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此案引起公众舆论和各界广泛关注。
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我以为,法院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有据,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公司的经营真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欺骗集资者,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之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吴英应当为她的贪婪付出代价。当然,对于一个1981年出生的吴英,小小年纪犯如此重罪而断送性命,确实令人同情和惋惜。但同情不能代替和改变法律的判决。
某些人把吴英案与一些贪污腐败案相比,说“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因为很多贪腐官员都没有被判死刑。这样比较有其合理性,民众也有质疑和呼吁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其他案件轻判现象,而对所有犯罪行为予以赦免或轻判。对贪腐官员的惩罚不利,应通过正常的民意表达,呼吁政府加强反腐败和惩罚腐败力度,加重对腐败者的刑罚。而不能通过轻判其他罪犯的方式作为平衡和交换。如此平衡和交换的结果,必然是法制遭到更大的破坏。受害的最终还是老百姓。
学者张维迎还提出一个理由: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谁来保护吴英?”并称“非法集资罪”是个恶法。是不是恶法不是张维迎说了算,而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裁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修改,但决不能无视现有法律的存在,搞有法不依。我们不是口口声声在高喊建设法治国家吗?怎么到了具体执行就要打折扣呢?事实证明,权力干预司法后患无穷。当年的年广久确实得到了保护,但因此冒出了多少坑蒙拐骗的“暴发户”?这样的历史教训应该汲取而不是发扬广大。文明社会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浙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吴英案非常复杂,里面牵扯不少官员和公职人员接受吴英行贿的问题。对吴英案牵扯的其他涉嫌犯罪的官员,不论涉及到谁也都应严肃查办,绳之以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和法律的底线,不能因为吴英是平民而重判,更不能因为某些人是官员而从轻。不能因为有执法不严的现象而宽容所有犯罪行为,也不能因为官员的个人意志强奸法律。
至于新华社因民间集资问题比较普遍、法律滞后问题而呼吁“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这样的说辞是站不住脚的。这就如同对待卖淫嫖娼犯罪,辩护者声称“将来法律可能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而要求预留空间不予治罪一样荒唐可笑。如果法律成为摆设或任人随意改变的玩偶,这个社会只能会变得更加贪婪而不可救药。 “保护吴英”就是亵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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