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对这个司法解释在此之前都是漠不关心的。为什么不关心,因为知道是胡来乱来的东西。当时我看到那个标题为‘婚前贷款买房拟定为个人财产’的所谓修改后,就觉得这哪里是在维护婚姻,根本就是给婚姻添乱。反正自己也无能为力,所以便完全没有再关注这个事儿,直到昨日看到素颜格格的博文,才明白我的漠不关心是非常不对的。
博文地址:【疯话妄谈】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看法http://wenyu.wen.blog.163.com/blog/static/88491126201010211146595/
其次,要批评,对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完全没有政治敏感性,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能切实有效的令中国家庭解体,最终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解体的司法解释,是真正的软刀子杀人不见血。关于这个司法解释,乌有应做重点推介,号召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再次,要批评依然麻木不仁把这个事件仅仅视为儿戏,以为事不关已的百姓,网友。其实普通人这一辈子,也许不会触犯刑法,物权法对你也可能是没多大用的,却只有婚姻法,是切切实实的从你出生之日起就左右和影响你的人生的法律。如果你还小,你可能从小就要目睹你的父母因为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婚姻法规造成的伤害和困扰,你可能很多时候都要在父母的争吵,打骂,或者父母当中弱势一方的眼泪和悲情当中渡过你的童年,而等你长大以为终于可以自由的呼吸爱情的空气时,你会发现,你在幸福路途上的追求有着那么多实在的,用冷冰冰的法律文字堆砌起来的,没有任何转弯余地的阻隔。
已经没有必要看整部婚姻法到底说什么了,其实这次修改婚姻法,它真正精髓,就在于网友看到的那两条,或者再加上‘贷款买房’这三条,而这三条,是从婚前,婚后都为中国人制造裂变,制造矛盾,最终令婚姻解体的刺刀。这三条是十足的对准了中国人的软肋:贪恋感情,计较利益,委曲求全,大难临头各自飞,最后同归于尽。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三条是如何在婚前,婚后一步一步摧毁婚姻的。而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摧毁后,中国女人将会是什么样的现状,中国男人到底是不是就可以春风得意?最终,中国将会是什么的现状,中华民族将会是什么样的现状,在此一一做个推论。当然,这个推论纯粹是我个人的看法,与其他人无关,看过的人,信,则要坚决的,毫不妥协的起来捍卫自身;不信,那也只能由你了。声明一下,婚姻当中肯定还是会有白头到老的美满婚姻,但在现在这种大势之下,不讨论这种少数行为。
第一条:‘婚前贷款买房拟定为个人财产’(模拟场景如下)
有房方:亲爱的,我们结婚吧。
无房方:好啊,不过我们有住的地方吗?
有房方:我有房子啊。
无房方:是一次性付钱购房,还是贷款买房?
有房方:贷款。
无房方:贷款啊?(犹豫不决)
有房方:有问题吗?
无房方:婚姻法好像有规定啊,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
有房方:啊,这个你放心,还款还是我来还。生活费你多出一点吧。
无房方:那还不是一样吗,那还不是等于我也付钱贷款了吗。
有房方:(贪恋感情的毛病发作,隐忍)我也是靠一份死工资过日子,又要还贷又要出生活费,还要孝顺父母,有点吃力啊。
无房方:(纠结)可是那房子又不是我的,我给了钱,到时候你一脚把我踢开,那我不人财两空?
有房方:(贪恋感情的毛病暴发)你这人怎么这样?还没结婚就说分手,我难道这么差吗?既然这么差当初干吗爱上我?(计较利益的毛病随之而来)那你不还跟我住在一块吗,不是住着我的房子里吗,那你多出点生活费不应该吗?
无房方:(贪恋感情的毛病暴发)你这么说,是把我当成什么,当成要付钱给你的租客,还是你的爱人啊。你要把我当租客,我还真不愿意结这个让我这么委屈的婚姻呢。
(结局如下)
一、 现实的结局:互泼对方饮料,一拍两散。
二、 可能的结局:在爱情的基础上,各自隐忍,签定契约婚姻。
三、 浪漫的结局:两人齐抬头,对婚姻法竖中指,骂一声‘草泥马’然后互相表誓:亲爱的,冬雷阵阵夏雨雪,没有什么可以把我们隔绝,我们还是结婚去。
即使结了婚,但最终真实的结局恐怕依然是:有了孩子,双方即使没有外遇,但最终还是走上离婚一途,无房方净身出户,感情,青春,爱人,财产皆不可得。
原因:婚前留在心里的那根刺(计较利益留下的)在夫妻生活当中,在无可避免的磨合与矛盾当中,因着(贪恋感情的毛病)被放大。随后又由于婚姻法当中的恶意法规导致夫妻双方只能以悲观的态度面对婚姻当中的问题。最终离婚。而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无房方在利益面前的纠结会变成法官眼中(贪恋感情的毛病暴发)贪图利益,没有真爱的证据,最终在感情,法律上都输得一干二净。
评点:‘婚前贷款买房拟定为个人财产’这一条法律,对普通人,对中产阶级的杀伤力最大。富人其实没有关系,因为富人可以进行契约婚姻,对弱者施行‘一旦离婚,给予多少多少扶养费’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普通人没有这种额外的经济能力。而任何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国民,其实都是普通人,中产阶级,这个基础被动摇,国家能否稳固,可想而知。
更改:这条法律不应予以立法。婚姻法应保证‘婚后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基本法则。在细则上法律可以承认‘男女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如果出现纠纷,凡是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财产分割,凡是没有协议的,应视为共同财产。出现纠纷,双方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不同意调解的,则按共有财产各得一半的原则分配。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格格博文称‘人们戏称此项规定是“棒打小三”。’这条解释,从文字上看,完全就是支持小三获取赔偿。而这条解释格格是赞同的,虽然她也说了这条解释其实是本末倒置。我认为格格依然只看到表面,而没有看到内在相联系的涵义,如果结合第三条司法解释的话,其实这一条基本上是封死了小三索要赔偿后,还有机会独立生活的道路,转而于暗流激涌中,支持了‘一夫多妻制’封建阴魂复活。
第三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为什么要放在一起呢?(模拟场景如下)
小三:我不能再跟那个老家伙过下去了,干脆让他赔偿分手。
朋友:分手后你能做什么?
