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晖:再问“什么的平等”?
2011年10月27日
《文化纵横》
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不平等仍然占统治地位。
皮埃尔·勒鲁
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
马克思
引言:政治民主与民主的社会形式
过去30年,围绕民主问题的辩论和分歧从未停止。1989年前后出现的“历史终结论”将民主作为最后一种政治形式,作为普遍历史到来的标志。这一民主话语以大众民主与社会主义运动的失败为前提,它是通过将“人民民主”置于“政治专制”范畴才得以完成的。由于十月革命的冲击,资本主义世界产生了它的对立面,在冷战条件下,“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也产生了一种思想上的二分法,其结果是利用冷战的结局垄断对民主的解释,将不同的民主观置于敌对范畴。但如同霍布斯邦所说,这种二分法是一种武断的思考构造,只能置于某种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下才能被理解。[1]这个二分法无法把握中国与前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体制差异,也难以解释美国、日本、英国、西德、巴西、北欧、韩国或印度之间的不同模式和道路,当然更不能解释对立的社会体制在竞争中通过对对手的观察、模仿和汲取而形成的制度安排。然而,在冷战和后冷战的意识形态框架中,对于民主(以及人权)的规范性解释并不包含社会内容,以致民主与人权只是作为“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而不再是“民主社会”的变革目标。实际上,那些按照冷战的敌对构造将对手归入“专制”范畴的做法,除了在大众传媒中获得自我合法化的效果之外,对于探讨民主危机毫无益处。
紧接着社会主义体系瓦解而来的,是反恐战争、宗教冲突、生态破坏、高风险社会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全球资本主义体制的深刻矛盾。西方民主的空洞化、新兴民主的内在矛盾,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困境,与上述危机密切相关,成为讨论当代民主问题不能忽略的课题。与其说民主的危机发生在社会主义解体之后,毋宁说社会主义危机掩盖了民主的危机。为什么20世纪形成的两种社会体制先后陷入了危机?究竟是哪些力量导致了民主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异?综合有关民主危机的各种讨论,我大致归纳出如下几点:
第一,冷战结束之后,大规模战争和阶级革命的威胁消除了;由于冷战是伴随一种社会体制的胜利而结束的,两种社会体制之间的竞争不复存在;社会主义遗产已经在民主—专制的二元区分中彻底丧失合法性和合理性,以致我们很难看到在选票政治之外寻找解决方法的可能性。这一宏观条件的变化导致西方民主自我更新的外部动力减弱了。[2]
第二,伴随着全球化和全球产业转移,英美等工业强国经历了去工业化过程,结果是工人阶级的力量受到极大削弱。工人阶级是追求社会平等的重要力量,它的变化也意味着从内部促使国家采用妥协和调和形式的治理策略的动因衰落了。(如果比较德国与美国,追问为什么德国的社会民主要比美国的情况略好一些,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德国在发展金融资本主义的同时保留了较大规模的工业体系。)事实上,冷战结束后,阶级斗争的形式已经基本上被替换为社会运动的模式,从而形成了传统社会运动与新社会运动之间的差异。新社会运动的崛起部分代表着阶级政治当然不是阶级本身的衰落。
与此形成对比,西方社会的产业转移带动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的大规模工业化,工人阶级的数量快速增长中国在20世纪末期迎来了大规模的“工人阶级再形成”的时代。产业转移也意味着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的转移,但这一转移是在社会主义体制的衰落和转型过程中发生的,也是在19-20世纪的阶级政治的衰落和转型中发生的;无产阶级政党快速地“中性化”正是这一转型的政治特征,其结果是新的工人阶级在政治领域没有自己的代理人,公共政策不可避免地朝向资本集中的方向倾斜。在这一条件下,社会主义体制也像社会民主政体一样,产生了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的脱节。
第三,伴随着金融资本主义的高速发展,金融资本脱离了工业体系的约束,它拒绝对任一社会承担责任;金融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随波逐流,兴风作浪。政治民主,作为一种建立在以民族国家为框架的公民权基础上的政治体系,很难对这一全球化的新局面做出全面的回应。这意味着全球化与建立在民族—国家政治前提下的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这种矛盾集中地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一、如果不能提出或扩展公民权的新概念,就无法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平等政治;二、因应全球化的新格局而产生的各种跨国组织和区域体系并未形成一种真正民主的机制。在国际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的理论家对于全球正义的讨论尚未产生出有效的政治实践,而在左翼方面,伴随着依附理论落潮,也未能产生出更具说服力的、更加整合性的有关全球公平和正义的政治纲领。
