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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的政治目的与法治“理想”—— “贺卫方评析”专题综述

江帆 · 2011-07-10 · 来源: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贺卫方的政治目的与法治“理想”

—— “贺卫方评析”专题综述

前言:截止到2011年7月6日,“贺卫方评析”专栏有专题文章99篇,笔者试图把其中的一些文章进行一个简略地综述,希冀通过梳理贺卫方近几年的言行,能够相对较清晰地把他的“思维”呈现在读者面前。

一、     关于政治体制

2006年4月11日,水生发表《说说敢作而不敢当的“改革精英”——从厉以宁、张维迎到贺卫方》,文中道:“而于今年3月4日在北京西山杏林山庄召开的‘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上,……由此,一些‘改革精英’们的真实想法被大白于天下。其中尤其以北京大学的法学‘精英’贺卫方的发言最为“精彩”。贺卫方等人再次表现出这种‘改革精英’现象。”“贺卫方称,‘站在右边的人,遮遮掩掩、躲躲闪闪,甚至个别的时候畏畏缩缩,因为有些话亮不出来’,其实,‘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新闻自由,比如说这个国家的真正的民主,真正的个人的自由,整个国家的权利建立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的基础之上,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们现在想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我们说不得。……所以,我们现在尤其是体制改革这些年一直在推动,在座的前辈或者同辈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这个过程中都是艰辛甘苦的。’”(注:粗体为笔者所加。)“最为可笑的是,当这份‘新西山会议纪要’被披露以后,会议主办方却急急忙忙地公布了一份所谓正式的‘会议记要’,心虚地将贺卫方的这些讲话全部删去。”这就是“大名鼎鼎”的“西山会议”以及“声名远播”的“贺卫方言论”。在这番言论中,贺卫方清楚地表明了自己推动“政改”的目标,就是推翻共产党的执政,施行“多党制度”。而且他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没有注册,所以是非法的,总书记也是非法的”。

同天,还有署名张帆的文章《贺卫方的反动言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文中说:“在3月4日的‘西山会议’上贺卫方说:……‘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现在)‘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民法上的基础就是私有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下一步一定要推动私有化,土地真正的私有,而不是集体制度的方式’。”(注:粗体为笔者所加。)在分析贺卫方此番言论的目的时说:“贺卫方以上十分露骨的反动言论充分暴露了国内外反动势力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野心。这就是经济上包括土地在内,彻底实行私有化,政治上颠覆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

2006年5月27日,杨晓青发表《贺卫方的“司法独立”是要“抢夺”国家司法权力》,此文是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于2006年5月12日下午,在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研讨会”上的书面发言稿。杨教授说:“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的发言提出,共产党没有注册登记,是‘违法’;党、人大、政府等整个权力架构违反宪政,是严重的‘违法’;提出中国将来要走到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整个国家权力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等观点,其矛头直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全面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妄图推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翻党对政府、军队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如果按照贺卫方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就必然彻底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用西方所谓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取而代之。这已经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而是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贺卫方的发言决不是‘没什么力量’的‘书生之言’,他的这些观点是到处公开讲的,一贯的,上了高校的各种法学论坛,发表在各种法学期刊(包括一些核心期刊)等公开媒体上。法学界的很多学者也知道他背后有美国的背景,无人能把他怎样。他还被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多次请去演讲(贺卫方等人是“两高”聘请的顾问)。所以这些观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已经产生了广泛的、不可小视的、深刻的影响。”(注:粗体为笔者所加。)杨教授还说:“当然,他们的‘图穷匕首见’是不会成功的。党中央目前已批准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否定了‘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要求。这是非常正确、及时的。”并深刻地指出:“他(贺卫方)的思想和行为与共产党员的条件完全背离。这样的人在党内的作用只能是分裂党,搞乱党的思想;在法学界的作用只能是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误导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误导司法机关的干部,动摇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2006年6月13日,武兵发表文章《私有化的路走不通——再评贺卫方等人的谬论》,文章首先指出:“今年3月4日,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持,在北京西山杏林宾馆召开了‘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以下简称西山会议)。……他们把‘攻坚’的重点和目标放在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上,企图以‘台湾模式’即西方式的‘宪政’取而代之。同时他们还认为,要进一步摧毁国有经济,并实现土地私有化。会上北大教授贺卫方的发言很是猖狂和露骨,极具代表性。”文中分析了“私有化思潮的泛起与其对社会的严重毒害”,并列举了“苏东国家私有化的前车之覆值得借鉴”来作为有力的佐证。最后论述“私有化的路在我国走不通”时说:“第一,苏东各国的教训和新殖民主义的危险警告我们不能私有化。…… 第二,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公有制成功实践和辉煌成就昭示国人不允许私有化。……第三,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不允许私有化。……第四,共产党的性质不允许私有化。…… 第五,工人、农民与全国人民不允许私有化。”从而有力地驳斥了贺卫方的中国必须走“私有制”的歪理邪说。

2008年1月19日,闻马嘶发文《由贺卫方老师说开去》,说:“……包括贺卫方老师在内的很多法学大师在内,在研究法学的时候不自觉地把西方亚当斯密的经济理性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不喜欢提到西方法治的缺陷,几乎要帮西方的制度直接移植到我们的国家里。我是竭力反对的,首先西方国家的民主是精英贵族式的,包括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只是赋予人民选举的权利。这样的民主和自由是没有意义的,当今西方国家的自由只是为了金融资本向全球寻找新的市场的自由,脱离内容的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是没有意义的。就如贺卫方老师竭力提倡的新闻自由,我看真正运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发展媒体和新闻事业,那毫无疑问,最终肯定是有钱人的新闻,对于人民大众特别是在贫困线上挣扎的人民来说这样的自由也没有什么意义。”从而指出了贺卫方所谓的“司法独立”、“民主自由”是建构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在中国并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只不过是“要帮西方的制度直接移植到我们的国家里”。

