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赵东民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判决书,已于2010年10月22日提出上诉状,我不知道上诉状是呈交新城区人民法院还是直接呈交中院,如果是呈交新城区人民法院,那么10月25日也已经送交到中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二审将于11月24日审结,早迟有不得超过12月9日。今天是11月8号,距离正常情况的期限只有16天的时间,剩余时间不多了。我想,本案审理已长达一年又两个多月,反反复复延期了多次,上诉状提出半个多月二审尚未开庭或裁定,可见其难。难并不难在对赵东民案的法律认定,而是——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提出的——怕职工群众自觉联合起来维权“坐大成势”。就是说,赵东民案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我深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中的任何局部也得服从总体的意志,必须按法律规定办。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在求是理论网发表了一篇《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文章,提出“独立理性的司法与大众舆论之间的平衡在于司法公开。司法过程中的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司法结果(判决书)中充分的证据、详尽的法律解释、透彻的法理演绎等,既是引导舆论的有效方式,也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的最佳课堂。”
我认为他说的对。网民对赵东民案发表了许多看法、意见,这不应妨碍法院独立依法审判。第一,真正对法律、对被审判者负责任的是法院及其审判长;第二,要相信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法院判得有理有据合法,群众绝不会无理取闹。民众已经表明了对此案的质疑,我也写了十多篇博文,指出本案审判不合法之处,认为赵东民维权是贯彻党的“以人为本”的改革。中院可以不管赵东民是不是改革者,但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审判,完全公开。
相对于《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我也提出个问题:“当司法遭遇‘领导指令’法院该何去何从?”我认为,这在考验法官的品质,是不是象铁面包公那样,在皇太后压力下,敢把自己的头颅与陈世美的躯体一起放在铡刀口下。当然,法官也是人,人的一切美德和恶性都可能具有,他们中也会有犯法的,枉法的。我曾经对一些法官说过:“当法官在对他人作判决的时候,也在对自己做判决。每个人的判决,形式上是由法律作出的,实际上是由自己的行为做出的。”
《宰相刘罗锅》的主题歌有句词,大意是“老百姓心中有杆称”;我看这杆称不仅在心中,也在嘴上,他们会为每个当官的立口碑;现在有了互联网,又产生了“网民公判”。这种公众的判决,将昭告天下,传于万世。
对于赵东民案,我已经指出,要维持原判,缺乏事实根据,没有可适用法律。我一个平民,只能发表意见,不想也不能干扰中院审判。如果它“干扰”了中院法官的判断,只能说明我的意见有理有据合法。如果中院维持原判,希望能如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说的那样,让我们口服心服,不再在网上说三道四,大家安定团结!
网民 刘金华上 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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