小三:找个年纪相当的男人嫁了吧。
朋友:切,你没看婚姻法吗?
小三:怎么啦?
朋友:婚姻法上说‘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三:(疑惑)这跟我有什么问题?我要是买了这个房子,他们当然不能再要回来。
朋友:以你的智商,也就只适合做人家小三,只知道要要要,你要真聪明,早就自己出去闯荡事业了。那里需要靠男人吃饭。这个规定其实反过来看就是这样的,你的房子结婚后会成为共同财产,如果有一天,你的老公背着你把房子卖了,然后挟款私逃,你也就只有人财两空的份。
小三:那我找个对我好的男人不就行了。
朋友:你真相信这世上有对女人一心一意的男人?
小三:(犹豫)是啊,我抢别人的老公,那到时我的老公也可能会被别的女人抢走呢。如果我折腾了半天,只是帮别人作了嫁衣,那我干吗要折腾?还不如继续跟着这个男人好了,至少不用为钱担心发愁。
(结局如下)
一、 现实的结局:小三退让,安心当男人小三。而男人呢,既然可以找小三,当然也可以找小四,小五,一直到死,只要他色心不改又有钱,可以一直找下去。
二、 可能的结局:小三得到赔偿离开,独居一生。
三、 惨烈的结局:小三不服,与妻子争夫,西宫胜东宫。妻子在无法从法律上保障自己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和老公离婚之前举起刺刀向老公的心脏刺去。而且这个可能性会非常之大。可能有的人会说这岂不是两败俱伤,有什么用处?说这话的人是只关注了自身,而忘记了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子女。如果出现这种事实的一夫多妻婚姻,对于男人来说,就变成了只要自己有儿子有女儿就行,至于是那个女人替他生的,已经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子女的责任就完全落在了母亲的肩膀上。妻子杀夫,不是为了报仇,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在她离开后不受后母的虐待和父亲的冷落。看看唐玄宗为了武惠妃,一天连杀数子的残忍,那个母亲敢把自己的子女交给无情的男人和可怕的后母。或许子女会怨恨母亲,但这个时候,只怕母亲会对孩子,尤其是对女儿说:“你恨我,我都无所谓了。你只要把所有的不动产卖掉,离开这个国家去寻找你的幸福就好。”这样的结局,就真的是《宫心计》《女人天下》里描述的残忍世界了。
评点:第二条和第三条司法解释和在一起看,其实就是堵死了婚姻中弱势者挣扎逃脱的可能性。如果想活着,如果想过得好一些,弱势者只有在金钱面前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自尊和梦想。而在中国,绝大多数强势者都是男性,所以强势者变成事实上的三妻四妾,一夫多妻。鉴于中国本就男多女少,如此一来,会有更多的男性加入无妻大军行列。这种情形一旦失控,不但加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甚至加大了强势男人和普通男人之间的不平等。当一个男人可以拥有三、四个,甚至七、八个女人之时,那么普通男人无妻的现实会无情的扩大。暴力,偷情,杀戮等等阴暗血腥的东西会随之而至,成为常态。
后果:可以从女性与男性的地位上去分析。
一、 女性社会活动空间必然降低:当女性的家庭地位不保,慢慢形成依附男性的现实,那么在社会上,女性的生存空间必然减少。到最后普遍回归家庭,重新成为三从四德的女子。不会大规模出现网友所说的‘干脆不结婚,自己有工作可以独居’的这种天真无知的情况。
二、 女婴有可能在这个还没能完全清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的国度里,更遭扼杀的命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自私的短视行为,不会令父母们觉得杀死一个肚子里的孩子是多困难的事。甚至还会出现一种以怜悯的态度,因为担心女儿出生在这个世间太过悲伤,而将孩子扼杀于腹中的行为。
三、 加大了父母的生存压力。为了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尤其是女儿加入到这样一个不平等的现实行列当中去,可能会有无数的父母拼命赚钱,想方设法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国外。虽然国外的月亮不会都圆,但至少还是有很多在法律上明确支持一夫一妻制,男女财产都可以得到保护的国家。
四、 女性大举外流,导致男性也只能大举外流,最终发生民族危机。最悲天悯人的结局或许是中华民族被世界各国民族所稀释,就如同契丹和匈奴这些民族,都消融在民族融和的历史潮流当中,中华民族不复存在。而最可怕的结局是什么?中国人大举外流,分散,就可以分而击之,让白种人一举消灭‘黄祸’。在美洲有美国白人以杀戮印第安人的方式杀戮中国人;在欧洲有欧洲白人以杀戮犹太人的方式杀戮中国人;在亚洲有南京大屠杀、印尼屠华事件的重演;或许有人说这是罪恶,可是当中国人都死了,又有谁会去为中国人抗争,申冤?最后一个文明古国也就消亡了。
