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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鞍钢宪法”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陈寒鸣 · 2009-10-08 · 来源:
鞍钢宪法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三谈“鞍钢宪法”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陈寒鸣      欧阳万钧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    300170)

我们所撰的《“鞍钢宪法”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及《再谈“鞍钢宪法”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在有关网站先后发布后,引起读者诸君的关注。我们对此表示感谢的同时,尚有言犹未尽之感,故特不揣浅陋地又一次撰成本文,从对现实社会生活工人阶级状况思考的角度来回望人民共和国六十年历史,重温“鞍钢宪法”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和毛泽东同志的有关论述,进一步谈谈对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以及如何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等的理解。是否允当?仍请读者诸君指正。

一、公有制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必要前提。

“鞍钢宪法”最本质的内容和特征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而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才使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才为可能;也只有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化为现实,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公有制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必要的制度前提。

“单独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这是很‘可能的’。”(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1847年10月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2页)但绝不能由此而得出像那位高贵的“有人”先生所得出的结论:“任何人单凭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不能构成对他人劳动的强制和奴役。”须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故而马克思说:“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胎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 1867年7月25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07—208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  

        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在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各个个人对立的,这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分散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不可免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分散而成了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过去的联合只是一种(决不象《社会契约》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必然的)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协定(参见北美合众国和南美诸共和国的形成),在这些条件下,个人然后有可能利用偶然性为自己服务。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而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现存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  

        个人的这种发展是在历史上前后相继的等级和阶级的共同的生存条件下产生的,也是在由此而强加于他们的普遍观念中产生的,如果用哲学的观点来考察这种发展,当然就不难设想,在这些个人中有类或人在发展,或者是这些个人发展了人,也就是说,可以设想出某种奚落历史科学的东西。在这以后就可以把各种等级和阶级理解为一个普遍概念的一些类别,理解为类的一些亚种,理解为人的一些发展阶段。  

        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还没有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86页)  

既然任何个人都必然要隶属于一定的阶级,那么,什么是阶级呢?“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伟大的创举》, 1919年6月28日 ,《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由此可见,一个阶级在其所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乃是由其在该“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址位”决定的。从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角度看,尽管工人阶级是与资产阶级相伴而生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掌握着社会生产资料,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决定性地位,故而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工人阶级则除了可以自由出卖的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是受剥削、受压迫的雇佣无产者。工人阶级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革命来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使自己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变资本主义制度为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  

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组织即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推翻资本主义及其他一切私有制的统治,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并进而在全世界实现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并使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所有阶级都归之于消亡的人类最高理想-----共产主义。真正的共产党人不仅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这一政治观点和政治意图,而且始终在脚踏实地地努力实践着,为达此目的而奋斗。譬如,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建立起来的人民共和国,“它在政治上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在经济上也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就是说,“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煤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这也是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庄严的声明,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合订本第638一63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模排本。)根据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建构起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这五种成分构成的国民经济秩序。与之相应,当时中国的民族企业亦形成国营、集体这种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与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劳动者合作经营的企业、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结构。当然,无论是宏观上的各种经济成分,或者是微观上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其相互之间又都非毫无主次之分。如果说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性质决定其时并存的五种经济中国营经济必然要占据领导地位,那末,在多元并存的民族企业结构中,公有制企业则占据看主导地位并发挥着引领其他各类企业的重要作用。应该说,五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由之而带来的城市经济生活中这样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又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民族企业结构,不仅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的状况相适应,而且更适应着久经战乱的中国亟需休养生息、恢复并进而发展生产,广大民众渴望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中生产劳动,在建设自己国家的同时也谋求自身幸福生活的现实需要。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要从多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还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单位,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根据必要和可能,鼓励私人资本向阎家资本主义发展。”又确定了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政造”、对民族资本家“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据此,党不仅允许民族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而且还真心实意地对之采取了保护和扶助的政策。如资本主义工商业企业的职工和店员长期生活在资本家剝削之下,他们在成为新中国主人以后迫切要求政变这种状况,故而不理解党和人民政府对资本主义、民族资本家所实行的政策,不时出现一些经济民主方面的过高要求,甚至要对资本家采取过激斗争。而党和工会根据“劳资两利”的方针,深入广泛地向职工群众进行教育,及时调整劳资关系,大力推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签订集体会同等制度,使劳资关系得到健康发展。如朱德同志指出:“正因为工人阶级是新民主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不仅在政治上领导着资产阶级,而且在经济上也经过它所领导的国家政权与国营经济来领导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使之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之下,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服务。我们必须限制私人资本主义,使之不能操纵国计民生,向着有益于而不是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方向走。但是,另一方面,……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存在和发展的私人资本主义,是当前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作为新民主主义国家之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不仅应该把国营经济看做是自己的财富,也应该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看做是自己所领导的国家的社会财富。”“新民主主义国家国营企业中的职工,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也获得了解放,他们已不再受人剥削,已不是为资本家做工,而是为国家、为人民、为工人阶级自己做工了。”至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职工,他们在经济上还没有获得完全解放,他们还受着资本家的剥削,这种剥削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只能够受到限制,而不能够消灭。但这些企业是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只能依照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规定的轨道运转。因此,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职工,在经济上要自觉地接受劳资两利的政策。这种容许私人资本主义存在和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方针,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完全必要的。只有中国工人阶级把新中国领导得好,建设得好,稳步地由农业国变成了工业国,然后才有可能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才能得到彻底的解放。这就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为此目的,在现阶段自觉地忍受资本家一定限度以内的剥削,就是以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服从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我们共产党员,工会工,必须以这样的精神来教育工人群众,领导工会工作。否则,我们就会陷入经济主义与尾巴主义的泥坑,我们就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就不能正确地组织并领导工人群众完成新民主主义的历史任务,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私营企业中,是存在着两个对立的阶级,资本家和工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应该坚定不移地保卫工人阶级的利益。但是工人阶级的利益,并不等于无限制的增加工资,无限制地改善生活。如果是这样,那就是经济主义者的路线,是落后 工人的情绪,而不是真正工人阶级的利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会,也必须教育工人,使之懂得工人阶级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而在劳资两利的原则下发展生产,并在生产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当然,在私营企业中,要实现劳资两利,光靠政府的法令和监督是不够的。资本家是有种种办法力求克扣工人、加重剥削的,要经过工人一定的适当的斗争,才能实现劳资两利。在工人与资本家的这种斗争中,工会应该是坚决代表工人的。”“这是不是说,工会不应该争取工人阶级生活之可能的改善与工人福利呢?不是的,党和工会,首先是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工人阶级之最低生活,并争取工人阶级的生活之可能的改善。但是工人阶级生活之改善只有在发展生活中才有可能。”总之,“革命的终极目的在于发展生产。”“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工会,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它的任务首先应该是面向生产。在私营企业中对资本家之必要的斗争,也是为着实现劳资两利,发展生产。在国营企业中则更应该是团结全体职工,克服官僚主义,完成生产任务。”(《关于工会工作的几个问题》,《朱德选集》第261一一266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这就为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又如1950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曾出现暂时的严重困难,商品滞销、工厂关门、商店歇业,失业增加等等。党和人民政府并未坐视不管,而是及时、主动地调整决策,主要是把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生产和销售让给私有企业,实际是向民族资产阶级让利。经过调整,商品滞销情况全面缓解,全国城乡经济全面活跃了起来。因此,正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觉的领导和新民主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才赢得自其出生以来从未有过的大好发展时机。

然而,资产阶级的本性并没有因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帮助其摆脱困境而有所改变。尽管受大势所趋,资产阶级也曾表示过对共产党、人民政府领导的拥护,但本性决定其不仅不会致富思源,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同党和人民进行斗争。从建国初到1956年间,在斗争一天也没有停息的情况下还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较量:第一次发生在建国初期,资产阶级利用国民党政权遗留给新中国的财政经济严重困难,大搞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控制粮食、纱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牟取暴利,先后在全国各地掀起几次物价暴涨风潮。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稳定市场,平息物价,保障供给,打退了资产阶级的进攻,取得了被史家称为“第二次淮海战役”的胜利,以事实表明共产党有管理城市、领导经济的能力。第二次发生在1952——1953年间,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家扶持下摆脱困境并有所发展,而资产阶级却利用国家为抗美援朝、保证重点建设和经济恢复而增产节约之机,唯利是图,大搞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毒”,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影响抗美援朝,腐蚀国家干部。党和国家不得不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再次挫败了资产阶级的进攻,同时整肃了干部队伍。第三次发生在1954年,国家逐步推进对私营企业的公私合营,这本是公私两利的,但一部分资本家进行抵制,甚至搞违法活动,主要表现是:变生产资料为生活资料,抽取资金、分散物资;控制企业领导权,在重要岗位上安插亲信,强化董事会权力,收买职员,拉拢腐蚀干部,尽力把企业中的人、财、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故意制造混乱局面,企图逼政府遇难而退等等。他们还用提高职工工资、增加福利,挥霍资本等手段,造成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个别资本家更进行破坏设备等活动。这样,“五反”后一度减少的“五毒”行为又重新抬头。面对这些进攻,党和政府在继续深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的同时,正式提出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时开始以和平赎买的方式实行对私改造。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容许其存在发展并同时加以利用、限制、改造的过程中,必将遭遇到资产阶级的反对和斗争,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点早有预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  

    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产阶级在各种形式上的反抗的,  

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  

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515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建国以后不断出现的斗争、尤其是上述三大较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这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妨碍着我们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同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是互相对立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矛盾更加显著和尖锐起来。……有人希望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长时期地在一个国家里并存,希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不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或者现在还不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我们认为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互不干扰地并行发展是不可能的。”(李富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这样的认识是随着斗争的展开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1952年,经过建国后头三年的实践,经过“三反”、“五反”,党开始认识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不可能象原来设想的那样在革命胜利以后,经过一个“相当长久”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工业发展了,国营经济壮大了,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人民政治地位显著提高了,人民大众的生活也改善了,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更加向往,这就能采取“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一举实行私人企业的国有化和个体农业的集体化,将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过渡阶段和平地、渐进地转变到社会主义的建设时期。

当时,私营企业的设备大多已很陈旧,管理又很落后,市场方面还受到种种限制,再加以不仅企业内部受到来自工人群众的严格监督,而且工人群众更热切向往着社会主义所有制。所有这些因素使不少私营企业渐感困难,资本家感到难以为继。而在国家开始接受一些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以后,由国家派遣干部加强管理,投资进行扩建、新建,企业职工亦得到进一步解放,当家作了主,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使企业生产迅速发展,利润增加。以平均每人劳动生产率来说,1950年为100,公私合营后的1955年则为314,增长了两倍多,而纯私营企业为158,仅增长了半倍多;合营企业私股分得的红利也比纯私营时期的利润多得多。公私合营的优越性由此而得到体现。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营工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私营工业。国营工业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计划管理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进行民主改革,实行民主管理,改善了职工生活,加强了社会主义教育。职工真正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轰轰烈烈开展起来,涌现了一大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单位。国营企业欣欣向荣的景象,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使私营企业相形见绌。这样,通过比较,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不少人感到不能再照旧生活下去了。他们虽然内心不甘,但又深怕滞后吃了亏,心里“十五只吊桶,七上八下”,很不安宁。工人阶级更是再也不愿照旧生活下去了,迫切要求实行公私合营,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为自己和本阶级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劳动。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并不是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象牟其中之流)所诬称的那样由人民政府没收,而是主要采取和平赎买的方式,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途径,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这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53年至1955年夏,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的阶段,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则是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各种合同在原料供应、产品的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被国家控制,企业的性质不变,内部的劳资矛盾依然存在,但在企业利润分配上则实行“四马分肥”,即所得税占30%、工人福利占15%、企业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红利占25%,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所减轻。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阶段。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有两种,一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一是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前者是由国家投资并派干部同资本家共同经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由私有变成了公有,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内部联系与合作,社会主义成分占居领导地位,利润仍按“四马分肥”原则进行分配,但资本家只能按私股所占比例取得红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红利转为国家所有。这种公私合营企业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后者是按地区每个行业所有私营企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组成一个大的企业单位,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统一管理生产,统一调配物力、人力、财力,统一计算企业盈亏,并按清产核资所确定的股份实行“定息”的制度,资本家不再参加利润的分配。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企业的99%、私营商业从业人员的85%分别加入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邓小平同志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明确指出: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这个胜利的取得,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工人阶级执行了毛泽东同志根据我国情况制定的马克思主义政策,同时,资本家阶级中的进步分子和大多数人在接受改造方面也起了有益的配合作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2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江泽民同志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为了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通过没收官僚买办资本,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形成起以公有制为基础、部门齐全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这体系中则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程及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了关健作用。1949——2001年的五十余年间,我国工业基建总投资43303亿元,占全国基建总投资的44.2%,其中近二十二年投入39869亿元,占总量92.1%。通过大规模有计划有目的的工业建设,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工业基础薄弱、技术落后、部门行业残缺不全、分布畸形的状况,逐步建立了冶金、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机械、建材、纺织、轻工、森工、国防等十一个工业部门,五十七个工业产业和500个工业行业的门类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基础雄厚、技术较先进的现代化工业体系,生产能力大为增强。仅仅通过建国以来的工业基本建设,我国新增生产能力就有:汽车240万辆,电力28666.3万千瓦,煤炭85421万吨,原油35957万吨,化肥2357万吨,水泥13857万吨,化纤215.1万吨,棉纺1507万锭,制糖614万吨,造纸582万吨等。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五十一年来,采取自主制造和技术引进相结合,填补了许多国内空白,一批标志国家工业实力的工业产业、特别是重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壮大起来。一大批包括现代冶金设备制造业、采矿设备制造业、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业、大型及精密机床制造业、高级合金和重要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合成材料制造业、宇航工业、船舶工业、大规模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工业及各种通讯、传输设备和精密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的建立与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工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五十余年来,我国工业快速增长。工业增加值从1949年的50.5亿元增到1978年的1607亿元和2000年的39570亿元(合4784.8亿美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五十一年间增长了485.1倍,年增长12.85%(改革开放前后分别年增13.9%和11.6%)。目前,我国已由1949年落后、贫穷的农业大国建设发展成为列居世界第4位的工业强国。工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140亿元增至1978年的4237亿元和1999年的127633亿元(合15414.6亿美元),五十年间增长701.8倍,年增长14.1%(改革开放前后分别年增长13.6%和14.55%)。所有工业产品产量都成倍增长:2000年能源总量达到109000万吨煤,比1949年的2374万吨煤增长了44.9倍;钢铁12580万吨,比1949年增长812.3倍;发电量达到13556亿千瓦,比1949年增长314.3倍;水泥59700万吨,比1949年增长903.5倍;硫酸2427万吨,比1949年增长60.58倍;纯碱834万吨,比1949年增长93.8倍;机床19.09万台,比1949年增长118.3倍;纱657万吨,比1949年增长19.1倍;布277亿米,比1949年增长13.7倍;糖700万吨,比1949年增长34倍;卷烟3397万箱,比1949年增长20.2倍;原盐3128万吨,比1949年增长9.5倍;玻璃18215万箱,比1949年增长167.7倍;生铁13103万吨,比1949年增长523.1倍。此外,与五十一年前相比较,钢材增长1011.2倍、化肥增长5309倍、发电设备增长6244倍、天然气增长3960.4倍、纸张增长21.6倍等等。经过五十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工业占GDP比重已由1949年的12.4%上升到1978年的44.3%和2000年的44.2%。1998年工业提供税金达5860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6.5%,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9.5%。2000年工业制成品出口2237.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9.8%。纺织、煤炭、建材、有色金属等产业现已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工业为农业、交通运输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技术装备,早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2000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已达83641亿元,比1952年的107.2亿元增长了779.2倍。工业企业数由1949年的12.65万个增到1999年的793万个,增长了61.7倍。到2000年,拥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21305家,组成工业集团1668家,其中特大企业集团120家(有5家进入世界500强行列)。大中型工业企业2000年创工业增加值23685亿元,占总值59.9%。工业从业人员由1949年的612万人增加到1978年的6091万人和2000年的8924万人。现在我国工业企业主要专用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已占26.1%。我国工业化水平已由1952年的25%提高到1978年的62%和2000年的73.6 %。经过五十余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工业经济实力已居世界第4位,主要工业产品都位居世界前列。总之,经过五十二年的艰苦奋斗,中国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工业化历程,实现了从手工业到现代化工业的历史性跨跃。离开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要实现这样一种历史性的跨跃,显然是难以想象的。那种认为公有制束缚人性、阻碍现代化进程,国有企业天然效率低下的观点,并不符合事实。

