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赵东民一案本周三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赵东民父亲本周四上午几经周折终于拿到判决书文本及赵东民案卷宗。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判决书后面另外附上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原辩护人的辩护词。原辩护人付辉在辩护词中称:“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这份辩护词是在认定赵东民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础上争取较轻量刑,这种辩护对赵东民是极为不利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录入匆忙,文本中难免错漏之处,网友可参照相关扫描版:
赵东民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已更新判决书扫描版)
赵东民案起诉书、辩护词(扫描件)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新刑初字19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民,男,39岁,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三资村北组14号,暂住本市青年路136号,2009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辉,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胡侠、肖建堂、代检察员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民及其辩护人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辨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和等上访人员代表在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及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一间教室内开会,策划,组织由参会者各自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2009年6.15日。6.25日统一去陕西省工会上访,并且会上具体安排了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1、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许才陆续离去。
2、2009年6.25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直至下午四许才逐渐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人张兴财、刘高奢、李三合、何志杰、程生军、王安朝、张仲茜、陈军等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东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东民辨称: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的群访活动、其没有组织、煽动,并且两次群访活动没有造成陕西省工会工作瘫痪。
庭审中,被告人赵东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东民主观上属于过失,且作用较轻。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民分别组织、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其住处和其租用的本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会上安排了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兴财、刘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赵东民在前述会议上的安排,分别召集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l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并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上访人员在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许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
2009年6月25月上午9时许,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6月15日公开信答复为由,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直至下午4许上访人员才陆续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该机关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集体上访结束后,被告人赵东民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开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省建五公司等10多个单位的退休人员近150人,在刘高智、张兴财的带领下到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递交了他们所谓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反映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差距问题,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限期答复,态度强横,持续时向达7小时,据他们一起上访的人员透漏,这次群访活动,赵东民一直在省总工会大门外“幕后指挥"。
2009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赵东民、刘高智、张兴财等三人又亲自指挥和组织12家企业约180名退休人员到省总工会上访,时间持续7个小时。
2、证人张兴财(系陕西第三印染厂退休职工)的证言证明,我是05年开始上访的,2008年有人提出请赵东民维权,后来就到他在青年路的住处和他认识了,我参加了赵东民组织的四次维权会议,开会地点在青年路一个幼儿园内和他的青年路136号的住处。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两次去省总工会上访前,赵东民通知上访的各单位的代表一块到青年路赵东民住的不远一个幼儿园内二层一个教室内(开会),主要内容是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文件和上访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参加会议的有40‐50人,有大约20个单位,我记得有第三印染厂、光华制药厂、新华橡胶厂、远东公司、户县造纸厂等。上访代表是各个单位选出来的上访人员,再分选出东西南北片负责人,由分片人再通知各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我是负责西片的,所以西郊是由我来负责通知开会,活动完后大家定出下次活动的时间,每次的活动情况赵东民向我通知,到省总工会上访(去年6月15日、6月25月)我是总负责,先让大家在玉祥门外环城公园北侧集合,负责的还有刘高智、王军。
