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案的三大矛盾聚焦
赵东民,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2003年,他于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在西安莲湖区青年路司法所从事法律工作。曾任《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并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由陈宝根市长亲自颁发的西安 “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
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律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的赵东民,西安当局竟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宣判他三年有期徒刑。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90464.html
陶潜作《挽歌》:“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或所道,托体同山阿。”其实,我并不认识赵东民先生,也好久不关心政治了,心静如水。但是,西安当局就赵东民案透出令人窒息的活棺材气息,实在令人忧心忡忡:权力的淫威之下,民众权益在人民国家可以这样被蹂躏,只要是人,情何以堪?如此的国家政治逻辑,下一个遭殃的将是谁?会不会是我们自己?——大家不要以为这是遥不可及的联系,当当局的权力可以这样无法无天的时候,相信今天中国无权无职的平民将来无一可以幸免于难,只是厄运来早与来迟的时间问题。
言归正传。宣判赵东民真正的原因,只有西安当局自己心里清楚,其他的,都是表面文章。但是,背叛人民国家政治性质的权力可以权凶极恶,却改变不了赵东民案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更加抹煞不了本案的三大矛盾聚焦——
1、歪曲事实。按照判决书所列举的详细事实,稍微有政治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那些最多是在说明一个赵东民曾经组织群众合法维权的事实。于是,西安当局把赵东民的组织群众维权的行为,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审判,首先就是对事实的最大歪曲。因此,而在事实歪曲的前提下,与其说是在审判赵东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如说是在审判赵东民的组织群众上访罪。
2、知法犯法。组织群众维权罪?国家《刑法》却没有这个罪名。于是,西安当局欲置赵东民于死地,手段之荒唐,也超乎了人们的想象。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中,罪与非罪,一个量化的标准就是:“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个量化的标准虽然还不怎么具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多少要有事实依据,而不是随便一个概念就可以随便指责的。但是,在西安当局的判决书,只有一句“造成严重损失”的概念,而没有任何可以支持这个“造成严重损失的”结论的事实证据展示。这是司法工作上的疏忽吗?不是。是西安当局欲置赵东民于死地的政治意志倾向使然。而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支持下,把赵东民非法律程序的组织群众上访行为,主观故意地定性为刑事罪,是今天国家司法工作中典型的知法犯法现象。
3、权凶极恶。既“莫须有”定罪赵东民在先,又不允许赵东民上诉在后,运用国家机器功能,把事情按照当局的意志做绝。西安当局权力肆虐之下,竟然正在创造一个“天有绝人之路”的现代奇观。——有消息说:“法院上午通知赵东民的父亲带着赵东民的孩子去探望赵东民,但是声称要探望就是默认不上诉了,否则就不能见赵东民,必须等到二审,同时又称只有赵东民本人能够提请上诉,其他人无资格。”权凶极恶是今天中国许多地方当局的普遍现象,但主要表现在对民居的强拆与对农民土地的掠夺行为上,而在司法行为上的如此权凶极恶的事例,大概是今天西安当局的首创。
除此之外,西安当局就赵东民案的判决书,还隐瞒了赵东民的组织群众上访的原因是什么的前提事实。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当赵东民组织群众上访的原因如果是合情合理的时候,西安当局对赵东民案的刑事罪判决,明摆着就是对合理诉求中的人民群众群体的一种政治镇压和人身迫害;而在这个反动的政治镇压和人身迫害行为的背后,必然是一个自己无恶不作、却让党和政府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背黑锅的邪恶的势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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