    公有制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有制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工人阶级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有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当然,社会主义毕竟是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变化的过渡时期,这时期的社会状况,诚如列宁所说: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说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脆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具有这种过渡时期的整个历史时代的必然性,不仅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而且对任何一个有学识的、多少懂得一点发展论的人来说,都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现代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第二国际一切代表人物,包括麦克唐纳、让·龙格、考茨基和弗里德里希·阿德勒之流在内,都是这样的代表,尽管他们挂着所谓社会主义的招牌)每次谈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总是把这个不言自明的真理完全置诸脑后。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根本就厌恶阶级斗争,幻想逃避这种斗争,力图缓和、调和和钝化这种斗争。所以这类民主派或者根本不承认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或者认为自己的任务是设法把相互斗争的两种力量调和起来,而是领导其中一种力量进行斗争。(《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 1919年10月30日 ,《列宁选集》第4卷第84—85页)  

当代中国不仅属于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阶级以及阶级矛盾、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不足为怪。近20余年来,在逐渐加大几度实施允许、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背景下,我国非公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  

          1978—2001年中国个体工商户基本经济指标     

项目  

年份  

户数  

(万户)  

从业人数  

(万人)  

城镇从业人数(万人)  

注册资金  

(亿元)  

总产值  

(亿元)  

1978  

   

   

15  

   

   

1979  

   

   

32  

   

   

1980  

   

   

81  

   

0.8  

1981  

183  

227  

117  

5  

1.9  

1982  

261  

320  

147  

8  

3.4  

1983  

590  

746  

231  

31  

7.5  

1984  

933  

1304  

339  

100  

14.8  

1985  

1171  

1766  

450  

169  

179.8  

1986  

1211  

1846  

483  

180  

308.5  

1987  

1372  

2158  

569  

236  

502.4  

1988  

1453  

2305  

659  

312  

790.5  

1989  

1247  

1941  

648  

347  

1057.7  

1990  

1328  

2105  

614  

397  

1290  

1991  

1417  

2308  

692  

488  

1287  

1992  

1534  

2468  

740  

601  

2006  

1993  

1767  

2940  

930  

855  

3861  

1994  

2187  

3776  

1225  

1339  

7082  

1995  

2528  

4614  

1560  

1813  

11821  

1996  

2704  

5017  

1709  

2165  

15420  

1997  

2851  

5441  

1919  

2573  

20376  

1998  

3120  

6114  

2259  

3120  

20372  

1999  

3160  

6241  

2414  

3439  

22928  

2000  

2571  

5070  

2136  

   

   

2001  

2433  

4760.3  

2131.2  

   

   

[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1999—2001)》、《中国统计年鉴(1981—2002)》]  

   

1978—1999年中国个体工商户经济比重  

项目  

年份  

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  

零售额占全国的比重(%)  

纳税额占全国的比重(%)  

1978  

   

0.1  

0.4  

1979  

   

o.1  

0.4  

1980  

0.02  

0.7  

0.4  

1981  

0.04  

1.6  

0.5  

1982  

0.06  

2.9  

0.7  

1983  

0.1  

6.5  

1.1  

1984  

0.2  

9.6  

0.9  

1985  

1.9  

15.3  

0.9  

1986  

2.8  

16.3  

1.7  

1987  

3.6  

17.4  

2.3  

1988  

4.3  

17.8  

4.1  

1989  

4.8  

21.3  

5.1  

1990  

5.4  

22  

5  

1991  

4.6  

22.4  

4.3  

1992  

5.4  

23  

5.1  

1993  

8  

24.2  

4.6  

1994  

10.1  

28.4  

4.6  

1995  

12.9  

30.3  

4.7  

1996  

15.5  

32  

5.2  

1997  

17.9  

34.8  

5.3  

1998  

17.1  

37.1  

5.4  

1999  

18.2  

38.6  

5  

[某学者据《中国统计年鉴(1981—2001)》测算]  

   

1989—2000年中国私营企业基本经济指标  

类别  

   

年份  

私营企业户数  

(万户)  

私企户数增长率(%)  

私营企业主数  

(万人)  

业主人数增长率(%)  

私企雇工人数  

(万人)  

雇工数增长率(%)  

私企注册资本(亿元)  

注册资本增长率(%)  

私企产值总额  

(亿元)  

产值总额增第率(%)  

工商税收总额  

(亿元)  

税收总额增长率(%)  

1989  

9.1  

   

21.0  

   

142.6  

   

84.5  

   

97.0  

   

1.1  

   

1990  

9.8  

8.4  

22.4  

6.7  

147.8  

3.7  

95.0  

13.1  

122.0  

23.2  

2.0  

78.6  

1991  

10.8  

9.9  

24.1  

7.6  

159.8  

8.1  

123.0  

29.5  

147.0  

17.1  

3.4  

69.0  

1992  

14.0  

29.5  

30.3  

25.7  

201.5  

26.1  

221.0  

79.7  

205.0  

32.3  

4.6  

34.6  

1993  

23.8  

70.4  

51.4  

69.6  

321.3  

59.5  

681.0  

208.1  

422.0  

81.9  

10.5  

129.0  

1994  

43.2  

81.7  

88.9  

73.0  

559.4  

74.0  

1448.0  

112.6  

1140.0  

122.0  

17.5  

67.5  

1995  

65.5  

51.4  

134.0  

50.7  

822.0  

46.9  

2622.0  

81.1  

2295.0  

75.4  

35.6  

103.1  

1996  

81.9  

25.2  

170.5  

27.2  

1000.7  

21.7  

3752.0  

43.1  

3227.0  

32.5  

60.2  

69.2  

1997  

96.1  

17.3  

204.2  

19.8  

1145.0  

14.4  

5140.0  

37.0  

3923.0  

20.6  

90.5  

50.2  

1998  

120.1  

25.0  

263.8  

29.2  

1445.3  

26.2  

7198.0  

40.0  

5853.0  

53.2  

163.0  

80.1  

1999  

150.9  

25.6  

322.4  

22.2  

1649.8  

17.6  

10287.0  

42.9  

7686.0  

35.4  

255.0  

56.4  

2000  

176.2  

16.8  

395.4  

21.5  

2011.2  

18.4  

13306.9  

29.4  

10739.8  

38.7  

414.4  

62.5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1989—2000);《中国税务年鉴(1993—2000)》。]  

   

2000—2001年中国私营企业基本经济指标  

年份  

户数  

投资者人数  

雇工人数  

   

注册资金  

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  

社会销售品零售客  

万户  

年增(%)  

万人  

年增(%)  

万人  

年增(%)  

亿元  

年增(%)  

亿元  

年增(%)  

亿元  

年增(%)  

2000  

176.18  

16.76  

395.35  

21.50  

2011.15  

18.36  

13307.69  

29.36  

9884.06  

38.25  

5813.48  

38.7  

2001  

15.14  

15.14  

460.83  

16.56  

2253.03  

12.03  

18212.24  

36.86  

11484.24  

16.19  

6245.00  

7.42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2000—2001)》]  

干巴巴的统计数字透射出一个具体而生动的社会现实,就是私有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有重要比重;无论从人数、还是从其所拥有的资产等角度看,我国已经产生了一个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雇工生产经营的资产者阶层。  

在毫不动摇地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本国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主流学者”、“精英人物”又完全无视从苏联到中国,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比之资本主义国家发展速度高得多的事实,硬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是搞不好的,非要把它改成私有的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一步一步“摸着石头过河”推进的:“简政放权、减税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拨改贷、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小企业租赁经营”、“出卖”;“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份制,组建股份公司,开辟股票市场;实施“抓大放小”,主张“国退民进”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种思想主张的引导和这种政策的推动下,一步步实施着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遂使一批原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由工人阶级队伍中分离出来,既变为新生的资产阶级,而其中的大多数还是中国共产党员,这就使义们十分惋惜和痛心地看到,毛泽东同志晚年作出的“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预言在当今中国已成为事实。对此,本书将有专章列举详尽事实予以阐述。

此外,20多年来又大力引进外资,据孙学文同志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底,实际利用外资额已达8056.45亿美元,比改革开放前29年借用设备贷款13.9亿美元高出56.8倍,比当初设想引资500---800亿美元要多出9.0---15.1倍。截至2005年底,累计批准“三资企业”552946个,合同外资额10966.1亿美元,外商已实际投入6224.9亿美元。2005年中国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03亿美元。据统计在注册登计的20多万户“三资”企业中,外商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62.9%上升到2004年的76.6%,即整个“三资”企业都是外商控股控权的私人企业。在外贸领域,到2005年,外企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8.5%、出口占58.3%、进口占58.7%,外商已控制了中国外贸主导权。据权威人士指出,早在1995年外商已对中国橡胶、轮胎、啤酒、造纸、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医药、电梯、机床、彩管、录像机、光纤光缆、移动电话、程控交换机、计算机、微电机、电子元件、轿车等20多个行业或煮产品形成了“控制”局面。如电子工业五大行业中,有四大行业外企占绝对优势:通信设备占62.5%、电子元件占56.7%、日用电器占68.6%、计算机占72.7%。绝大多数二级行业,外企几乎一统天下,如集成电路占91.3%、计算机外部设备占85.7%、通信终端设备占75.7%、收音机和录音机占77.5%。可以说,外企、尤其是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的电子工业。2004年第5期《工商行政管理》刊发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说,跨国公司已垄断了中国感光材料(胶卷)行业、手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照相机、无菌软包装和轮胎等行业。2005年6月4日《经济参考报》所载文则说中国每个对外开放产业的前五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28个主要产业中,外商已控制了21个产业,占75%。外企还分别占1991----2005年中国新增贸易额、出口新增额和进口新增额的61.7%、62.3%和60.9%。中国实有沦为“经济殖民地”之忧。据记者黄雯在2004年11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发文说:中美纺织品贸易的利润,国内企业只占10%,90%都被美国进口商和零售商赚去。可见,中国不过是“国际加工场”而已。外商在华投资享受减免税收等优待,加上高报进口价低报出口价、转移利润、虚增成本、虚亏实盈等等,千方百计偷逃低率的税收,已经赚取了中国数十亿美元的利润,而且将按投资年限无限期赚下去。2004年,仅韩国三星集团在华销售额就达240亿美元,LG在华销售额也达100亿美元。据2005年7月19日《工商时报》所载文形容中国招商引资的政策,是外商拿出30%的资本、拥有50%的股份,拿走70%的利润。而那种贴牌生产(“三来一补”),外商更拿走92%的利润,中国最多只拿到8%的加工费。可见中国只是“国际民工”而已。在工业领域,仅以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比较,2004年有外商工业企业42753个,占企业总数的19.5%;雇工人数1444.5万人,占工业企业就业总人数的23.7%;拥有总资产47951.1亿元,占工业企业总资产的24.6%。平均每户资产11216万元,都是亿元户。外企创造的工业总值从1985年的27.1亿元增到1999年的18954亿元,按现价计算在14年内增长了698.4倍,年增长率59.5%,超过同期别的经济成份,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0.28%上升到15%。2005年仅规模以上的外企工业增加值就达18977亿元,占大中型工业企业28.6%,占全国工业增加值24.9%,即对中国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若加上规模以下外企,估计贡献率在1/3。长期以来对外企税收优惠,如据2004年6月4日《经济参考报》报道说,设在天津的LG自1996年10月正式投产以来,累计产值超过320亿元,而历年累计上交税金仅为4.5亿元,综合税率仅为1.4%。另,据摩根士丹利2004年的一份报告说,在过去10年里,中国的廉价商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这实际上是中国为美国消费者提供了巨额的消费补贴。事实充分表明,单纯的外向型发展战略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无太大助益:  

