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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公开为赵东民同志做二审辩护

年成 · 2010-11-17 · 来源: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公开为赵东民同志辩护  

河南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年 成  

   

前言:赵东民同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和《宪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帮助下岗、退休工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赢得当地群众的高度赞誉。被一些工人当作救星一样看待,有些工人直言找到了真正的共产党。在赵东民事件一审前,北京首先发起赵东民事件关注团,各地风起云涌地出现了几十个关注团。关注团的出现,一下子把赵东民事件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赵东民案已成为海内外爱国人士关注的一个热点。赵东民为工人群众维权的事情,已被西安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正在进入二审程序。河南省赵东民事件关注团成员、退休教师年成为各地的关注热情所深深感动 ,自愿为赵东民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审)公开作无罪辩护。因为自己不是专业法律工,没有资格在法庭上为赵东民同志直接辩护,甚至连进到现场旁听的机会都没有。俗话说“不平则鸣”,“挡得住千人手,挡不住万人口”,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没用的。所以,只能在这里为赵东民同志作公开的辩护。 所以,也对二审官们就不必那么客气,前面修饰词也就不必加了。加不加修饰词,值不值得“尊敬”,那得看他们够不够用“尊敬”这两个字来修饰。套用毛主席的一句话,如果他们站在革命人民一边,那么他们就是值得尊敬的,如果他们不站人民一边,甚至反过来镇压人民,那么他们就不是值得尊敬的,或者是很可厌恶的了。  

   

辩护词  

审判长(二审)、审判员(二审):  

非专业法律工,未接受被告人赵东民的委托,河南省赵东民事件关注团成员、退休教师年成自愿为赵东民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审)公开作无罪辩护。经仔细研读一审起诉书、判决书及庭审资料,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歪曲事实,捏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纯属子虚乌有。为此发表如下意见:  

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  

1.关于赵东民长期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在此不作赘述。  

2. 《信访条例》第二章在 信访渠道中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一审判决书中说“陕西省总工会设有专门信访接待机构处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信访”,那么陕西省总工会的信访接待机构对工人所反映的问题,是否按照上述规定“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了呢?没有,一点也没有,他们什么也没有干,什么工作也没有做。这样看来,没有按照《信访条例》做好工作的是陕西省总工会,涉嫌违反《信访条例》的也应该是陕西省总工会,而决不是赵东民和维权工人!  

3. 一审判决书中说赵东民“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涉访违法行为”。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信访方面的法律,所以,这种说法本身就逻辑不通,没有法律依据。  

就拿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来说,如果有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前款和后款是一种因果关系,在后款的各种处置措施中是一种递进关系。 在一审中,包括报案材料、起诉书、所有证人证言无一能证明陕西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了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况,这就说明当时并未发生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也没有“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情况,更没有经过“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等程序。以上措施无效,还不足以控制当时的局面,“构成犯罪的“,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当时既然没有依法采取任何现场处置措施,那就说明当时的现场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任何违反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退一步说,当时即使发生了违反《信访条例》的情况,也应该按照《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处置措施一步步的递进来来执行。一审判决隔过《信访条例》中的递进程序,直接推定赵东民有罪,在这里也就严重的违反了司法程序。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1.什么是“上访”?国家《信访条例》给了明确的界定 :“上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工会是什么?“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工作部门,不符合《信访条例》中关于受访主体资格的规定。工会是工人之家,工人到工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那是回家拉家常、诉委屈、反映情况。既然工会不具备接访主体资格,那么工人到工会反映情况就不能算上访,一审判决书中的“涉访违法行为”就不能成立。  

2. 一审判决书中说赵东民“ 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违反了《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地点和人数,属“涉访违法行为”。关于人数和地点问题,因为陕西省总工会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信访机关,所以这里不适用《信访条例》的规定。况且到工会反映问题的是十几家企业的工人代表,每个企业平均下来,也就是几个人,他们来自不同的企业,受害的情况不同,表达的诉求也不尽相同,既然来到了自己的家里(职工之家),多来几个代表也无所谓。把职工和工会的这种特殊关系,套用《信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  

三、一审判决严重歪曲事实  

1.一审判决严重歪曲了赵东民的身份。一审判决确定赵东民的身份是无业,而事实是:赵东民于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在司法战线从事过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赵东民还是一个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者。赵东民作为一个法律工是有尊严的,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者是高尚的。一审判决故意歪曲赵东民的身份是卑鄙无耻和别有用心的,贬低和削弱赵东民社会影响的企图都是徒劳的。赵东民不是无业,而是有业,而且他从事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业。  

2. 一审判决中说“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毋庸讳言,在两次职工到工会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赵东民作为一个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一贯主张和宣扬 “工人维权找工会”。针对在改制过程中违规企业的离退及下岗工人的不满情绪,他强调对有关企业的违规操作不要采取公开、激烈的“抵制和反对”,如果那样“容易引发社会混乱,”会“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反对“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这正体现了一个法律工的严肃责任和遵法、护法崇高精神,有什么错呢?6月25日,在职工到工会询问答复意见的过程中,工会工作人员与职工发生了争执,在怕发生影响省总工会正常办公秩序的情况下,赵东民及时出面进行了制止,并公开讲话要求上访人员回去,选代表反映诉求,这明明是在维护社会秩序,怎么就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了呢?  