6月15日上午9时许,我们单位大约30人到省工会上访,主要是为了4月7日递交的申请要求让省总工会答复。当时工会张仲茜副主席,梁小民主任接待我们,同去的还有新华橡胶厂等10多个单位的人,大概有150人左右。当天,我们去省工会上访赵东民事先知道,赵东民开始没有进入省工会,在外边呢,我把我们单位存在的问题都告诉他了,上访的目的他也很清楚。
去年6月25日,那天到省工会上访的大概有200人,赵东民上午11时到省工会组织会议室。有的上访人在会议室和省工会组织的人发生了争执。有一个户县的人要动手,赵东民还出面进行了制止。当天,赵东民还在台上讲“工会组织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等。
每次上访都开总结会。去年6月25日,我们在省总工会组织上访到下午4、5点结束后,赵东民、我、刘高智、李三合等大约有10来个代表在省总工会门外的城墙下开总结会,赵东民总结后提出,如果省总工会组织再不作为,咱们就派代表进驻省总工会,监督执行工会章程。准备进驻省总工会组织的代表大约有20来个人,都是各单位选出的代表,但这事因赵东民被公安机关关了,所以没有执行。
3、证人刘高智(系新华橡胶厂下岗职工)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的一天,我在张兴财家里认识了赵东民,赵东民帮工人维权,所以我们都听他的。同年4月7日,我和赵东民、张兴财一块到省总工会递交了成立筹备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的申请书。2009年6、7月份,我参加了在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学校会议室及赵东民在青年路信息召开的两次会议。每次在赵东民处开会都是赵东民用电话叫大家,来的人我大部分都不认识。
2009年6月15日群访前二天,赵东民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要求组织厂里工人于6月15日去总工会上访,落实我们厂反映的问题如何解决。6月15日上午9时许,我们省第三印染厂、省建五公司等10来个单位的退休职工大约180人左右,由我、张兴财和本单位的人到省总工会组织集体上访,我单位来了大约100多人,当时省总工会组织的张副主席等人接待了我们。张兴财是第三印染厂的,他组织他们厂的人和我们一块来的。我听说那天赵东民也去了,在省总工会组织大门外,那天时间长,到下午5、6点才离开。
6月25日群访前二天,赵东民电话通知我,杜俊清、吴军霞、崔红等5代表按通知的地点,去了青年路三巷一家幼儿园二楼一间教室,当时我们去进教室已经坐满了各企业代表,会议主要内容是布置6月25日群访总工会的事项。6月25日的群访是6月15日的上访的继续。6月15日,省总工会组织给我们写了一份书面东西,意思是10天内给我们答复,所以6月25日我们又去了省总工会。6月25日上午10时许,我、张兴财,还有10多个企业的职工大约100多人一块到省总工会组织上访。当时接待我们的是省工会办公室梁小民主任,他让大家在会议室坐下,大约11时许,赵东民到了会议室,并上台讲了话,有几分钟时间表,讲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赵东民还和省工会组织援助中心的冯勇发生争执,为什么争不知道。
4、证人李三合(男,系户县卫生局退休干部)的证言证明,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赵东民到户县,我通过一个退休上访人员介绍认识他。2009年6月15日去省总工会组织群访前几天的一个下午,我接到赵东民的通知,和何志杰去了青年节路136号他的信息,当进有5、6个企业代表,他谈话的主要内容还是布置去省总工会组织群访的目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中间不断有企业代表来他的住处,内容都和我谈的一样。
6月25日群访省工会前几天下午,我又接到赵东民电话通知,我和何志杰又去了青年节路那个幼儿园二楼教室,当时也是各企业代表50多人,主要由赵东民讲6月25日群访省总工会的目的、方式和注意事项,会议在下午5时左右结束。
最后一次是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赵东民电话后,我和何志杰又去了他在青年节路136号的住所,当时有十几个人,是各企业的代表,赵东民布置我们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我们主要代表30余人,准备于9月初集体进驻省总工会,轮流值班,要求监督工会组织工作,落实工人维权措施,研究结果是30余名代表于9月初集体进驻省总工会,要求工会组织让出一间房子作为办公地点,好使我们做好监督工作,然后再由他统一安排轮流值班。我们回去后都在等待通知,想不到赵东民再也联系不上了,这个计划就没实施成。
5、证人何志杰(户县玉蝉乡曲抱村村民)的证言证明,在6月25日前几天的一天下午,我和李三合接到赵东民电话通知,去青年路三巷一个幼儿园二楼教室开会,当时教室里坐满了各企业的代表,有40~50人,赵东民给大家讲6月25日群访省总工会要有组织、有纪律,并布置发言由三印厂的张兴财负责、刘高智协助,运输公司的王军负责维持秩序,我们各地区的代表各自负责各地区上访人员。6月25日当天,赵东民出来讲了话,主要讲话内容是为工人维权,还讲了省总工会组织如果不作为,工人有权罢免工会领导成员等话,上访活动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中午工会组织还管了一顿饭。
6、证人程生军(系西安光华制药厂退休职工)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两次去省总工会上访我都去了。这两次去的有二、三十个单位的人,大约有一、二百人,有我们光华制药厂的人,新华橡胶厂的人,还有三印厂等很多单位。
上访前,张兴财通知我早上8点多钟到玉祥门外环城公园门口,由张兴财带着我们上访的各单位人员到省工会组织,在省工会组织大会议室里,赵东民和张兴财给我们讲上访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我们上访从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4、5点钟。
7、证人王丰阗(系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值班员)的证言证明,听董俊强(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的承租人)说,赵东民2009年4月,6月在这租了2—3次教室,每次50元,赵东民租教室开会,来这里开会的人听口音是本地人。
8、证人王安朝(系陕西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的证言证明,6月15日上午9时,张兴财、刘高智等人带领150多人到总工会群访,使正常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6月25日上午9时,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三印厂的工人群众约180人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赵东民不但在现场而且在主席台讲了话,我还被几名工人围攻。这次群访人数多,态度激烈,省总工会各部门办公秩序都不能正常进行。上访群众高喊“总工会不作为,罢免总工会领导”等口号,冲进各个办公室寻找主要领导。这次主持接待的是张副主席。工人正常上访应该是针对问题分门别类反映,以求解决,这样多企业组合在一起群访总工会,要求总工会承认他们自己成立的组织代替工会职能,实属不正常的上访活动。
