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层和有关部门注意一:赵东民案审判程序违法
2010年10月8日,我在《在赵东民案中实践“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文中,已根据网上资料,置疑对赵东民案审理不合法;2010年10月16日,在《必须依法立即释放赵东民》文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述相关法规,我提醒有关机关注意:现在对赵东民超期羁押早已非法,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我从网上看到了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的判决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对赵东民案审理不合法,对赵东民超期羁押的审判程序违法事实十分清楚,完全可以认定。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称:“200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历时36天,超过法定正常规定的10天日期达26天,虽然在依法可以共有34天的延长期内,但从总工会的报案时间是2009年7月10日,新城分局刑事是在一个月又9天后实行拘留,捕前已有一个多月的调查,不应在刑事拘留后再有延期审查批准逮捕时间。
起诉书接着称:“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2月11日,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从文字叙述看,合乎规定;但已经表明有3次延期,其中两次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看到,起诉书称是“2010年2月11日,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则说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胡侠、肖建堂、代检察员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民及其辩护人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尽管检察院起诉书声称“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诉。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再次起诉的起诉书的日期是“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这里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违法审判事实已经无法掩盖。
第一,检察院称第一次起诉是“2010年2月11日”,而起诉书是“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这是矛盾之一。这可能是为了把起诉日期从2009年改到2010年,以便掩盖一审超期的事实。
第二,但是即使这样,也难以解脱为什么在9个多月才开庭的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款:“【公诉案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满打满算再加半个月,也必须在2010年5月中旬宣判,那么这4个多月怎么交待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说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第三,这样一来,就把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陷于违法地位。检察院只有将起诉日期定在2010年2月11日上,它才勉强合法,如今法院说是2010年7月5日提起公诉,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已严重超期羁押,这是严重违法,要受惩罚的。
第四,所以检察院起诉书称是“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诉”,为法院和自己的违法审判都掩盖过去。但是,即使如此,2010年7月5日再次提起公诉也违法超期,就是检察院起诉书标的“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也超期19天,如何交代?
第五,判决书称:检察院“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里没有说是何时开庭。按法院所说的检察院起诉日期,依法最迟法院必须在8月中旬宣判,但是我们知道的开庭日期是2010年9月25日,宣判日期是2010年10月17日,即使报请省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也应该在2010年9月20日宣判。
6、为此法院又称:“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意延期审理”,借以掩盖去违法审判行为。但是,这里又生出一个问题,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法院何时开庭对检察院新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法院未经法庭调查辩论而径直宣判,审判程序严重不合法。
……
以上根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首先可以认定:
赵东民案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无效,应进行重新审判。
本案审理已严重超期,并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赵东民继续羁押已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释放赵东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新城区违法审判,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早有揭露,可能提醒了聪明的法官,因而在法律文书中做了手脚。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欲盖反而弥彰。我可以告诉造假者,不要再枉费心机了!我现在仅仅以法律文书为根据,其他打假方式现在予以保留,看情况需要再说。
我相信中央肯定知道本案,不然你们就太官僚了。所以,我希望你们也关注本案,不可轻视!
我希望媒体也关注此事,你们是无冕之王,请自尊,请伸张正义!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