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太原迎泽分局对9.9事件中被抓的其中一名群众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示
http://www.010110.org/upfile/article/2011/09/13215533393.jpg
2011年9月9日,山西热爱毛主席的部分群众在太原市迎泽公园藏经楼前,举办“山西人民隆重纪念伟大领袖毛主席”主题活动,深切纪念毛主席逝世35周年。
活动结束后,公安太原迎泽分局的大队警察出现,抓走9名群众。第二天,活动主持人李忠前往警局交涉,也被拘押,被处行政拘留7日。其余群众释放,但其中一人被处5日行政拘留(保外就医)。
公安太原迎泽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这次群众“纪念毛主席”活动属非法集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即: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该事件的焦点就是“申请”二字,警方可能认为群众没有向其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
为此,笔者潜心研究了一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悼念逝者、祭祀祖宗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民间习俗,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领袖毛主席,凡是有良心的中国人,无不崇拜和敬仰。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35周年之际,群众纪念毛主席本应就是“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怎么就非法了呢?
笔者代表人民群众监督网敦促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立即撤消对相关群众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全局上下扎实开展“人民警察”人民属性的学习,使全体人民警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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