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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岩:记者有强行采访公民的权利吗?

吕永岩 · 2011-11-13 · 来源:吕永岩新浪博客
孔庆东大战汉奸媒体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记者有强行采访公民的权利吗?

              吕永岩

本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享受正军职工资待遇的军旅作家,对以新华社为首一夜组织起八十余家媒体,对北京大学孔教授的围剿行为,表示十分意外,十分震惊,十分愤慨。这可以说是本年度一个最具代表性的“记者门”丑闻。

新华社的文章中有一句似乎最有威慑力的话,即:“在我国,依法采访是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请问“依法采访”是谁为你判定的?难道记者就不会“非法采访”吗?有人给记者法律豁免权了吗?中国有法律规定只要是记者,所有活动就都是合法的了吗?有法律规定记者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了吗?如果这样,记者岂不是可以超乎法律,无法无天了?

还有,所谓“依法采访是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强行采访的权利吗?国家何时在哪里规定了记者可以不经被采访人同意,有强行采访任何公民的权利?新华社能拿出证据来吗?如果记者有强行采访公民的权利,公民必须老老实实接受采访并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那记者与公民的关系岂不成了审判者与罪犯的关系?

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应该关注国家安危,社会曲直,人民冷暖等该关心的正经事,理应严格自律,起码也应该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吧?新华社难道连公民有自己的人身自由,自然有权拒绝采访这样起码的常识都不懂吗?新华社有啥理由可以利用公权讨伐公民?有啥理由串联数十家媒体对一个大学教授进行联合讨伐?这难道不是故意制造事端、严重违法、严重违背新闻道德、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无耻行为?

对于这种媒体无知、无德、无耻的对公民联合围剿的行为,任何正义又无可奈何的中国人都有权骂上一句:去你妈的!滚你妈的!操你妈的!

强烈要求新华社对受害教授公开赔礼!强烈要求新华社对刊发无理悍文、组织媒体非法围剿公民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向全社会赔礼道歉!

附:

就孔庆东教授“事件”给新华社领导的公开信

:美国退休教授萝卜丝

尊敬的新华通讯社领导:

近闻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网出面对北大学者孔庆东教授“炫耀粗话”之举发表公开申明进行批判,国内八十家媒体沸沸扬扬,炒作新闻对孔教授做彻夜围剿。作为一个在西方世界生活了三十多年,同时从事过多年新闻工作的北京大学半个校友和居士的我,为之巨大震惊和悲痛,同时对孔教授目前的不幸不公待遇表示愤慨和抗议。新华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喉舌,是最高行政机构的权威发言人,代表着国家和国民的最高利益代表发言,如何可以就这种无足挂齿的鸡毛蒜皮之事如此大动干戈地开动国家的宣传机器进行讨伐!一个有着五千年以上的文化古国如何可以容忍自己的八十多个重要新闻媒体在一夜之间组织起来,对一介手无寸铁的书生的“粗鲁个性”进行围剿。这在全世界,乃至西方世界,这在人类新闻史上,乃至最原始的社会舆论中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区区小事演变成了一个政治事件。这在当今世界舞台上如何可以展现文化大国之风度?!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脸上抹黑吗?这种“家丑外扬”的表演是中国老一辈领导人领导下的新华社绝对不会做的愚蠢之事。做为一个有良心的海外学人特呈此书,希望引起新华社领导的重视。

