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与“汉奸”这两个词语,虽都带有一个“奸”字,但其涵义相差甚远。
先说说“通奸”
最早关于通奸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近年来,中国对“落马”官员的表述从“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到“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以及更具体的说法“包养两名情妇”等,再到“通奸”。
今天中纪委对“通奸”一词的解释: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配偶的男女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通奸行为给行为人自身的名誉、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组织造成的不好影响。
再说说“汉奸”
汉奸出现于宋末。从字义上理解,汉奸应该是指汉民族的败类。《辞海》给“汉奸”下的定义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指中华民族的叛徒。因此,“汉奸”这词还有个古今、专利之分(只属于中国人的专利)。汉奸这词起源何时,恐无法考证,但西汉以前肯定还不曾出现过,因为那时还没有“汉”;甚至汉朝以后到北宋以前恐怕也不存在这个词,因为在历史记载的一些民族败类中,秦桧以前统称“败类”,秦桧以后才有“汉奸”这个词出现。直至后来的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王克敏、粱鸿志、罗君强、陈璧君等民国十大汉奸。
二者的一热一冷
“通奸”:2014年以来,通奸一词成网络及新闻报刊媒体热词。6月5日,中纪委首次在通报落马官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问题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并在6月7日专门刊登了一篇名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回应出现的“与他人通奸”的措辞……。
2014年7月,好像一个叫李强的网友,其一篇《纪委的通奸通报为何总不见“女主角”?》的帖子火极一时。结果大家都看到了!很快,中纪委网站发布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女)、山西高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晓波(女)被“双开”消息,两位官员均被指“与他人通奸”。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未有女官员被中纪委通报有“通奸”情节。 (网易新闻11月26日)
“汉奸”:在抗战及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当今网络中属于热词。该词很早就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国民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处理汉奸条例》(194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
改革开放后,“汉奸”在媒体及政府言辞中逐渐变冷。如:逐渐成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代表喻权域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提出《惩治汉奸言论法》,受到广泛批评,主要的批评是,一则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二就是汉奸的界定是不明确的。赵无眠则在《百年功罪》中有二篇文章——《查塔呼奇河畔谈汉奸》《二十世纪谁不是汉奸?》——专门讨论汉奸,认为汉奸是一个不确定不清晰的概念,文中流露对汉奸这种脸谱化定义的嘲弄……。
二者的危害
通奸,据有关解释,它衍生的危害非常大,官员通奸,他非得乱用权力、贪污受贿不可;富人通奸,他非得付出巨额钱财不可;老百姓通奸,非得家破人亡不可——因为他不像官员有权,不像富人有钱,只能以命相搏了。所以,中纪委把通奸错误做升级处理,是很有道理、很有必要的,堵住这个官员犯错误的渠道,要挽救很多官员,拯救很多家庭,清明整个社会。
汉奸,国之贼也。中国历史上,汉奸危害之大、之深,无不令人惊心。因此,对汉奸卖国贼,人民历来是痛恨、痛打的,最著名的汉奸秦桧,至今还跪在那儿,汉奸是不能起来的,汉奸要是起来了,那我们的民族就要跪下了。简单说,汉奸兴起,亡党亡国! 结语:通奸者固然可耻,凡汉奸者仍属必诛! 在此并不是想对“通奸”与“汉奸”二者有所偏薄,只是相信,腐败的衍生品不仅仅是通奸,汉奸亦然!
几十年来,随着汉奸一词在正式场合的由热变冷,我们的社会精神低俗、伦理滑坡、奴颜媚外、士气涣散、妖风狂舞和黑白颠倒的局面愈演愈烈,而这一切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把本末倒置与数典忘祖的种子强行地植入到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时到今天它们不但开了花结了果,而且均参天屹立、枝繁叶茂了。他们政治上贩卖西方普世价值原则有意误导政治体制改革,动摇我社会主义国本,文化上贩卖腐朽没落的西方资产阶级文化以攻击社会主义文化。近七、八年来,是新中国六十年里汉奸思想、文化和言行最为甚嚣尘上,最少顾虑才得以大胆放肆作恶的时期!
最后学借李强网友的说法,问一句:媒体及有关部门的通报为何只见“通奸”而不见“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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