外贸:不能只赚辛苦钱  

           杜海涛  

海关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达到1422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进口6601.2亿美元,增长17.6%。2005年,我国与相关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有所加剧,人民币汇率改革拉开帷幕,汇率走强给出口增长带来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外贸仍然实现高速增长,或绩的取得来之不易。  

但是,在高增长的背后,我国外贸“大而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贸易形式上看,2005年我国加工贸易虽然在外贸总量中的比重已经占到48.6%,但由于大都缺乏品牌价值和创新内涵、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赚的都是“辛苦钱”。从行业看,2005年我国纺织品出口1150亿美元,顺差超过900亿美元。这些出口额是由200亿件服装和大量纺织品原料换来的,相当于给全球除中国外的每人做了3.7件衣服,而一件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平均售价不到4美元。  

总的看,我国出口优势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力价格价廉以及产品低价格基础上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出口的增长,但容易导致国际贸易摩摧,使一些国家频繁对我国出口商品设置贸易壁垒。  

很明显,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外贸再不能仅仅盯住数量的增长,更重的是突破“量变”实现“质变”。只有拥有自主品牌,才能“走出去”、“站得住”;没有自主品脾,就无法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应当把鼓励、扶持和扩大高科技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作为促进外贸发展的中心工作,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转型。这不仅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操,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求,也是促使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2006年1月17日《人民日报》)  

实在说来,这种使本国工人阶级由主人沦变为受雇佣的无产者而获得“劳动力价格价康”的“优势”,从而赢得“为他人作嫁衣裳”机遇的外贸,对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壮大并没有什么意义,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更无积极意义可言。当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加快现代化进程等而又不得不实施对外开放,吸纳外资,允许并鼓励外国跨国公司来投资办厂。这就有个对此如何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的问题了。1980年月12月16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云曾语重心长而又十分郑重地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外国资本家也是资本家。他们做买卖所得的利润,绝不会低于国际市场的平均利润率。……世界上没有一个愿做低于平均利润率买卖的资本家。如果低于平均利润率,他为什么不把钱存在银行里稳拿利息?为什么要搞冒险的投资呢?”“    现在离列宁所说的将来‘在世界几个最大城市的街道上用金子修一些公共厕所’的时间还很远。”“我所以一再说对外国资本家在欢迎之中要警惕,这是因为我们有些干部对这件事还很天真。”“我之所以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丝毫没有不要利用外资的意思,只是敲敲警钟,提醒那些不很清醒的干部。”(《陈云文选(1956—1985)》第24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他在198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再次谈到这问题,更深刻地说:“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用,是完全正确的,要坚持。但同时要看到,对外开放,不可避免地会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入。这对我们社会主义事业,是直接的危害。”(同上书第309页)邓小平也表述过与之相似的思想,如在1982年5月2日指出:“目前,我国实行经济开放政策,争取利用国际上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经济。这一政策已开始有些效果。但是,从发达国家取得资金和先进技术不是容易的事情。有那么一些人还是老殖民主义者的头脑,他们企图卡住我们穷国的脖子,不愿意我们得到发展。所以,我们一方面实行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仍坚持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60—361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现在来看,这20多年来由于越来越背弃了“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的原则,选择了一种单纯的外向型发展战略,甚至有的地方主要领导以“谁谈跑走一个外商就摘谁的乌纱帽、砸谁的饭碗”这样一种高压态势来处理外资和外商引进工作,无异于认了一个“洋老子”而自甘做外国资本家、欧美(尤其是美国)资产阶级的儿子乃至孙子,这所造成的后果要比陈云同志当年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我们有些干部”“要警惕”的问题严重得不知多少!  

以上所述的本国自生自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化公为私“改制”后形成的所谓股份制企业以及引½来的外资企业,无疑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其所有制性质只能属于私有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很难说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仍占主体地位了。而在私有企业中,劳、资双方绝非如有些先生所说的那样“都是平等的公民”,相反地,无论是本国的或是外来的资产者都对劳动者实施着强制劳动、以奴役式的方式从事着所谓企业管理,榨取着其所雇佣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外企,尤其是港、台、韩、日等地区或国家的商人所办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克扣雇工工资、严重侵犯职工人权和火身安全,死伤事故时有发生。在深圳等特区,存在着不少“血汗工厂”,外企老板克扣工人“血汗土资”,甚至年终携款逃逸,致使工人辛苦一年拿不到一分血汗钱。有些外商还阻挠中国工人在企业内组织工会、建立党团组织等,使工人的政治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2004年12月15日 《人民日报》发表该报记者吴克光的文章:  

非公企业面临三大用工纠纷  

        近年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迅猛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在劳动用工领域缺乏规范,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劳动合同、报酬、保险、职工福利与工伤赔偿等纠纷。其中,以合同、工资、保险纠纷最为常见,被称为非公企业的“三大用工纠纷”。  

        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2003年,该市各区县法院共审理非公企业各类劳动用工纠纷案件388件。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占45%,劳动报酬纠纷占23%,劳动保险纠纷占8%。  

        纠纷一:  

书面劳动合同“缺位”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摘自《劳动法》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原则规定。但在一些非公经济企业中,用人单位却采取消极疏于执行,甚至故意拒不执行。  

        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勇分析:“与传统全职全日制的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在用工上有三个特点:第一,用工方式灵活,广泛使用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承包工、阶段性的季节工、兼职工等;第二,劳动关系趋于短期性,不断更换年轻、无负担劳动力,以保证劳动力成本低价运行;第三,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随意性用工现象突出,劳动者择业权也普遍存在过度自由的倾向。”  

        这些特点,都使得一些非公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跳槽”的方便,而主动要求与非公企业不签订书面合同。  

        李勇说,由于书面合同的缺位,非公企业劳资双方相互之间的强制约束力普遍较弱,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纠纷二:  

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摘自《劳动法》  

        付出血汗,获得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最低需求,也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但在非公企业中,这一基本权利却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据统计,今年1—9月,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工资类案件1340件,处理工资拖欠总额达3200万元,目前已为1.65万人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851.68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中小型非公企业密集分布的建筑装璜、餐饮服务、服装回工和加工制作行业。  

        李勇说,非公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手段多样。在建筑行业,由于私人包工头执掌财权,工程款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月薪制”尚不能普遍落实。一些餐饮、服装企业经营者,则以经营效益不好为借口,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还有些非公企业不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很难主动补正,大多是在有关部门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后,才不得不补发工人的工资。  

        为了达到拖欠、克扣工资的目的,一些企业故意采取事前规避手段。比如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等,迫使劳动者为完成任务拿到最低的工资而“主动”加班加点。  

        纠纷三:  

逃避给职工上社会保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摘自《劳动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南京市的一些非公企业中,职工劳动保险权利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依然突出:不按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规定输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为职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勇说,为了规避给职工上保险,非公企业使出了各种招数。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有的非公企业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且不为其申报办证手续;有的由借口“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使用几个月就便换一批劳动者;还有一些个体户已经达到了私营企业的用工人数,却故意隐瞒,仍以个体户的身份经营,以此逃避应给工人输的相关保险。有的非公企业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  

        据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03年共督促用人单位为101414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3658万元,其中查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4.6%与23.5%。  

        ……  

学者戴建中也说他从2000年全国私企抽样调查中提取出191家有关数据填答完整的私企为例进行分析,发现:(一)“工人从企业得到工资,平均月收入714.75元,年收入8577元,这些企业平均每户有工人76人,则1999年全体工人领取工资总额65.2万元。”“企业主的收入主要是企业利润分红。这些企业平均纯利润117万元(中位数39万元),其中18.3%即21.52万元(中位数7万元)作为投资分红,企业主本人在投资总额中占有78.6%份额即应分红16.9万元。企业主与工人收入差距为19.7倍。现在许多理论家认为企业主是主要管理者,一部分还参加了技术劳动,管理也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应该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应该是多少倍呢?往往是争论不休说不清道不明。如果对其本身直接计算有困难的话,可不可以采用‘曹冲称象’式的间接方法计算呢?例如聘用一个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规模、收益类似的企业,所付给他的工资也就相当于企业主从事管理时应得的工资收入。”“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1998年国有企业经营者月均收入2192元,即年薪2.63万元;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月均收入7200元,或年收入8.64万元。”“如果从劳动剩余价值学说看,死劳动与活劳动收益比率,即纯利润与工人工资总额比率为179︰100。”“纯利润中只有一部分通过分红成为企业主的投资收入,更多的还是留在企业内投入扩大再生产。在这191户私企内,平均1999年投入再生产的是纯利润的64.5%,即75.74万元,这些企业到1999年底,投资者权益平均已达997.36万元(中位数260万元),企业主个人占股权78.6%,即已经拥有私人生产资料783.92%万元(中位数204.36万元)。私企业主与雇工之间收入差距固然很大,但两极分化最严重的表现是在财产、尤其是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二)“一般来说,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防护设施,使得私营企业的劳动条件较差,尤其是采矿业、纺织工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严重损伤雇工的身体健康。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润驱动下匆忙上马,完全不考虑安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为增加劳保设施、改进有害工艺而投资。”(三)“工资低、劳动时间过长、拖欠工资是导致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而雇工人身和人格被伤害的现象,如遭体罚、被打、被辱骂、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业余时间不准离开宿舍区、进厂时扣押身份证、下班时搜身等),也是引起劳资冲突的导火线。”(四)“目前劳资冲突一般不采用激烈的对抗形式,而是采用老板解雇工人或雇工主动离去的方式。高流动率是工人的一种抗议形式,是对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状况的理性选择。这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的和无组织基础上的自发行为”。总之,当今“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带有原始资本积累的特征,企业主普遍没有经历地过一次‘道德精神洗礼’始终没有把尊重人提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去看待。因此,虽然雇工出卖劳动力时,他不是在出卖一般商品,不是在把劳动者本身连带出卖,但资本在购买劳动力时,却不懂得同时还应该在人格与尊严上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同等的社会权利。但是,在资本与劳动这一对矛盾中,劳动处于绝对劣势,其原因是:其一,中国是一个资本匮乏而劳动力剩余的国度,大量劳动后备军正等待投入市场供资本选择,雇工并不具备多少讨价还价的条件;其二,雇工多数是昨日农民,对于工业社会还是才踏进门槛的初来者,他们在获取信息、对外交涉等各种能力上还是有待学习的新手,因此,在企业的劳资关系中,雇工处境是很虚弱的。”(《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见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著《中国社会分层》第324—32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006年5月17日 的《中国青年报》上有篇报道:  

第三方用工制侵犯劳动者权益成法律盲点  

干了11年肯德基竟不认员工身份  

         实习生   邢陌英  

只因工作中的一点疏忽被肯德基辞退的徐延格为肯德基工作了11年,被辞退后才发现他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桥公司”)。  

徐延格愤然将肯德基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被迫与第三方签约  

自1995年2月到2005年10月,徐延格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肯德基工作。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鸿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呀?”徐延格回忆,这是自己在肯德基工作10多年中签订的准一一份劳动合同。  

笔者了解到,在由“时代桥公司”为北京肯德基公司员工代发工资之前,自2000年3月起,有个“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也曾扮演了同样角色,当时公司的理由是,因为办理就业证对外地户口的员工有限制,为了让员工能够“合法”地获得工作机会,公司决定让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员工代发工资。  

 2005年10月11日 ,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  

肯德基拒不承认劳动关系  

常年在肯德基冷藏库工作的徐廷格患上了风湿病,为要回2005年10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徐延格在向北京肯德基公司讨要无果后向北京市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的答复是,只有肯德基公司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履行补发的责任。而肯德基公司并不承认与徐延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徐延格是“告错了对象”。肯德基公司认为,徐延格只是以“时代桥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的劳务员工,而肯德基公司向“时代桥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随着徐延格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因此,可能与徐产生劳动争议的只能是“时代桥公司”,而非肯德基公司。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肯德基公司表示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徐玉领认为,徐延格与北京肯德基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登记表”、“就业务工证”等都能证明徐延格在肯德基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上存在的关系。而且,在与“时代桥公司”签合同之前,徐延格巨经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多年了,而且签订合同之后,徐也并未在“时代桥公司”受过任何培训或上过一天班。  

徐延格的“工友”们介绍,肯德基公司让员工同“时代桥公司”签合同时并未征得他们同意,而是以辞退为胁迫条件。《北京市劳动含同规定》第22条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方用工制度”引出法律盲点  

徐玉领认为,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向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基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徐玉领说,目前有许多大型企业采取这种回避方式,尤其是在建筑施工行业相当普遍,实际上侵害了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兆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时律师介绍,近期自己接手的类似案件还有两起,其中有个民工刚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就受了工伤,因此在索赔时同样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  

据徐玉领介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当时提出“劳务派遣”是从鼓励短时零工、增加就业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未规定派遣的具体期限。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杀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者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的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由此看来,肯德基一案意义重大。它不仅揭示了《劳动法》尚待完善之处,而且提醒了更多务工人员看清事实,避免掉入同样的陷阱。  

据了解,目前已有28名肯德基员工加入了维权行列,与徐延格一同起诉肯德基公司。  

关于这事,有后续报道:  

“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引发争论------  

目前到底该不该限制劳务派遣?  