现在许多媒体不是天天叫嚷要向西方自由世界学习和接轨吗?在西方的理念里,一个人的“个性”同“公共舆论”毫无关系。一个国家的喉舌没有权力去干涉一个公民的个性,一个公共媒体没有权力去指责一个人是否一时“粗鲁”。西方社会主张的宣扬个性,反对压制个性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喉舌应该鼓励自己的人民监督政府和纠正新闻媒体的不良倾向,而无权去指责人民批评政府所采用的方式。国家的喉舌应该鼓励自己的学者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判和媒体的不公正。至于采取的形式,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该不予追究。中国社会和学者一般的批评和“骂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和风细雨,一种是匕首投枪。有的学者是江南儒生的和风细雨,但是孔老师是山东大汉的疾风暴雨。天有不测之风云,孔教授的“台风”有什么不当之处?这些多样的形式都用不着国家的干预。国家的喉舌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不受外部强权的侵犯,公民社会的平等权利,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国家社稷的欣欣向荣,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人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一个国家的喉舌,不去关心以上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生计,“小事天天送,大事不过问”,去干涉一个学者的个人“个性”自由,还配称的起是国家的喉舌吗?一个学者在自己的微博天地里“炫耀”一下自己又有何罪?何况,孔老师并没有在自己的微博进行过任何“公众炫耀”,而只是表达了一些“理性的看法”,即使一些媒体不同意他的意见,又怎么能说他“缺乏对公德的基本尊重”?北大的一位堂堂学子对社会的不良现象提出某些批评,怎么能说是对国家建设的“破坏”。孔老师究竟破坏了那些国家的“建设”?希望新华社的撰稿人能够开诚布公的发表出来。否则,便是诬告良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在美国和西方国家生活过几十年,从来没有听说过“骂人”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天下没有听说过骂人是为了“惊人”。骂人只是为了泄愤。难道国家的喉舌可以干预泄愤的自由?当然,自古以来就有两种泄愤,有的人为坚持真理而泄愤,也有的人是出于邪恶而泄愤。从孔教授的“有话说”看出,也从广大网友的评论中反映出,孔老师的出发点是为国家好,为人民好,他的怒骂绝对是善意的,是站立于人民和国家利益一边“有话说”的。难道新华社做为人民的喉舌不愿意孔教授为人民的利益“有话说”?孔老师的许多讲话都是处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反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恶俗”为目的的。难道新华社连这点“兼容并包”和“思想自由”的空间都不可以慷慨地给予我们北大的学人孔庆东? 现在上百家媒体联合起来讨伐他,难道连一个学者站起来批评社会的丑恶现象也不能容忍?难道孔教授不能也不许“骂”坏人恶事?不许他人“骂”社会上的不道德现象,恰恰说明了某些媒体的堕落和虚伪,必由中华民族共讨之。

再谈,什么是“道德的底线”?到目前为止,还未曾听说北京大学的孔教授有任何违反“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言行。更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恶劣影响”。现在在中国的各种媒体中,“雷人”的标题,“吸引眼球”的“审丑”还少吗?这些丑恶的东西充斥了许多地方的媒体和文艺节目。难道不许孔教授站出来说个“不”字?世界上那一个国家有人能够在一夜之间组织八十家主要媒体对一个知名大学的学者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这难道不是一种炒作?在西方的语汇里,炒作都是媒体的杰作。还没有听说过一个大学教授可以“炒作”舆论的先例。“商业炒作”只能来自媒体和广告界。一个大学教授能够掌握媒体和公司吗?希望有关方面查一查孔教授是否是某个媒体或公司是代言人!更要查一查攻击孔教授的媒体代表了那个公司,基金会,组织,个人或国家的利益。

这里我想说的是,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需要有一批伟大的批评家。鲁迅就是个伟大的批评家。正当,健康和正确的批评对于被批评者来说就是被“骂”吗?所以“教授骂人”不是错误,更不犯法。一个好的人文学家和人文学者,特别是具有五四光荣传统北大学人就是要成为一个好的“骂人教授”。不会骂人的好好先生,就不配做北大的人文科学教授。只要孔教授的“骂”是有根据的,不是造谣惑众的,是从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的,他就是骂的得理,骂得得体,就是一个有道德的教授,一个好的“骂人教授”,一个人民需要的教授。

我还想向新华社的领导汇报一下,在美国,一个新闻记者在不经过本人同意或事先约定,打电话到家里采访,或者一个公司不经过本人同意,打电话到人家里去推销商品,这叫“骚扰”,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可以告到法院上去评理的。在美国,这些推销员和记者先生们时常在电话上要被人用脏话骂的狗血琳头,狼狈不堪。但是,这些商人和记者也都脸皮很厚,经得起骂,还是继续骚扰不断,为的是,不“炒作”他们如何可以生存下去?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骂脏话”是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一生中都骂过街。因为每一个心理正常的人都有喜怒哀乐。这同“有失公德”和不“为人师表”毫无关系。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不是人喜怒哀乐的表象。有时候骂人也是为了维护某种道德理念;骂人有时也是恨铁不成钢,有时是怒骂坏人,骂不道德的人和事。请新华社的撰稿人不要把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观庸俗化了。