第四,与金融资本介入各个领域相伴随的,是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及其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断裂;工业化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妥协和调和不能覆盖这种新的利益关系,社会民主也面临着政治重组。政治重组既涉及由于经济关系变迁而产生的一定的社会结构,也涉及由于城市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新规模所导致的社会动员模式,两者之间有联系却不能等同。以房宁等人的“东亚政治发展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为例,在泰国,他信所代表的是高新产业,这个利益集团跟旧有的工业垄断集团之间有冲突,他转而诉诸乡村农民,泰国过去几年的政治动荡与城乡之间的对立,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持续的社会冲突,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其他一些案例(如最近在阿拉伯、英国等地发生的反抗运动)中,社会动员和诉求的阶级性质并不清晰,社会运动带有更多的混杂性。我们可以将这些诉求暂时地归纳为一种复合型的平等政治。因此,尽管我们处于阶级关系重组的时刻,但由于电子通信技术的革命,社会动员的形态却难以单纯地从阶级政治的角度加以把握。
第五,民主政体与社会形式的分离也是许多转型国家的特征。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福利体制的衰落与私有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相伴而行,这一双重过程导致政治民主化与民主的社会形式之间的脱节。在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是后社会主义时期的普遍现象。这就使得社会形式上的寡头化与民主政体(或非民主政体)结盟,造成了极大的平等灾难和社会分化。如果民主化变成对原有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平等遗产的彻底否定,议会多党制和两党制也就随之变成了新的寡头关系的政治框架,所以多党民主会与寡头性的财产分配制度相互连接。在这类民主转型过程中出现了无数的政党,其中能够在议会政治中占据席位的多半是在财富再分配中获得垄断利益的政党。这些国家由此从一党制变成了多党议会制,媒体的自由程度大幅度提高了(但媒体扩张并不能等同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提高,在当代条件下,两者甚至经常处于对立的关系,这一点需要另文论述),但由于政治民主化与对社会主义历史的全面否定纠缠在一起,结果是将包括社会主义时期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形式,尤其是推动这一平等实践的基本价值也一并否定了。在这一条件下,政治民主化成为不平等分配和新的垄断形式合法化的过程。由于民主政体,尤其是政党政治,高度依赖资本和媒体,垄断集团无论其占有形式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往往能够顺利地将经济力量转化为政治的和媒体的势力。[3]结果很清楚:普通大众不但被排除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之外,而且也被剥夺了通过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对这一垄断结构进行抵抗的权利。贫富分化、寡头化与政治民主化结伴而行,政治民主化从一个社会解放的过程蜕变为一个排斥性的和寡头化的过程。这是“颜色革命”迅速变色的主要原因。
贫富差别、城乡对立、区域分化和生态危机是以当代生产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为中轴的,但导致这些分化和危机的动因却更为复杂。因此,无论是民生问题,还是民主问题,都不仅牵涉政治体制,而且也涉及社会形式。在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发生断裂或脱节方面,社会主义体制、社会民主体制或自由民主体制面临的挑战是十分相似的。正是从这一断裂和脱节的条件出发,我认为中国在探索政治形式的变革的同时,必须在新的条件下重构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历史中形成的平等遗产,以解决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的脱节所造成的合法性危机。如果否定了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遗产,那就会使不平等分配持续化;但如果不能将这一平等的遗产置于一种政治重组的综合过程之中,简单地重申这一遗产也无助于克服当前的危机。市场社会不会自发地导致均衡,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合理的调节、制度保障和为争取平等和正义的社会斗争,民主的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之间的分离和断裂将是常态。这不是什么左派的理论,而是资本主义历史的事实。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缺少平等的社会遗产,如南亚和拉丁美洲就从未完成过土地改革,而没有这个平等的社会遗产,就难以产生民主的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就会形成新的社会冲突。正由于此,与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对现代中国的遗产弃之如敝屣完全不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知识分子和社会运动高度重视中国的这一历史遗产。这也说明在当代中国围绕土地制度和公共财产的争论为什么如此重要:当代中国的不平等主要产生于公共利益无法有效界定,而工人、农民和许多城市平民的利益受损恰好是与公共产权遭受破坏相一致的。如果作为公民的大众被排除在民主化进程之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没有实质上的公平,没有公民之间的相互平等关系,政治民主的公民权就变成了空洞的形式主义观念。
