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赵东民的判决
是违反《宪法》、《刑法》和《工会法》的枉法裁判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我们工人阶级是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是对阶级敌人的,是保护人民的。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一些政府贪官、企业厂长和资本家相互勾结,故意违规操作,致使陕西一批国有企业被廉价卖给了资本家,大量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人资本。政府贪官、企业厂长和资本家发了大财,而《宪法》赋予我们工人阶级的权利却被剥夺了,大批工友失业或沦为雇佣劳动者,成了“弱势群体”,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2009年6月15日 ,我们陕西十几家违规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失业职工联合给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委托赵东民写的《陕西离退休职工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要求工会给予保护。这是《宪法》、《工会法》、《工会章程》赋予我们的权利。按照《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组织也应该“关心离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我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在会议室热情接待了我们工人代表,并给我们写了收条,答复“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 6月25日 我们工人代表按照 6月15日 约定的时间,来省总工会听取“通报协调情况”。有当时写的便条为证。下午由于省总工会的答复没解决任何问题,我们工人和工会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赵东民还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的离去了。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对我们工人说:“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陕西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大家热烈鼓掌。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上述事实说明,我们工人两次到省总工会反映问题,都是依法有序进行的。根本与《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沾边。有《陕西离退休职工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省总工会给我们写的便条和提供的午餐盒饭为证。省总工会共有60多名工作人员,先后有5名工作人员在会议室正常接待了我们工人群众。判决书中说:“其他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使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达7小时左右。”纯属不实之词,不能成立。至于“…… 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也是从刑法上抄过来的不实之词,请拿出“情节严重、严重损失”的证据。
既然这么严重,当时省总工会为什么不打110报警,让警方来省总工会制止?也可以用手机或摄像机拍摄下当时的情景。如果当时报警,警方来省总工会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证据。如果6月15日没顾得上报警还可以勉强说得过去。那么 6月25日 又为什么不报警和拍摄呢?这从反面证明省总工会当时觉得状态正常,与平时省总工会状态一样。并不存在严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行为人的意图来说,就是向省总工会反映违规改制企业侵犯了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给予保护,解决我们的生活困难。我们递交的《陕西离退休职工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可以为证。在这两次到省总工会反映问题时,赵东民一直强调不要堵门、堵路,要有组织、有纪律,不要乱喊、乱跑、乱说。当工人群众和工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时,赵东民还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离去了。这就是说赵东民和反映问题的离退休职工一样,根本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判决书是强加于人的。
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和《情况说明》都是凭控捏造,罗织罪名的污蔑不实之词。哪里有工人自己的组织不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却背后诬告自己的会员呢?这真是天大的笑话。两次去省总工会反映问题的离退休职工都是六、七十岁的老工人、老党员。请问省总工会领导?我们有什么“预谋”?我们反映问题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我们怎么变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我们“气焰十分嚣张”在哪里?我们坐大成什么势?我们有什么“政治图谋”?我们能引发什么“事端”?白纸黑字,省总工会领导必须一一说清楚。如今是法制时代,诬告是要反坐的。
新城区公安局,是根据省总工会纯属捏造的《报案材料》,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赵东民的。新城区检察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逮捕、起诉、撤诉、再起诉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新城区人民法院在赵东民的判决书中,不出示《陕西离退休职工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 6月15日 省总工会写的便条和省总工会提供的午餐盒饭等证据,只凭省总工会的所谓《报案材料》和《情况说明》、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等十名当事人的陈述和公安机关对张兴财等五名工人代表的询问笔录,也不叫工人代表到庭陈述和申辩,在一无旁证,二无物证的情况下,竟然宣判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三年。这完全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枉法裁判,是粗暴践踏《宪法》、《刑法》和《工会法》的枉法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枉法判决!
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作出宣告上诉人赵东民无罪的终审判决!
陕西省企事业离退休职工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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