最后,敬请并且也坚信,这个由中国巨人周恩来领导过的,具有光荣传统和世界信誉的新华社的现领导,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力对一个正直,善良,幽默,爱国,可爱的北京大学“文化名人”,演说家和第一流的现代相声演员孔庆东教授下毒手,挥起“维护社会主义文化价值观”的大棒,“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请“刀下留人”!

以下附上贵社的新闻原稿和国内五个网站转载的我的一篇有关该事件的评论之最新修改稿供你们参考。我的这篇文章这两天来在五个网站上共有几万人阅读过,三百多条评论,其中97%表示赞同我的观点。

美国退休终身教授,北京大学居客和半个校友 萝卜丝磕首敬启

公元2011年11月12日

(此文中的引号为新华网原稿话语)

新华社原稿

连日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用三句粗话拒绝记者采访、并通过微博炫耀粗话的事件,引起舆论哗然。北大宣传部回应称已经找孔庆东了解情况,事件正在调查中。如此把粗鲁当个性的公共舆论事件,值得关注。

拒绝采访,不是任意谩骂记者的借口。在我国,依法采访是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作为一名教授,用粗话骂记者、通过微博向公众炫耀,缺乏对公德的基本尊重,缺乏学者基本的表达理性,不仅有辱作为教授的节操和尊严,而且缺失起码的公民素质,令人汗颜。

“兼容并包,思想自由”,是北大吸引一代代学子的独特传统。但是,“并包”的是文明而不是粗鲁、是进步而不是恶俗,“自由”的是学术而不是谩骂、是建设而不是破坏。

顶着教授的光环,孔庆东借骂人挑起舆论事件,已经不止一次。他多次出口成“脏”,用“雷人”话语挑动公众的神经。北大即便能够包容“骂人教授”,也决不应纵容无视公德的“教授骂人”现象。

作为人民教师,所作所为应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些所谓的“文化名人”借“语不惊人死不休”自我炒作,一些公共舆论平台却甘愿为其“搭梯子”,这其中不乏商业炒作之嫌。个别媒体在报道“教授骂人”的同时,还制作“雷人”标题,以“审丑”吸引“眼球”。

作为教授,理应“为人师表”,传播先进文化;作为公众人物,也有责任遵守公德,维护公序良俗;作为媒体,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否则,刻意炒作将有悖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论孔庆东教授“骂人”之理性基础

美国退休终生教授萝卜丝

读了2011年11月8日中国有八十家网上媒体联合讨伐和围剿我的邻居,自称家住北京大学47楼207的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教授,深为不安。居然有人如此效率可以在一夜之间组织如此多的新闻媒体向一位北京大学的学者发起强大舆论攻势,此乃世界奇闻。写此文章略表不平和愤慨,同时就孔教授“骂人”的理性和道德基础进行辩论和对他“骂人”的艺术,文学,语言学依据进行评述。

本人家住北京大学42楼,可以说是孔教授的邻居。但是同孔教授鸡犬相闻,一为西学,一为东学,互不相识,“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见邻家起“火”,有责任和义务起身而相救,以寻君子之风,助邻居一臂。当然,“救火”为次之,“救国”为主之。当国人不分是非,不分真伪,不分善恶,去攻击自己的亲人,朋友,同志,笔者能够不痛心疾首吗?这不是在做亲痛仇快的事吗?一个健康的国家是不允许把自己的匕首,哪怕是精神的匕首,刺向一个曾发出维护自己声音的心脏的。何况是八十把匕首呢!所以,我做为孔教授的邻居,虽然匕首没有刺向我,我的心碎却裂了。一个国家如此多的媒体在一夜之间组织那末多的媒体向一个敢于在世界列强面前发出自己民族的吼声的北京大学学人围攻,是不可想象的。我要问中国的新闻界人士,现在中国的网站上充满的对自己国家开国领袖的污蔑,对自己国家历史的践踏,对自己民族英雄的诽谤,就没有能力组织一个排山倒海的,迅雷不及掩耳的反击呢?这难道不是一个国家的悲剧?一种文化的堕落?使任何一个哪怕只有一点点爱国意识的良民心碎!

