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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强拆事件仍在发生!!!

公民话语 · 2011-03-31 · 来源:中华网
户籍改革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河南周口:强拆事件仍在发生!!!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4/25/37/6_1.html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公布并施行,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2011年2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却发生了一起在由从副区长、城管局长、办事处主任、派出所警官率领的一百多人的队伍,对辖区一户居民的房子进行野蛮的强行拆除的恶性事件。这帮人威风凛凛,杀气腾腾,以锐不可当之势,不但把房子瞬间夷为平地,还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向前阻止的居民大打出手,造成五人被打伤,其中一位老太太至今还在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向当地各级领导反映、控告,却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迹象。打人凶手还是照样逍遥法外,一切应该承担责任的各级父母官们则还是平安无事,淡定如常……

我叫许海民,58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仁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我家有一块经乡、村各级领导批准的宅基地,因家里穷,一直到今年春节期间,才多方筹措资金建了几间平房。

可是让人想不到的是,今年农历正月初十,人们都还沉浸在过年的喜悦之中时,也就是阳历2月12日那天下午4时许,我们川汇区的副区长赵万俊带着区城管局金局长、金海派出所的一位领导、仁和办事处的夏书记、郭主任、村支书韩建国等各级领导,还有一百多名青壮年,气势汹汹地来到我家,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手续,强行把我家刚建好的房子拆除了。当时我的三个女儿,一个外甥,还有一个亲戚在场欲阻止,便和他们讲理,不料却遭到一阵乱打,几位家人和亲戚当场被打倒在地。邻居看到我家人被打的惨像,怕出人命,请副区长等领导制止,可这些父母官们却个个扭过头去,一步之遥却装着看不见,导致我三个女儿和两个亲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我的一位亲戚,就是孩子的舅妈,直到现在还住在周口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大夫说我亲戚的伤情如作司法鉴定应该在轻伤以上,何时痊愈还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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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强拆的房子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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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打伤还在住院治疗中的马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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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女儿被打时被撕破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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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在被圈占范围的邻居家同时建的房子却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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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圈占的大块土地

可我到派出所要求对我家人和亲戚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时,却遭到断然拒绝。

我家的房子,是花完了所有积蓄又加上找亲戚筹借的资金,顷刻间就化为了乌有。我家人和亲戚还被这样殴打住院,这不是往绝路上逼我吗?

再者圈占的这块地皮很大,为何却那我家的房子开刀?是看我老实可欺吗?

我无可奈何,万不得已还要连续拜请各级领导,要求给一个说法,可领导们只对我家人和亲戚被打伤住院治疗的事出了3500元钱(其中第一次的2000元是区里叶书记和田书记派人送到医院的,第二次的1000元是一位不知名的领导送到医院的,第三次的500元,是办事处夏书记以个人名义送的),其他事却一直不予处理。

我再找,各级领导都是互相推拖,不予理睬。

可是,我家的房子就这样说没就没了,我们以后怎么居住啊?我的家人和亲戚就这样糊里糊涂被打伤,难道就没人敢管吗?我相信国家的法律,可是为什么派出所不让我们作法医鉴定呢?打人凶手为什么就可以逍遥法外呢! 已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怎么到了我们这里就没人当回事呢?难道这些领导的权力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和法规之上吗?

所以,我含泪向社会各界求助,请救救我们这些普通百姓吧!

反映人:许海民

电话:13223947063

2011年3月26日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1年03月14日,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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