上述这些要素是当代民主危机的外部动因。就民主实践本身的危机而言,在现阶段,我认为“代表性的断裂”可能是最合适的概括,即在上述广阔的社会—经济变迁中,以代表性政治为中心的两种政治体制同时面临空前的危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及其利益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断裂是这一代表性断裂的社会基础,而政党、媒体和法律体系(无论其使用多么普遍的宣称)无法代表相应的社会利益和公共意见则是这一代表性断裂的直接表现。代表性断裂直接体现为民主政治的三重危机,即政党政治的危机(其集中的表现是政党国家化),公共领域(媒体)的危机(其集中的表现是媒体扩张与公共空间的脱节),以及法律体制的危机(其集中的表现是程序主义为利益关系操控)。这是一个多重危机。用通俗的语言说,我们经历着在规模上达到了新的顶点的政党国家化、国家公司化、媒体政党化、政客媒体化和法制空洞化的进程。因此,在讨论代表性断裂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追问如下问题:第一,伴随着政党政治蜕变为国党政治,有可能出现“后政党政治的民主”吗?这里所谓的“后政党政治”是以19-20世纪奠定的政治模式为前提的,在当代条件下,即便实际存在的相应政治组织仍然被称为“政党”,也必定具有不同于19-20世纪政党的特征。第二,如何重构“公共领域”和如何在汲取法治精髓的基础上创造新的“政法体系”?重构“公共领域”面对的问题是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相互渗透,媒体通过操弄“公共意见”而对政治公共领域形成支配性的影响;重提“政法体系”的概念不是否认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而是探求这种形式和程序得以运行的政治文化条件。第三,究竟什么力量才能推动形成一种能够为新的平等政治提供思想基础和道德规范的文化?如果民主危机可以被解读为“代表性断裂”,而国家在漫长的时期里仍然主导着政治领域,那么,一种“民主的和后民主的政治”是否及如何可能?
让我对上述讨论做一个简略的归纳。冷战结束以后,民主的政治体制并没有发生形式上的重要变化,但社会民主却出现了普遍危机;在仍然保持着社会主义体制的中国,国家政体及其形式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其社会内涵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异,以致有关中国到底是怎样一个社会的讨论不绝于耳。因此,与大多数论者(他们之间常常尖锐对立)将两种政治体制的差异设定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我认为当代政治危机的核心是与政治体制相应的社会形式发生了解体。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主要来源于政治体制的代表性断裂,即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的脱节。在讨论“代表性断裂”这一政治危机及其诸特征之前,有必要分析这一“脱节”或“断裂”在两种社会体制中是如何构成的。
重新定义平等:机会的平等、分配的正义与能力的平等
让我从社会民主的困境开始。法国政治理论家罗森瓦朗(Pierre Rosanvallon)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从政治民主与民主的社会形式的角度对当代社会民主的危机加以检讨。作为政治体制的民主包括普选权、个人权利的保护、言论自由、多元主义等等,而作为社会形式的民主,核心是平等,主要体现为社会保障,公共物品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开放,再分配等等。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所谓社会民主。他认为在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中,民主的这两个方面是完全重叠的,因为那时的平等概念涉及人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即平等的还是等级的。[4]革命时代的平等政治直接地体现为打破各种身份和等级制,以国家—公民的关系形成民主的社会模式,在这个历史时刻,平等并不需要诸如机会的、结果的、分配的等等特殊的修饰语。
但是,在19-20世纪,民主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发生了持续的分化。一方面有普选、有新闻自由、有法律保护下的产权,即所谓宪政民主,但另一方面,社会分化严重,贫富不均、不同形式的垄断、阶级对立等等最终导致了剧烈的社会冲突。新的社会等级制是大规模阶级斗争和革命的根源,也是民族国家间冲突的根源之一。从19世纪晚期,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出于对革命的恐惧和战争的反思,以及冷战时期两种社会体制的竞争,如何实现社会妥协和阶级调和成为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这对促进民主社会形式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社会理论上,人们对于原子论的个人主义,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权利体系进行反思,这一反思集中体现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福利与责任、自主与团结等关系的重新解释上。今天谈到社会民主模式,基本上都离不开税制、社会保障机制、合法化的工会及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等机制。社会民主的观念吸纳了许多社会主义运动的成果,通过制度设计,将这些成果转化为民主的社会形式。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形式。