9、证人张仲茜(系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的证言证明,6月15日上午9时,张兴财、刘高智等人带领150人到省总工会群访,我负责接待,当时所有部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正常办公全部停止。这次主要是向总工会递交“公开信”,时间长达7小时,中午总工会还为上访职工购买了150多份盒饭。据知情工作人员讲,赵东民就在总工会大门外。
6月25日上午9时多,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三印厂等企业的群访工人180余人,在赵东民、刘高智、张兴财等人的组织下又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要求总工会对6,15递交的公开信予以答复,虽然做了接待工作的部署,但由于人数众多,导致机关根本无法正常办公。其中有四、五十人从会议室拥到办公楼,冲进各个办公室并高呼“工会不作为”、“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是工贼”等口号,寻找总工会负责人,后将这些人劝到会议室进行接待,这次群访活动从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全天办公秩序完全被干扰。
10、证人陈军(陕西省总工会后勤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5日9时许,突然来了150余人,大部分是退休老职工,来递交公开信。当然我们张副主席负责接待,这些人情绪激动,嘴里骂骂咧咧,还骂张主席是内奸、工贼。中午,为这些人订了盒饭,因为人太多,有些人都进了办公楼过道,他们根本不讲理,乱骂,那天单位整个瘫痪了,我们全都都去接待,直到下午4时才离去,我们的同志都没吃上饭,可以说是一团糟。
6月25日早9时,来的人更多了,大会议室和过道都站满了,单位食堂饭也做不成,食堂烧开水供来访人员喝,这些人比上次还要激动,一直骂骂咧咧,各部门都停下手头工作去接待,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才离去。
11、证人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明,今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有10多个单位150余人到省总会上访,我看见赵东民站在工会大门外组织大家进入,由于人多,我们都停下手头工作搞接待,那天参与接访的有省总工会的张仲茜副主席,部门有组织部、办公室、民管部、法律部、后勤部、援助中心等,可是说省总工会基本上所有部门全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因为单位多,诉求又不同,我们就把人按单位分开,分别接待,中午仅给上访人员买盒饭就有150份,那天天气热,上访人员多,情绪也很激动,一直持续到下去4时他们才离去。长达7个小时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
6月25日,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第三印染厂等企业180余人,在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的组织下,又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要求对6月15日群访诉求给出答复,我们省总工会无法正常工作了,只好将这些人集中在会议室,放下手中的工作,全部搞接待。赵东民还在主席台上讲话,群访人员情绪很激动,和接待人员发生争执,中午还买了180份盒饭给大家,直到下午6时他们才离去,持续长达9小时。
12、证人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刘高智、张兴财带领橡胶厂、三印厂等企业的工人150余人来省总工会群访,当时省总工会机关所有部门都参与了上访接待,正常办公秩序全部停止,这次群访从上午9时到下午4时,长达7个多小时,中午买了150余份盒饭提供给群访工人,当时他们递交落款为“陕西工人维权代表”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要挟省工会领导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态度极为蛮横,赵东民当时未在现场,但在省总工会门口,群访结束后,我亲眼见到赵东民和张兴财等几名工人代表一同离开省总工会大门。
6月25日上午9时许,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三印厂的180余名群访工人,在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等人组织下,再次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要求对6月15日递交的公开信给予答复,当时省总工会机关无法正常办公,各个部门又全体出动接待群访,会议室坐满了上访工人,我看见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杨丽萍等人商量后,赵东民还上台讲了话,这次群访持续7个多小时。省总工会机关全天都无法正常办公,中午还提供给工人群众180余份盒饭。
13、证人王春雷(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我是维稳小组的成员,参加了2009年6月25日群访的接待工作,到9时多,来了近180人,已经拥到总工会办公楼的楼道,有坐着的、站着的、喧哗的、抽烟的,秩序很乱,机关各部分的人员只好都出来接待,后来领导决定把群众带到会议室,在会议室,人很多,秩序很乱,赵东民在主席台上讲话,群访人有的将脚翘到桌子上,有的坐在桌子上,根本不是正常的上访势态,总工会领导在台上讲话,下边的人就起哄;赵东民讲话,台下掌声不断,这么多人,这么多单位一块儿聚集到总工会群访,是不正常的、是有组织的,当天整个办公秩序被完全扰乱了。上访活动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多,我当时并不认识赵东民,只是看到会议室里有一个人在台上讲话,后来才知道他就是赵东民。
14、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的证人证言证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刘高智、张兴财组织150多名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省总工会群访,递交落款为“陕西工人维权代表”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要挟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态度极为蛮横,群访人员聚集,滞留省总工会机关长达7个多小时,导致省总工会机关办公秩序瘫痪,机关各业务部门全部停下手头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访人员,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后据省总工会组织部长王俊明讲,这次群体上访,赵东民也来了,就坐在省总工会大门外的台阶上,显然是在幕后指挥。6月25日上午,赵东明、刘高智、张兴财等组织180多名退休人员再次到省总工会群访,省总工会机关秩序再次受到严重干扰,机关干部不得不再次停下来正常工作解决事态。