           实习生周磊   王佳  

     本报曾报道的“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有了下文,原告徐延格的辩护律师时福茂结诉记者,他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审将于8月9日开庭。  

    本案引发了人们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讨论,到底该不该对此进行限制?  

三大商会认为对劳务派遣限制过严  

 3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苹案中有4条涉及到劳务派遣的问题。上海美国商会、中国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分别于 4月7日 和19日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提出意见,其中最有争议的是第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第五十九条。  

他们认为,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保证金制度”会加重派遣公司的负担。第四十条中“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派遣劳动力这种用工形式的歧视性对待。第五十九条中“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没有界定清楚“派遣损害”,并认为劳动接收卓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即只有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从劳动服务单位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劳动接收单位才承担责任。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律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草案第十二条中的保证金规定,是为了避免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责任时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十条中关于派遣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建立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日本劳动派遣法》限定劳动派遣期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韩国的上限为1年,法国上限规定为18个月,因而我国规定劳动派遣期为1年是合理的。第五十九条的则定则有助于促进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应尽的义务。因而,他们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劳动派遣条款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三大商会的指责是没有通理的。  

员工诉肯德基为何败诉  

针对该案原告为何一审败诉,徐延格的辩护律师时福茂认为,法庭没有对徐延格从1995年----2004年间与肯德基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徐延格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1996年---2000Ä由肯德基为其制作的《就业务工证》,以及员工登记表、上岗证、考勒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自1995年起就在肯德基工作一直延续至今。但是,东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上没有提及徐延格2004年5月前在肯德基工作的事实,其判决是在徐延格于2004年5月20日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事实基础上做出的。”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佟丽华律师认为,徐延格在要求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时代桥”公司并不了解,是基于肯德基“由时代桥代发工资、代缴保险”,以及肯德基“不签合同将予以辞退”等声明的情况下进行的。徐延格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才不得不签订该合同,并非出于自愿。“在这种情况下,与不了解的第三方签合同是不合理的。肯德基在签这个合同时,利用了雇主的优势地位,以辞退相威胁,因而也不合法。”这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肯德基所属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公共事务和政府关系副总裁王群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根本不存在胁迫的说法”,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肯德基公司在用人方面的制度,“员工不能因为你的意愿改变公司的制度”。王群说,肯德基少部分员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是合法的;肯德基与时代桥公司的合同、时代桥与徐延格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时代桥公司是妆京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劳务派遣专业公司,没有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规的问题。  

此次被起诉之后,肯德基公司意识到“更多员工希望与肯德基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此,王群表示,肯德基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如何让劳动派遣公司的员工成为正式员工”的问题。  

劳务派遣出现的社会背景  

王群解释说,“劳动派遣是2000年以前用工难问题催生的特殊劳动制度”。据王群介绍,在肯德基内部,只有徐延格所从事的货运工、搬运工这类体力性质的工种,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这样做的原因与社会曾经存社的体力劳动者供不应求有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很多北京人不愿意从事体力工作,而大批外地劳动者又不被允许进入北京市场。”王群说,因为政策问题,肯德基公司在当初招聘体力工时非常困难。因此,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寻找工人,是公司当初的一种用人方式。  

佟丽华认为,本案中的关键正是对于肯德基通过时代桥公司所进行的“劳务派遣”的性质认定。据了解,徐延格7月19日已经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受胁迫所签,属于无效合同。该申诉也已得到受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于8月15日开庭。  

佟丽华透露,在徐延格案之后,他们已经陆续接待了22个类似徐延格的肯德基员工,他们也都是在几年前已经与肯德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同样被肯德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转入时代桥公司。  

究竟是不是劳务派遣惹的祸  

“因为《劳动法》的欠缺致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造憾。”佟律师告诉记者,“我圆目前还没有规范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是一项空白。徐延格案件实际上涉及的不是徐延格一个劳动者,而是一个群体。”  

他说,“劳务派遣”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对企业来讲它可以降低招聘成本,使用人制度更加灵活,对劳动者来讲可以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劳务派遣”涉及到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西方的劳务派遣模式,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后由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面试和培训,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再在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工作。由此可见,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作为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在先,劳动者被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在后。  

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情形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实际用人单位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从顺序上看,这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由此会出现一系列的诸如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佟丽华说,现在当务之急不是简单地否定劳务派遣这种制度,而是要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规范起来。  

(2006年7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千万不要忘了呵,中国毕竟还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搞市场经济,但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情本很简单,工人进企业工作就是企业的职工,怎么能不承认呢?管你签不签合同;你请人干了活,就至少是你的临时工,就得根据其劳动付出给其报酬,这是一份应得的报酬。什么“劳务派遣”?无非是使资本主既剥削了工人,又对工人不负责任。为什么外国资本家敢于在中国的土地上玩弄这种诡计,而在“农民工状告肯德基”居然“败诉”,并还“引发争论”,中国工人怎么会得不到本国执政党、政府和工会组织及时而又有力的支持?我们的人民法院为什么就是不“对徐延格从1995—2004年间与肯德基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而任由外国资本家与本国资本家相相勾结玩弄的盘剥中国工人的诡计得逞?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允许这种不仅对资本主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还易导致“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故而对劳动者有百害无一利的用工方式存在?还让私人去开办什么“劳务派遣专业公司”?说穿了,不就是因为当今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人阶级处于一种无权化的弱势境地嘛!至于搞一个《劳动合同法》,对所谓“劳务派遣”作出种种规定,虽不能说全无必要,但绝不可能将工人阶级从无权化的弱势境地中解脱出来。  

 2007年3月19日 的《信息时报》有篇报道:  

广东的奴工调查真相  

     [核心提示]  湖南民工何秋生,过年前被非法中介骗到惠州黑工厂做奴工,在数十名彪形大汉昼夜监视下,他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稍有怠慢就被砖头暴打,遭受了长达一个月的非人折磨。大年初一,他逃到广州报警。警方随后捣毁了招工黑窝点。  

·数百工人被迫签下不平等合同,做事稍慢或稍有不从则被工头肆意殴打  

·    惠州市劳保局监察处处长到场坐镇处理,工厂被勒令停工  

湖南民工何秋生,过年前被非法中介骗到惠州黑工厂做奴工,在数十名彪形大汉昼夜监视下,他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稍有怠慢就被砖头暴打,遭受了长达一个月的非人折磨。大年初一,他逃到广州报警。警方随后捣毁了招工黑窝点。 2月22日 ,信息时报报道了这一恶劣事件。消息见报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近日,中央电视台七台《聚焦三农》栏目南下广州,与信息时报记者联合采访,前往惠州揭开黑工厂内幕。  

[寻址]出逃民工带路前往黑工厂  

 3月15日 中午时分,信息时报记者、中央电视台七台《聚焦三农》栏目记者一行赶往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联合调查黑砖厂事件。在奔波近三个小时后,记者一行在惠州市陈江镇见到了大年初一与何秋生一同逃出来的湖南岳阳民工文理忠的儿子文兴旺。  

当日,在广州开往惠州的中巴车上,共有8名民工被骗卖,何秋生与文理忠两人最早逃出工厂。回忆起当日见到父亲的一幕,文兴旺至今心有余悸。  

大年初一早上,留守陈江镇过年的文兴旺突然接到妹妹从家乡打来的长途电话,“爸被卖了,现在刚逃出来,快去医院门口接他!”“听到这句话,我头脑轰的一下,立刻赶往指定地点寻找父亲。文兴旺说,眼前情景令他振惊:“父亲全身上下又黑又脏,衣服破破烂烂活像一个乞丐。污七八糟的脸上,胡子足足有一寸长。眼睛凹陷而无神!”“兴旺……”父亲叫了我一声就再也哽咽着说不出话了!文兴旺说,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父亲在自己面前落泪。  

一年前,父亲与母亲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信。“想不到,他就在我们附近做工,而且遭遇了如此非人的折磨!”  

文兴旺的父亲文理忠已经近60岁,在被骗到黑工厂做苦工的一个月的时间里,每天没白没黑的拚命搬砖,稍微干得慢些就要被毒打。不堪屈辱的他与何秋生一起终于在大年初一逃离了这个地狱般的地方。  

文兴旺的妹妹文继惠了解到记者此行的目的后态度坚决,一定要加入记者一行前往黑工厂讨回父亲的血汗钱。  

工厂隐蔽打手分布路两旁  

 3月15日 下午2时左右,在何秋生的带领下,记者一行历尽曲折开始寻找黑工厂。因为逃离时受到过度惊吓,加上人生地不熟,何秋生已经无法准确的判断出行路线,一切只能凭零星、锁碎的记忆。车子驶到距离惠州西南部约30公里的潼侨镇境内,按照何秋生的讲述,厂子就是从大公路上直下后,进入一片荒地后才现身的。但是究竟哪个路口是可以转入工厂的小路,转入后行驶多久就是工厂?我们均不得而知。只好不停的在公路上来回打转,以期能唤起何秋生的记忆盲点。幸好我们雇请的当地的司机人熟路熟,在何秋生的指点下一点点的向目标靠近。  

下午近3时左右,何秋生终于确认了当时逃出的路口,全车的人都兴奋起来。从潼湖路一路驶下来,我们开始进入一条曲折漫长坑坑凹凹的泥土路。路上拖拉机、货运车频繁进出。飞扬的尘土中依稀可看见大大小小多个砖厂比比相邻,砖厂的规模均令人惊骇。陪同的司机告诉记者,这里准确的地点是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  

大约行驶了 5公里 左右,记者一行终于找到这个隐藏在偏僻的山坷崂里的黑工厂。  

工厂规模很大,面积至少达万余平米。虽然没有围墙,却三面环山,山下是恶臭的湖水,除了一条土路可以通向外界,再没有任何出路。用何秋生的话说,工厂老板的打手亲信没日没夜地分布在路的附近,想逃出去比登天还难。厂区内,除了十多座工棚外,数千平方米的空地里,满眼望去全是砖,每千余砖码成一堆,一排一排的并排排列着,足足有数千排。不时有大货车频繁出入,买砖,拉砖。  

与低矮的工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规模宏大的砖窑,绵延数公里围成一圈,每个砖窑设有二十个小窖洞,砖窖间挺起的大烟囱足足有 200米 高,肆意的放着浓烟。小窖洞的洞口很低,只有 1.5米 ,仅容一人拉着小车出入,窖洞内的面积最多不过20平米,却要容纳至少二万块砖和七八个轮流工作的工人,窖内的高温像火炉一样炙烤着每一个工人,却没有任何防护和降暑设施。  

[暗访]工棚闷热潮湿苍蝇成群  

当天下午4时左右,按照事先制定的详细计划,中央电视台记者、信息时报记者连带讨薪民工共计十人开始进入黑工厂暗访。为了确保安全,我们首先派遣三名身材较壮的男士扮成买砖的老板进入厂区谈判,以便进行暗中保护。何秋生则带着另外五人以讨薪的名义进厂引出老板。另有两人留在车上做接应。  

进入厂区,果然看到不少工头监视左右,何秋生小声说:“就是这些工头,只要看到人做事慢了,拎起砖头就砸上来了”。  

再次进入恶梦般的黑工厂,何秋生显得有些激动,也很紧张,不断地说,“你们要和我一起,不然他们会打死我的!”在他的强调下,记者一行也显得有些担心。何秋生带着记者径直走向厂区右侧的工棚。记者看到,所谓的工棚不过是用几片石棉瓦简单搭建起来的,瓦壁上千疮百孔。狭窄的工棚内,黑暗拥挤,没有灯,没有通风的设备,闷热而潮湿。屋内随意搭建着的几块木板就是床。工棚四周恶臭的湖水一阵阵袭来,乌黑的苍蝇成群的乱飞,不一会儿就铺满了墙壁。  

工人天天挨打满身伤口  

就是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记者见到了与何秋生同被骗来的8名工友中的另外一名湖南男子李景泉。暗黄的脸、破烂的衣衫,严重的营养不良加上高强度的劳动,人已经被催残得完全变了样。李景泉看到何秋生,显然很意外,当知道何秋生来讨工资时,刚刚还热情的脸立刻变了样,“最好不要乱说话,这里有很多带班的亲信的。”  

在记者的小声询问下,李景泉才悄悄说,“来这里二个多月,每天没日没夜地干活,才给了百把块钱”。李景泉说,他早就想走了,但是不敢走,在何秋生逃出去后,他先后被打了二次,打怕了!  

民工吴学松来自贵州毕节,是记者采访中碰到的干活时间最长的民工,足足有四个月。但他的命运比起何秋生等人也好不到哪去,一米七八的大高个,竟然也天天挨打。“打啊,开始两个人打,后来四个兄弟一起上!”吴学松指着自己后脚跟上裂开的伤口对记者说,“这里曾经缝了十多针呢”。干了四个月活,天天被罚款,一天拉不了两条砖就罚款,每次罚三十到五十不等,干到最后,不但没拿到钱,反而欠了厂里很多钱。干得还不够罚的多!  

记者询问间,一辆丰田轿车直驶入砖厂,车上走下一名中年男子,男子看上去格外壮实,矮胖的身子挺着“将军肚”。有工友悄悄告诉记者,这人是老板的弟弟,平时负责管厂。当记者上前搭话时,男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不是老板,是来这里拉土的,听人说这里发生事了,”说完扭头就走。边走还边指着旁边的工人威胁说:“不要乱说话,说话要负责任的!”  