当代最有影响的民主理论家(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试图设计出一套让不同的人能够和平相处的平等主义的程序或达成共识的条件,以取代那些在他们看来更具攻击性的民主(如大众民主)。在他们看来,这套程序或条件以基础性的制度(宪法、法律等)为中轴,通过对话、沟通形成共识或重叠共识,既能满足理性的需求(捍卫自由权利),也能满足民主的合法性(人民主权)。但是,分配总是与社会冲突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为了重新分配而进行的平等斗争不可避免地带有对抗性。平等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治的问题。如同墨菲所说,程序主义的或共识主义的政治哲学无法把握平等或正义问题所内含的情感性、冲突性、政治性和某种身份的集体形式,[5]也难以提供一种应对上文勾勒的各项挑战的纲领。
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平等概念或正义理论置于当代平等政治的视野内加以观察,也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的脱节这一问题。由于民主的社会形式的危机聚焦于平等问题,我在这里集中分析三个不同的平等概念。这里需要说明:有关平等的伦理学—哲学思考相当复杂,罗尔斯、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等人已经做了细致分析的功利主义平等(untilitarian equality)、总效益平等(total utility equality)和罗尔斯主义平等(Rawlsian equality)等精微的理论概念就是例证。[6]
1.“机会平等”及其历史任务
尽管对于这些理论的探讨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仍然倾向于将这些理论概念与更为通俗的说法联系起来。平等的第一个概念是机会平等(与功利主义平等概念更为相似),第二个概念是再分配的(或结果的)平等(与总效益平等更为相似,与社会契约论关系更为密切)。这两个概念在现代时期最为著名。平等首先是在法律和政治的意义上被界定的,它强调的是非歧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这一概念针对的是贵族等级和其他特权体制,从而包含了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双重内含。正如法国革命的鼓吹者和参与者圣-茹斯特(Louis Antoine Leon de Saint-Just, 1767-1794)所说,平等并非指涉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说他或她拥有同样的“权力”,而是每一个人拥有“主权的平等部分”(equal portion of sovereignty)。[7] 正是这一激进的和能动的概念,为打破阶级身份、性别身份和族群身份的差别提供了平等政治的可能性,并将经济、社会、法律和政治的权利问题置于平等概念的框架下。
但是,伴随资本的逻辑渗透一切领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激进的平等概念最终被转化为一个有关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概念,即便是对身份差别的冲击也被置于一个被经济所界定了的利益脉络之中。机会平等的原则认为“收入和其他生活条件的不平等是一种自然状态,但同时也认为,社会底层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勤奋、毅力、才智和正当手段等)使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得到提升。”这也是林肯所谓使联邦政府能够长期存在的“伟大原则”,即“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8]在这个脉络下,争取阶级、阶层、种族和性别平等的斗争均以市场条件下的自由劳动力及其价值作为计算尺度。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机会平等的概念建立在商品交换的逻辑之上,以物的交换关系表达人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平等与商品关系之间形成了历史联系。“每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9]在市场条件下,“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10]“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11]由于商品交换是在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即马克思所谓“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12])的前提下展开的,伴随着市场社会体制的确立,其激进的内涵逐渐转化为一种有关交换的合法性观念。按照这一机会平等的概念,平等并不是一种与资本逻辑相对立的社会理想,而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一种平等形式。