15、王小虎、张宽的证明材料(二人系陕西省总工会机关炊事班工人),2009年6月15日上午10点钟左右,省总工会后勤中心通知我们,说来了上百人上访,大会议室开水供不上,要求我们停止做饭,用大锅烧水,给会议室供开水,一直到下午5点多。
16、张东、王小伟的证明材料(二人系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门卫)证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省总工会大门口分别来了许多上访人员,一开始他们先在大门外等候,之后,大概是9点钟以后,他们就进入省总工会大院,我们履行工作职责,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有人说是上访的,我们给他们说,上访到西北二路省工会职工援助中心有专门管信访接待的,你们到那里去吧,他们中间有人说,信访办没用,他们要找工会领导,我们也拦不住,就允许他们一大群人进了办公大楼,两次都有上百人。几次大规模上访时,机关都很乱,我们也管不下。
17、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于2009年8月18日将被告人赵东民抓获,后于8月19日移交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处理。
18、被告人赵东民的供述:2009年6月15日工人群访我去了,没有参与,只是在门口呆了一下,没有进总工会大门,我也不知道这次群访活动。6月25日上午,我和十几个企业的40余名代表和许多工人群访,来到省总工会,主要是听取省总工会对工人上访诉求的答复,当时是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副主席张仲茜等负责人接待了我们,我中途到场,想听听总工会是怎样答复的,是否合理合法,我去时,二楼会议室坐满了十几个企业的职工群众和代表,我以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经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同意在会上发了言,主要内容为6月22日我代表工人群众起草的致陕西总工会的公开信所阐述的观点谈了谈我的看法。我发完言时间不长,就走了,我走时工人代表和群众还在继续上访。
本院认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广大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会上访或投诉,但该上访行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序进行。陕西省总工会设有专门信访接待机构处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信访,而被告人赵东民却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涉访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对被告人赵东民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百余名退休人员集体上访前,被告人赵东民均召集部分上访人员代表开会,会上研究、安排、部署了上访负责人、集合地点等事项;6月25日群访中,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每次上访结束后,被告人赵东民均组织上访人员代表召开总结会,通报上访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6月25日群访结束后的总结会上,被告人赵东民又提出如省总工会再不作为,各企业的上访人员代表要进驻省总工会,全面监督省总工会的工作,此节被证人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何志杰等人的证言证实,该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人赵东民在两次群访活动中所起的组织、策划作用,作为这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被告人赵东民主观上对两次群访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且致省总工会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该后果的发生与被告人赵东民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赵东民辩称其没有组织、策划集体上访及其辩护人辩称赵东民主观系过失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查,在两次群访过程中,众多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致使省总工会机关所有部门无法正常工作,全力接访,直接造成省总工会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使工作瘫痪达数小时,造成严重损失,该事实被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人王安朝、张仲茜、陈军、王俊明、冯勇等人的证言证实,故被告人赵东民辩称两次群访未造成省总工会机关瘫痪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及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赵东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报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晓弘
审判员 焦继军
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
二零一零年 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晖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新检刑诉【2009】340号
被告人赵东民,男,1971年6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71062405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青年路136号(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北组14号),无业。2009.8.18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2月11日,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诉。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别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上访人员代表在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及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一间教室内开会,策划、组织由参会者各自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并且会上具体安排了上方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1、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许才逐渐离去。