五、 中国男子也分为三五九等。强权男子,普通男子,弱势男子。当强权男子已经没有法律可以管束他的时候,那么欲望会无限度的膨胀,到时候,只怕女人已经不能满足他。那么在这当中,有一部分男子会助纣为虐,帮强势男子欺凌弱势男子,把这些男子逼成男娼,面首。而这些助纣为虐的男子,所助的‘纣’,其实也有可能并不局限于强势男,其中只怕还包括这个强势男包养的女人们。偷情,私生子,为了自己的儿女暗害强势男,或者毒害其他女人所生的子女,这种戏码会不断上演。
最终的结局:通过消解中国的家庭,达到消解中国这个已经混乱的社会主义政权,倒行逆施进行封建复辟,最终断送这个国家和民族。
更改:首先婚姻如果是用法律来确立的,那么已婚者与第三者的事实同居行为,便是违法的行为。而第三者在这其中所得到的所有利益,都应该视为非法所得,必须收缴返还给受害的一方。而违法的两个人当中,对于已婚者来说,他的行为可明确定为故意伤害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对于未婚的第三者来说,则可以视为过失伤害,至于定不定罪,则视乎受害者愿不愿意起诉。但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支持婚姻是法律确立,破坏婚姻应视为违法的基本原则。即使不以刑法定罪,人民法院须强制加害方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以作为违法方扰乱法律行为的惩罚。至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也必须支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的行为是违法的基本原则。至于如何处理第三方受到侵害的问题,可由夫妻双方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在第三方收回钱,同意退房的基础上,给予装修,搬家等费用的损失赔偿,房子可收归原夫妻所有。如第三方坚决不退房,应尊重第三方的意愿,但同时,夫妻当中,其中卖房的一方须将卖房所得财富一半分还给另一方外,还须加罚一半财富中20%的费用给夫妻间不同意卖房的一方。
中国人的婚姻最后到底会怎么样,实在不得而知。但是中国女性不应该失去自觉性,任由自己获得的平等权利被践踏。不要因为世事艰难,就用‘现在社会都是这样,法律能有多大用’来破罐破摔,任由与之。用法律解决问题,与用模糊的道德界限解决问题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工作中曾有一个非常切实的体会。原本有人患了传染性疾病,按道理是应该完全好了之后才能回来工作学习。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接受,但是有一次遇到一个较真的人,非得要工作人员出示红头文件,证明确实有写明必须完全康复多少多少天之后才能回来工作学习,结果找到红头文件一看,居然是一堆模糊的,只是推托责任的文字。怎么办,没有这样写你就不能这样执行,没有办法只能让还没有完全康复的人回来,唯一能做的,只有叮嘱其他人自保,以免传染。所以一旦这种不公平,不平等的婚姻条文明确的写进了法律,女人真的只有受苦的份。
从小在父母平等,自由,宠爱的大环境中长大的女儿们,你们当真能接受,长大以后,你的一生唯一能做的只是与众多女子争夺一个糟老头子?
不过很可惜,中国女性在争取女权运动的感受上,实际上是不深刻的。远没有西方女权主义者走得那么艰辛,那么道路漫长。因为中国女性,尤其是大陆女性之所以能获得这样的平等,自由的生活空间,甚至都不是女人争取得来的。甚至是男人们,是八十年前那一群信仰共产主义的男人们,尤其是那一群男人当中, 其中一个叫毛泽东的男人,为中国大陆的女性争取到来的权利。是他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豪言,令到这个国家在建立新政权之后,以行政命令的手段,摧枯拉朽的推倒了几千年来压在女人身上的不平等。
不要再纠结于细节说我们那有平等啊,在法律上,中国大陆的女性就是与男性平等的。在很多大事大非上,中国大陆女性,也是与男人平等的。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建党开始,也都是在致力于追求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
现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现这样明目张胆的不平等,甚至要白纸黑字写进法律里面,女儿们,你们真的就放任由之吗?要看着这个国家不停的倒退,最后祸及自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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