以本人浅见,“作为著名教授,头顶教授光环” ,“冲媒体爆粗口”,“狂骂”,“不顺眼就骂娘”和“狂飙脏话” 的指责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 不论从语言学,文学和艺术,还是从道德,法律角度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已故陈毅老总曾说,在黑暗中能够听到善言就像在炎热的夏日能够吃上一个冰激凌,心里感到一阵清爽。当今,我国正行于一个历史的拐角,我中华民族正处于重大的抉择,我人民正面临重大的世界性挑战;正值具有北大光荣传统的知识份子应该站出来讲话的时刻,我们这些在海外的侨民能够听到孔教授在电视台上代表中华儿女发出了强烈的吼声,就是在一个天气严重污染的夏日吃上了一个奶油冰激凌。

在此祖国历史性的关键时候,孔庆东教授舍弃未名湖畔的朗朗书声,安宁舒适的书斋享受,温暖闲暇的老婆孩子热炕头,现身于“孔和尚有话说”的讲台,勇于站出来讲真话,讲实话;不惧威胁,不受金钱的利诱,为人民的利益,为国家的前途,不辞辛劳,东迸西跑,敢于向一切邪恶势力宣战,这就是伟大北大的精神之所在,一二九的精神,五四的精神在当今的发扬光大;就是中华民族在强权和暴力面前不屈不饶,不畏强暴的伟大襟怀之体现。孔老师不畏惧势力小人,不害怕媒体的“自由”喉舌,不顾及个人的安危,不在乎政治小丑们的污蔑,不眷念自己头上的美丽的光环,敢于“粗口”,敢于“言脏”,向一切有损于中华民族利益的邪恶势力挑战,正是孔教授的伟大之处,正表达了千千万万中国有良知的公共知识分子的心声,值得北京大学所有的“高级知识分子”和我们这些海外华人人文科学退休教授向他学习。孔教授不惜牺牲自己的“骂口”而换取民族心田的纯洁,就是一个缺少英雄的年代之了不起的大英雄。

北京大学的教授和学子,百年来就代表了中国最先进的文化,最前沿的思想,最优秀的科研成果,最伟大的中华民族精髓。我个人做为半个北大的校友,北大教授的后代,北大的“粉丝”,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污蔑北大这位胸怀坦荡的一介书生和不拿枪的斗士。在中国的现代史上,北大的教授从来就是中华文人墨客中最坚强,最敢于讲真话,最敢于维护科学精神的一支正义之旅。北大出现过向闻一多这样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都要讲真话的伟大文人;出现过中国近代文学史上最伟大的匕首和投枪鲁迅先生。难道鲁迅不是靠“骂”人出名的大文豪?难道闻一多不是靠骂蒋介石而被杀害的大英雄?人类历史上的真正伟大的文学家和文学批评家都不是靠“歌功颂德”而成为“家”的。请问当今中国的新闻记者先生们,你们能够举出中国乃至世界上哪一位大文豪是靠“歌功颂德”,“粉饰太平”,“温文尔雅”和“不骂街”而成为伟大文学家和伟大文学批判家的?在人类的几千年的历史上,哪一个科学家不是靠驳倒了前人的论断和理论而成为科学家的。近代最伟大的自然科学家爱因斯坦就是靠“骂倒”了前人牛顿的定律而成为科学泰斗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就是骂美国政治制度的名人和斗士。不骂人,如何可以正邪?不推翻旧的如何可以立新的?不打倒造谣惑众的伪新闻,如何可以竖起真理的旗帜?不压倒邪恶的声音,那里还有正义的呼声?任何真理的声音都不是从“歌功颂德”,“恭恭敬敬”,委曲求全,唯唯诺诺,可以唱响的。孔和尚有中国知识分子中“将军”的气概,正是我们这些国内外知识份子的楷模。

