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四名干部的强奸幼女被依法定性为“嫖宿幼女”了,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又增添了最肮脏无耻的一笔。幼女而能够被嫖宿,明显相当于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允许了“雏妓”的产生和存在乃至——发展。
在这条全无人道和廉耻的罪名诞生过程中,已经有许多法学界人士和妇女代表提出了严正的质疑,但它终于还是非常诡异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来一看许多官员特别是一些司法高官特别喜欢玩弄幼女,而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也特别喜欢以幼女来“采阴补阳”,公众才终于明白,哦,怪不得,原来是这么一回事!
不过公众明白归明白,但再大的怒吼也无济于事,这个肮脏无耻的法条依然长期坚挺在五星红旗下的法律之中。贵州习水的窝案所引起的世界级愤怒没有撼动它,广东湖南河北等地的类似案件同样撼不动它,如今陕西又有那么人神共愤的案件被披露,依然看不见我们的立法机关有任何认错的表示和纠错的迹象!
这摆明了就是宁肯不断将中华民族的花蕾制造成雏妓,也绝对不肯放下所谓“法比天大”的臭架子。就算按照西方法治的圣典,法治不光是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得到不打折扣的遵守,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本性的前提是
为公众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把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自己以身子换金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尚且无知的幼女遭受的身心残害当成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从而在法律中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幼女可以成为雏妓,难道这样的法律也算良法也有遵守的必要?!
宁肯看着无数的祖国花蕾被残害而且把她们当雏妓,这样的法律居然能够出台居然能够在排山倒海一般的谴责中硬挺20多年!立法机关的的人们若还有一丝起码的是非感和人性,像这样的情形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可是当许多红领巾上印着“雏妓”标签的时候,我们的红旗,由无数为了不让后代再当雏妓而流血牺牲的先烈的鲜血染红的旗,又会带给我们什么样的“特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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