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一案的一审判决书,笔者先只看到了扫描版,那是不便于在博文中进行引用的,这是笔者没有在第一时间为赵东民(不包括其一审辩护律师同行)提供上诉参考意见的原因。今天读到了热心博友的录入版,觉得哪怕是意见还不成熟,也必须尽早发表出来了。在笔者看来,一审判决赵东民有罪的那些事实和理由,其实正好证明了赵东民无罪这个完全相反的结论——前提是法院如果真讲什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话。
先说赵东民的言论。判决书中认定:“6月25日群访中,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这些话姑且不论周恩来、刘少奇、李立三、陈延年等我们党的工人运动领袖早就说过,也暂时不说这是由工会这个“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单就这些话的事理逻辑本身就出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又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有什么内在联系!如果把赵东民这些言论都看成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东东,那么与这些言论相反的“即使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也不能罢免工会”说法,难道才是全国工人和其他群众所应当形成的正确或者说合法认识?
再说赵东民的行为。判决书中认定“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言下之意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就必须要好好请教一审法院了。就“组织”而言,“两次”和“万次”并无本质区别,因为他组织的是“上访”,而且都有明确的上访事由,去上访的地方也是自己信任和依靠的“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自己娘家,这有什么违法性可言呢?就“随意出入”来说,工人代表 到了自己娘家原来是不能“随意出入”的,尽管他们只是去上访而非去打砸抢烧!记得毛主席、刘少奇领导安源煤矿工人罢工的时候,他们在北洋军阀的大堂里面对荷枪实弹的军警,也都是“随意出入”的耶。再说“随意出入”自己娘家就是违法犯罪,建议工会每间办公室都最好挂牌:“工人禁入”。在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中比较或者说相当相当严重恶劣的,当属“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这看起来着实够吓官的,但一来“吵闹”不是单方能够升级起来的,“喧哗”乃是人多嘴杂的正常现象(不过由此可以知道陕西省工会可能平时长期是非常“肃静”的),“高呼口号”是表达诉求的自然方式,而且内容最“过激”之处不过就是“罢免”还不是“打倒”或者“踏平”,这怎么就成了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了?去年国庆六十周年大阅兵和前年奥运会是几十万人一起“高呼口号”啊,怎么就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呢?至于足球比赛中的球迷口号,直接呼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的某些官员“下课”,可比赵东民他们的口号出格严重得多啊,那不知要判决出多少个犯罪分子!此外,不知赵东民他们“围攻”动手了没有,如果没有,那他们不还是“君子”吗?怎么就成了罪犯!
最后说说赵东民他们行为的后果。说实话,看到判决书中“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这样的表述,笔者简直就想喷饭。首先请问“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是否包含接待自己会员的集体来访?如果包含的话,赵东民和那些会员群众的集体来访本身就是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内容,又何谈什么“严重干扰”?如果不是这样,岂非表明“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工会机关根本就不把接处会员集体来访当成“正常办公”!还不能不请问:“瘫痪”究竟是什么后果状态?而且还是“长达数小时”!我们在机关上班的人恐怕都知道,无非就是看报纸的看不下去、写文件的思路受到影响,要溜号的电梯或者楼梯拥挤等等而已。假如当时没有发生地震或者战争,试问省总工会机关当时最该执行的公务难道不正是好好接处这些集体来访而且情绪激动的会员群众么?该做的事情不愿意参与,并不紧急的事情倒不能“瘫痪”,这家省总工会机关的冷漠和渎职作风,倒是显露无遗了!
所以综合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能够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赵东民他们这些工会会员群众错把陕西省总工会当成自己的娘家,也太相信书面上的工会性质宗旨了;不但如此,他们在找错门大失望之后居然还没有醒悟过来,以为拿出会员的脾气就可以吼醒娘家人明白自身职责,竟然让人家很不舒服了“数小时”!但这最多就是工会组织和会员之间的不愉快啊,怎么就和违法犯罪挂上钩了呢?要知道当年就是北洋军阀,也没把工会谈判代表在大罢工之前给送到巡捕房甚至监狱里啊!我们的人民法院怎么就不认真讲讲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政权之下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认真落实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今年“五一”讲话中振奋人心的劳动者的“体面”和“尊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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