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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官判糊涂案

迭飞 · 2010-10-23 · 来源: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糊涂官判糊涂案  

   

-评赵东民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总工会失分在何处?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一点不假。陕西省总工会在协同陕西省西安市政法公安部门判处赵东民三年有期徒刑案例上,向世人上演了一出只有古代封建社会才会有的“糊涂官判糊涂案”丑剧。  

事实依据简直用不着刻意寻找,就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新刑初字191号里。何以见得?请看判决书文本档案的描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请读者听一下,这里的语气,分明又是事实,又是质证,又是证实,应当确凿无疑了。紧接着列举了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明及17名证人的证词。其中2位证人是这样说的:  

“9、 证人张仲茜(系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的证言证明,6月15日上午9时,张兴财、刘高智等人带领150人到省总工会群访,我负责接待,当时所有部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正常办公全部停止。这次主要是向总工会递交‘公开信’,时间长达7小时,中午总工会还为上访职工购买了150多份盒饭。据知情工作人员讲,赵东民就在总工会大门外。  

6月25日上午9时多,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三印厂等企业的群访工人180余人,在赵东民、刘高智、张兴财等人的组织下又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要求总工会对6.15 递交的公开信予以答复,虽然做了接待工作的部署,但由于人数众多,导致机关根本无法正常办公。其中有四、五十人从会议室拥到办公楼,冲进各个办公室并高呼 ‘工会不作为’、‘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是工贼’等口号,寻找总工会负责人,后将这些人劝到会议室进行接待,这次群访活动从上午9时至下午6时,全天办公秩序完全被干扰。“  

“11、 证人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明,今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有10多个单位150余人到省总会上访,我看见赵东民站在工会大门外组织大家进入,由于人多,我们都停下手头工作搞接待,那天参与接访的有省总工会的张仲茜副主席,部门有组织部、办公室、民管部、法律部、后勤部、援助中心等,可是说省总工会基本上所有部门全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因为单位多,诉求又不同,我们就把人按单位分开,分别接待,中午仅给上访人员买盒饭就有150份,那天天气热,上访人员多,情绪也很激动,一直持续到下去4时他们才离去。长达7个小时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  

6月25日, 新华橡胶厂、户县造纸厂、第三印染厂等企业180余人,在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的组织下,又来到省总工会群访,要求对6月15日群访诉求给出答复,我们省工会无法正常工作了,只好将这些人集中在会议室,放下手中的工作,全部搞接待。赵东民还在主席台上讲话,群访人员情绪很激动,和接待人员发生争执,中午还买了180份盒饭给大家,直到下午6时他们才离去,持续长达9小时。”  

请注意这几个关键词:赵东民 在工会大门外 组织大家 进入 买了180份盒饭给大家。  

类似这样明确的表述在其他人员的证词中可以反复多次看到。赵东民为一方,陕西省总工会为另一方,双方的行为都在为大家。这个大家就是当日去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的180余名退休工人。而且这个大家(当然包括赵东民本人)是进入陕西省总工会建筑物里面,并不在外面的马路上、街道上和社会上。因此,判决书中所断言:“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从“社会”范畴看,罪名本身就不成立,其次,从“聚众”看,明明证人也证实了,是组织,而且是双方后来的共同组织。买盒饭发盒饭给大家,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一个买(陕西省总工会),一个发(赵东民),双方密切配合组织,哪有什么“聚众”呢?如果说有,那岂不是连陕西省总工会也一并加入了吗?那不是很荒唐吗?如果真像判决书所认定的180余名退休工人,上陕西省总工会-工人之家反映情况是“违法”行为,那何必买盒饭给大家招待呢?当初就应当把陕西省总工会的大门关上。然后宣布:180余名退休工人这样做是违法的。赵东民这样做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在请你们一个个出去。不出去,要报警了。让司法机关介入,来处罚赵东民,处罚你们。陕西省总工会有没有当场发出这样的警告呢?没有。相反,从判决书上看双方和谐共处。“和”,就是大家和在一起,共同寻求解决办法;“谐”,就是双方有矛盾,谐求解决途径。这同党中央的和谐思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中间难免有个别人员呼口号发表过激的言论,如要求罢免工会领导人等。这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范畴。国家不能以言论治罪。谁要以言治罪,那就等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身就是犯罪。至于次序,也没有扰乱。所谓扰乱,我个人理解,就是打了人了,玻璃窗打破了,桌子椅子摔坏了,杯子茶具扔了,等等,这种情况有没有?没有。如果有,判决书上早就反映出来了。总之,读者从判决书文本档案就可以读出这样确凿无疑的信息: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一项内容是真实的。罪名并不成立。那为什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还是给赵东民判罪了呢?那只有一种解释:糊涂官判糊涂案。  

其实,笔者这样的判断还算轻之又轻的。稍许重一点,就是认定陕西省总工会领导人张仲茜、王俊明、梁小民等,在个人道德品质上是极端恶劣的,是对工人群众的欺骗。陕西省总工会失分就失在这里。上面已经说了,如果陕西省总工会领导人认定赵东民和工人群众犯法,当场就应当警告报案,这才显得光明正大;当场不说不作为,还招待盒饭,还组织了全部力量接待发言,事后却报案,搞小动作,配合公安部门把工人领袖赵东民秘密投入监狱,现在又秘密提前宣判(本来准备10月25日,现在提前至10月17日)。这叫什么?叫阴谋诡计。用突然袭击的对待敌人的惨酷手段来对待自己的工人阶级兄弟。这叫什么行为?这叫国民党的行为,绝对不是共产党的行为。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把工人阶级代表赵东民从“法律”上宣判有罪的时候,也就等于从道德上宣判了陕西省总工会领导人张仲茜、王俊明、梁小民等是有罪恶的。无形中公开宣示,陕西省总工会已经不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利益了。这就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成果”。失分就失在这里。“正在像熊那样帮这种倒忙”(列宁语)。请听一听,网上一天甚似一天铺天盖地抗议声吧!这就是不可违的民心,这就是不可违的民意!  

不要让《克雷洛夫寓言》中“隐士和熊”的故事重演。拯救失分者“隐士”,教训失分者“狗熊”。这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赵东民 组织 盒饭 失分 拯救 教训  

   

   

 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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