3. 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毫无事实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指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工会既不是生产单位也不是营业场所,既不是教学单位也不是科研机构,何来致使“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至于“工作”,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应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这些就是工会最大的工作,也是工会日常最正常的工作。工会是什么地方?工会是“职工之家”。 “职工之家”是什么地方?“职工之家”就是职工群众聚集的地方。一审判决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所谓犯罪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驴头不对马嘴,毫不相干,所以判定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4.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中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且看一审判决中给赵东民和维权工人罗织的下列罪名:“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等等。 首先,从一审判决给赵东民罗织的罪名中,排除了以上(二)、(三)、(四)、(五)项所列的情况。在第一项中,因为工会不是国家机关,可以排除“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还可以排除“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现在就剩下了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问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这就说明工会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且还应该是工人聚集的的公共场所,既然工会是工人聚集的的公共场所,工人代表“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即使说话声音高点低点,即使几个人同时围着一个工作人员说话,这就成了“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了吗?这就成了 “非法聚集”了吗?我们再来看第六项,工人到工会反映问题既没有妨害国家安全,又没有妨害公共安全,何来“扰乱公共秩序”?工人到工会反映问题,要求工会帮助协调解决,这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陕西省总工会抽调有关工作人员接待工人,属于再正常不过的工作范围,是再正常不过的正常办公。把工会抽调有关工作人员接待工人花了几个小时,说成是“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 可见,一审的法官不法盲就是脑残,简直是枉法乱判。对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的性质和职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应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如果工会不接待工人,听取工人反映问题,那还叫工会吗?那还要工会干什么?  

5.我们再来看一下事情的起因:陕西十余家在企业破产改制中存在违规,使企业离退休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这是引起两次工人群众到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的根本原因。企业破产改制中违规是因,工人群众到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是果。一审法院本末倒置,不去追究国有企业被贱卖、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元凶,不去追究陕西省总工会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错误行为,而把工人群众到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说成 “涉访违法行为”,显然是站错了立场,歪曲了事实,用错了法律,是随心所欲枉法裁判。  

6. 从审理到判决的时间上看,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原公告9.29号第一次开庭,结果9.25就开庭了;李劲松律师10月19日下午三点多离开新城区法院时,审判长刘晓弘还明确回答说赵东民案的判决结果现在还没出来,李劲松律师是于当晚6点左右离开西安飞往广州.10月21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再次飞赴西安后,于10月22日上午第二次会见赵东民时确知,审判长刘晓弘等竟然是在10月19日晚上8点半左右紧急赶至看守所秘密宣读判决.而且,被秘密宣读的这份判决落款时间,竟然写成了10月17日。一个挂着人民法院牌子的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朝令夕改,朝三暮四,出尔反尔,鬼鬼祟祟,哪里还有一点光明正大、公开、公正、公平的影子?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好像不是在审案,而是在做贼。做贼就会心虚,心虚什么?不是枉法,就是昧良心!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工人阶级在我国国体中的主体地位和和不可动摇的领导地位。工人找工会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工会法、工会章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不是到党政机关找官老爷们上访闹事。工人在找工会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问题,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合法有序,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问题。“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而陕西省总工会在工人在找工会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问题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但不作为,而且倒打一耙,把工人依法维权过程中的“拥到总工会办公楼的楼道,有坐着的、站着的、喧哗的、抽烟的”等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上纲上线,污蔑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究竟是犯了哪家的王法?他们还恶人先告状,把帮助工人依法维权的志愿者赵东民作为罪犯告上法庭,已经完全丧失了工人阶级的立场,改变了工会的工人阶级性质,其中的主要领导已经堕落成了工贼。工会章程规定会员有“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权工人喊出要罢免陕西省总工会的领导人,要改组陕西省总工会是遵章合法的正义呼声,维权工人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根据宪法、工会法、工会章程的组织原则和《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提出两项申请:1.改革企事业职代会,2.批准筹建陕西企事业职工维权代表大会。这样的要求也是有根有据、合理合法和符合改革创新精神的。赵东民作为一个帮助工人依法维权的法律工,他的事业是正义的,他的品德是高尚的。他创造了“工人维权找工会”的维权模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人运动的一大发明。他在工人维权找工会的过程中,反对过激行为,要求工人“不要乱来,要有序上访”,为当地社会的稳定,为减轻党政机关的上访压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所以赵东民不但无罪,而是有功,并且立了大功。赵东民不但不是罪犯,而是功臣,并且是大功臣。赵东民不但不应该受到惩处,而是应该受到表彰,并且应该作为新时代的楷模大力表彰。  

根据宪法、工会法、工会条例、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郑重要求:  

一、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这一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枉法裁判!要求二审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作出宣告赵东民无罪的终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作出给予赵东民国家赔偿的终审判决!  

 二、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严肃追究陕西省总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诬陷罪、诬告罪、伪证罪、诽谤罪、渎职罪和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严肃追究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的责任,对于枉法裁判的官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严肃追究赵东民在刑拘、逮捕期间公安局、检察院违法超期羁押的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赵东民事件,可以清楚地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已经死心塌地站在了资本家、不法商人一边,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总导演和总后台。他们已经死心塌地站在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对立面,公然背叛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干扰和干涉法院独立判案。他们公然对抗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无视胡锦涛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在2010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关于“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的讲话精神,不仅“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而且直接逮捕和伤害普通群众所热爱的维权代表。要求二审法院以法律的名义向党中央、中纪委如实地报告他们的种种错误和罪行,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处理和惩罚。  

    河南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年 成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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