这并不等同于说机会平等已经失去了全部吸引力。当马克思将平等与市民社会的商品交换相联系的时候,他专注于一种新的生产—交换方式,而较少涉及他在别的地方做过深刻论述的下述问题: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财富积累和权钱结构不断地重构社会等级制和新的身份论(尤其在族群、宗教、性别上的不平等,亦即族群、宗教和性别关系的阶级化现象),这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及其相互间的平等经常与不平等的交换形式如垄断、种族主义相伴。从19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奴隶制、种族压迫、性别歧视和殖民主义及其控制形式其实并行不悖。黑人民权运动直到60年代才获得重大的胜利,但各种形态的种族歧视,仍然困扰着现代社会。至于性别歧视,在今天的劳动市场上,这不过是公开的秘密。族群、性别的阶级化现象有着长远的历史根源,但已经被组织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权力—利益关系之中,构成了现代生产—流通形态的具体内容。正由于此,机会平等的概念所内含的非歧视性内容仍然具有某种解放性。在机会平等的旗帜下,现代社会将这些歧视现象视为传统社会的遗产,进而将克服自身危机的平等斗争转化为巩固自身的合法性的斗争。
2.罗尔斯:分配的正义与分配的平等
分配的正义及其平等观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遗产,它与另一概念即条件平等有着重叠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尤其是工业化条件下,技术和资本等先决条件使得所谓机会均等形同谎言,劳工运动开始将条件的平等作为谈判的诉求。“条件上的更加平等主要是通过政府项目来完成的。设置这些项目的目的是要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供给……和支持工会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努力来使工资水平上升。”[13]除此之外,通过税收制度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成为条件的平等的重要内容。罗尔斯对“分配的正义”的论述可以视为对于相关问题的最为引人注目的论述,在这一正义观的框架下,不平等的现实得到了明确的揭露。通过回归契约论(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罗尔斯批判了占据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以休谟、边沁、斯密、穆勒为代表)的正义观。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观建立在个人最大程度满足自己的欲望、扩展自己的福利,而作为个人总和的社会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个人的欲望和福利这一原则基础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混淆了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未能肯定正义优先的原则;它将社群的调节原则视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而忽视了一致赞同原则的重要性;它假定善的量的增加可以直接导致正当性,而无法理解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从而无法从结果中判断其是非;它以满足人的欲望为动力,却无法也从未考虑欲望之间的性质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他人的歧视、压迫和损害。他假设一种类似于洛克、卢梭思想中的“自然状态”的“原初状态”(即社会契约得以产生的条件)和作为理性推理前提的“无知之幕”,以之作为奠定其公平的正义及其诸原则的基础。通过一套复杂的理论假设,罗尔斯将其正义观界定为应该平等分配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所有社会价值(“基本善”),“除非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4]这一正义观的两个原则是十分著名的,即每一个人都应拥有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可以称之为“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按照后一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两个前提下才是合理的,即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必须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联系在一起。就第一个原则而言,宪政民主未能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富与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与政治自由并存,以致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瓦解了政治平等。就第二个原则而言,罗尔斯严格区分了正义原则与效率原则,否定可以通过单纯的效率原则论述正义原则,主张分配的正义与追寻功利相结合;为了达成这种分配的正义,他又设定了“差别原则”,即任何差别的存在都必须以符合社会最下层成员的利益为前提,而当最少受惠者获利时,整个社会也随之获利。为了实现这一差别原则,需要对天赋的或其他条件造成的不平等进行补偿,必须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互惠的原则,必须形成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而要实现这种公平的正义,就需要能够调节、管理、调拨和分配所有社会价值的机构,其中市场和国家就是解决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的基本机制。