数百人全都受骗黑中介  

记者了解到,工厂里大约有二三百个工人,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六十多岁。在被骗到工厂前,他们无一例外的受到黑中介天花乱缀的吹捧和“包吃包住,每天40~80元”的高薪资的承诺。但是进入工厂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不仅全部生活费用自理,而且每天要面对超负荷的繁重的工作量(每天至少拉完9000块砖),每天工作时间至少在十小时以上,没有周六和周日。更离谱的是,稍有不甚就会被毒打,被随意克扣工资。当工人不堪忍受企图离开时,工厂的监工就会出现,采用铁棍砖头等致命工具对工人进行暴打。在记者随机采访的多名工友中,无一不存在被虐打的现象。  

劳监介入讨回工钱  

8名工人遭受非人待遇,工厂里200多名外来工暗无天日的生活,看着暗访获取的第一手骇人听闻的资料,参与采访的记者都被震怒了。一定要报警!在记者一行的努力下,惠州市有关部门对黑工厂进行了查处,而何秋生等8名工人终于讨回了一点点血汗钱。  

没日没夜做了一个月  

最后他还得倒贴10元  

 3月16日 ,记者一行与惠州市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汇报了黑工厂的调查情况。有关人士在听明情况时格外吃惊:怎么会有这样的工厂?克扣工资还打人?最终,惠州市委市政府外事办立刻通知惠州市、惠城县、潼湖镇三级政府管理部门联合出动前往黑工厂进行调查。惠州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处长也亲自带领执法人员到场坐镇处理此事。  

没拿到工钱还得倒贴  

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何秋生、文理忠、文家伟、李景泉、吴学松等5名工人顺利结算了工资。但是结果却令人心酸:辛辛苦苦干了两个多月,5人中,拿到工资最高的不过600多元,最低的不仅没拿到钱还要倒贴10元。  

以何家伟为例,从 1月19日 至 3月15日 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以每1万砖得60元工钱计算,何家伟共计赚到1590元。在扣去生活借支164元、被褥费80元、每天10元的伙食费共560元、找工作时的车马费150元之后,他最后只拿到了636元工资。这就是他56天来起早贪黑干活、惨遭毒打、缺吃少睡的全部付出所得!  

但此时的何家伟脸上没有任何表情,对他来说,能够拿着这点钱尽快离开这个非人的地方已经是最大的幸运了。  

工人文理忠的结果更让人难以接受。因为“没有请假、没有做够3个月就私自离厂”,文理忠来厂里打工时的车马费300元必须如数归还厂方。加上伙食费等其他借支,干了一个月的他最终还要倒贴工厂10元。  

工厂的做法激怒了在场的每一个人,在执法人员的严厉责问下,厂方才勉强同意将5名工人的从广州前往惠州的车马费如数退回。在拿到钱的一刻,文理忠的女儿文继惠所说的话震憾着每一个人的心:“这就是我父亲辛苦一个月的血汗钱,200元。60多岁的父亲,没日没夜地干,就这么点了!”  

霸王合同欺倒文盲工人  

工厂为什么能理直气壮地只给工人这么点钱???厂时,厂方跟每一名工人都签了一份要命的合同。合同中注明:“工人自愿进厂后,因需车费和培训及其他杂用开支,如能做满半年的,不得扣任何费用。干不了两个月的工人必须支付厂方的车费开支!”  

正是这份合同,将何秋生等8名工人及其他200余名工友推向了深渊。但是,工人们为什么要签这份合同呢?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份合同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对此,何秋生等人无一例外地表示:他们不认识上面的字,厂方也没有将合同念给他们听,最重要的是这样的一份合同只有厂方一方持有,工人无权保留!  

单方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值得欣喜的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工厂与工人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首先,这份协议只是单方面的工人协议,厂方没有盖章。其次,用工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的劳动合同。签订这种私人制定的合同属非法用工。再次,厂方存在强制劳动行为是非法的。  

对话厂方  

砖厂老板只管赚钱,工人发多少工资他不知道,有没有工头打人他不知道。  

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记者终于见到了工厂老板,了解到工厂的真实面目。以下是惠州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执法人员与厂方管理人员的部分对话。  

执法人员:工厂是你管理的吗?  

砖厂负责人:我堂哥是法人代表,我负责全面管理。  

执法人员:工人一天工作多少钱?  

砖厂负责人:多劳多得,计件付钱。  

执法人员:一般干一个月多少钱?  

砖厂负责人:干得好的话有1500到2000元。  

执法人员:有没有扣什么费用?  

砖厂负责人:没有。  

执法人员:那何秋生他们被扣的工资是怎么回事?  

砖厂负责人:那我不清楚,是工头在给钱,说是他们借了生活费和车费。他们在这打工,还没结工资已经用去七八成了,当然要扣。  

执法人员:工人举报工头存在毒打工人的行为,你知道吗?  

砖厂负责人:不知道。  

执法人员:你身为厂方经营管理者,什么都不管,那你做什么?就管赚钱?  

砖厂负责人:这个没人跟我说,我也没看见,我怎么知道?  

执法人员:工人进场时每人交了500元的转场费,有这回事吗?  

砖厂负责人:我不知道。  

执法人员:有没有付转场费给中介?  

砖厂负责人:这是工头做的,工人都是他找的,我不知道。  

执法人员:作为厂领导应该经常过问工人的生活情况,不能让工头随意妄为,这个道理你不懂吗?  

砖厂负责人:我们每个月都开一两次会,强调过这个问题。  

执法人员:你们跟工人签了劳动协议吗?  

砖厂负责人:是工头和他们签的。  

执法人员:工头以什么身份签,他又不是法人代表。  

砖厂负责人:(沉默)  

执法人员:作为法人代表,招多少工人你不清楚,发多少工资你不知道,有没有签协议你也不关心,有没有工头打人你不知道,那你这个领导是怎么当的?  

砖厂负责人:(沉默)  

最终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这所名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树昌砖厂”的黑工厂存在“招工欺诈,克扣工人工资,侵犯工人权益、体罚工人,不兑现承诺”等种种问题,勒令其停工整改。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工厂的工人必须由企业法人招聘,工头作为代管者只是用工个体,而不是用工主体,工头应该将工资费用,用工原始记录交给企业法人。  

他们,过年前被“招工者”骗到了惠州的一家黑工厂。在那儿,他们被迫签定了一份单方面的不公平的合同,在那里,他们工作得比驴还累——每天必须完成定量的任务,要不然就得罚钱;吃得比猪还差——每天只有两顿饭,而且餐桌上还有不停飞舞的苍蝇。在工作中,稍稍慢一点就会被带工头暴打,在那儿遭受着非人折磨。记者在采访中,用镜头记录下他们的日常生活场景。  

砖工们每天的工作就是把两条长40多米的砖墙用人力车拉到窑洞里面,每条砖墙大约有4000多块砖头,一天就要完成近万块砖头的搬运,而且还要把砖在窑洞里砌好成墙。在他们居住的地方,是石棉围成的小房子。房子外面污水长流,里面是简单的木板床,周围的墙满是大洞小洞。这些砖工,日复一日地劳累着,他们不知道自己这么工作到底有多少钱,他们最清楚的是如果不完成工作任务要被罚多少钱。  

编辑点评  

岂能仅仅停工整改了事?  

“高薪”将人骗来,雇佣数十名彪形大汉昼夜监视强制劳动,工人做事稍慢或稍有不从肆意殴打,签定离奇苛刻“合同”肆意克扣工资,工作生活条件恶劣到猪狗不如——如果隐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恐怕很多人以为这是夏衍先生名篇《包身工》里面的场景。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场景并非历史旧幕,而是发生在21世纪广东惠州,是活生生的现实。  

关于黑工厂勾结黑中介欺诈招工,或者无视法律法规,肆意侵害工人权益,超时加班肆意克扣工资,工作生活条件恶劣等问题,这些年来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中时有所闻,但像这家工场这样“五毒俱全”,上述种种问题一样不少,甚至根本不把工人的基本人权当回事,动辄把工人往死里打,视工人为黑奴工场的存在,还是让笔者大为震惊。这哪里是现代社会的工场,分明是一座非法强制用工榨取工人血汗的魔窟,是奴隶社会时代黑奴工场在现代的重现!  

有这样工场的存在已经是令人震惊的了,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有工人现身说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惠州市有关部门对工场的处理,仅仅是停工整改!这是不是太轻描淡写了?即使是法律知识并不充分的笔者也知道,这家工场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执法人员所认定的存在“招工欺诈,克扣工人工资,侵犯工人权益、体罚工人,不兑现承诺”等种种问题,而是比这严重得多,别说严重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等法规,单是强制工人劳动,禁锢工人人身自由,肆意殴打工人等行为,已经是严重侵犯了工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是涉嫌刑事犯罪了。如此黑工场岂能还让它有存在的机会?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黑工场”存在?当地党、政、工会都干什么去了?不正是因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惨遭摧毁,工人阶级失去了做领导阶级的基础,才由主人沦变为“工奴”吗?如果将这样一种长期存在着类似这报道中所说的“黑工场”和“工奴”的社会再称为什么“社会主义”,那实在是对社会主义和人类理想最大羞辱!  

大量报刊已经揭示出来的、还有更多的未曾被揭示出来却客观地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资本奴役劳动的事实,再次证实了马克思的下列名言:“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就需要经受这种苦难。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末,资本来到世界,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8—829页。)至于那些奉行“新自由主义”的学阀政客们既无视现实,又竭力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劳动者在商品和社会财富创造过程或劳动过程中所有的地位就只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不可能成为企业或社会财富的主人”(《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第2期所载张曙光文),“工人是生产力的代表,但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是资本家而不是工人”(辛子陵《旗帜鲜明地反对极左借尸还魂的妖风》第4页),“所谓‘弱势群体’,一般也是落后生产力群体”(《中国改革》2006年第17期所载刘吉文)。他们的目的无非就是要根本否定工人阶级在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地位,这实际是要把工人打入社会生活的最底层,从而使他们能够遂其心愿地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实行“权贵资本主义”。  

由此可见,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被严重破坏,不再居于主体地位,所以,遭受着外国资本家、本国资本家和本国权贵资本家三重剥削与压迫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处于无权化的弱势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则无疑是劳资之问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更进一步剥夺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权力,或者说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事实上成为空文。

劳资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绝非社会主义的发明。近代英国法学家梅茵(Henry   Maine,1822----1888年)基于其所处时代近代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取代了往昔中世纪主仆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成为英国社会基础这样一种现实的感受,在1861年出版的名著《古代法》中说了一句脍名人口的话:“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社会的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之评论道:“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古代法》问世晚于《共产党宣言》十三年。恩格斯这里所谓《宣言》“已说过了”,系指《宣言》第一节所说的下列这些话: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元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总而言之,它用么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刹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而梅菌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并没有形成起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竟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在这样的过程中,“不得不把自己零星出卖的工人,象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也是一种商品,所以他们同样地受到竞争方面的一切变化的影响,受到市场方面的一切波动的影响”。工人们“不仅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奴隶,并且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厂主资产者本人的奴役。这种专制制度愈是公开地把发财致富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愈是可鄙、可恨和可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无产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并“把资本变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工人们不再“仅仅为增殖资本而生活,并且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共产党宣言》)。当然,正如毛泽东同志《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还存在着“不断地改进和变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底的,总是不能没有限度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的性质总还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可是在一定时期内,即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怎样“不断变革”或“改变”“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毛泽东同志充分注意到:“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而且破坏劳动纪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爷们。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故其指出:“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在这里,例如领导人员以普通劳动者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改进规章制度,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例如我们的国营企业,解放以后,一直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在这十年中间,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变化却是很大的。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很多工作。要领导者采取平等态度待人;一年、两年整一次风;进行大协作;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属于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也还在做“人与人的关系”这篇文章,只不过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毛泽东思想越来越背道而驰了。如从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来看,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在此后的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逐渐蜕化变质,把自己摆到雇主的地位,而将工人视为雇佣劳动者,剥夺他们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侵占他们的劳动成果,这就在实际上改变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被认定为劳动法令的“主体法”,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与休假、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监察、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当年制订《劳动法》,就经历过一场“劳动法是管理劳动的法律,还是保护劳动的法律”的争论。结果,《劳动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作了如下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现行劳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他们之间,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确立“用人单位”这个概念,说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用”与“被用”的关系。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及其主权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是以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对劳动者的使用权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已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由《劳动法》所规定的这种劳动关系同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相同的。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后来的许许多多劳动法律、法令都贯彻了这个精神,它们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具体之处会有不同,基本精神是没有区别的。这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在单位中代表国家担负主人责任,享有主人权利的主人地位没有了,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是如此,工人阶级从主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情况既然如此,《劳动法》以及种种劳动法令,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时候,所保护的已经只是雇佣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再是解放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的利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法度化了。此一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工人阶级既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阶级、又是公有制经济主人规定的否定,而以所谓“契约化”的方式重构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使工人处于只能出卖自身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地位,故其本质上等同于资本主义的法律。从此,当代中国的劳动者就只能是被资本拥有者用资金雇去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了,他们重新沦落到“仅仅为增殖资本而生活,并且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的境地。为了从理论上大肆鼓吹并予以论证这一制度层面上的重大“创新”,“著名”经济学家大力鼓吹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论,要使中国工人阶级成为自由劳动力大军,又力呼中国工人阶级必须“少一点主人意识,多一些打工观念”。更有人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传统之外,打造所谓具有现代意义的第四纲-------“资为劳纲”:“封建专制时代的驭人术,被包装成了源自西方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制度,被中国那些号称最先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老板们当成‘最完美、最优秀的企业员工培训读本’对员工进行洗脑。员工上千人、上万人、几十万人的大企业,人手一册,学习、讨论,装模做样地交流心得。此时此地,是21世纪中国;这场景,真让人觉得恐怖!”(刘健:《“资为劳纲”的时代来临》,载2004年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确乎是够令人“恐怖”的,在社会主义搞了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新生的资本家居然公开发放《没有任何借口》一书给员工,对他们进行“洗脑”式培训,要求被其雇佣的员工必须像木偶一样,“让你做什么就做什么”,“发给你的钱少了,你也不能有什么说的”;“希望所有的员工都乖乖的,没有借口地绝对服从”。好在我们今日的工人毕竟已有了相当的觉悟,并不畏惧于这种恐怖统治,而是指责这种做法实际是“奴隶主给奴隶戴上的精神枷锁”!(引见2004年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主流学者”、“精英人物”总是站在中外资本主立场上考虑问题,很少关注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如2005年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中国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说:“我们确实要关心低收入者,但是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工资提得太高,投资者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了,这样的话,我们打工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引见2005年11月9日《北京晨报》)这位李老爷要把中国工人的工资压得比越南工人还要低,从而大大提高中国商品的“竞争力”,把越南商品压倒,使中国外贸依存度高达78%!让中国纺织品出口,中国得利10%、外商得利90%,中国用八亿件衬衫去换人家一架飞机!让拿着如此低微工资的中国工人自己买不起衣服穿,使中国的消费内需总也起不来!但他就是不懂得“适度、渐进地涨工资,对我们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也是有好处的”。“我们不能永远在卖衬衫、卖鞋子等微利行业缠绵,在卖煤炭、卖木材、卖圣诞树等资源消耗型行业盘恒,而应该有志于在利润更高、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更小、生产方式更安全的高科技领域有所作为。可是,‘廉价劳动力优势’让投资者不愿更新技术、不愿投入研发,没有人工成本压力自然也就没有发展前进动力,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舒圣祥:《“涨工资”只会使工人失业吗?》,载2005年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并且,这位李老爷也不想想:越南工人的工资为什么那么低?那是外国资本家拿着中国商品的低价格去压越南压成的。我们自己喝别人的残羹,逼着越南也去喝别人的残羹!我们在世界上创造出来的这种恶性循环不仅给中国工人带来苦痛、给中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而且同时严重阻碍了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发展,成了国际垄断资本的帮凶!