2010年1月8日,左斗发文《鼓吹“法大于天”的目的是为推翻共产党做铺垫》。指出“至此我们真的明白了‘法比天大’的含义,就是法比共产党大”。(注:粗体为笔者所加。)

2010年11月10日,美华发表题为《贺卫方等暗渡陈仓赴挪威在首都机场被阻》,文中披露:“昨天上午,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南方报系特约撰稿人)和诺奖得主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在首都机场被警察阻止出境,两人出国理由是有英国签证去参加一项国际法学会议,但莫少平称警方出具的理由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文章还分析道:“挪威当局的无所忌惮对北京来说是个警示,西方利用刘某某大做文章固然是拙劣的政治操作,必须反击,但北京有关方面是否也要反躬自省:一、为何08宪章在中国有生存土壤,还有人给它浇肥施药?如若没有08宪章,西方给刘某颁奖的理由就自觉不够充分,这也是刘某某后来居上压过其他异见份子的重要原因。官方媒体,尤其在南方报系,提供版面给08宪章境内外联署人叫喊,包括李普、贺卫方、莫少平、徐友渔、梁文道、龙应台、龚小夏等等。私营媒体,如炎黄春秋编委会内就有杜光、李大同、杨继绳、周瑞金、秦晖、章诒和等与08宪章同声同气?……”

2011年5月6日,大众民主发表题为《贺卫方们难道在肯定文革?——剥下贺卫方们程序正义的皇帝新装》的文章,文中说:“而且,可笑的是,无论是贺卫方,还是李庄的辩护律师,围绕李庄案,都在大谈文革。法学精英不是自诩最讲法治精神吗,怎么面对一个司法案件不谈法律谈起政治来了呢?给一个正在进行的司法案件给以政治性的评价,这是谁家的法学精神?就是重庆的法庭太讲法治精神,把这些法学精英给惯的,在美国的法庭上,没有哪个律师敢给法官的审判行为给以政治评价,在中国重庆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同样没有哪个律师敢这么做。在被法律精英污蔑为不讲法治的重庆法庭上,法律精英们享受到了中外法庭都不会给以的权利。”“贺卫方说重庆大规模打黑反腐是疑似搞文革,这就让我更纳闷了。如果大规模打黑反腐就是在搞文革,那有几个地方的老百姓不欢迎大规模打黑反腐呢?按照贺卫方的逻辑推导,会得出老百姓欢迎文革的结论来。贺卫方,这么一再的说,难道不是在给文革翻案吗?至少,贺卫方这句对重庆的指责,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价文革。如果大规模打黑反腐就是搞文革,那么老百姓会支持还是反对文革呢?贺卫方敢站出来回答吗?”从而指出了贺卫方等利用“法治”的幌子给重庆的“打黑除恶”做“政治定性”——而且,这“定性”还是“文革”——的原则性错误。

二、     关于法治

2008年8月25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原发于《经济观察报》的文章《贺卫方反对司法民主化暴露其本质》,何教授在文章中说:“审判不能独立是司法沉疴,部分法官臣服于权力,放弃了抵制,与利益团体相互搀扶,惺惺相惜,与人民渐行渐远——这样的判断已成学界共识。我以为,症结在于法官的非职业化与司法的非民主化。”“……贺卫方教授提出,司法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他固持的意见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走司法职业化路线,以此实现司法独立。……我深深地以为,贺卫方教授错了。”“民主有多种形式,不能将民主简单地等同于代议制、普选制或政党轮替制。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诉讼并实质性地左右法院的判决,是民主的有效形式。”正是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表示赞同的“民众直接参与诉讼并实质性地左右法院的判决”,被贺卫方形容为“民众的狂欢”,更被其超越学术理论层面地批评为“文革遗风”。此文因此证明了贺卫方抛弃民主立场而追求的“司法独立”是比较虚幻的,甚至是别有其他目的的。

2009年6月28日,叶劲松发表文章《麻醉民众、对抗民意的司法独立论》,从“哲学”、“ 社会实践”和“历史事实”三方面论述了贺卫方所鼓吹的“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的“司法独立”的观点,在哲学、历史和未来的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说:“因此,贺文等的司法独立,如只是从方法论分析(暂不谈阶级问题),实际是他们脱离社会实际,只从意识、理性中去推演的结果。不以联系的观点,而以孤立的观点看待社会,看待司法,回避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对司法领域的影响和制约的现实,设想独立于社会的司法将演变出司法公正,从方法论上来讲是唯心主义的,因而是不现实的。”“……即经济基础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说明,企图独立于社会的司法独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从法律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的作用我们知道,司法不过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司法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阶级统治落实到实处的专门活动。所以,司法是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司法不会独立于统治阶级而中立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的源泉和土壤。反过来讲,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不会有司法公正。”“资产阶级宣传说司法机关是超阶级的、独立的、公正的、主持正义的国家机关,他们企图以此使劳动大众不要反抗资产阶级剥削压迫,而去寄希望于资产阶级司法机关出来‘主持正义’。另外,即使司法机关判决不利劳动大众,而司法独立之说也会辩解说,这是司法机关独立做出的,是正义的体现,你们劳动大众也应接受。总之,超阶级的司法独立的说法,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麻醉劳动大众的反抗意识的欺骗之说。”“由于经济基础决定包括法律、司法在内的上层建筑,所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虽然冠冕堂皇,但司法实践则是为资产阶级服务,欺压劳动人民。恩格斯就此指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实践与它的‘法治国’‘司法独立’等法律理论学说之间处于惊人的矛盾。”“因此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会有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大众通过民意等形式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斗争,并不能使司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正。但是,劳动大众积极通过民意等形式进行斗争,在不少情况下,能减轻司法不公的程度。因此,劳动大众不能放弃这同司法不公斗争的斗争形式。”

