?天下,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对呼格来说,当他被执行死刑后,一切都没了,这次的重审、重判对他而言不存在任何意义,这只是对他父母的一种安慰。就客观而言,迟来的公正没有改变呼格案结局的性质,或者叫根本所在。
当然事情还没有结束。按照法律专家们、新闻媒体们、各界人士的说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下一步还有国家赔偿,还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等善后事宜需要办理。据网上披露,已经开始查所有当年的办案人员。
内蒙古的呼格案作为冤案并非个例。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的赵作海冤案,河北的徐计彬冤案,浙江五青年冤案等案都是典型的冤案案例。面对我国出现的这些冤案,大家反复在想的都是一个问题,都在研究探讨的也是一个问题,冤出自何处?
表面上看,上述典型案例的出现都有自己的原因,后四案法院没有像内蒙古法院那样急着杀人,还都留有余地,案判的对不对总算保住了当事人的性命。但大家还是公认其都有共性,冤案是有共同的根源。这根源虽众说纷纭,似乎有很多的人都把它归结到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这个点上!归结到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点上。也有很多人把它归结到公检法相互制约失效上。也就是通常讲的公检法的相互制约经常性不起作用。或者说,公检法经常性的不是在互相制约,而是在“互相帮助”!似乎很多法律专家们也持有这种观点。
公安抓人,检察院就忙着起诉,法院则忙着判决、结案。呼格案表现出的就是这一现象。涉及人命的事如此快速结案,赶什么呢?是小鬼急还是闰王急?是不是可能抓错、是不是可能起诉错、是不是可能判错,三家都没有考虑。他们考虑的破案,尽快结案,立功受奖。
不知大家记否,前些年,机关搞一种民意测评,随机请社会上各方面的人员对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好坏、效率高低进行评价。名列前茅的也许不太一致,可排后几名的却一直是公检法部门。这说明什么?大概什么也说明不了。只是人们对公检法部门的一种表面上的感觉,印象。事实是,所有的部门都会出错,所有的部门都会有失误,所有的党政机关公务员都可能出问题。为什么对公检法机关有这种特别“印象不好”的感觉呢?其原因是什么呢?
其实,问题不复杂。大家都清楚,所有的党政机关各部门,只有公检法机关不仅让人感觉到这里就是判定人的好坏,罪与非罪的场所;还能直接让人感受到人的命运在这里会有天地之别、甚至是天渊之别变化的地方;而更让人能在这里感受到“人命关天”的份量。换句话说,也只有公检法机关给人的感觉是,那种地方去不得。“或者说是好人不会去,去的没好人的地方”。而对呼格来说,这地方是“鬼门关”啊。大家有没有这些地方是“伸张正义”、保护百姓场所的感觉呢?似乎是没有的。大家都把这些地方看作是惩罚犯罪的地方。公检法机关很少有担心抓错、起诉错、惩罚错了的那种心理,他们的担心主要集中在抓住抓不住,能不能破案,能不能结案上。“神探”太让警察们想往了,这恐怕才是问题的所在吧?
本来,公检法机关从职能上来讲,应具备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惩罚犯罪,打击匪盗;二是伸张正义,保护百姓,维护地方安宁。可大家的感觉是,第二个方面经常性的缺失!这导致的就是让人们对公检法机关产生经常性的侧目而视。
回到前面冤案产生的根源问题,公检法机关只顾惩罚犯罪,伸张正义不够是制度性的问题吗?制度性问题是冤案产生的根源吗?在下以为不是,至少不是关键的、第一位的原因。理由很简单,冤案仍是少数案例。同样的制度下不冤的怎么解释?很多人都以为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一个可行的制度,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看看那个小镇的警察枪击黑人青年的案件;看看那个警察锁喉案件,连拘留所还没进就被收拾了,是不是更冤。而这两案的警察竟然都无罪开溜。据报道,每年美国警察枪杀的人有几百人之多。这冤不冤呢?这好吗?相比之下,我国的冤案还是经过审判出现的,总是有所约束吧。
大家知道,我国前些年刑法上就出台了一个制度性的规定,叫作“疑罪从无”。仅有怀疑那就是无罪。可就是在这个规定之下,冤案也没能避免。因为办案人员都可认定,此案非疑也。公安认为没有疑,检察院也认为没有疑,法院再认为没有疑,此案不是疑,何来从无呢?根本走不到疑的方向上,于是,冤案不可避免。同样,我国一直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这些冤案那个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也就是说,你规定再好,制度再完善,行政权确实不能干预司法权,可办案人员素质低,办案能力差,冤案还是会大量出现的。办案人员没有能力找到线索,发现真相,掌握证据,又想破案,怎么办?所以,说冤案的根源,大概最为合理的解释就是人的因素是首要的。凡冤案产生的地方,那个地方的公检法人员的素质较低就是主要原因。推而广之,冤案产生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公检法机关人员的素质低所造成的,不要什么都往制度上扯,制度再好解决不了人员素质的问题。大家也都清楚,在很多地方能避免大量错案的发生,均不是靠制度的结果,而是靠办案人员的素质较高。这些地方的公检法人员更珍惜百姓们的清白。
当然,这不是否认制度性的因素存在。但这种制度性的因素主要还不是体现在司法制度本身上,而是体现在干部制度的问题上,也就是造成公检法人员素质低的干部制度。我国有那么几个系统具有典型的家族传承性,或者叫“近亲繁殖性”,公检法系统就是其中之一。几十年来,这种近亲性没有因为改革开放有较大的变化。大家可以查一下所有的公检法部门的人员,看看有多少人没有父母、近亲背景?看看谁在两代之内没有任何亲属瓜葛?近些年的公开招考公务员可能让公检法部门人员的构成发生一些变化,但是不是根本改变了“近亲繁殖”的传统还无法下定论。因为我们看到,虽公检法系统纳入了公考范畴,可进入这一系统的还是有背景的居多。当这种“近亲繁殖”没有根本改变时,公检法人员的素质就存在天然的人员“自然素质”不可避免的降低情况,存在天然的“互相帮助”的倾向,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低素质的长期化就是冤案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
总之,在司法领域,“人祸”是冤案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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