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报——农业部:炒作“非转基因”卖点违反广告法。
“转基因”也好,“非转基因”也罢,都不过是食品成分的一个“类别”称谓。无非是,大类、中类、小类,此类、彼类而已。这个“类别”,和寻常的类别相比,只不过增加了些生物科技含量而已。
关于非转基因食品,换句大白话,就是传统食品。传统食品,人类食用了数千年甚至几万年。一般来讲,传统食品是安全的,或者说长期实践经验证明,是相对安全的。至于说,故意违反食品相生相克规律,或者本来就胃不好,却使劲吃粗粮而带来问题,那该另当别论。再者说,从哲学上讲,世界上就从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为什么要苛求传统食品呢?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类别”是否应该标注,二是“类别”是否允许宣传。
关于标注问题,从目前国内广大消费者的意愿而言,我觉得绝大多数人都会赞同标注。这个,没什么需要多说的,依法办理便是。不标注,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如果标注“非转基因”成了违法,那在产品上标注“转基因”是否也属违法?引申一步讲,这是不是等于变相地在诱导,任何食品就不必标注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了?这背后,是何居心?
从道理上讲,如果允许标注,就应该允许宣传。这好比,我卖蜂蜜商品,必然要标注成分,标注产地,标注来源,等等;也可说其来源是椴树,或者是属于花蜜等等,包括宣传它的产地,说说它的特点,有什么问题呢?药品的成分,应该越详尽越好。食品,就难道应该相反吗?农夫山泉,在中央电视台广告语中,说自己是大自然的搬运工,这不等于自己的水,其类别完全不同于其他矿泉水吗?
没有人讲过,宣传“转基因”违法啊!怎么宣传“非转基因”产品就违法?
笔者有些不解:商品标注成分,包括宣传其商品的标注成分,尤其是食品商品的成分,以使消费者有更多的知情权、更大的选择权,怎么就成了“违法”?
“非转基因成分”,从其本质上讲,是不能简单归之为“卖点”的,其是食品“成分类别”的标注。在中国目前情况下,一是广大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心存疑虑,二是厂家生产“非转基因”食品,是要付出较高甚至是高昂的经济成本的,客观讲出自己产品的类别特点甚至品质优势,有什么过错呢?
让消费者尽量知晓特点,是广告的基本功能,只要不是凭空造假。言明食品成分,不是宣传疗效,不是宣传功效,不需要对人群的生理科学实验验证,是客观的东西,怎么就不能讲?
眼下,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广存争议。科学上没有明确定论,实践上尚须观察验证。没有人真的反对转基因技术研发和转基因产品开发,但大范围推广和真正市场化,确要极其慎重。为国人身体健康和民族长远安全计,尤其是在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我们无法确认安全时,小心谨慎一些,有什么不好呢?
这里必须指出,习总书记在涉及转基因食品尤其是关于主粮安全方面的意见,已经讲得十分明确,为了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和国家生物战略安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广大老百姓心里,当下也不情愿接受转基因食品。为什么极少数人还明里暗里地在一意孤行呢?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步和成熟,随着我们真正掌握其功效机理,随着长期实验观察其预后,来让老百姓慢慢安心放心,再逐步推广我们自己的转基因食品,有什么不好呢?
农业部给工商总局为一类产品广告宣传可否来发函,估计是创造了一项新的全国记录。这个费尽心思的尴尬记录,究竟是谁创造的?何至于此呢?个别人是不是利令智昏了?手伸得长些了吧?
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利益呢?是不是仅仅为了商业利益或者是小团体利益呢?背后有没有黑手或者势力在操纵呢?为什么肯如此不顾及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意愿和安全而费尽心机、不遗余力呢?
人们不得不深思。
链接:农业部:炒作非转基因卖点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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