2010年1月9日,武定乾坤发文《关于重庆打黑中左右翼反响的一点思考》,文章说:“最近以来,贺本人在博客上和各种场合中大声批驳重庆打击黑律师事件,主张律师应该不受审判,司法应该独立、律师应该自由,殊不知今天的中国,司法若是‘独立’、律师一旦‘自由’在三角链条的操纵下,还会发生什么样更为可怕的黑恶事件?贺的主张,不正视和面对国内致命的现实问题,不理解人民的真实情感和需要,力图去营造一个空中楼阁顶多也就是缘木求鱼……”想阐述的是,如果司法真正“独立”于政府的管辖之外,律师一旦拥有可以不受法律制裁的“绝对的自由”,那司法与律师就将完全蜕变为资本、权贵的附属物,从而与民众成为没有任何调和余地的对立面。

同日,刘刚发文《江北法院小小的法槌在谁的头上重重的敲了一槌?》,文中列举了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刑拘以来,贺卫方在其博客发表的公开支持李庄、反对重庆打黑的博文目录,有诸如其转帖的“‘师洋律师’——《江北庭审随记》一文,恶毒谩骂江北司法机关”,还有“《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答行者问》,谩骂网民拥护重庆打黑是一群愚民”、“《 关于李庄案的社论》,对江北法院的判决表示‘痛心疾首’”等。

2010年1月10日,SXSDQ发文章《贺先生的不能自洽》,在文章中说:“我一直以为,政治家与律师的角色就是不能相洽的。……结论,所谓反对派政治家与律师的角色,你必须放弃一样,再说白点,就是自由与财富,你必须放弃一样,你不能一面痛骂这个制度,一面在这个制度上寄生。”“可是人心不足啊,鱼和熊掌都想兼得,或者,自己也算不清鱼和熊掌哪个营养更为丰富。于是,有的人就犹犹豫豫,关键时刻就玩起了大变脸,能捞时则以法律名义大捞特捞,一旦败露马上摇身一变,彻底否认这个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一个华丽转身,就从律师变成了反对派政治家,从这个制度上寄生的虫子变成抗议这个制度的英雄。这是一些律师的逻辑和实践的双重不能自洽。”“当年我是贺先生最早的一批粉丝,”“所以,贺先生,用退党来证明你的逻辑和你的实践是自洽的吧,虽然晚了点,但总归是自己退党的,我虽然年龄已长,不会再像当年一样仰慕你的学问了,但总还会像当年一样敬重你的人格的,顶多看您学问不合时宜而已,如果您一直呆在那个‘非法组织’里不走,怎么让我们相信你不是‘非法组织’一伙儿的呢?怎样让我们保持敬仰呢”。深刻地指出了贺卫方在“法学家”的盛名之下,还同时扮演着“反对派政治家”的荒诞与悖论。并讽刺了贺卫方一边质疑着共产党的“非法”性,一边却又以共产党员身份自居的自相矛盾与“不能自洽”。

同日,叶劲松发文《即使李庄未造假也不同情他》,文中极其深刻地揭示了贺卫方们所追求的“律师的正义”其实质不过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已,他们的唯一目的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为给钱财的富有的‘当事人的利益服务’来行事”,也因此而抛“自然正义”于不顾。叶劲松说:“李庄案发后,不少法律界人士站出来为李庄辩护。而这些辩护更坚定了我对李庄等人的认识。一位名叫徐石的律师,为了声援李庄,写下了题为《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的文章,其中说‘律师是干什么的?一言以蔽之:吃法律饭的。拿人钱财,运用娴熟的法律和雄辩术,替人消灾。……在一场纯竞赛的诉讼中,律师追求的就是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特别提出,希望通过努力,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律师这个行业有更加理性的理解,不应将律师定义为正义的守护者,而应该认识到,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声援李庄的徐石和贺卫方等人,无意间透露了他们这些大律师、法学教授,为何只为富人服务而漠视普通民众的原因:他们不是基于‘自然正义’,不是作为‘正义的守护者’而行事,而是基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为给钱财的富有的‘当事人的利益服务’来行事。”“这些大律师总热哀于为有钱人消灾,因为他能从有钱人那儿拿到大量钱财。普通民众遭遇太多的不公正,为这些民众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例如被欠薪的民工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得尘肺的工人应享受的工伤治疗权利)是符合‘自然正义’的,大律师们对这些工人冷漠,他们不去为这些工人消灾。我们的社会经验(徐石律师的文章和贺卫方的讲话更证实了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因为这些工人拿不出什么钱财,律师们是不会为他们消灾的,是不会为他们服务的。”“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没有钱的民众享受不到律师们的法律服务,这种状况被说成是合法的。工人们在讨薪、争取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应享有权利时,工人们不仅要临资本家的打手们武力杀伤,还要面临资本家聘用的文丐——律师们的‘法律和雄辩术’的杀伤。这些律师们通过他们‘法律和雄辩术’来阻碍工人应有权利的获得。因此,不管是打手们,还是资本家聘用的文丐——律师们,都是资本家们维护其靠残酷地剥削压迫工人大众而攫取的利益的走狗、工具。资本家聘用的律师们、打手们,不过是资产阶级对付工人大众的文、武工具。因此,一般来说,资本家们聘用的律师,是作为劳苦大众的敌对力量出现的。” (注:粗体为笔者所加。)