罗尔斯试图将“平等自由的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综合起来,[15]恢复平等概念的激进性质。但在资本主义的现实中,机会均等的概念与结果平等的概念常常是对立的:前者侧重考虑起点的平等,实际上是为竞争性的市场关系提供前提,但并不关心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对于机会均等的限制,也没有讨论机会平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产生垄断和不平等(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说,即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即不平等竞争条件的再生产,进而导致新的起点不平等。如果说机会均等或起点平等的概念在法国大革命或美国革命时期还可以称之为一种平等的社会形式,那么,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这一概念常常成为掩饰社会不平等的说辞;后者则产生于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过程的研究,试图通过制度安排也包括市场制度自身的再安排将再生产过程所导致的不平等(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则是剥削)降低到有限程度。就社会民主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排斥私有产权和市场关系,而是以此为前提,通过以税制为中心的再分配,减弱和调和阶级对立,进而形成所谓社会民主框架下的“社会市场经济”。正由于此,战后的社会民主特别重视分配意义上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和分配的正义不但涉及资源的分配,而且也照顾到了结果平等的重要性。这一以再分配为中心的平等实践碰到的难题是如何阻碍私有产权再度转化为垄断资本,并最终导致福利体制的瓦解。不幸的是,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新自由主义潮流的发展和冷战的终结,以分配为中心的平等面临了深刻的危机,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1971年。
3.森:基本能力的平等
阿玛蒂亚·森在《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一文中沿着罗尔斯的路径,从一个非物化的方向,或者说物与人的关系的方向,进一步提出了“基本能力的平等”(the equality of basic capabalities)的概念这里所谓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做那些最基本的事情的能力,比如,一个人满足基本营养需求的能力、一个人获得购买必要的衣物、住所的能力,以及参与社群生活的能力等等。从能力的角度探讨平等的关系并不是全新的。马克思曾说过:“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只有通过国家政权实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16]从这个角度看,教育就必须是一种保障性的普遍权利。森的新颖性在于:通过能力概念,他将有关正义的讨论从收入、资源等分配问题转向了个人生活的潜能,即能够成为某种人、完成某件事的能力。这个能力实际上也就是自由,即完成各种选择的自由。他批评罗尔斯的平等概念仍然包含着某种拜物的倾向,按照这种倾向,分配的正义也主要集中在利益的物化方面,而未能从人与物的关系方面去理解利益。如果一个人由于贫穷或其他因素,无法通过教育或其他条件获得能力及相应的社会位置,他或她不但不具备竞争的能力,而且也不具备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在森看来,无论是效用的平等,还是物品的平等,以及两者的综合,都没有把握能力平等的紧迫性。从前一个方面看,“基本物品的分配”概念中的物品,可以区分为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但即便如此,这一概念主要还是集中于物品,而不是这些物品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后一个方面看,功利或效用的概念关注了物品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但不是侧重于人的能力,而是侧重于人的精神反应。[17]因此,没有能力的平等,机会平等就等同于空洞的许诺;没有相应的社会体制(包括再分配体制)的保障,机会平等也正是不平等的合法表述,而没有基本能力的平等,基本物品的再分配也不能保障平等的实践。能力的平等必须以社会成员的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前提,它不能仅仅在个人自主性的角度加以阐释,而且也应该在社会保护的范畴内加以分析。
阿玛蒂亚·森对于分配正义和能力平等的讨论(尤其是能力概念)是对社会契约论框架下的正义理论的某种偏离。[18]在他看来,社会契约理论集中于辨别公正的社会安排,将勾画“公正的机构”(just institutions)作为正义理论的主要任务。他试图重新综合另一些理论脉络,从亚当·斯密、孔多塞、沃尔斯顿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一直延伸到马克思、穆勒等,因为他发现这些极为不同的理论家共享着一种理论兴趣,即他们都倾向于在人们生活的不同道路或方式之间进行对比。这些不同的道路或方式深受制度的运行、人们的实际行为、他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其他影响着实际发生事件的因素的影响。因此,不是去寻找一种将所有人卷入其中并成为其中一部分的契约,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如废除奴隶制)去探究什么样的合意可以在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的基础上产生;不是专注于辨别“公正的机构”,而是探究人们实际生活的性质,从而将正义问题从机构转向人、从契约转向实现过程;不是像社会契约论那样将正义问题局限于主权国家的人民,而是全世界的人,因为正义的问题不是一个契约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协议(reasoned agreements)的问题。总之,森将探索正义问题的中心关切从寻找公正的机构转向如何驱除人们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这也要从人们实际拥有的自由,而不是形式上获得的权利着眼。
