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毛主席批示的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
鞍钢宪法50年回顾:
―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大法
声明:出版纪念鞍钢宪法文集《鞍钢宪法50年回顾: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大法》,是纪念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集的选编者在筹备组配合下,已经收到几十篇文稿。其中部分重要文稿将陆续在相关网站上网发表(发表时在文稿开头注明“鞍钢宪法50年回顾”字样),单篇文稿允许其它网站转载,转载时需同时转载本声明。未经本文集选编者同意,这些上网发表的文稿不得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另行成集出版或发表,报刊杂志需选用的,要事先与本文集选编者取得联系,达成协议,否则将以侵权论处,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
本文集选编者联系人 李振城
手机号:130013454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转贴本文稿,需同时转贴上页声明的全部文字。
鞍钢宪法50年回顾:
鞍钢宪法的实质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在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纪念会上的发言
韩 西 雅
同志们:
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了。今天我们集会纪念,意义深远。
鞍钢宪法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逐步确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在国营企业管理中所产生的新经验和新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所开创的、具有重大历史指导意义的杰作和壮举。
具体地说是:
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就提出了“做工的劳动者管理政治、军事、产业,居于治人的地位”的原则。从此,在各个革命阶段中,都有职工民主管理的明确规定。建国以后,工人民主管理已经形成了法律制度。
在此基础上,1958年到1960年间,黑龙江省庆华工具厂和建华机械厂首创了“两参一改”的经验。“两参”是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一改”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首创了“三结合”的经验。“三结合”就是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中,实行领导干部、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相结合,协同研究,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后来又发展出企业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同设计单位、使用部门等“三结合”方式。
在此以前,鞍山钢铁公司是按照以一长制为主要特征的苏联“马钢宪法”管理的。此时,鞍钢摆脱了“马钢宪法”的影响,加强了党的领导,坚持了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
以上这些新鲜经验,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很快推广开来,形成轰轰烈烈的运动,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对于经过我们自己在建国10年来的实践中形成的这些新经验,1958年4月,中共中央在对黑龙江省委《关于企业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及实行业务改革的报告》批示认为: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是企业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的,应在具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加以推行。
毛泽东同志在1960年3月,对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同“马钢宪法”相对应地把鞍钢的经验称为“鞍钢宪法”,说“……这个报告,……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给予了高度肯定。
正是毛泽东同志以如此高昂语言的命名,鞍钢宪法在中国,以至人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诞生了。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鞍钢宪法不是少数“管理专家”或 “精英分子”在书斋里凭空“创新”出来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包括劳动知识分子在内的中国工人阶级群众,在富于革命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一次揭示。
鞍钢宪法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个成功经验、一个新型制度,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以至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和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酝育、焕发出了充沛的生机活力,意义重大。
但还必须指出的是:鞍钢宪法更重大的意义还远不限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经验,还要更远大得多。
鞍钢宪法更重大的意义之一是: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特征。
根据鞍钢宪法的规定,干部参加劳动,经常深入生产和职工的实际之中,了解真实情况,同职工平等、互助、合作,结合在一起,把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正确,陶冶掉特权思想,少犯官僚主义错误,防止公仆变主人这种偏向的出现。
根据鞍钢宪法的规定,职工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且使领导干部、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自觉自愿地实行三结合,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使职工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企业主人地位和权利有了具体内容,得到了确实保障;使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在实践中逐步缩小,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
根据鞍钢宪法的规定,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群众,提高职工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主人意识、从而把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动起来,使职工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体和主人。
鞍钢宪法所具有的这些内容,实质上就是使劳动者联合体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真正能够当家作主,使工人阶级的主人地位和权利有了制度保障,得到了确实实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特征。
鞍钢宪法的又一个重大意义是: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新实践、新探索、新经验和新的历史篇章。
社会主义的重大目标之一,就是消灭阶级剥削压迫,解放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建立人类有史以来最先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无法与之比拟的,由无产阶级专政,能够防止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权阶级,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个上层建筑。
鞍钢宪法中关于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领导干部、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三结合,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等的规定,都具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因素。实践下去,将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推进开辟前景,积累经验,意义重大。
毛泽东同志如此重视鞍钢宪法,正是因为以上三方面意义同他的一贯主张相吻合。
毛主席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三要素中,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建立以后,十分重视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关系的社会主义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不断变革、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党和行政必须建立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毛主席高度重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领域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就是“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
在鞍钢宪法诞生以后,毛主席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作过许多探索,提出过重大的论断,直至提出必须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发动文化大革命。毛主席还提出“要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党内党外都应当有这样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的政治局面,群众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发动起来的。”
今天,我们来纪念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就应当这样全面地、高度地来认识鞍钢宪法的伟大意义,把它看成是我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开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新篇章,是推进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伟大创举。
可惜的是近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演变。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被大大地削弱了;工人阶级又重新沦为被剥削的雇佣劳动者,主人地位丧失了。在此基础上,民主管理企业、人民管理国家,实际也就无从谈起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也已有了许多变化,但是,一些社会主义的重大原则的规定依然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等。
现在,首先应当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宪法的这些根本法规,力促实行国家宪法中的这些根本法规,决不容许违反、窜改、阉割或阳奉阴违。
在此基础上,一切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人们,应当进一步学习鞍钢宪法及其所体现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基本原理,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生动体现。我们就是要用体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这些基本原理原则武装起来,把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事业重新推向前进。
今天,我们深切怀念在毛主席领导下产生鞍钢宪法的那个时代。因为正是那个时代,中国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全体革命人民得到了解放,消灭了剥削压迫,当家作了主人,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努力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这是一个认真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时代,这是人类历史上空前少有的光明的毛泽东时代。
我们要同心协力,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继续前进,把中国重新推向更加宏伟壮观的毛泽东时代。这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2010年3月13日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