2010年1月15日,叶劲松再次发表题为《贺卫方的双重标准及与民众的对立》的文章,批驳了贺卫方为反对而反对地攻击重庆“打黑”与他所遵循的西方法治的自相矛盾与他的中美双重标准的荒诞不经。文中说:“美国政府在国内以反恐为名义,实施了不少侵犯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为,甚至未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就与几家电信公司勾结,对民众大搞通讯窃听。对此,美国民众反对声四起,认为美国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由和人权。而美国政府高官纷纷出来辩解,说这是出于反恐大局的需要,希望民众理解、支持。这是美国版的、要求广大民众‘服务大局’论。但贺卫方等鼓吹向西方法治接轨的所谓精英们,当时沒有人站出来批判美国的上述行为践踏法治、践踏人权,没人出来指责美国违反程序正义,沒有人站出来批判这美国版的‘服务大局’论,沒有人站出来说:侵犯民众自由、人权却要求广大民众‘服务大局’,这样的所谓‘反恐’实在是难逃‘黑打’的嫌疑。而当重庆打黑时,重庆司法局长在一较小范围,对律师说了要‘服务大局’,贺卫方等精英就大加攻击,说‘当律师也被要求“服务大局”,这样的所谓“打黑”实在是难逃“黑打”的嫌疑’。”“ 事实证明,鼓吹西方法治的所谓精英们,他们用双重标准对待美国的行为和重庆的打黑行为。他们对美国显得很哈巴,很温顺,在国内则有狂吠。另外,事实还证明,这些所谓精英们与普通民众在对事情的认识上,常出现对立。他们不仅与国内民众认识不同,与美国民众认识也不同。精英们不仅在重庆打黑问题上,与国内普通民众对立;在美国以反恐为名义实施的侵犯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为上,也与美国普通民众对立:美国普通民众反对美国侵犯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为,而这些精英不反对。当然,他们的吠与不吠,以及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对立,是由他们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文丐、哈巴的实质决定的。这就是平时爱在民众面前做出像模像样状的所谓精英,也就是民众所称的砖家、叫兽。”

2010年1月26日,叶劲松继续发表题为《贺卫方辩护的虚弱及其法治观的虚伪》的文章,是对贺卫方“也可算是对我的《贺卫方的双重标准及与民众的对立》的批驳,贺卫方进行的自我辩护”的反批驳,从而进一步揭露了“与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经济现实相隔离的、孤立的谈论法治、司法,是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它可能会找出治标的方法(但是否能在现实中严格执行却不知道),却不能解决劳动大众经济受剝削,政治、司法上受压迫的社会问题。另外贺卫方等脱离社会阶级、阶级剝削谈司法独立、正义,还散布着这样一个幻想:虽然贫富悬殊不断加剧,劳动大众地位低下,但真正的司法独立能超越这一切,保证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可惜,这样的法治或司法在现实中没有出现过,也不会出现。只有消灭产生剝削、产生贫富悬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消灭贫富悬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法治,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

叶劲松2010年2月8日发表题为《给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学观点的同学》的文章,阐述了贺卫方等西方法治拥趸所标榜的“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的超阶级性与虚伪性。他说:“法既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那么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指导下的法官审判,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就只可能偏向统治阶级,不可能是‘居中’的。这就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卡特所说,美国‘几乎所有的囚徒,都出身于无权者和穷人的行列。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的原因;也是美国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德肖茨所说:‘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美〕德肖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11页)的原因。‘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这话可推而广之,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都表现出不诚实和欺骗。代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总是以超阶级的‘中立’、‘居中’面目出现来骗人。因为号称全民意志的法律,却代表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利益、意志的真相,是见不得人的,是不能公开的。资产阶级如诚实、坦白地说他们的法律为自己利益服务,他们的这个法律的社会信誉将不复存在。他们只能以超阶级的样子来遮掩其法的阶级实质,他们只有大谈‘中立’、‘居中’、‘公正’等漂亮话来欺骗劳动大众。”

2011年4月11日,江帆发表文章《贺卫方的冷如冰铁与孔庆东的义愤填膺》,是对贺卫方发表于《南都周刊》的文章《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么?》的驳斥。贺卫方在这篇文章中,把民众呼唤正义地审判涉嫌故意杀人的药家鑫的声音污蔑为“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并公开呼吁药家鑫一案可以考虑作为“废除死刑”的发轫。在文中说:“好在孔教授不是‘君无戏言’的‘九五之尊’,也不是如贺教授这般一句话就可以改变法制改革进程的法律专家,他不过是有些侠义心肠的中文系学者,说出这样的话来,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并不会造成什么客观上的伤害,也并不会让中国的法律,就此又开始‘株连九族’。(注:孔教授只说过‘满门抄斩’,与贺教授的‘株连九’,还是有比较大的本质的区别的。学法律出身的贺教授于此,少了些不该少的实事求是的学者之风。)而且,在这样大是大非的案件面前,只斤斤于字面文字的得失,也不是什么学者之风,不过是别有目的之小人惯用的伎俩而已。所谓‘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素以研究法律为生的贺教授,恐怕对孔教授这番能代表一些我等草民的,也许还能代表些人类社会所包含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的话语,能有一点反省,能多思考思考孔教授‘严肃的法律’所包涵的深刻内容。当然,也希望贺教授还能知道,在我这般草民的心中的一些所想,那就是:死刑的存在,其实是让这社会更公平,因为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不废除死刑,不应该只是你们几位精英就说了算的,而恰恰应是‘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来全体人民公决之。所以,我很敬佩贺教授改革司法的勇气,对您的目的,还是那句,实在是不能苟同之。”