在这种“主流”舆论的强力纵容下,《劳动法》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问题,其中有两个现象最值得注意:其一,一方面法律强令劳动者必须同其所在(受雇)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其所在单位又普遍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工人若要求签订合同,单位则不雇佣;即使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单位也常常以“减员增效”等各种借口令大批职工下岗,随意解雇职工,这使得合同等于废纸、法律形同虚设。工人劳动群众的被雇佣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也是难以合法的或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其二,形同卖身契的“霸王合同”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被雇者工资多少?何时支付?如此等等,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工人毫无发言权。更有甚者,有所谓“生死由之,听天由命”的规定,实质要求受雇者将其生存权利无条件地由雇佣者支配。至于规定工人必须缴纳押金、扣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安全责任自负等违法条款,更在许多私有企业所订劳动合同中普遍存在着。

当然,党、政府和工会也曾想到采取一些举措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几年前就曾建立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而在2005年7月19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八次会议上更审议了加强国家三方会议机构建设和筹备全国三方协调机制会议的方案。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在会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工会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要积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以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为切入点,以突玻难点为关健,以三方协调机制为依托,全力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切实可行的原则,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运作方式,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拓宽社会对话范围,使国家三方会议进一步适应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增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2005年7月20日《工人日报》相关报道)其实,有了所谓“三方”,便再没有工人阶级的主人地位可言了!不仅这种社会改良主义的“三方协调机制”遮掩的是从法律意义上实质性取消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事实,而且其本身也只是在实际生活中根本行不通的形式主义、花架子而已。

被重新剥夺掉生产资料公有权,又沦为除去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只好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已经是商品,但党和国家不公开承认。劳动力要在社会上去出卖,最初说要建立“劳力市场”,后来更正为“劳动力市场”,但也不认真建立。许多用人单位在门口出公告招工,种种条件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工人毫无发言权。各地普遍出现马路上的自发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直接见面,条件合适,就可成交,比较便当,倒受到雇佣双方的欢迎。但其中黑幕重重,骗子骗人,欺压人地生疏的求职者,使许多人上当吃亏。对这种自发市场,各地政府不予承认,禁止取缔,但屡禁不止。在这种自发市场中,人们可以看见劳动者在自己身上挂着出卖条件的纸牌,有如旧社会头上插着出卖草标的奴隶一般,是今日中国城市中一道令人心酸的、很不光彩的风景线。公家办的职业介绍所、招聘会、劳动力市场,收费高、手续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求职者好不容易进去,成败难卜,常常空忙无果。国家还容许私人开办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所等中介。许多乱收费、耍花招、骗人欺诈,常常把求职者介绍这边、介绍那边,奔来奔去,常不成功。不成功不退回所收费用。

体力劳动难卖,脑力劳动也难卖。大学生毕业后,普遍难找到工作,弄得应届毕业生不能安心完成学业,就急于去找门路,奔走于各地的招聘会之间。招聘会人山人海,各招聘单位条件苛刻,应聘者必须提供完美的应聘资料,梳妆打扮自身,陪着笑脸上门。学生的应聘成本极高,而仍常常无人接受。实在无人要,有的学生甚至愿意零工资受聘;或是接受试用,有的试用期一满就被辞退,给用人单位白干。有个别女大学生居然贴广告宣布:“如果能帮我找到工作,和你恋爱也无妨”!

凡此等等,无不表明所谓确立劳动关系,实际是建构起一种曾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斥责的“可鄙、可恨和可恶”的“专制制度”。这种历史的倒退带给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只能是巨大灾难。

二、公有制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

看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社全主义性质,当然首先要看其所有制是属于私有、还是公有,但同时还要看在这企业里,工人阶级能否当家作主。关于前者似能达成共识,故而我们在这里着重谈谈后者。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是,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为什么必须从“现实性”角度而不能仅仅从“抽象物”方面去体认和把握“人的本质”,乃是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历史活动,人们在生产劳动中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还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社会关系,也就是今人所谓劳动关系了。这种社会关系或劳动关系,对于了解、认识、理解人与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以及人类所推动着的人类自身历史之所以十分重要,乃是因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但“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相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随着新作战工具射击火器的发明,军队的整个内部组织就必然改变了,各个人借以组成军队并能成为军队行动的那些关系就改变了,各个军队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总之,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根根据1847年12月下半月所做的讲演写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363页。)这样,自从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所谓生产关系、劳动关系便实际上表现着的乃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阶段关系,诚如列宁所说:

    我们始终都要记住历史上社会划分阶为阶级这一基本事实。世界各国所有一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是这样向我们表明这种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常规和次序的:起初是无产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整个现代文明的欧洲都经过这个阶段,——奴隶制在两千年前占有完全统治的社会。世界上其余各洲的绝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这个阶段。在最落后的民族中,现在也还有奴隶制的痕迹,例如在非洲现时还可以找到奴隶制的设施。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段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做奴隶主。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则叫做奴隶。

    在历史上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奴隶制发展成农奴制。这时社会上基本上分为农奴主——地主和农奴制农民。人与人的关系的形式改变了。奴隶主把奴隶当做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农奴制的农民仍然遭受阶级压迫,处于依附地位,但农奴主——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而只有权占有农民的劳动并强迫他担任某种劳役。其实,大家知道,农奴制,特别是在俄国维持得最久,表现得最粗暴的农奴制,同奴隶制并没有什么区别。

    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随着货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从商品、商品交换、货币权力中间产生了资本权力。在十八世纪,更正确些说,从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世界各地发生了革命。农奴制在西欧各国被排挤掉了。这一点在俄国发生得最晚;俄国在1861年也发生了变革,结果一种社会形式被另一种社会形式所代替——农奴制被资本主义所代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划分仍然存在,同时保留着农奴制的各种遗迹和残余,但是阶级划分基本上具有另一种形式。

    资本占有者、土地占有者、工厂占有者在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中始终只占人口的极少数,他们支配着全部国民劳动,就是说,使全体劳动群众受其支配、压迫和剥削;这些劳动群众大多数是无产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全靠出卖双手、出卖劳动力来获得生产资料。在农奴制时代分散的和受压迫的农民,在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时候,一部分(大多数)变成无产者,一部分(少数)变成富裕农民,他们自己雇佣工人,成为农村资产阶级。(《论国家》(1919年7月11日),《列宁选集》第4卷,第45—47页)

当然,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都绝不会是永恒的,“一旦社会中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才在一定意义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却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刚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一直统治历史的客观的异己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在主要的方面和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这个根本飞跃的实现之时,就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共产主义——来临之日。

但这飞跃毕竟需要有个过程,要经历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

尽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共产主义即完全消灭私有制和实现阶级、政党、国家的消亡之实现为不懈的追求,渴求着早日实现“环球同此凉热”的社会理想,但他们又清醒地认识到这理想的实现是极不容易的。他们不仅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中了解到要实现那最高理想必须经历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而且,他们还从中国具体历史实际出发认识到在中国要实现那最高理想更需经历一个非常艰难的历程。早在未曾取得执政地位的1944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即已指出:“我们不是空想家,我们不能离开当前的实际条件。中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阶段,比起你们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很可能要晚相当长时间。”“中国当前实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是我们的近期目标。”(《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243、2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毛泽东仍把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第17页)作为一种动员奋斗目标。而为这些目标所做的种种努力,则只不过是毛泽东为领袖的共产党人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为实现那“环球同此凉热”的最高理想而做出的努力奋斗的必经过程。在这过程中,尽管中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中国毕竟生产力十分落后,如何解决发展生产力问题?毛泽东不仅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大大地获得发展。这样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条件。”(《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革命》,《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页。)而且,更明谓:“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而且必须打好。过去我们打的是上层建筑的仗,是建立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建立这些上层建筑干什么呢?就是要搞生产。搞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现在生产关系是改变了,就是要提高生产力。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同上书,第351页。)

在这样一个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与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坚实经济基础,以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相适应,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同志关系。元帅与士兵,都是同志;党和国家的领袖与普通掏粪工人,都是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劳动者。在这里,存在着社会分工的不同,但在同样都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这一本质性上并无任何贵贱高低之差异。当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这之间之关系也不是说就一成不变,永无问题存在了,相反地,正如毛泽东在《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所说:

    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底的,总是不能没有限度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的性质总还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可是在一定时期内,即所有制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有影响。

为了不使“劳动生产中”不得不有所改变的“人与人的关系”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性地直接影响,毛泽东点示道:“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在这里,例如领导人员以普通劳动者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改进规章制度,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为了不使经济生活领域中发生问题,他又进一步说“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都是实行‘一长制’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应当同资本主义企业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使我们同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地区别开来了。”他既不反对经济运营所必需的厂长(经理)运行机制的存在,更主张建立工人阶级通过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而使普通工人群众能够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过程之中,从而有效地保证厂长(经理)所行使的权力不致于发生异化的机制。毛泽东的设想曾转化为现实,如其本人在《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所总结的那样:“我们的国营企业,解放以后,一直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在这十年中间,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变化却是很大的。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文章,要领导者采取平等态度待人;一年、两年整一次风;实行大协作;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属于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

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通过“两参一改三结合”而能在真正公正、公平、平等基本上形成起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绝非是一位伟大诗人浪漫主义的幻思,而是确确实实地存在于上世纪50、60年代共和国社会生活实际之中。唯其如此,无论今日的人们会对那年代会作怎样的评判,但至少从道德价值评判意义上,人们还是不得不将上个世纪50—60年代称之为“纯洁的年代”、“火红的年代”、“激情燃烧的岁月”、“理想的时代”。然而,曾几何时,这一切似乎都黄花不再了。尽管西方经济学界的有识之士把中国的“鞍钢宪法”誉之为最具“后福特时代意义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尽管欧美人士把日本通过学习中国从古代到当代的文化而形成起来的一整套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方法等先称之为“G理论”、后又称之为“公司文化”(汉译“企业文化”),但在中国,却“抛却自家无尽藏,沿街托钵效乞儿”,将职工作为企业主人并化之为现实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竟被我们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和企业人士斥之为人类历史上最落后的管理制度。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工人只能自居于雇佣劳动者。于是,“少一点主人意识,多一些打工理念”便成为流行的“主流”话语,至于制度文化层面上,自毛泽东逝世以后,便迅即地发由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个人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管理者阶层持大股、享受高额年薪——……乃至于“国退民进”这样一种演变,使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逐渐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确立所谓劳动关系也就必然地会使工人阶级与公有企业的关系变质,即以契约化的方式将工人阶级由原来企业的主人翁沦变为雇佣劳动者了。不仅主人权利难以实现(工会难起作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同虚设即为一显例),而且甚至赖以生存的劳动岗位也朝不保夕,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在所谓“减员增效”名义下下岗失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4年8月10日的《人民日报》有篇报道:

        咸阳工程师陈星羽在街头擦皮鞋的事情在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成为各种媒体和网民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为此,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再调查一一

陈  星  羽  的  期  吩

本报记者  孟西安  王乐文

     8月7日,陈星羽来到广西南宁,与南宁银桥科技公司签订了工作意向书。陈星羽告

诉记者,这个公司开出的条件是:年薪10万元,当公司研究所所长,过户给他三室一厅住

房一套,妻子在公司内自由选择岗位工作,由企业承担其女儿大学毕业前的所有费用等,并

给他两个月的时间考虑。陈星羽说,虽然许多单位求才若渴的态度让他十分感动,但他对家

乡咸阳还是很有感情,实在没有办法,他才会远走高飞。

陈星羽的工作为何没解决

    陈星羽在街头擦皮鞋的事情被报道后,陕西省和咸阳市的领导也十分重视。陕西省省

长贾治邦批示:要妥善处理此事。咸阳市市委书记宋洪武、市长张立勇也要求有关部门一定

要采取几条切实措施,为陈星羽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做到人尽其才。咸阳市人事局召

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向陈星羽表示,人事部门将会在推荐按排工作、职称评定、档案保

管以及失业保险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但当初负责引进陈星羽的咸阳市科技局却认为,陈当

初在科技局所属的星火科技公司工作,既然公司早已倒闭,科技局没有任何义务为陈按排工

作。该局局长沈毛平对记者说,陈星羽只是个一般的科技人员,他也不是科技局引进来的,

现在科技局还有几十人的情况与陈星羽相同,如果解决了一个陈星羽的工作,更多的陈星羽

怎么办?

