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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啊中国,一条恶法即将出笼了!

于泮泉 · 2012-03-10 · 来源:
2012年两会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悲哀啊中国,一条恶法即将出笼了!  

——写在刑事诉讼法大修工程竣工前夕  

   

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不是相反。  

有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法律才是好法律;不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法律肯定不是好法律;想方设法削弱、取消对人民的保护,想方设法为侦破、打击犯罪设置障碍、制造困难,想方设法鼓励犯罪嫌疑人掩盖罪行、抗拒教育改造的法律笃定是一部恶法、一部邪恶的法律。  

这样一部法律大修工程竣工在即,即将出笼。  

犯罪活动大多是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发生的。对犯罪动机、犯罪情况掌握得最确切、最全面的人无疑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更是无可挑剔。但是,口供即使不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毕竟是帮助警方搜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有一些证据还必须借助于口供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就是据此制定出来,并且很可能会成为一条有利于侦破、打击犯罪的永恒原则(只要有犯罪活动存在,就必须对犯罪分子实行这一条原则——除非不想侦破案情、打击犯罪)。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什么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外界“强迫”的情况下会主动承认、主动证实自己有罪?有了这样的规定,就铸就了阻止犯罪行为败露的第一道防线。而且,谁都知道,我们打击、惩罚犯罪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让罪犯认罪伏法,重新做人。这里,认罪伏法是重新做人的前提和基础,能够自觉地“证实自己有罪”恰恰是其认罪伏法的重要表现。而要做到“自觉地证实自己有罪”而没有一丝“强迫”,办得到吗?  

所以,这一条规定的宗旨就是成心要让警方破不了案,就是成心希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就是成心把我们的社会搅合得天昏地暗他们才高兴。  

再往下看: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以外,该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往往也可能是其犯罪活动的知情人。有的近亲属还会成为其“犯罪成果”的实际享有人。“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注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即家属有权拒绝所谓的‘大义灭亲’”这样一来,有了“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样一个堂而皇之的护身符,无形之中就把查处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了,这就铸就了阻止犯罪行为败露的第二道防线,而且犯罪分子近亲属们还可以安享高贵的“犯罪果实”而优哉游哉地活着了。无怪乎有人称赞这是一条多么人性化的设计!可是这一规定的设计精英们为什么不想一想:这些“近亲属”知情不举是什么行为?显然是犯了包庇罪呀!精英们揣着明白装糊涂,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包庇包庇罪,并通过包庇包庇罪去包庇更严重的犯罪(“是可忍,孰不可忍”)!而且,罪犯们的“犯罪果实”,你这个“近亲属”已经优哉游哉地享用过了,且正在享用着;同时,你又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竟然“人性化”到了如此地步!封建社会里最多也不过“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但还有着“一人犯法,全家连坐”相伴随。而在精英们的庇护下,中国的犯罪分子的“近亲属”们在享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快乐的同时,又消除了受株连的疑虑,还能继续享有“一人犯罪,鸡犬继续在天享用”的快乐——好事都让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们摊上了——犯罪嫌疑人们搞起犯罪活动来还有什么好怕的!  

有了这两道防线的保护,侦破犯罪案件的难度本来已经被人为地放大了。法律精英们仍然不满足。他们又为警方的破案活动设置了第三道、也是更难以跨越的障碍线:“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有了这一把尚方宝剑,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通过“委托辩护人”之手肆无忌惮地去干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了。否则,一旦侦查终结,犯罪事实被彻底查清了,黄瓜菜也凉了。法律精英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体贴可真到了无微不至的程度了。但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教育改造罪犯呢?自然就统统无暇顾及了——事实上,精英们乐见的正是这样一种局面呢!  

以上这些具体规定个个都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可是精英们心里头仍然空牢牢的,总觉得还缺少一点什么东西。那是什么呢?有人灵机一动,有了:就是还少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于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谁的人权?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人们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而往往会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千方百计地去保障药八刀“激情杀人”的人权,就会危害张妙不被刀捅的人权;保障了“这孩子”杀人后隐瞒罪行的人权,就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在安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人权。表面上看起来,这里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似乎是要尊重和保护一切人的人权,但作为刑事诉讼法,它所想保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犯罪分子的人权、药八刀(这孩子)的人权,而不是被害人张妙的人权,更与广大人民群众完全无涉,也与负责侦破案件的公安干警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无涉(只是要求公安干警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保护药八刀们的人权)。  

我这里不是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需要保护,但是,那毕竟只应该排在第二位,纳入第一位的只应该首先是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不是说雷锋三月来四月走吗?现在仍然是阳春三月,雷锋还没有走。雷锋告诉我们,只有对同志、对人民才应该“像春天般的温暖”,而对待阶级敌人只能“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犯罪分子并不都是阶级敌人,但犯罪分子同阶级敌人有一样的地方,即他们都想干着或曾经干过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事情。因而对他们不能总讲仁慈、讲人权、讲人性化,不能忘记专政、制裁、教育、改造这些字眼。要知道,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受害人的残忍、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任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都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但同精英们这种急于“大修”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比较起来,恶法对我们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对我们人民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比一两个犯罪活动之危害不知要大几万倍!我们的党中央不是总想着“稳定压倒一切”吗?我就来他一个“哪壶不开提哪壶”,利用“大如天”的法律,把你的思想搞乱,把你的社会搞乱,并把制定恶法的责任统统推到你执政党的头上,再借机把执政党搞垮。这样,他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火中取栗、乱中夺权,不失时机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杀出一条血路来”,一举实现资本主义复辟大业——这才是精英们“大修”恶法的真实目的之所在。  

很可惜,我们的大多数人民还没有完全觉醒,我们的党还没有完全觉醒,我们的大多数“人大代表”们还没有完全觉醒。所以,这样一部恶法之最后通过,已经没有多少悬念了。  

悲哀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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