2010年4月12日,江帆再次发表题为《恳请贺卫方教授以“妨碍司法公正”起诉南方某报》的文章,文中引用了张显揭露南方某报以“取缔死刑”为幌子游说张妙代理人“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的微博原文,因此对标榜“司法公正”的贺卫方“恳求”道:“……能代为帮助我们,向法院起诉南方某报或许已经构成的‘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吗?因为您是赫赫有名的法律专家啊,也只有您能影响到法律改革的进程和有这力挽狂澜的力量。您也可以因此与他们那群别有用心之人划清界限,来继续做您的冷然超越于一切物外的‘法律专家’啊。如果,您不愿意做,那您这样的不站在我等普通老百姓立场的法律专家,我们不要也罢。因为您所代表的法律,既然不能为普通百姓服务,那就只剩下为权贵精英谋利益,我们唾弃您这样的法律专家。”“最后,再一次恳请贺卫方教授代表全国人民起诉南方某报,如果您想继续在老百姓心中维持您的高高在上的‘法律专家’的头衔的话。”

2011年4月14日,刘仰发表文章《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是刘仰先生对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的作为一个客观的学者的探讨式回应。刘仰先生在文中说:“那么,贺卫方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又说了些什么呢?我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我明白了一个问题:他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我们’,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贺卫方在公开信中多次提到重庆司法机关的‘刑求’、‘威逼利诱’,但是,贺教授用的却是‘可能’、‘如果’这样不确定的字眼。贺教授从事法律,应该知道,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讲证据,贺教授的‘可能’、‘如果’又有多少可信程度呢?如果不能将猜测和假设落实了,贺教授在‘可能’、‘如果’后面写的一大段对审理的质疑又有什么意义?也是,只是对‘我们’今后能否逃避法律制裁有意义吧?”“贺卫方的这封公开信,充满了偏见,因而处处显得自相矛盾。贺教授可能以为,凭着自己的身份,登高一呼,就能认定重庆打黑除恶都是‘非法的’。我觉得,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吴邦国说:“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真是触目惊心!不打不行,不得了啊!同志们做了很多工作,这是有风险的,很不容易。看了之后惊心动魄。从全国来看,重庆的黑恶势力还不一定是最厉害的,看来其他一些地方也要‘打黑’,不打不行!”“贺卫方教授别再为黑恶势力辩护了,别再给中国社会尚存的社会正义抹黑了,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最多如你自己所说,只能在你‘心中’。如果把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变成现实,中国社会将遍地都是黑社会。”

2011年4月15日,江帆发表《浅析贺卫方攻击重庆打黑的“公开信”》,是对贺卫方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的批驳。文中说:“我们大家对贺卫方教授的身份的界定,想来是没有多少异议的,那就是‘法学专家’。而他对法律的主张,我们也大概知道,就‘“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改革的目的,他也早就说得清楚明白,是‘司法独立’。可是,他的‘司法独立’,草民不得不指出,这‘独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独立’;是高于国体、政体,高于所有国家机器,不受任何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独立’;是主题先行的“独立”。也就是说,他要把法律,打造成悬挂在中国国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及解释者,就是他们那群所谓的‘法学家’。”

2011年4月19日,徐汉成发表文章《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评贺卫方致重庆的公开信》,说:“虽然,在这份所谓的《公开信》信中,贺先生可谓是绞尽脑汁,用尽了心机,但是,笔者之所以说贺先生的《公开信》是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是因为近些年来,国家的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任其发展,不仅使老百姓生灵涂炭,则将严重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危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重庆,不仅赢得了重庆市民的广泛支持,也赢得了全国人民的广泛支持,而在贺先生眼中则是‘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如果按照贺先生的‘心中的那份理想’不仅殃民,而且祸国!”

2011年4月19日,寒梅冬雪发文,《也说贺卫方的“理性”与“群众狂欢”》,在文中说:“贺卫方追求‘司法独立’。 但‘独立一词在这里该如何定义?”“世界上没有‘完全独立’的事。这是哲学认识,读书读到贺卫方那种地位的,不可能连这个都不懂。因此,任何事物都不可能真空状完全独立,一定有所依附的‘源’。贺卫方的一个误区是不说‘源’,只说所呈现‘现象。”“说到底,无论东西方,司法无论追溯到哪里,都明确的指明一点:司法可以独立于权力,但司法绝不能独立于‘民’,这是司法独立必须的先决条件。没有‘民’,司法有什么必要存在?如果司法既独立于权,又独立于民,那司法本身就是专制独裁。”“‘群众狂欢’一个人死去,贺卫方失望了。如果一个人理性的杀了人,贺卫方会不会为这个人的‘理性’赞扬?”

