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犯罪了?
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 童英贵
互动百科“肖传国”条目:
肖传国,男,1955年生于湖北咸宁,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郑州大学特聘教授,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987年至1988年在伦敦大学泌尿外科研究所任中英交换学者。
1988年1990年任美国东弗吉尼亚医学院泌尿外科讲师。1992年起任国际脊髓损伤学会和美国泌尿外科学会会员,美国卫生总署外科、麻醉、创伤组顾问。1997年起任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2001年起兼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肖传国教授提出并证实了“人工建立体神经——肖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并应用这一新概念治疗脊髓损伤以及脊柱裂脊膜膨出患者大小便失控获得成功。肖传国教授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证实 “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首创“肖氏反射弧”并用于治疗截瘫或脊髓栓系综合征导致的神经原性膀胱。并为国内外权威教科书采纳: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第四、五、六版,《CAMPBELL’S UROLOGY》P.999-1000。在此领域的研究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No.3983097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No.39925033)、卫生部临床重点项目各一项。2003年973计划项目“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No.2003CB515300)项目首席科学家。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中国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湖北省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各一次。个人获得吴阶平医学奖(2000年),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从事泌尿外科工作近30年,对泌尿外科疾病尤其是泌尿外科疑难杂症的诊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神经泌尿外科、腔道泌尿外科、整形泌尿外科、泌尿生殖系肿瘤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在处理泌尿系神经原性疾病、复杂性泌尿系结石、复杂陈旧性尿道狭窄、泌尿生殖系畸形整形、膀胱肿瘤和保留性功能前列腺根治切除术以及腔镜手术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有其独特之处。
博士生导师、教授、伦敦大学交流学者、纽约大学副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首席科学家,这些光环着实让人肃然起敬;我没有理由相信肖传国只是一个学术骗子;如果肖传国只是个学术骗子,那么那些给予他这些头衔的人,都有共同造假或者无能识别真假之嫌;果真如此,我只能说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充满谎言的世界,这是我们全体的悲哀,而无关肖传国教授。
肖传国先生对自己倾注大量心血取得的学术成果的执着应在情理之中;对于肖传国教授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和医学实践,方舟子先生作为一名科普作家自然有权质疑;我感到担忧的是,方舟子先生的学养是否够得上质疑“肖氏反射弧”理论;至于方、肖之争到底仅仅是学术分歧,抑或包含个人恩怨,外人很难评判。
肖传国不堪忍受方舟子的死缠烂打式的打假抑或他认为的假打,唆使他人殴打了方舟子和与方舟子一起参与打假(或假打)的方玄昌,警方已经取到了最有效的证据—口供,相信不会有错了;肖传国也算个人物,相信享受了符合人权标准的司法待遇,这点我深信不疑。
肖传国和戴建湘的在看守所的供述网上已经公开,他们所商量的只是教训一下,打个鼻青脸肿而已,还专门叮嘱“不要打出什么事来”。可见,重伤和杀人并不在肖传国与戴建湘的“犯罪故意”之内。
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捕肖传国、戴建湘等人(9月21号晚间,北京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打假斗士”方舟子、《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遇袭案告破,肖传国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我当时感到很吃惊,因为方舟子在案发后接受采访称其矫健避开了锤打,仅受皮外伤。怎么会因为致人皮外伤而被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呢?我想大概方玄昌所受伤害构成轻伤或重伤吧。蹊跷的是,10月3日从媒体获悉“北京日报讯(记者侯莎莎)备受关注的方舟子遇袭案有了新进展,该案被警方移送石景山检察院,起诉罪名并非警方此前提出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真是怪了,罪名怎么变了呢?哈哈,肯定构不成轻伤,更不用说什么重伤了,一定是轻微伤。好啊,这下有戏了,博导打博士,打出轻微伤;没验伤先抓人,抓了人,一验伤,不对,是轻微伤,改罪名,再起诉。好戏,真是好戏!
博导打博士,够上轻伤,也算不上多大的社会危害,通常不必花费太多的司法资源,无须公诉,让方博士自诉亦可;这次方博士被打轻微伤,竟然动用如此多的司法资源,是司法进步了呢,还是法律过于偏爱方博士了呢?真是怪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可是在这摆着呢,执行不执行,你们看着办吧!
寻衅滋事罪,好一个罪名,不知道是否经过权威专家论证;如果论证了,不知道是如何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主编《刑法学》P962: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肖传国先生及其他参与殴打方舟子的嫌疑人,如果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话,应该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所指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显然不是指肖传国教授基于与方舟子博士的个人恩怨而指使他人教训、殴打方博士这样的情形。
根据刑法理论,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肖教授随意殴打他人了?他去饭店随意殴打服务员了?在医院随意殴打同事了?随意殴打学生了?他指使他人殴打方博士是为了取乐?他没事情做,打人找刺激?不会吧?!
本来肖传国指使他人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就可以结案;再说人家肖教授也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即使够得上定罪,人家毕竟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且改造完毕,再动用刑罚处罚有何必要呢?依我看,算了,罪还是难定的,释放了算了;批评教育固然要从严,处罚还是要从宽嘛!肖教授呢,以后也要注意,不要意气用事,都五十多岁的人了,还是个世界名人,不要这么冲动,你的所为哪里还象个博士生导师、首席科学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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