骂人要看是何人骂何人,骂的什么人。对坏事和做了坏事的人不骂,不敢骂,不站出来骂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文明吗?据我这个书生所知,孔先生从来是站在民族,国家,和公正社会的立场上来骂人的,他骂的是汉奸,地痞,流氓和贪官。我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听到他任何辱骂过中国人民,好人好事,仁人志士,英雄豪杰,自己的民族和历史。他骂的都是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中国人都认为的坏人坏事和丑人臭事。所以,孔和尚不计名利,敢于向不正确的舆论,歪曲的报道,污蔑的言辞,腐朽的文风宣战,正是他的高尚气节所在。我衷心的希望各位网友,认真思考国家的前途,而不是抱着殖民地顺民的心态,操着旧日上海码头上的洋泾浜,来如此贬低和中伤一个当今的知识分子中的战士和精华;也不希望一些好心人在这种有关民族危亡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由于某些可能的措辞不当而求全责备我们中华民族的真正学者孔教授。

许多网站的记者大爷们似乎都站在了道德的高度来谴责孔教授。“孔教授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吗?什么是道德呢?孔夫子是中华民族道德理念的奠基人之一和鼻祖。孔夫子讲过,骂人是不道德的吗?道德是人类区别善与恶,仁和不仁的标准。要扬善和主仁就要骂恶人和骂不仁者。这就是事物的两个面的辩证关系。孔教授骂不仁不义的叛徒,汉奸,流氓,强盗,霸权,窃贼有错吗?他是维护中华民族的道德而骂街,他骂的有理,有德。对邪恶势力和中华民族的仇敌和叛徒讲仁义就是对中国人民的不义。所以孔老师是站在道德的高度在骂人呀!所以骂得好,骂得有理。

再者,“骂人”从语言学角度上讲,是一种修辞,一种文体。世界上不乏“骂人”话语词典,“骂人”语法分析,“骂人”语用学论述,“骂人”的话剧和“骂街”的政治活报剧。严格地讲骂人的话语也是人类语言宝库的一部分。从文学和美学的角度上讲也是如此。骂人也是一种艺术,语言技巧,和修辞艺术。如果骂的对,骂的准确,骂的恰到好处,骂得合理,骂得对,代表人民的利益骂街,就是骂的好,骂的美。中国文坛泰斗鲁迅就是一个伟大的骂人巨匠。鲁迅骂人比起我不认识的邻居孔教授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孔教授学习前人鲁迅的精神,骂政治流氓和卖国贼何罪之有?

许多网友片面地强调所谓新闻的自由性。但是,我做为一个美籍华人和旧日的新闻工,走过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还没有见过那个世界上那一个媒体是绝对“自由”的。我在这里不得不告诉各位,绝对的新闻自由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新闻自由”是教科书上写的,不是当今任何媒体的事实。但是,笔者认为,新闻的可靠性,正直性,人民性比所谓的自由性更为重要,才是新闻界应该树立的座右铭。一个新闻报道不真实,造假,欺骗是更加可怕的新闻。如果怀有不轨之企图那就更加可怕了。因为,这样的新闻是杀人而不见血的软刀子。鄙人每天要花两小时阅读网上的新闻和报道,包括中国的主要网上媒体。难道,“歪曲报道”今天没有“铺天盖地”的向我们扑来?难道孔教授批评的不对?“骂”的不恰到好处?我个人感觉,在现在中国的媒体上,不但歪曲报道,而且片面报道,乌七八糟的新闻,妖魔鬼怪的图像,胡言乱语的文章,挑拨是非的琐事,下流低俗的段子,如此等等,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在世界的媒体上不是铺天盖地,每时每刻地向我们的读者进行地毯式轰炸?许多别有用心的,代表邪恶势力的记者就是唯恐天下不乱,就怕我们的国不亡,山河不破!许多新闻还带有严重的愚民倾向。我曾多次同中国的媒体和新闻单位的朋友说过,“你们许多关于国外的报道带有极大的不真实性和欺骗性。你们把西方世界的一切都描绘的天花乱坠;把自己说的一钱不值;这对我们的民族和国家有什么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孔教授“骂语录”中“记者现在是我们国家一大公害”又有何等错误?把“这些记者排起队来枪毙了,我一个都不心疼!”难道不是一介正派学人维护真理的呼声?不是人民的发自内心的正义呼声?不是替老百姓说出了自己无法说出的心里话?孔教授做为北大的一个学者,绝对不会不懂得他的地位。他知道自己不是法官大人。他不会把自己当作一个法官在给这些“狗屁”记者宣判或判刑。孔和尚虽然是今天人们崇拜的孔子的后代,但是他没有那末大的权力可以把记者老爷处以极刑。这些记者先生们也更不必晚上睡不好觉。他是个学者,一个真正的学者,特别是一个人文学者,如果看见邪门歪道而不站起来批判,不大声疾呼,还是个货真价实的学者吗?何况,他是一个北京大学这所具有光荣传统中国最高学府的人文学者!