2011年4月25日,cnx007发表题为《法治中国的第一要点——对贺卫方的公开信的批判》的文章,文中指出:“黑恶势力不是靠嘴就能吹跑的, 也不是靠程序就能打败的,而是要靠政府的立场。如果政府站在群众一边,共同打击黑恶势力,那黑恶势力就会渐渐消失,如果政府站在黑恶势力一边,包庇黑恶势力,容忍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将会把政府官员玩于股掌之中,法治中国也是黄粱一梦而已。”“所以,法治中国的第一要点,既不是程序正义,也不是对黑恶势力的容忍态度,而是立场问题。法治站在人民群众一边,法治中国就会实现,站在黑恶势力一边,法治中国就是过眼云烟。”因此证明了贺卫方所坚持的“程序正义”,是脱离大众与政府立场的,往严重里说,就是为了给重庆那些被打击的黑恶势力找到开脱的依据。

2011年5月7日,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发表《“法律人”为什么会有反民主倾向?》,文中分析了“为什么传统法学理论中会存在这么多从根本上反科学、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内容”,“答案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毋庸讳言,这些观念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法律职业本身能够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群体,一定跟这个群体的利益有密切关联的’。”文中说:“正是因为法律人在习惯和爱好上属于贵族,所以总是‘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这种本性不仅使‘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同时也‘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如果说力图通过排斥民众参与司法的职业化来消除司法不公近似痴人说梦的话,那么期翼通过‘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来克服这些源于法律人‘心灵深处’,由法律人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学理念中反民主倾向,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了!”因此揭示了贺卫方所提倡的“司法独立”等的虚伪性和不可操作性。

2011年5月7日,陈忠林教授还发表了一篇旧文《2008年,陈忠林激辩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人民化还是精英化》,文章前面有简短的背景介绍,其中有:为此,本报在重庆大学组织“观察家论坛”,邀请陈忠林教授与贺卫方教授就“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当面切磋,现场气氛极其热烈。现将对话内容整理发表,以飨读者。时间:2008年10月5日地点:重庆大学对话: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整理:新望、马国川。陈教授的观点主要集中为:“在中国必须搞法治,中国法治必须向前走,以及司法应当职业化等问题上,我与贺卫方老师并没有分歧。我们的分歧集中在于:一、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否应该立足中国实际;二、中国的司法人员是否应当遵守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即司法人员的业务教育是否应当与良心教育相结合;三、我们的司法是否应当允许民众有序参与,即司法职业化是否应当与民主化相结合。我认为,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使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长期不能满足人民的期待。”“近十年来,我强调法律人的职业教育必须与良心教育相结合,就是强调我们法律人在理解、适用法律时,首先要坚持做人的基本道理,不能昧良心,不能黑良心;坚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明文规定的原则: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履行职责。”“贺卫方老师说,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绝不来自常识、常理、常情,那么,请以任何一个条文为例说明:离开了常识、常理、常情,这个法律条文还可能有具体的含义。”“一种老百姓看不懂的法典、一套老百姓看不懂的司法制度真的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吗?这不能不让我想起现代刑法学一代宗师贝卡利亚的名言:如果法律是用一种人民看不懂的语言写成的,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私人财产。”“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第一,如果多数人真要暴政,没有任何办法可以防止。第二,就法治而言,要想防止多数人暴政,只有一个办法:这就是在执行、适用法律的时候,必须坚持以理释法,让有理的人走遍天下,让无理的人寸步难行。只有让人们和平相处的常识、让人类结成社会的常理、让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常情成为我们法治维护的核心价值,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时,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才有可能。”“但问题是:审判公开也好,判决书公开也好,新闻监督也好,普通民众什么来监督呢?除了常识、常理、常情外,难道要他们用‘法学家都不懂’法典为依据,以让有几十年专业经历都糊涂的主流法学观点为标准来判断、来监督吗?”“再次强调,我不反对法律职业化。但是,我坚决反对与司法民主化相悖离的职业化,坚决反对将司法机关推到人民对立面的职业化,坚决反对那种将少数人的意志(“主流法学家”的见解)强加给普通民众的职业化!因为这根本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而完全可能是地地道道的法西斯专制!””“中国法治,包括司法的职业化,当然必须向前走。但是,如果不对‘讲法可以不讲理’的传统法治理论进行根本变革,如果不把法治的基础建立在与普通民众相通的常识、常理、常情之上,如果不以天理良心作为法律人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这种‘法治’一定是死路一条。这一点,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中国法治一定向人民认同的方向前进,我对此充满信心。”也就是通过这些言之有据、立足于中国现实与民众的观点,有力地驳斥了贺卫方所主导的法治“精英化”等反向言论。

2011年5月11日,宋鲁郑发表题为《贺卫方——你算什么法律人士?》,文章严厉驳斥了贺卫方的“律师只管自身利益,而应当忽略法律与道德”的荒谬言论。文中说:“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日举行的首届律师论坛上,炮轰重庆模式的贺卫方,再次语出惊人。这位认为重庆‘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的法律界名人,当场说出如下一番令人瞠目结舌的奇谈,更为神奇的是,这个奇谈居然得到了雷鸣般的掌声:‘……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原来根据贺卫方先生的观点,律师完全不是公正的!律师甚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隐瞒杀人的罪恶。而且贺先生的理由十分的充分,如果不隐瞒,就会动摇律师在国家存在的根本!贺卫方做为法律界的指标性人物,竟然公开讲出如此一番道理来,真不由得令人怒斥:贺先生,你究竟算什么法律人士?你的法律底线何在?这岂不是教唆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共犯吗?我们知道,就是亲属知道犯罪事实而隐瞒都有包庇罪,何以律师就可以如此?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难道你捍卫的李庄就是按照你的逻辑而与黑社会同谋吗?做为一名律师,是否应该负有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如果一名律师可以不管法律和司法公正,哪么还有什么可以制约律师的呢?”“我的观点是,律师的作用(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应该是要让犯人做到罪、责相符。而不是帮助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包括做假证、隐瞒犯罪事实、指导犯罪嫌疑人说谎。”

