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东民案中实践“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赵东民案件,对具体的事情不直接了解,知情人也没有完全把事情说清楚 ,法院对赵东民案开庭之后,我从虽然还不完全的介绍——我相信这些介绍基本属实——认为,此事处理有问题;而且关系于温家宝总理一再宣讲的、并发誓要至死进行的国家民主政治改革;是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集体学习中提出的“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检验。
一、质疑赵东民犯罪
据说赵东民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该罪行的构成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虽然细节尚不清楚,但从几个关键情节看,赵东民并不构成犯罪。
2009年6月15日陕西十余家企业的离退休工人代表们上访陕西省总工会,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等五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承诺“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工人群众按约定于6月25日再次去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接待,午间为来访群众准备了午餐。老工人们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等杂物一一清理干净。接待中在若干问题上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分歧, 但大家一致同意赵东民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有序地离去。
这是一面之词——我没有看到陕西省工会发布他们受到冲击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信息,但是,如果上述情况基本真实,可以断定赵东民无罪,当时省工会的处理也是得当的,但是,省总工会2009年7月向公安部门报案,倒有违胡锦涛主席的指示:“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陕西十余家企业的离退休工人向工会反映他们的企业在破产改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国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工人当家作主的责任,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性质截然相反。如果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有情绪性行为——这在群众上访中常常是难免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也应该首先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时,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制止。到今天,我们没有听到采取这方面的措施,总工会是7月才报案,而两次民众上访时间总共是7小时;从工会梁小民等五人接待他们,并承诺“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看,从工人群众按约在10天后才再去工会听结果,以及老工人们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等物一一清理干净这个细节看,都可以说明在工人群众走访省总工会的全过程是健康有序的,看不到有影响省工会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迹象。
赵东民作为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的一个共产党党员法律工,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在陕西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09年,陕西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三家国有性质的酒店改制,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为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进行法律帮助,是一个共产党党员法律工应承担的工作;他提出的“维权三原则”是正确的;他在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分歧时提出“选出代表”的建议是适时的,合法的,是在维护上访秩序;他作为维权法律顾问所做的事情,在履行律师的工作,不是出于个人的无理要求和发泄私愤;他是在帮助省工会正常工作,而不是聚众扰乱省工会工作。
工会 本身就是一个工人组织,为什么不把工人群众来访,视为工人群众对工会的信任,是工会密切联系工人群众的机会,而认为是“社会闲散人员”冲击省工会,聚众扰乱省工会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不是早已号召 “工人有事找工会”吗,怎么工人真的有事来找工会,就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呢?!难道工会接待工人群众,听取他们的反映,维护国家和工人群众的权益,不正是工会的工作吗?
二、置疑对赵东民案审理不合法
赵东民案件情节十分简单,各个环节都没有延期理由,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从拘留到提请法院审理,即使两度“补充侦查,总共绝对不能超过半年。据悉检察机关于2010年春节过后向新城法院提起公诉,从2009年8月19日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国保大队拘捕起算,如果不超期,就说明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可见证明赵东民犯罪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间恰在今年2月19日半年期限到时,法院依法对赵东民案决定是否受理时间最长为7天,受理后至此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要宣判,“特殊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那末赵东民案必须在今年5月中旬审结。现在已经是10月了,大大超期而尚未宣判。据说,6月中旬,赵东民辩护律师再次找到新城区人民法院时,被告知“刚刚退回补充侦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解释,法院对起诉书认为“需要补送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规定,没有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按法理,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就是证明犯罪证据不足,法院此时应当作出的是“不予受理”,而不能违法不按规定期限开庭审判。如此长时间延期审理,只能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讲的【特殊期限】:“【特殊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国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是刑事案件还是赵东民事件?
从上述赵东民案大大超期审理看,绝不是一般案件,如果执法部门没有违法,就应当是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人们就不能不问:赵东民案的特别重大复杂之处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呢?