当今中国的艺术到底保留了多少中国几千年积累的伟大艺术宝库中的多少东西,借鉴了多少外国艺术的真正精华,我本人不敢妄加评论。许多东方和西方的大家都有大量的评论,可以借鉴。我们只要看一看一年一度的春节晚会,就可以自己得出结论。就拿相声艺术来说事,当今的相声艺术已经被糟蹋成如此的低俗段子,是不可以想象的。现在有哪一个相声可以比得上我儿时侯宝林和郭启如的相声?听过的几个现代相声,不但让人笑不起来,到让人哭笑不得。我扪心自问,我们民族的文化怎么能够堕落到如此低俗的程度?鄙人从来没有听过姜某人的相声,不敢妄评。但是,曾经听到的几个相声,已经足使我没有兴趣再听所谓的现代相声。孔博士做为一个中国头等大学的文学评论家能够讲出:“姜昆是相声界下三滥的典型代表,政治上趋炎附势,艺术上狗屁不是,欺行霸市,说学逗唱一样不会,连给郭德纲擦鞋底都不配。”就凭这句话,已足使我完全不愿意再去嚼一次“干柴”了。最近,中国最高领导人高调提出保持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的战略意义,难道孔教授讲这一席忧国忧民的话不是为我们国家好,为我们的民族好而响应了领导人的号召才讲的这番话?难道这些话讲出来不是为这个大明星姜先生好?孔教授的这一连珠炮打出来,痛在了每一个爱中华文化的人的心上。忠言逆耳,不是吗?

说到相声,有的网站批评孔教授不雅,到成了鸦,即把自己降低为一个“说相声”的水平。这一表白恰说明这些新闻人士不懂什么是艺术,也不懂中国的艺术,更不懂中国相声艺术之伟大和典雅之处。如果说艺术有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之分,中国传统的相声艺术却是两者的完美结合。文学家孔老师的视屏表演确实有那么一点侯宝林的味道,嬉笑怒骂,妙语连珠,笔者听了,多次捧腹大笑。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孔和尚做为一个“传统”相声演员也是合格的。如果侯宝林大事在世,说不定会收他为徒。可以说北大一百年来出了第一个相声大师。这难道不是我们北大人的骄傲?笔者为什么听了现代相声演员的段子就笑不起来呢?也许是太低俗了,实在对不上口味。现在的中国相声演员那一个也比的上孔老师。

世上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崇拜,西方人崇拜上帝,阿拉伯人崇拜安拉,中国人,日本人可以拜菩萨。这本无非议。但是,孔教授指出的一个问题非常重要,这就是崇洋媚外的问题。目前,在国内的影视,电视,电影,文学,艺术,教育,新闻,经济,等领域的确充满了极端崇洋媚外的倾向。甚至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另所有的西方人和东方人为之震惊。似乎西方一切都是好的,中国的一切都是如此如此地落后,狭隘,下贱。媒体每时每刻在不顾事实地抬高别人,贬低自己。笔者在视屏上看到,白节目主持人就是一个典型人物。所以,孔教授有话说了:“白岩松一向崇拜当官的,美国就是他的爷爷,崇洋媚外。”有评论说孔老师是“毫不掩饰”地说此话的。做为一个严肃的学者,为什么要掩饰自己的观点呢?难道做为中国最高学府的一个学人没有权力给一个小小的节目主持小丑脸上刷一下白?现在,中国的许多媒体把曾国藩,蒋介石,宋美龄,甚至人所共知的历史罪人秦绘捧上了天,要给他们平反,把他们化为天使;把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管理,社会,教育,艺术吹捧的天花乱坠。把这些文章和言语如果翻译成外语,叫外国人来看,会被西方人笑掉了大牙,认为你吹捧他们到了恬不知耻的地步。孔老师给我们的民族和人民敲一下警钟,给白节目主持上上课又何罪之有?

