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所认定的赵东民“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纯属无中生有
备受海内外各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赵东民事件,日前经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的“公开”审理,一审判决书业已下达。
看了那份长达18页的一审判决书及判决赵东民同志三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词,相信所有关注这宗事件的人民大众都会感到异常震惊。
我们震惊的是,赵东民同志难道真的“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方令那个无所作为的陕西省总工会、平庸的新城区检察机关与法院不惜耗费如此之多的笔墨来合力地严厉惩处他?
一个极力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中国共产党崇高声誉、所作所为光明正大,处事有理有据,有节有度,深受人民群众赞誉、甘愿为党和国家排忧解难的真正光荣的共产党员、人民的调解员,其可歌可泣的正义所为不仅得不到相关机关与部门的大力推崇,居然还被当地的总工会、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当成了罪犯来举报、控诉与审判,试问,这样的工会、检察机关、法院究竟代表着谁的利益,站在谁的立场来讲话?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还是不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由于某些利益群体在西安相关企业所进行的所谓的改制进程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牵涉面广,更涉及到相当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形下,那些职工群众经过赵东民同志的指点才不得已集体向党和国家领导的地方上的群众代表组织反映和求助,揭露腐败现象,这种举措完全符合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以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宪法的要求,而新城区检察院与法院居然将人民群众的这种反映问题的集体上访活动认定为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这显然是在混淆是非。
对此,还得用事实、情理与法律来说话。
我们知道,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再对照西安新城法院所查明的所谓的事实,从中完全可以判断,这份判决明显地违背了党的宗旨和法律的规定,违背了人民的意愿,是一份会产生严重恶果的枉法判决。
本民认为,首先应该确认的是,赵东民同志指点群众集体上访的目的决不是为了自己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那些在所谓的私有化改制的进程中遭受到极不公正待遇的广大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了向职工的代表组织的高级领导层揭露那些利用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利益集团的非法所为,并且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又是一名人民的调解员的他,完全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党的声誉、保护国有资产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再者,赵东民同志等同志集体上访的地点是省总工会,参与上访的人群都是工人群众,省总工会既然是工人群众的组织,代表着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工人群众有问题和困难向工会组织反映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也合情合理,更何况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这一重大的腐败与犯罪问题。
试问,儿女遇有冤屈和困苦,不向亲人倾诉该向谁倾诉?向亲人倾诉是非法?是扰乱?这到底是哪家的法律?
荒谬之极的是,作为陕西省工人阶级父母的总工会不为自己的儿女作主反而还极力地将儿女们推向火坑,请问,这样的父母有没有脸面存活于世?
还有,据那个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可知,赵东民同志在参与集体上访活动前,曾组织一些群众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党的文件,并强调了上访的注意事项,要求到省总工会上访的群众一定要遵守纪律,还在上访的过程中主动地出面制止了一些工人群众的过激行为,证明赵东明同志的法治观念强,有很强的组织原则性,展现出了优良的政治素养,无愧于党员的光荣称号,可耻的是,新城区检察院、新城法院却将这样的一名爱憎分明、纪律严明、相当理智的好同志认定为罪犯,谁问天理何在?
更有,在省总工会集体上访的群众当时是如何扰乱了公共社会秩序?是不是群众呼喊了一些口号,呼喊口号的内容是不是反动的,有没有违法?违的是哪家的法?有没有进行过故意地打砸抢活动?证据何在?
若将群众呼喊一些口号或者针对一些领导表现的敷衍态度所发出的大一点的质问声算作群众的扰乱行为,本民认为,这不仅是在强词夺理,更是在侮辱人民的智商。
理直气壮地讲,相比起赵东民同志参与的有组织有纪律的群众集体上访活动以及一些情有可原符合常理的口号来说,那些反动派们长年累月地在网上公开恶毒地狂吠着攻击中国共产党,侮辱人民的领袖毛主席,分裂国家民族、甘愿充当汉奸卖国贼的口号和言论,应该就是极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祸害明显,奇怪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有哪些专政机关去依法行使了党章与宪法赋予给他们的神圣职权,在相当多的论坛、媒体上至今还充斥着一些反动派们大量的违章违宪违法的反动言论。
最后,工会既然是职工群众的代表组织,为职工群众办事理所应当,工会的基本职责也赋予给了其工作人员必须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职能。
在赵东民同志的事件中,陕西省总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待上访的群众应该是份内之事,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有所作为方是正理,而新城法院却将这种现象歪曲成影响到了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总工会机关工作数小时的瘫痪,这难道不是在离间干群关系,这难道不是在信口雌黄、颠倒黑白么?
判决书中还宣称,省总工会机会在那次群众集体上访活动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赵东民有期徒刑三年。
就此问题,本民认为,新城法院的法官不知是无知还是愚蠢,对于什么叫损失,什么叫严重损失,他们居然一点也分不清。
所谓的损失应该是精神伤害、财产的损伤,还有伤害的程度,除此,别无其它的解释,而且还得有事实作为证据来佐证。
本次事件中,不就是总工会机关一时间突然增加了一些人流,上访反映问题的群众挤占了他们的办公室、桌子、坐椅、弄脏了豪华的地板,多用了一些矿泉水,多费了总工会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一些口舌,多耗费了与其平时工作时间相比没有付出过的精力。
权将这些作为总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失,除此,其它的损失何在?严重的损失何在?这些现象是不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范畴?
一句莫须有的“严重损失”难道就能遮得住人民大众雪亮的眼睛?
由此可知,作为一个执法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居然如此捏造事实,这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如此而为,能不叫人民大众愤怒?
我们愤怒,陕西省总工会、西安新城检察机关、西安新城法院敢于以这种无耻的态度在贯彻落实胡总书记的“三民”意愿以及工会法的精神,更可以随意地践踏,说明他们的眼中早就没有了党和人民。
为此,我们要正告西安市新城区相关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别看你们针对赵东民同志的举报、控诉、审判书洋洋万言,看似很有道理,但只要认真地推敲,抽丝剥茧,只怕你们是次就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针对你们的所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你们不仅离党的要求越来越远了,更距离人民大众越来越遥远了!
试想,脱离了人民大众的支持和拥护,蔑视了人民群众这一浩大的社会基础力量,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今天,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本案,虽然暂告一段落,其结果与人民的意愿完全相反,但远没有终结,真正的较量在揭开了它的神秘面纱后,必将进入到高潮之中,所有关注本案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民大众,都将拭目以待。
赵东民同志为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势力的侵犯的英勇举措是正义的,完全无罪!
201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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