陈星羽到底是不是人才

    对于咸阳科技局的说法,记者又进行了调查。陈星羽1987年从北京工业学院飞行器工

程系导弹火箭发射专业毕业,分配到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下属的202所工作。

据陈本人提供的材料,他参与了3个全国重点科研项目的设计与研制,后来他又参与

领导了两项高技术产品的研制,并获得了全国星火计划优秀奖。

陈星羽告诉记者,他于1992年被咸阳市科技局作为人才引进到下属的星火科技公司工

作。对此,咸阳市科技局局长沈毛平予以否认,但当记者要求调阅当初调动陈星羽等人的有关文件时,被沈局长拒绝。记者采访到了当时负责招聘陈星羽的星火科技公司筹建人之一的郭瑞森,他说:“我当时看了市科委关于成立星火公司的文件,主要有:星火科技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属科委的星火计划办公室;星火公司的人员编制由科委报市编委申办;调入星火的人员,干部身份保持不变。”郭瑞森对沈毛平这种推诿的做法感到不解,他说:“如果当初不是科委调人,星火公司哪里有这个权限?”记者也看到陈星羽当初与咸阳市科委签定的合同上明白写道:保留陈的干部身份,保留陈的档案工资。

据郭瑞森介绍:“陈星羽在招聘中被录用后关系从中央所属科技研究单位调入咸阳市科

委星火办公室,后又根据经历、业务能力的考察,他被委任主管星火科技公司声能电的研制和开发,通过工作实践的考验,最后担任通讯设备厂厂长和厂技术总负责。星火公司于1995年倒闭,陈星羽说“主要原因是后来政策不允许政府机关办企业”。从此,陈星羽走上了漫长的找工作之路,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开始自谋职业,先是办了一个机电技术产业公司,接着又开了家饭店,最后选择了在街头擦皮鞋。

工程师擦皮鞋毕竟让人遗憾

    目前,围绕着陈星羽操皮鞋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有人认为,开始不能说政府对引进的人

才不重视,委派他担任厂长和技术总负责是证明;有人认为,对引进的人才要“适销对路”,

不一定非让他担任行政领导,更不能让“开火车的去赶驴”;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引进的

技术人才做好跟踪服务,不能一推了之,要善于为他们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

明才智。许多接受采访的人认为,在当前大讲重视人才、鼓励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

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感到遗憾。西部地区应该象咸阳市领导说的那样,尽快采取切实

可行的措施,使人才甚至每个人都做到人尽其才,而不要拘泥于陈星羽究竞是不是“引进来

的”,是否是“重点人才”和“一般人才”。……

陈星羽还算幸运,尽管他对家乡很有感情而又无法在家乡贡献自己的才智,却毕竟遇到了一个求才若渴的单位,能够在获得优厚待遇、没有物质生活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从事其专业工作了。至于普通工人群众,那就很难有这样的幸运,“说你行你就行,你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你行也不行”,让你下岗毫无商量!这就是成了雇佣劳动者的工人群众的命运。

看一篇报载资料:

干了30年,我还是临时工?

       342名临时工讨说法   一夜被辞退起争议

         本报记者  狄多华    实录生 周昌和

全国先进工王建仁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当时他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

2002年,景电管理局于一天之间清退342名“临时工”,但这些“临时工”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4年来,被清退的“临时工”们四处申诉,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案先后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在今年3月30日之前,甘肃三级法院也均不受理此案。3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但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判“临时工”们败诉。

近日,“临时工”们提出上诉,表示要将官司打到底。

工作20多年未签合同

1972年,刚初中毕业的王建仁就进入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工作,时年18岁。1999年,王建仁被评为甘肃省劳动模范,2000年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称号,成为景电管理局有史以来唯一一位出席全国劳动模范会议的代表。

2002年4月14日,王建仁与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进门后感觉气氛有些不对劲,一问才知道自己被清退了。“我在单位于了30年,怎么突然说清退就清退?”王建仁说,后来单位就让自己领清退补偿。

而作为正科级干部,胡秉伟的被清退则稍有不同。4月14日那天,正在工作的胡秉伟看到机电处一副处长带着一帮人过来。

“你被清退了。”

“为啥?”

“不为啥,没有犯错误,工作也很出色,就是被清退。”

时隔4年,胡秉伟仍清晰记得当时的对话。他1975年3月开始在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当潜水员,1991年后任管理局机电处三泵站站长。2002年被清退后,胡开一辆三轮车,在景泰县大街小巷拉客糊口。“一天挣15块钱左右。”他说,“我至今仍搞不涛楚为什么会被局里突然清退,事先没有听到任何清退的风声。”

与胡秉伟、王建仁一样,在同一天,共有342人被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经局党委2002年4月14日会议研究,确定对局属临时工予以清退。共清退计划内临时工282名、计划外临时工60名,总计342名。”甘肃景电管理局一份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文件中写道。

景泰恍力提灌工程是甘肃省最大的电力提灌工程,1969年一期工程动工,1972年建成试运转。在工程建设和试运转期间,因人员不足,招用了215名临时工。1975年工程管理处成立,经甘肃省劳动局和原省水电局批准继续沿用215名临时工,同时又继续招人,到1983年共使用计划外临时工286名。

1984年,经省劳动局和当时武威地区劳动部门批准,景电管理局前身水管处将286名计划外临时工转为计划内临时工,户粮关系不转,使用期限半年。但期满后,水管处继续沿用这286名计划内临时工,并一直没有和这些人签劳动合同,临时工们的工资也远低于正式职工。

“我们是执行省政府政策”

“我们完全是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甘肃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这是一次政策性清退。”他介绍了“临时工”的来源。

谁也没料到事情会在近20年后起变化。

1997年,甘肃省政府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发出60号文件,规定:“要分期分批对城镇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进行登记,凡适合安排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工种、岗位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对使用省内非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用工调节费。”

“接到省政府60号文后,管理局就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临时工50岁以后‘回乡’。”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副处长李茂田说。

一些被宣布“回乡”面临“回乡”的“临时工”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开始要求与景电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一些“临时工”不断找上级单位反映情况,2002年还去申请劳动仲裁。管理局不得不作出决策将所有“临时工”一天间全部清退。“把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签就违背了省政府文件。”景电管理局常年法律顾向刘勇说。

1998年,甘肃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发文要求清退“全省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包括省内农村劳动力、外省劳动力和离退休人员)”,但文件没有准确界定“临时工”概念,而文件要求清退工作最迟于当年年底完成。

诉至法院等了4年

54岁的李常明皮肤黝黑、壮实,在景电管哩局工作28年,直至2002年被清退。他作为清退临时工代表,4年来一直到处奔走呼喊。

2002年1月15日,李常明向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年4月10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予受理”。该仲裁决定书在4月18日送达当事人。

而此前4天,景电管理局将包括李常明在内的342名“临时工”全部清退。

李常明们开始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景泰县人民法院认为“现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裁定“不予受理”。此后,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又先后在两天内发出两份文号一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李常明开始了不断上访的历程,申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并两次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此间,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两度驳回“临时工”们的申诉,不予立案。三级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基本一致:即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

“我坚决不服!”李常明熟练地背出相关法律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6年3月15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再度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5天后,李常明等终于等来景泰县人民法院的审理,7月18日败诉。法院的理由和此前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致:超过申诉期限。

“目前我们已上诉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毫无疑问再次败诉!”李常明说,他至死也要打官司。

(2006年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无独有偶,2007年第3期《南风窗》上发表了哲沅等所撰报道:

被法律漏过的15个下岗者

叶青是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城研究所(下称“光机所”)的职工,今年38岁,在光机所已经工作将近20年,技师职称。然而,去年9月一份下岗通知书让他以及另外12人的命运遽然改变。不甘于残酷的现实,诉讼和上访成了叶青维权的终极途径。

但现实中,关于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救济,在法律层面几乎一片空白。专家们表示,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要等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台。

一朝下岗

叶青与他12名同事在光机所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无固定期限职工,大部分在这里工作20年以上,其中有四人工作了30多年。

1999年12月,光机所与他们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签订手续,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至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而在合同签订前,他们一直在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工作,合同签订后也继续在这里工作。2001年,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更名改制为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益公司”),但原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变更。

可事情在五年之后起了变化。

2006年8月,先是恒益公司以改革为名,要求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定为到2006年12月,以后每年或三年签订一次,并且限定要按照恒益公司尚在制订中的《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工作报酬,在办法没有通过之前,维持现有工作报酬不变。

这时,叶青等人认为是光机所在借改革的名义裁减老职工。于是,他们要求公司在岗位合同中写明:岗位合同不改变原聘用合同的约定,工作报酬仍按现有水平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但是恒益公司不同意,协商不成,自然拒签这份岗位合同。

2006年9月1日,恒益公司给他们发出了《职工下岗待聘通知书》,并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400元生活费。9月26日,上海光机所给他们补发了下岗通知。

“是不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损害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怀着这样质疑的他们也试图找过单位的领导,也试图通过中国科学院介入处理此事,可惜都没有结果。

叶青向记者算了一下帐,“我们的工资本来就很低,每月1000多元钱,多年来没有什么积蓄。现在每月拿400元钱,单位又不允许我们找工作,400元连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到。”

诉讼抗争

2006年9月30日,叶青等人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满心欢喜地盼望仲裁支持他们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是,该仲裁委以下岗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于2006年10月11日裁定不予受理。

在律师刘福元的建议下,叶青等人在2006年10月23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不久,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事人,告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原告撤诉,否则将驳回起诉。

“我们坚决不撤诉,法官表示很同情我们,但对我们说,他们也很为难,没有碰到这样的情况。”叶青很感慨。一个月后,12月1日,法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开庭。

刘福元很愤怒:“一起简单的人事争议纠纷,历经曲折,最终还是在法院不开应的情况下给驳回起诉。作为代理律师,我愤怒,是谁让劳动者求告无门。”

“我们已经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上诉。今年2月6日法院让双方到法院对情况做了了解,法院希望双方可以调解。”叶青告诉记者。

光机所的律师和叶青一行人坐在一起,由二审法院法官对这件事进行了解。了解之后,法官认为先不谈法律,先谈叶青等人现在实际的利益损失在哪里。

“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的利益得到保证,这是我们的态度。”叶青很坚决,他们的态度就是“合理合法就行”。

信访归来

在诉讼同时,叶青等人也计划着到北京上访。去年底,全国人大信访部门接待了他们。

最终,叶青等12人从北京带回一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介绍信,他们的问题被转交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并要求该部门,“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上海人大常委员的信访部门接待了叶青一行。叶青说,“他们也同情我们,说即便法院再驳回上诉,也不代表我们错了。”此外,该信访部门也明确了全国人大所开介绍信中“有关部门”指的是法院和人事局。

“但是两个部门都在推诿,而我们最大的胜算就是手头的人事聘用合同。”叶青说。

原聘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岗位合同只签到2006年12月31日,新签的合同只能一年一签或者三年一签。而且,岗位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依据是一个尚在制订中的文件,如何规定,如何制订都是未知数。

正是因为这二者最关键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叶青等人决心抗争到底。

等待法律

叶青的案件并不是单一出现的。据记者了解,上海有媒体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市场化运作的公司,还有高校改制,也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而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主要停留在信访和找关系上。因为事业单位自身改制或者其下属机构改制造成的人事争议成劳动争议,一页以来都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人事仲裁不受理,劳动诉讼被驳回。”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听说这个案例后也表示为难,因为据他了解,这样的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逐渐增多,毕竟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大势所趋。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也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没有积极参与协调,而司法部门又以法律的缺失回避问题的解决,“那当下,他们确实就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了”。

范战江表示,即将接受三审的《劳动合同法》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这也为不断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方案。尤其是今年列入立法计划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则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救济无门”的问题。

“如果信访也不能解决,那就只好等新法的实施。”

本来,即便搞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照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职工还是主人,劳动力不是商品。但现在要重新确立劳动关系了,搞全员合同制聘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于是,说你是“临时工”你就是临时工,说要辞退你,你就得卷铺盖走人。一切都由资本决定,一切都由老板等强势者说了算。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无论是普通劳动群众还是全国先进生产工,所从事的都只不过是雇佣劳动,哪里还有什么主人地位、主人权利可言?丧失了主人地位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求告无门”是最易经历的凄惨境遇。说什么“等新法的实施”,那“新法”(即《劳动合同法》)恢复得了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地位了吗?