再谈法律问题。一般来说,用脏话对待朋友不是文明和礼貌的体现。但是,不是法律的范畴。在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里,没有骂人犯法这一条。笔者在国外几十年经常听到西方当众人骂街,美国人骂街更为家常便饭。他们骂人的本领比我国人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记者,在没有经过本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是不允许的。在西方许多国家是非法的。如果记者“先斩后奏”或搞突然袭击式的采访,或者是,不经过事先约定把电话打到人家家里去采访,这叫做骚扰罪,是违反人权的行为。如果记者做为不速之客到人家去采访,不要说该挨骂,就是被被采访者打出家门或踢出家门在美国都是合法的,因为按照美国的法律是记者侵犯了人权,而不是被采访者违法。记得几年前一位年轻的日本学生在美国旅游,迷了路,去敲一家的门,当场被房主人用枪打死。状告到了法院,法院判美国房主无罪,因为房主属于自我维护人权。不幸的是某网记者写道:“对于孔庆东的行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称,媒体和记者的人格尊严不容诋毁,作为前记者,我愿意为媒体和记者维权!通过诉讼让这位北大教授知道中文表达的法律底线”。这就是那些盲目崇拜西方法律又不懂西方法律是何物的无知记者的嗡嗡叫。拉大旗做虎皮。拉西方莫须有“法律”的大旗做“崇洋媚外”的虎皮。这种媒体沸沸扬扬炒作可谓可笑之极。媒体接着问:“大学教授就这点素质?”笔者看来,孔教授之所以理直气壮,正说明他到底不愧为北京大学的教授,是学术水平高,素质高的表现,而上海滩半殖民地阴阳律师的法律水平低下,需要好好学习西方法律的根本原理后再发言。事情正发生于记者节,还是应该奉劝这些记者在记者节好好在家学点法律知识和新闻道德。

作为一个海外游子,笔者还不得不奉劝许多网站不要在批判别人不守法的时候,天天在那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笔者在浏览这些网站时经常可以读到很多文章在批评自己国家的时候,许多言论已经超过了宪法允许的范围。

当今,中国目前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听到真正代表真理的声音,需要一批有真才实学同时又诚实学者站出来讲话。孔教授就是肩负此重担敢于站出来的一个。他不愧是我们北大人,我的从来没有见过的好邻居。

新闻记者的权利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官员表示,“管理办法”规定了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有关新闻记者的权利,我国官方文件有不同提法。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本文无意评判这两份文件的是非,它们所提及的权利究竟应该是新闻机构的法人权利还是新闻记者的个人权利。不过,这两份文件之间并无法定的统属关系,“管理办法”既然是新闻出版总署所制定,当然要沿袭一年前它所制定文件的思路。

    笔者理解“管理办法”的逻辑是:新闻工作被认为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目前尚无法定定义,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新闻记者的职务是国家授予的,是受他所在的新闻机构委派的,他写作(制作)的报道、批评、评论等当然代表了他所在的新闻机构,必然要受到新闻机构的制约,包括新闻机构宗旨和报道计划方针的制约,他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新闻机构的把关方可发表。笼统规定新闻记者的报道、评论、批评、发表的权利,会同新闻机构的内部管理发生冲突。

    从国际上看,除了独立的新闻工外,凡是服务于某一特定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当然必须按照所在新闻机构的宗旨方针进行报道和评论。这并不认为与新闻自由的原则有冲突。曾经是美国的资深记者、现为香港大学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心总监的陈婉莹写道:“投身新闻业,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放弃发表意见的公民权利。”③这里打个比方:《苹果日报》记者写了一篇符合《文汇报》宗旨的报道,当然不可能在《苹果日报》发表,他若要实现自己的新闻自由,可以离开《苹果日报》“跳槽”到《文汇报》去。