2、2009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直至下午4时许才逐渐离去。
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陕西省总工会报案材料;
2、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
4、情况说明、证明材料;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批复、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民策划、组织上百人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随意进出陕西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建堂
戴检查员 徐 辉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赵东民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一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东民的委托,并指派付辉律师依法出庭为赵东民提供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回见,仔细研读起诉书,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赵东民在两次群访活动的作用小于张兴财、刘高智等热门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1、从证据资料看,张兴财、刘高智是两次工人集体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的总负责人。(张兴财、刘高智是总负责的证据: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谈笔录第5页第9行;2010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1-3行;2009年7月10日陕西总工会报案材料第1页第6行和2010年5月28日进一步情况说明第1页第7页)
2、2009年6月15日和6月25日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集体上访的总负责人和积极参与者均为多年上访者和各自单位集体上访的组织者。没有赵东民的组织策划,这些上访这仍然会集体上访,赵东民无法控制。(王希义2009年8月14日笔录称自己上访是2006年开始的,张兴财2009年9月4日笔录称自己05年开始上访)
3、赵东民的作用仅限于通过开会宣扬“工人维权找工会”,将上访机关从党政机关引向陕西省总工会。(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7-9行,2010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第1-4行;2010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5-6行)
二、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
两次群访前赵东民组织上访代表开会,宣传“工人维权找工会”的一贯主张,这种主张对维权党政机关正常功过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具有合理性。而且,赵东民在开会的时候要求“不要乱来,要有序上访”(2010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4页6-7行,2010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2010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2页第6行;2010年6月2日刘高智谈话笔录第4页3-4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2行)在发生了影响省总工会正常办公秩序的事后,其及时出面制止了省工会工作人员与上访人员的争执。并公开讲话要去上访人员回去,选代表反映诉求。(2010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4页第7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2页最后一行,2009年10月15日,张仲茜谈话笔录第5页倒数第三行)可见其主观上只是为了个人维权,并不想对省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不具有扰乱的故意。
但是,赵东民应当预料到上访者因多年上访积累了不满情绪,会对省工会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而轻信通过安排专人维持秩序能够避免,具有一定的过失。(李三合5月25日笔录第5页第10行;张兴财2010年6月2日笔录第3页第5行;2010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9行;王均负责维护秩序。)
三、赵东民采取聚众这种方式,实现“工人维权工会”的主张,对省总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做法应该否定。但从另一方面讲;两次群访活动,将上访者的诉求集中反映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若能够积极调查上访者的诉求,对无理诉求能够科学合理的解释,劝服上访者罢访,对有理诉求能够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供合法的合理的解决措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反而是陕西省总工会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树立社会威信和党的良好形象的一次契机,有利于陕西省总总工会科学发展。因此,赵东民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向有利的方面转化。
四、在6月25日那次群访中,摄像的杨湘萍是一个很好例证。西飞公司工会在全面了解到杨湘萍事以后,经过积极的调查和协调,西飞公司为杨湘萍重新安排了相当于原职位的工作,补发了工资。西飞公司工会的做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杨湘萍不但彻底罢访,而且对党和工会非常感激,达到了双赢。
综上所述,赵东民虽然参与了在陕西总工会的两次群访,但其作用小于其他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其主观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过失,但不具有故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后果可以向有利方面转化。因此,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赵东民公正处理。
此致
辩护人: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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