三、关于公有制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和大搞群众性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问题。

在建立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贯彻平等、互助、合作的精神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后,怎样才能管理并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我们根据包括“鞍钢宪法”在内的建国六十年来的成功经验,重温毛泽东同志的相关论述,对此着重讲三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

现代社会化大工业生产,要求把工人阶级组织成为具有铁的纪律、千百万人听从一个人或者少数管理者指挥的产业大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代企业尽管是在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瓷料私人占有制矛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它同资本主义共同具有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特征。就相互具有共同处方面来说,要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我们就应该并且必须了解和研究、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管理企业的经验和教训。不过,既然我们是针对资本主义不可克服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固有矛盾才对之进行革命,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那末,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就必然会具有本质区别,我们也就不能、也不应当学习资本主义企业那些体现着资本主义本质特征、反映着资产阶级利益的管理制度与管理经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必须建立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因而也是最能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管理制度。并且,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责任就是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工人阶级是中国社会中最先进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而1949年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也充分说明,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蕴藏着无穷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艰苦奋斗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的核心是组织和调整好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企业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组成的。生产力是由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组成的。由于只有劳动者才能制造和改进生产工具,掌握和使用劳动资料,制造出产品,因而劳动者是生产力的首要的能动的要素。企业由生产力组成,企业必须有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工具,也必须有原材料等劳动对象,但决定性的是要有一支能够运用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经过生产、经营、管理制造出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完成整个生产过程的工人阶级队伍。构成企业主体的是作为活劳动的人,没有人的劳动,全部作为死劳动的生产资料不仅不会自发地变成任何新产品、不会产生一丝一毫新价值,而且在自然的时空环境中将会不断损耗,最终变成废物。所以,企业管理表面看似乎是对企业的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的管理,但其首先的、第一位的是对人的管理,是在管理好人的前提下,通过人去管理好物,使活劳动支配死劳动。企业管理的核心是组织和调整好企业各方面人员在劳动中的相互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发全体企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最充分地发挥工人阶级队伍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队伍的作用,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就首先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企业中,都有党的组织,都有占企业全体职工10-----20%、甚至更多的党员,企业的各级干部以及职工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大多是党员。每个党员在各自岗位上任劳任怨、埋头苦干,自觉地艰苦奋斗,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全体党员团结拚搏,结成强有力的战斗队伍,这就使得党这支队伍身就是企业斩关夺隘、不断发展、争取胜利的突击队。党坚持正确方向,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进行了正确领导,全体职工就有了主心骨;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见困难就上、遇荣誉就让,充分发挥先锋、榜样作用。这样就可组织起坚强的产业大军,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也就能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国有企业的党、政、工会的主要领导成员一般都是企业党委的成员。企业的重大问题首先提交党委会讨论,形成并作出党内决定,而凡属行政或关系着职工利益的事则作为党委建议提交厂长(经理)、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章程和职权作出决定。这对整个企业的正确决策和开展工作是有益的。这是党对企业实施政治领导的重要体现。正困为如此,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过一番探索、实践,我们明确社会主义企业必须由党组织统一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指出:“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都是实行‘一长制’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应当同资本主义企业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使我们同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地区别开来了。”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这个实质来说,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组织掌握企业领导大权,把企业全体职工团结起来,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就形成了企业中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局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得到了最主要的保障,也就能够管理并搞好公有企业。在这方面,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们有很多成功范例,积累了许多十分珍贵的经验。受到毛泽东同志高度赞誉的“鞍钢宪法”就是其中极其著名的一例。

二是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坚持政治挂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尽管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多少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但敢于并善于向一切内行的人们学习,更在实践中艰辛探索,从而走出了一条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政治关系,坚持政治挂帅,积极调发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大干社会主义,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经济建设的成功之路。

新中国刚刚成立,同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革命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实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需要相适应,就在全国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中开展了学习社会发展史的运动。通过学习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世界、劳动人民推动世界历史不断向前发展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动群众控诉旧社会剥削阶级和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工人阶级的压迫剥削,树立劳动光荣、剥前可耻和劳动人民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地位与作用的正确认识,引起了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转变,大大增强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民众当作主自觉性。正是这个教育运动,从思想上武装了整个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此后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以及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作用。

1950年,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威胁我国,党和国家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派遣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同时,针对当时社会上一部分人思想上存在的亲美、崇美、恐美情结,开展广泛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运动,充分阐明毛泽东同志关于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必须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敢于并善于同美帝国主义进行斗争的思想。这次教育,大大振奋了中国人民的精神,全国上下同仇敌忾,发愤图强,不仅为抗美援朝筑起思想上的钢铁长城,广大职工开展制定爱国公约和爱国主义劳动竞赛、捐献飞机大炮、志愿赴朝参战等活动,并且由精神变物质,使全国生产蒸蒸日上。“三年恢复”时期所以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建设发展成就,与此有着重要关联。

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业,一方面向工人阶级进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教育,提高职工群众团结、支持资本家守法经营,有利可图,以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则针对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五毒”行为,在职工群众中进行“究竟谁养活了谁”的大讨论,向工人阶级进行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使职工群众弄清社会阶级的剥削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实质,明确了是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养活剥削者,工人阶级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认识到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作用和任务,工人阶级要担负起领导阶级的责任、要发挥主人翁作用,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司令部,明确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血肉关系以及党的伟大、光荣、正确。这样的教育也同样地不仅为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为解决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所有制的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而且为所有制革命的和平进行以及这场革命中生产力的大发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毛泽东同志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发表了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1957年初,毛泽东同志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空前提高。从1957年开始开展了学习毛主席著作的运动,主要学习毛主席的哲学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毛主席有关于人生观和思想道德修养的著作。波澜壮阔的群众性学习运动,迎来了全社会亿万人民的思想大解放。哲学从哲学家的书斋中走向社会,成为群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锐利武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大破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谁物主义大发扬,群众们懂得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切要从实际出发,要实事求是;要善于抓主要矛盾;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搞主观主义;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人民,打击敌人;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而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在困难面前毫不动摇,奋斗不止;……一系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群众所掌握,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觉悟大提高,鼓起了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雄心壮志,形成起不计报酬、忘我劳动的共产主义风气,发扬“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的共产主义风格和大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广大职工敢想敢干,勇于创新,涌生出技术革新的丰硕成果。中国大成上出现了热火朝天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

从1949-----1959年的十年间,中国社会出现了改天换地的大变化。这十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永闪光辉的“火红的年代”、“激情然烧的岁月”。而“鞍钢宪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诞生的。

通过这十年的实践,毛泽东同志结合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真思考,科学总结,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如其指出:“一切革命的历史证明,并不是先有充分发展的生产力,然后才改造落后的生产关系,而是要首先造成舆论,进行革命,夺取政权,才有可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这样就为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先要改变生产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大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普遍规律。”“都是先把上层建筑改变了,生产关系搞好了,上了轨道了,才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为物质基础的增强准备条件。当然生产关系的革命,是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所引起的。但是,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在生产关系改变以后。”“资本主义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靠技术进步。社会主义提高劳动生产率靠技术加政治。”“提高劳动生产率,一靠物质技术,二靠文化教育,三靠政治思想工作。”“社会主义时期的思想改造是长期的。但是就一次思想改造来说,总有个开始,有个结束,就是说,总有个‘边’,不能没完没了。就整个思想改造战线来说,我们有不断的量变,也有不断的部分质变。总有一天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完全肃清了,这种思想改造的质变也完成了。那个时候,又会开始新的基础上的量变过程和部分质变过程。”“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这些充满着马克思主义智慧的教导,至今仍有价值意义。

由此可见,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坚持政治挂帅,对于搞好社会主义公有企业是十分重要的。

三是大搞群众性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两参一改三结合”之外,在那个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永闪光辉的“火红的年代”、“激情然烧的岁月”里,包括鞍钢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又都普遍开展过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这不仅是我们搞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而且也是我们处理社会主义社会里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先进者与落后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方法。

任何个人类社会群体都以其是非观念为座标,存在先进与落后之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由其极端自私自利的本质决定,在他们的先进者和落后者之间通行的是竞争原则,就是通过竞争使一些人失败乃至死亡,另一些人则胜利和取得统治。他们公认的是把人类社会等同于其他生物界而奉行的冷酷无情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所谓“丛林规则”。并且,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的这种竞争原则被强加于无产阶级。雇佣劳动完全建立在工人的自相竞争之上,不得不把自己零星出卖的工人们是为竞争分裂的群众同样受到竞争方面的一切变化的影响。工人越竞争,这种竞争就越被资产阶级利用,工人受剥削的程度也就越重。当较早觉悟的工人认识到为了同资产阶级作斗争需要团结和组织起来后,这种自发的工人组织由于工人的自由竞争而受到破坏。但资产阶级无意中所造成的无以抵抗的工业进步,又终于使工人通过联合而达到的革命团结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无产阶级的斗争因之而有了取得胜利的保证。历史已经证明:正是无产阶级摒弃竞争,实现团结,才会导致资产阶级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时,这也给予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以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就是无产阶级必须联合起来,必须阶级团结。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挣脱了资产阶级强加在自己身上的雇佣奴隶枷锁以后,无产阶级身上必然会蕴育起无穷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整个工人阶级基本利益一致,完全具备团结起来,尽可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但事物永远是不平衡的。只要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没有达到劳动已成为生活第一需要而仍然是艰苦的谋生手段的时候,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能力和态度就不可避免地会有先进、中间、落后之分的状态出现,也就总是需要正确处理这先进、中间、落后的关系,使之普遍提高。正因为如此,列宁才把1919年出现在苏联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称之为“伟大的创举”,给予其崇高评价:

    工人自己发起和组织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具有极大的意义。……这比推翻资产阶级更困难,更高大、更深刻、更有决定意义的变革的开端,因为这是战胜自身的保守、涣散和小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这是战胜万恶的资本主义遗留给工农的习惯。

列宁引当时《真理报》的报道说:“干起活来空前卖力和齐心。当工人、办事员、管理人员毫不吵闹地把四十普特重的客运机轮箍,象酷爱劳动的蚂蚁似的,把它滚往目的地的时候,心中油然产生了一种出自集体劳动的强烈的愉快感觉,并坚定了必胜的信心。”“工作完结时,在场的人都亲眼看到一种空前未有的情景:一百多个身子疲乏但眼睛里放射出愉快光芒的共产党员,唱起庄严的《国际歌》来庆祝带来的成功。”“据咯山铁路的同志说,他们的范例给人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们预料下一个星期六将有丈量的非党工人参加工作。……到处都有人说:‘昨天我不知道,不然我们也会做好准备,干它一场。’”“下星期我一定来”!这就是说共产党员、先进者的模范行动把广大非党群众,处于中间、甚至落后状态的普通群众感动了,带动了起来。这确乎是一个有着划时代意义的胜利,它证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组织成为统治阶级之后,是可以在先进者带动下培育自觉的新的劳动纪律、建立起新的劳动组织,从而创造出较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这也就是列宁所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破天荒第一次造成真正广泛地、真正大规模地运用竞赛的可能。”

中国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是从苏联那里学来的。革命根据地即已出现劳动竞赛活动,如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苏区公营企业中就根据毛泽东、刘少奇的建议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竞赛在党领导的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新中国成立后,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全国范围内更加热火朝天地开展了起来。

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竞赛,始终贯彻先进带动落后、共同提高的原则。1950年,毛泽东同志在向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致祝词时高度赞扬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物,是推动各方面人民事业胜利前进的骨干,是人民政府的可靠支柱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1956年,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上致祝词时说:“先进生产者是人类经济生活向前发展的先驱,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先驱。千百万劳动者在先进生产者带领下为消除落后而斗争,就是社会主义不断前进的一种动力。”他要求先进生产者不只要自己保持先进,而且要努力促进别人由落后达到先进。每个普通生产者应当向先进生产者学习,迅速地把一般的生产水产提高到先进分子的水平。刘少奇还于1955年在《全总生产部关于今后开展厂际竞赛的意见》上批示指出:“先进企业帮助落后企业赶上自己,同时力求自己更加进步。落后企业赶上先进企业者有奖,先进企业帮助落后企业赶上自己者也有奖,在先进水平上再有进步者更有奖。在这里不要说,尤其不要强调优胜劣败的话。”

1959年,全国总工会贯彻中共中央的决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向全国职工发出掀起增产节约新高潮的号召,各地各产业职工都投入增产节约劳动竞赛,出现了一个共产主义协作精神大发扬的形势。在“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先进思想的影响、带动下,职工们在生产中的协作自觉性不断提高,协作形式多种多样,协作范围日益广泛。在此基础上,1959年10月和1960年6月分别召开了工交、基建、财贸和文教、卫生两个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暨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简称“群英会”),一种“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见先进就学、见后进就帮”的先进行为到处出现,并发展成为“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帮后进、超先进”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这对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以至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等都有重大意义。

显然,中国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竞争有着本质区别。并且,我们通过这种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来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乃至将之视为“社会主义不断前进的一种动力”,与苏联兴办、建设和管理企业的办法也有很大不同。如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要改进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就要同突击现象作斗争,要按预定进度表均衡地工作,采用流水作业法,以及其他各种措施。”又说要“利用各种形式的工资制,反对平均主义”以“刺激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而毛泽东同志在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基础上,深入思考后发表了不同意见,他针对前者说:“社会主义竞赛就是要落后者赶上先进者,这是要经过突击才能达到的。”又针对后者指出:“开展竞赛,还是要靠精神起作用。……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产物,是工人群众们认识到在废除了私有制、消灭了资产阶级、不再有人剥削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努力搞好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必然有利了自己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才自觉开展起来的。如同只有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有可能出现“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一样,也只有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去除了工人群众身上被剥削被压迫的枷锁,有了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他们身上也才会具有自觉劳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基因。自然,只有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坚实的经济基础,“两参一改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等,才会成为我们搞好社会主义公有企业、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推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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