    所以,“管理办法”只能把记者权益集中于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方面。事实上,新闻记者的权利阻碍主要也正是在采访活动方面。主管行政部门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活动可说已是殚精竭虑。“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上是重申200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其核心语句也已印上了新版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官员曾经把这段语句解读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④

    那么,为什么不能索性把“不得拒绝采访”写上去呢?笔者曾写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解析录》一文,⑤指出这在实际上行不通。简而言之,笼统规定“不得拒绝采访”,会与我国法定的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的等级制度(“管理办法”就规定了我国新闻媒体按中央、省和地市三级申领记者证的不同程序和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冲突,会与被采访人的言论自由和其他人身权利发生冲突,也不符合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规律和人际交往的习惯礼仪。所以,“管理办法”有关保护采访活动条款的行文提法,其实已经达到了保护的最大限度。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规定舆论监督权?舆论就其本来意义来说,并不属于某一个体,任何个人或者某一媒体的言论,都不可以自封为舆论。如果要对我国“舆论监督”赋予特定含义,那也就是新闻批评,有关批评权的保护,前文已说,主管部门自有考虑。

    有关制止打记者、抢夺采访器材等侵犯行为的呼声也很高。其实,此类现象可以适用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也已有不少此类违法者受到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制裁,目前还看不出有另行立法的必要性。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新闻记者在揭黑时应有对收受利益免受追诉的权利。现在“管理办法”规定了新闻记者采访属于职务行为,这也就是肯定了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所以,前些时候关于记者不构成渎职罪主体的意见,肯定不会被主管部门所接受。

    在社会主义新闻体制下,新闻记者权利是一个相当吊诡的问题。新闻记者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至今也没有人说得清楚。1988年3月,时任新闻出版署秘书长的梁衡先生来上海召集媒体负责人征求《新闻法》文稿的意见时表示:关于新闻记者权利,各位有什么主张尽可以提出来,我们一定尽力充分体现。他的恳切态度我至今记忆犹新,但是在座者都似乎说不出多少新点子。现在,当年的《新闻法》文稿不难找到,就是那时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其中也不乏保护条款,大家可以找来看看,它们的可行性究竟如何。倒是那些并无法律规定新闻记者权利的国家和地区(例如香港),却似乎不大发生记者权利阻碍问题,这是什么缘故,很值得想一想。

    违规违法责任

    “管理办法”对于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还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新闻机构都规定了监管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公布了网址,以便公众随时核查记者身份。还对记者证实行年检制度,并且每五年要更换一次记者证。

    比起原来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有一个重要变动是单独增列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五项。中止记者证使用是新有措施,既然采访时必须持有记者证,那么,中止使用就等于停止职务。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3万元以下)、吊销记者证、建议主管主办单位处分新闻机构负责人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分为对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对新闻机构和对社会组织或个人这样三类。对于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包括非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等。对于新闻机构的处罚有10项之多,包括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记者证,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新闻机构内未持有记者证的人从事采访活动,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或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等。对社会机构或个人的处罚包括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记者证,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等,此类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任何一件有效法律文件的问世,都从某个方面反映了统治层的意图和意志。对于关心新闻记者地位和权益、关心新闻立法的人士来说,无论采取何种视角和观点,抱有怎样的希望和追求,这件“管理办法”都是不可忽略的存在。尤其是在许多新闻机构面临转制的当口,它可能还透露了某些重要信息。当然,它刚实施了一段时间,它会对现实的新闻法制产生怎样的影响,会对新闻业带来什么新气象,还会出现什么新问题,都尚需事实的检验。

    注释:

    ①阚敬侠:《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216页

    ②《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0月12日

    ③陈婉莹:《新闻记者应否参加大游行》,《亚洲周刊》,2003年7月12日

    ④《检察日报》,2009年2月20日

    ⑤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6063

    (为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香港树仁大学教授,本刊学术顾问)(:魏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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