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三:新城区法院不公正审判
我已经两次提请高层和有关部门注意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案审判不合法问题。我所说的高层,当然是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们。赵东民问题实际上已经通到中央了。即使说陕西省将此案上报王兆国不实,那么网上议论了这么久,这么热烈,中央不能不闻,难道总书记和总理对网民说的经常上网是假话?就是中央领导人真的没有上网,那网管也会以舆情汇总送到你们的案头。所以,中央不知道,不可能,不应该,人们不相信,有意见。
在中央知道的情况下,或者在民众强烈地、公开长时间指出审判中的问题的情况下,中央沉默,情同支持;各地将会照此办理,千里河堤毁于蚁穴,社会法制也是同理。而且此案并非一般案件,它关系于党和国家的性质,关系民主制度。
现在,我第三次提请高层和有关部门注意:新城区法院审判不公,有蓄意加害于为维护工人群众权益工作的法律工赵东民之嫌。
一、改变赵东民身份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东民,……初中文化,无业”,而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明明记着: “1999年被聘为莲湖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为法律工。2002年结构撤并,我被下??青年路街道法律事务所,我为负责人。2007年辞职做法律自由职业人。2001年上中央党校函授陕西班。2004年本科毕业生。”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经过了一年的侦查,赵东民身份应已核实无误;我们可以肯定赵的交代属实,我们已经见到了颁发给赵东民的二零零三年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证书。法院判决书隐瞒了赵东民的真实身份,将“本科毕业生”改为“初中文化”,将“自由法律职业人”改为“无业”。其目的任何明白人都清楚,就是说赵东民文化低,在社会闲散游荡,本身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劣根性。我们可以排开这个原因,以后让判决书炮制者自己去说清楚,但是,判决书一开始就事实不清,是铁板钉钉。
二、隐瞒证明赵东民无罪的事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判决书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我不在庭审现场,还没有看到庭审记录,不知道证明赵东民犯罪的材料是否真的“经庭审质证,认证”,我只能对此置疑。但是有一个可以左右本案判决结果的重大问题,就是判决书隐瞒了证明赵东民无罪的事实,那是确凿无疑。
请将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谈话笔录》记着几位主要证人对事实的叙述与判决书对照,就十分清楚了。下面,我摘录部分谈话笔录:
李三合的谈话笔录:
“赵东民肯定不知道,他还禁止我们去政府上访。”
“第一赵东民在他写的‘企业工人维权手册’中一再要求我们维权的人员不要去政府上访,要去总工会上访和反映问题。……并要求大家有组织有秩序的上访”
“4月15日的前几天,赵东民电话通知我去西安他的住处开会,……赵东民给我们讲了去总工会维权的注意事项,并分了以上我谈分工负责事项。后来还请了一位不知那个大学退休的老教授讲了职工维权的道理。”
“我们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工会向政府反映问题,解决我们上访的诉求,没有别的目的。而赵东民就是本着这种目的来组织我们去总工会上访反映问题。”
张兴才的谈话笔录:
“我是工会维权大会的主要代表,每次上访我都参加,情况我全知道,我能保证赵东民没有到省政府上访。”
“赵律师(赵东民)让我们不要到省政府上访,要到省工会有序上访,并组织大家学习,09年626全国总工会王兆国同志讲话,并不让大家到省政府堵门堵路,有事到省工会反映上访,工会是群众组织。”
“是的,每次上访前赵东民都要通知各单位上访的组织者开会,定立?定,要求大家不要乱喊口号,不打横幅,不堵路堵门。”
“目的是让省工会向上转达我们的诉求。可以让?省工会成为我们的代言人。目的是这样的。”
刘高智的谈话笔录:
“2009年6月15日,我们……于上午9时多一块到了省中工会上访,主要目的还是省总工会如何落实我们企业工人的诉求。在这次上访中赵东民没有去。”
“赵东民就是把各个企业有诉求的问题集中,然后组织各企业工人一块儿有序有组织的向工会反映问题。赵东民始终提的口号就是工人要依法维权,不堵门不堵路,不冲击党政机关。工会应该站在替工人维权的第一线,工会应该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所以,这么多企业的职工在工会上访都是有秩序,有纪律的。”
“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赵东民组织工人群访省政府的事情。”
王希义的谈话笔录:
“是维权工会研讨会,后再申报工会。”
“我希望政府要善取,否则会引起大乱。首先我们不违反宪法,维权组织还要争取,要以理服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要动手打人。”
“我们早,我们是2006年开始的,赵律师他们2008年9月份工人维权工会才介入的,我们认为他们的作法是对的。”
“我不反党,不反社会主义,希望社会和谐,但些职工的生活水平太低,主要矛盾是分配不公,我们很有意见。”
以上这些证言都没有被法院采信,有根据否定这些证言吗?法院并没有;这些证言与案情无关吗?这些都是侦查中询问的主要内容;是这些证言可以抛开不顾吗?任何一个法律工都清楚这足以认定赵东民无罪有功。
我仅依据法院文书,指出法院审判问题。通过“注意三”文后,本案实体性问题已露端倪,还需要继续揭露下去吗?现在还是希望一些人觉悟起来。自己纠正错误,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矛盾。
我对这件事说的话是负责任的。我这段时间抛开其他事情,一再讲这件事,是要让大家都知道,希望社会和国家也对这件事负起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检法审理本案明显存在严重非法问题。这个问题高层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司法检察。我一个普通民众,只能提出问题,没有权利直接介入。但是,我很希望、并且已经几次提出,应该吸收或组织网民参与,创造出民众监督政府,管理社会的现代民主新模式。须知,要求民主,绝不是精英们的专利;人民更要求能够当家作主。
博客这种形式可以世人都知道,也相当于给高层和有关部门送公开材料。我谈的全是事实,不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因而网站管理员可以不发表,但不能不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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