再从陕西省工会的报案时间分析,很难说发生过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如果说工人群众2009年6月15日上访,可能突然而时间短促,总工会骤不及防,没有来得及报案,那么十天后工人群众再来总工会,是总工会预先约定的,即使不事先请求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秩序,也完全在事态发展影响总工会正常工作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场“人证据获”地抓捕赵东民,无需花费400多天功夫还不能宣判赵东民犯罪。
陕西省工会6月25日第二次接访到7月份“报案”,再一直到2009年8月19日赵东民被拘捕,都没有发生工人群众第三次上访,那末,是什么原因促使陕西省工会在已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种情况下“报案”呢?
我想,此事可能与赵东民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有关。是工会不能容忍在它之外有一个“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是一些官僚政客反对民众结会结社。要阻止这个“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不允许民众自由结会结社,于是采取了“斩首行动”或“枪打出头鸟”这类强势权力打压弱势民众的常用手段,抓捕赵东民。但是,这是反宪法的。
网上有这样一则信息:“2010年9月19日,我们省司法系统针对赵东民一案开了专题会,参会者主要是省政法委、市政法委领导,会议的结果就是,将赵东民一案上报至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如果确有这件事,那就完全证明了我的想法。
赵东民这样一个普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何须省政法委出面?这是司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又何须要上报至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赵东民有罪无罪,不决定于法律,不是法院依法审判定得了的案。说明这极可能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一个有较大的政治背景的政治事件。
三、要慎重处理赵东民事件
赵东民事件没有当庭宣判,说明当局慎重。我的意见可能是多余的,不过还是有所担心。
根据北京赵东民事件关注团发起人马宾、李成瑞、刘实、韩西雅、张勤德等人所说,对赵东民201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是在国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的压力下促成的,是在一位德高望重的老革命家将赵东民同志的事迹和遭遇向党中央报告后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过问下促成的。”如果事情真是如此,我觉得问题就大了。因为赵东民是超期关押,说明基层执法部门感到此案很难判,而今在陕西省司法系统上报王兆国后不久,在“一位德高望重的老革命家将赵东民同志的事迹和遭遇向党中央报告后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过问下促成”的结果,不是释放,而是开庭审理赵东民案,不能说是好兆头。幸好本案尚未宣判,还有转回余地。所以,我放下正在写的《我对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思考》(续六),在国庆节后连夜写了此文,提请领导人考虑,希望不要铸成历史性错误事件。
为什么我认为这是件历史性事件呢?这是因为此案的开庭,发生在温家宝总理多次(自深圳讲话以来,在国内国际各种场合有7次了吧)讲民主政治改革的期间,是在胡锦涛总书记组织政治局研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提出“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而它的宣判日期推迟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之后。所以,这次审判关系着温家宝总理一再宣讲的、发誓要进行的国家民主政治改革方向;是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集体学习中提出的“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检验,是“通了天”的,所以,赵东民案的宣判,具有历史路标的事件。
执政者的话,人民不一定清楚,常常不注意,老百姓很难理解领导者的那些抽象政治话语,他们是从具体实践来理解领导者在做什么。
现在只能说到此,有些问题等到10月25日开庭宣判后就更清楚了,那时看情况再说。
四、我的希望——中国是民主的法制国家
中央介入赵东民案,恐怕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因此赵东民案的判决,举足轻重,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人民和世界将以此认识今天的中国社会。
我希望10月25日再度开庭审判时,法庭的判决是:赵东民是在履行一个法律顾问的工作,其行为没有违法,宣布无罪释放。
这样的判决,将向人民和世界表明:中国在政治法制的具体实践上不可否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抓捕赵东民;但是,最终在查明事实之后,能够公正地依法审判,还赵东民以清白。同时,也彰显中国是民主法制国家。
关于“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问题,应按“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精神,按党中央推行民主改革的原则,陕西省工会要听取基层工人群众意见,进行工人合法维权的勇敢探索。
维护工人权益,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已经历史地成为党和国家改革重点,成为下一步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方针。党应该象对市场经济改革那样,鼓励和支持工会和工人群众维权的改革探索,允许试,允许改。
对于赵东民,要相信他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优秀的法律工,会正确对待此事,会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配合工会做好工会与工人群众的协调工作的,为民主和法制建设,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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