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五:赵东民案事实不清,证据没有
等了两天,从赵东民提起上诉之日,到今天已有12天了。中院仍然裁定不下来。难啊!难首先就难在身上不清,证据没有。
赵东民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已有承认:“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就是说,抓捕3个月又22天后,到2009年12月11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尽管是“部分”,但足以影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必须退回补充侦查。
在2009年12月11日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出了什么呢?我们看到的是:公安机关经过长久的准备,才于2010年1月5日对赵东民第二次预审的笔录,以及省总工会的一页“情况说明”。第二次预审没有新的东西,陕西省总工会更是无奈地说:“当时也没有考虑到这些人来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反映问题’并不是他们的真实目的。加之省总工会大楼也没有安装视听监控设备,所以,也没有留下视听资料。”省总工会拿不出任何证据。
可见,又过了 两个月,在检察院2010年2月11日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时,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此时所有的延期时间都用完了,再不起诉,就得放人。为了一定要定赵东民的罪,不得不勉为其难地起诉。所以3个月后,2010年5月10日又不得不撤回起诉。
就是现在我们所看到的起诉书,事实也不清楚,不过是只是一段“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空洞的词语。
我们看到的“证据”,就是判决书中讲的证人的证言。判决书列出了16条证言,我们看到的只有以陕西省总工会通过的3份材料和公安机关与王希义、张兴才、李三合、刘高智4人的《谈话记录》(我前文提出过一些证词没有看到的问题,这里再问海涛 先生:法院判决书讲了十几个人的证言,先生只提供了4个人的笔录,是法院没有向辩护律师提供,还是你们没有公布?也许你们认为那些证言不重要,但是对于我们关注者来说,为了正确判断,需要了解全部事实证据)。判决书认定这些证言作为证据的质证尚是问题,即使完全属实,仍没有提供可以认定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相反倒是证明了赵东民在积极维护社会秩序。不知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
三人为众,一百多人一起到工会,可以说是“聚众”, 赵东民是工人维权的法律顾问,“策划”这个词也套得上,这个无需争辩。问题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是不足,是根本没有。
王希义、张兴才、李三合、刘高智等人的证词异口同声证明,赵东民一再告诉他们不要到省政府去,一再讲上访不要堵门堵路,这些不利于判罪的证言,在判决书中没有看到。判决书中所有上访工人的证词里也根本就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意图“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相反的,我们倒是看到判决书认定的证言里,有张兴财的“赵东民通知上访的各单位的代表一块到青年路赵东民住的不远一个幼儿园内二层一个教室内(开会),主要内容是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文件和上访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何志杰的“赵东民给大家讲6月25日群访省总工会要有组织、有纪律,并布置发言由三印厂的张兴财负责、刘高智协助,运输公司的王军负责维持秩序”, 程生军的“赵东民和张兴财给我们讲上访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清清楚楚,赵东民一直要求工人要组织、有纪律,不要乱喊、乱跑、乱说。法院既然作为证言认定了,做出那样的判决书已经不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我们再看举报者的“证言”,也没有确凿的事实证明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搜刮总工会所有证人的有关这方面的词语,不外乎就是“冲进各个办公室并高呼‘工会不作为’、‘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是工贼’等口号”, “所有部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正常办公全部停止”,“使正常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省总工会机关全天都无法正常办公”,“ 我们的同志都没吃上饭”。除了第一句和末一句证言外,其他都是莫须有的诛语,在法律上毫无证据价值;就是第一句和末一句也是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不知道审判长注意到没有:“证人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明,……那天参与接访的有省总工会的张仲茜副主席,部门有组织部、办公室、民管部、法律部、后勤部、援助中心等,可是说省总工会基本上所有部门全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因为单位多,诉求又不同,我们就把人按单位分开,分别接待……我们省总工会无法正常工作了,只好将这些人集中在会议室,放下手中的工作,全部搞接待。”如果注意了,法庭还能认定上访工人“冲进各个办公室”吗?我不多说了。明察秋毫的法官不可能看不到证言的相互矛盾,难以为证。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缺乏证据或证据本身存在可信问题,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鉴于本案反反复复,几度延期,早已超期羁押,为免给被告人造成不应有伤害,给国国家带来不应有损失,应立即释放赵东民,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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