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检察院对赵东民案撤诉
关于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我写了篇《在赵东民案中实践“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10月8日发表在人民网、求是理论网、搜狐网和等网站上。希望你们能看到。
工会2009年7月份“报案”后,公安机关2009年8月19日拘捕赵东民,你们到2010年2月春节过后向新城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到201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执法部门表现得非常地迟疑不决。显然,执法部门熟悉法律,知道赵东民行为不是犯罪。
不管是什么使你们公诉赵东民,把一个为民维权——他还没有象施洋那样组织大罢工呢——的共产党员律师视为罪犯,但提起公诉的毕竟是检察院,要由检察院首先承担法律的、道义——改变共产党性质——的责任;不管检察院有什么说不出的苦楚,一样难逃千夫所指,而无法说是“委屈”。因为排除干扰,独立秉公执法,是检察官的神圣职责。
对于事实和法律,检察院应当比我了解,所以我不需要再讲解一遍,只是说,检察院是2010年2月对赵东民提起公诉的,时间过去了8个月左右,这期间发生了不少事情,其中有两件大事:8月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上,温家宝发表了政改讲话,他在联合国接受记者访谈中,坦承中国政改遇到阻力。我想,政法部门肯定要注意到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的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在主持学习时,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4点要求:
“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不断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牢物质基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和实际需求。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我不知道在党中央领导人作了上述指示和讲话后,政法部门对赵东民问题有什么新的认识。应当有新认识。我认为,只要政法部门以总书记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4点要求为指导,重新研究赵东民案,只要排除干扰,秉公独立执法,政法部门就能做出正确决定。
我在《在赵东民案中实践“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文中,希望法院10月25日再次开庭时,能宣判赵东民无罪释放,我想,能不能不待法院宣判,检察院就作出撤诉决定?
我希望检察院和法院独立秉公执法!
我希望不要出现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视共产党员帮助工人群众维权为犯罪的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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