2011年5月17日,黎阳发表文章,《“律师与正义”还是“律师与邪恶”?》,文中说:“看了北大‘法律权威’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见附录一),结合他2006年3月4日在《新西山会议》上的讲话(见附录二),再加上‘XX花革命发起者’对贺卫方声情并茂的肉麻吹捧(见附录三),终于明白了‘改革精英’们大喊大叫大哭大闹大吵大嚎的‘律师与正义’原来是这么回事—— ”“ 一.律师制度绝对不能容忍马克思主义。有马克思主义就不能有律师制度,有律师制度就不能有马克思主义。……二.律师制度绝对不能容忍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非法、共产党的领导非法、人大代表会非法、胡锦涛的职位非法,根本没资格存在,更没资格领导律师。律师必须不受管制,这才叫‘司法独立’:…… 三.律师制度要求彻底的私有化,尤其是土地私有化:……四.律师是买卖人,做的是“法律产品”买卖,是“买卖法律专业户”,而且必须收高价:……五.律师是权术家,真正追求的是权力——律师不仅经商,而且从政;不仅要钱,而且要权;不仅要买卖法律,而且要玩弄权力:……六.律师的根本原则是认钱不认理,一切为私利,客观实际上只为富人服务,不为穷人服务;只为少数人服务,不为多数人服务;只为坏人服务,不为好人服务;专为坏人辩解,专门包庇罪犯;既不在乎社会道德和社会利益也不在乎自己的名声。……七.律师=正义,律师高于一切,一切权力归律师,以‘律师与正义’为突破口开始‘能做不能说’的政改,‘能做不能说’的政变:……八.贺卫方的‘律师正义’=邪恶……”

2011年6月15日,韩德强发表题为《析贺卫方的公开信——兼论法治的两极困境》的文章,文中说:“‘唱红打黑’以前,重庆司法界也许有程序正义,但是,黑恶势力猖獗,1000多个凶杀案破不了,普通重庆人的日常生活提心吊胆,遇到车匪路霸不敢声张,遇上偷盗打劫只好‘破财免灾’。‘唱红打黑’以后,重庆人‘重庆’了!他们觉得重庆的天重新成了‘晴朗的天’,他们赞颂薄熙来、王立军是重庆的‘青天’。”“怎么回事呢?法津人的‘天晴’时,普通重庆人却‘夜深沉’。普通重庆人‘天晴了’,法律人却感到‘夜色无边’。”“原来,法律人所要求的是‘程序正义’,而普通人所要求的是‘实质正义’。在法律人看来,只有‘程序正义’才是正义。违背‘程序正义’,即使在实质上抓住了真正的罪犯,也是不正义的。在普通人看来,实质正义才是真正义,程序是否‘正义’是第二位的。”“作为美国的纳税人和诉讼当事人,一方面感到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另一方面却还得为这套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支付高昂的税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有统计资料说,美国的警察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狱政系统以及律师系统的总费用约占GDP的14%左右,接近美国国防经费的三倍。果真如此,这就意味着,美国用于社会内战的费用远高于外战,而每一场社会内战又常常是以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有罪不判告终的。美国监狱人口约为全部人口的1%,远高于欧洲各国和日本,也远高于中国。程序正义,犯罪遍地。两者的联系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中国的司法推理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尊重程序和规则,但不迷信程序和规则,追求实质公正。但是,在贺卫方一类西方司法理论的迷信者来说,‘事实’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证据’。以‘事实’为依据,就可能忽视证据与事实间的距离,给法官以‘有罪推定’的巨大权力,草率断案,制造冤假错案。”“中华法系传统也明白这里的问题,但解决出路不是更严格的证据、更严密的程序和更严谨的推理过程。因为这只能导致司法成本日益高昂,而司法公正和效率日益下降。出路在于培养出大批‘公生明、廉生威’的好法官,扩大法官自由心证、推理的空间,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程序,不唯程序,甚至还要尽可能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靠法官的良心、社会的舆论来追求实质公正,这是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个传统最深沉的信念是‘性善论’,即使罪犯,也不是天生性恶,而是受环境影响。即使罪犯,也总有一些诚实可取之处,也只是在犯罪的一念之差时是罪犯。会不会因此产生一些冤假错案?有可能。但只要冤假错案的比例较低,程度较轻,就是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正是贺卫方一类的程序正义理念,使得各大政法院校只重视法理、法条和程序,学生的道德、良心和正义感严重缺失。这样的学生适合做颠倒黑白的律师,适合做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当这样的学生充斥法律界时,法律界的形象能不败坏吗?程序正义的形象能不败坏吗?”最后总结道:“贺卫方、江平、张思之等法学界的大佬出来力挺李庄,令许多善良的法律界人士不解。这些人在法学界的地位,相当于吴敬琏、厉以宁在经济学界的地位。改革开放初期,他们积极向西方学习,对于推动司法界和经济界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他们真的搞懂西方了吗?如果法学界不懂得严格的程序正义可能放过任何一个罪犯,经济学界不懂得市场经济可以自动导致两极分化、经济危机,那么,只能说他们食洋不化,鹦鹉学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如果当初缺乏理论指导,‘摸着石头过河’,以致照抄照搬西方的理念、学说和制度,情有可原。但是,当道德沦丧、两极分化、官商勾结、犯罪遍地已经成为现实时,还认为是学习西方学得不够,那这就是地道的‘美国鹦鹉’了!”“鹦鹉学舌,何时方休?”

