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发表了一篇《四中全会前的博弈》,现在,四中全会后,还会不会继续博弈,两个阶级在,两种思想、两条道路的斗争就不会停止。我的《依法治国一般谈》被删除,既是表现出依法治国在实践上的博弈,也表现出对依法治国如何认识的博弈。四中全会后的博弈,将集中在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上,首先是对依法治国的不同解读。
研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我的认识是,主要是着重于谈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构架,而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依法治国的根本、核心要义,讲的比较原则,给各个方面各种观点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可能产生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解读。所以就产生了左翼中的顽石《关于“依法治国”的几点困惑》,张勤德的《如何看待四中全会公报的这四个提法?》,右派中的厉以宁如下解读:“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定在哪儿,界限问题非常重要,政府做政府应该做的事情而且一定要做好。所以这就有法律的监督在里面,政府要有作为,而不是只是一种应付的方式,这是不对的,所以要通过法制建设来健全。……现在一定是依法推行改革,所以我认为改革速度取决于法制建设的速度。法制建设了能快一点那改革就快一点,法治监督更严一点大家也就放心了。”
我和聚议圈发表了《依法治国就是按统治阶级的意志治国》等几篇文章,讲了我们的认识,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遵循宪法。而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通过四中全会前的博弈,在习近平高调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后,关于依法治国要以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来领导的论争,可能暂时要隐晦一段时间。四中全会后的博弈,可能会在联系实际提出对依法治国不同的认识,左翼习惯于“务虚”,继续延续“阶级观点”争论依法治国的阶级性,右派则一贯地务实,坚持把依法治国引向他们的目标。
习近平在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左翼很注意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说,从依法治国上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与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同一。左翼一定要坚持这个同一性。
习近平在开始“关于全会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的说明,又讲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厉以宁等人不会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他就抓住“对全面深化改革”这一点,集中于用依法治国来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用法治来保障排除政府干预市场这个方面,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化,促进自由市场经济和私有化改革进程。
关于依法治国,在四中全会后,不同阶级必然要对依法治国按本阶级意志进行解读,在立法执法和监督保障等的具体落实中,导入本阶级的目标要求。这是自然的,也是必然的。
不要抽象地讲法,更不要片面地把依法治国从资产阶级专政方面来理解,为什么不可以从无产阶级专政方面来讲?不要幼稚地认为自己了解实际,马克思说,他的理论不在于能够说明现实世界,而更在于能动地改变现存实际。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学究,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引领者。应当看到法是经济关系的国家制度的表现,要正面地从宪法第一条解来读依法治国,集中起来就是两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讲这两条这不是幻想,是当前斗争的实际,关于将依法治国引向何处的现实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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