三、     关于其他

2006年3月6日,王小东发表文章《几个朋友评贺卫方的<治史者当谦逊>》,在文中王小东写道:“这里我倒想说一下了,贺卫方先生讲:由于历史上的事并非我们亲历,所以治史当谦逊,这话一点不错;然而,历史上的事我们至少还有史料,至于未来的‘历史潮流’呢?我们非但没有亲历,连史料都没有,贺卫方先生是否也应该‘谦逊’一点,不要动不动就以为自己代表 了‘历史潮流’呢?说实在的,看了贺卫方教授在他的文章中表现出来的逻辑推理能力,我深深地怀疑他是否有足够的智力从事法学研究。我怀疑他今天的地位完全来自他从官方获得的垄断权力,否则,在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凭他的智力是不可能在法学领域获得如此之高的地位的。”“看到这些道貌岸然的所谓‘自由派知识分子’中的大人物,党同伐异,一点公正、一点道理、一点羞耻都不讲,真是实在令人恶心。”文章从治学与人格层面,指出了贺卫方的治学不严谨、逻辑混乱以及盛气凌人的非学术探讨的流氓作风。

2008年3月10日,毛小兵发表《在贺卫方眼里,李玉和就是个黑猩猩?》,转帖了贺卫方博客中的一张丑化李玉和的图片,然后驳斥了贺卫方对“样板戏”的嘲讽与其他层面的刻意解读,比如“恶之花”、“ 充斥着对暴力的歌颂、极端化的思维,甚至对历史事实的公然歪曲”、“反传统的”、“绝非‘优秀文化’”等等。说:“更加可笑的是,这个据说是什么法学的家伙,把一部艺术作品当作历史书籍来解读,还给这些戏剧按个什么历史事实的公然歪曲的罪行!”“首先要说的是这些戏剧不是对传统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传统的批判继承,是五四以来新文学运动的继续,它是在批判的基础上的发展!”“即使在今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还是中国芭蕾舞团最好的节目,还是西方最认可的中国优秀节目!”“就是你所污蔑的红灯记在台湾演出的时候,还是赢得台湾老兵的热泪和掌声,因为这些老人在李玉和的身上看到了中华民族的不畏强暴,追求独立自由的精神!当日本鬼子鸠山被击毙的时候,这些台湾老兵一样大声叫好,而在你这个据说热爱你自己党的党员眼里,李玉和就是个黑猩猩!”由此揭示了作为“法学家”的贺卫方在文化艺术上认识的浅薄与狭隘。

2008年3月12日,deepseakeeper继续发文驳斥贺卫方对“样板戏”的“谬论”。在《驳贺卫方关于样板戏的言论》中写道:“……他貌似反对意识形态灌输,他难道不在灌输他的意识形态吗? 贺卫方要什么意识形态我们现在还不清楚吗?他就是要站在这些样板戏正面人物的对面,他和毒蛇胆,温其久站在一边,他和胡传逵,刁德一站在一边,他和鸠山,王连举站在一边,他和座山雕,栾平站在一边,他和所有我们民族和人民的敌人站在一边。”

四、     小结

综上,通过以上引述的这些并不太完整的资料(有些与贺卫方相关的文章收录在诸如“‘新西山会议’风波”等其他专题中),我们可以对贺卫方其在政治、法治等方面的“主导思想”,有如下的客观认识:

1.政治:贺卫方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的,他的理由是“没有注册”;不只是党“非法”,就是党的总书记,也是“非法”的。他说:“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他公开宣扬军队应该“国家化”。他主张一切私有化,包括土地。他说:“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悍然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是《零八宪章》的签署者之一。他欲赴挪威力挺刘晓波在北京机场被阻。他公开攻击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重返文革”,公然反对现任中央政治局九大常委全体对重庆模式的肯定。

2. 法治:贺卫方所追求的司法超越于一切之上的“绝对”的“独立”,众多驳斥了他的这个观点极不现实,也不可能实现,甚至是包藏祸心的。比如:“超阶级的司法独立的说法,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麻醉劳动大众的反抗意识的欺骗之说。”“可是,他的‘司法独立’,草民不得不指出,这‘独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独立’;是高于国体、政体,高于所有国家机器,不受任何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独立’;是主题先行的“独立”。也就是说,他要把法律,打造成悬挂在中国国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及解释者,就是他们那群所谓的‘法学家’。”“说到底,无论东西方,司法无论追溯到哪里,都明确的指明一点:司法可以独立于权力,但司法绝不能独立于‘民’,这是司法独立必须的先决条件。没有‘民’,司法有什么必要存在?如果司法既独立于权,又独立于民,那司法本身就是专制独裁。”“如果说力图通过排斥民众参与司法的职业化来消除司法不公近似痴人说梦的话,那么期翼通过‘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来克服这些源于法律人‘心灵深处’,由法律人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学理念中反民主倾向,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了!”等等。贺卫方主导“程序正义”第一,可以不管“实质正义”,韩德强就用事实论证了“严格的程序正义可能放过任何一个罪犯”。他在公开演讲中宣称律师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隐瞒杀人的罪恶,也就是说,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及“存在的根本”,可以弃法律与道德于不顾。他公然力挺“黑律师”李庄。他宣扬法律应当“精英化”,把大众积极参与司法进程的诉求,讽为“文革重演”。他宣传“废除死刑”,力保药家鑫,污蔑正义的群众为“要以民众的狂欢处死一个人”。发表“公开信”,公然宣传重庆的“打黑”不合法,而他提供不出不合法的实例,信中用了诸多“很可能”、“几乎”等词汇。

3.其他:王小东用事实指出贺卫方“党同伐异,一点公正、一点道理、一点羞耻都不讲,真是实在令人恶心”。贺卫方把李玉和描述成一只大猩猩,公然把“样板戏”定性为“恶之花”,并污蔑“样板戏”:“ 充斥着对暴力的歌颂、极端化的思维,甚至对历史事实的公然歪曲”、“反传统的”、“绝非‘优秀文化’。”

参考文章:

“贺卫方评析”专题http://www.wyzxsx.com/Article/Special/hwf/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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