这一对于实质的自由而不是形式权利的重视也可以放置在印度、中国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脉络中考虑。森曾比较中国与印度的发展道路,一方面指出印度民主政体的优势(如未出现中国大跃进时期那样的由于信息不畅而导致的悲剧),另一方面也指出相较中国,印度在教育、贫困、医疗、死亡率方面的滞后。印度曾是英国殖民地,独立之后选择了民主政体,有议会、多党制、普选权、新闻自由,但仍然是一个高度不平等的社会。种姓制度意味着只有极少数的人拥有进入政治领域的能力,即便以法国大革命时代有关民主政体与社会形式高度合一的观点看,这一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的分离也是引人瞩目的。印度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但说英语的人口只占全国约10%;无论在全国性政治空间里,还是在高度流动的经济活动中,能否讲英语对于在社会流动中获取机会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没有土地改革,许多农业劳动者聚居于地主的土地上,不但没有自己的土地,而且生活在贫困线下。这些都意味着能力平等的严重匮乏,而能力平等的匮乏最终导致机会均等的空洞化。印度(以及整个南亚)的土地关系是高度不平等的(这也构成了中印在改革前提上的巨大差别)。由于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脱节,多党政治、普选权和新闻自由的功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并不是说政治民主不重要,事实上印度的民主体制不但为印度的进步提供了前提,而且也为族群复杂的印度社会提供了政治认同的根据。讨论印度民主的局限并不是取消政治改革的必要性,而是借此指出单纯的形式民主概念难以衡量一个社会的平等成就;相比于形式民主的完善,如何弥补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的脱节或断裂可能更为紧迫。如果缺少社会平等的基本内涵,我们可否将一个具备民主形式的社会称之为“民主的”其实是一个问题。很多第三世界国家模仿西方政治民主,却未能形成一个民主的社会,等级性、专制和垄断常常与民主政体并行不悖,这也说明不能限于某一方面讨论民主问题。
森将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置于其正义概念的中心,实际上是和他将能力置于平等问题的中心相一致的。这一正义观及其能力平等的概念提供了一些新的可能性:首先,将人们实际生活中拥有的自由而不只是某种形式的权利引入对正义的探讨,也就开启了超出北美、欧洲的民主实践,而将其他社会实际存在的参与性治理的经验(如中国现代历史中的群众路线或其他参与形式,中国儒家传统中的思想论辩及政治参与,以及乡村自治等等)纳入民主探索空间的可能性。其次,偏离社会契约论的论述框架,也使得正义和平等问题可以超出主权国家的范围加以展开,并将跨国家性的活动、组织和概念置于探索全球正义问题的中心。[19]但能力的平等这一概念也存在着盲点。这个盲点的核心是:当阿玛蒂亚·森从能动的角度批评分配的平等概念所蕴含的“物化”倾向时,并没有分析“物”自身的“物化”(商品化),从而人的能力也只能在获取对象物的能力的意义上给予界定,亦即人的能力也只能是作为商品的劳动的替代概念。森曾经在“作为自由的发展”的理论框架中指出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即一方面要将劳动从各种形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其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并不排斥对社会支持、公共管制或政府干预政策的利用,我们可以将这一框架作为“能力的平等”的制度保障。[20]如果将“作为自由的发展”的论题与“能力的平等”的概念联系起来,那么,能力平等不言而喻地以作为自由劳动力的自由缔约的能力为前提。但是,自由劳动力的概念将人限制在劳—资的价值关系之中,从而不能构成对于人及其能力的完整表述。因此,我们需要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对这一能力平等的概念加以扩展和反思。
在扩展的方向上,首先,劳动契约自由不仅需要在民族国家内部实现,而且需要在全球经济关系中实施;其次,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关键动力之一是劳动力的自由与不自由的并存,从而需要研究的是这一自由/不自由的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反思的方向上,市场制度的扩张意味着交易活动及其价值渗入一切生活领域,不但导致了人的物化,而且也导致了物的物化,即将“物”完全置于商品化的逻辑之下,它通过将农民、土地、森林、水等等转化为半自由的商品,贬低乡村及其他社群(如社区及其价值,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及其意义,进而瓦解了乡村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自我修复能力。在这一条件下,与这种生活方式相互关联的自然也彻底地功能化、价值化(商品化)从而物自身也经历了“物化”的过程。
因此,有必要提出下述问题:第一,农村劳动力及其保障机制是理解市场制度与劳动契约自由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问题;第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是放任自流,而是一种广泛的制度安排,它必须以努力消除不平等的制度结构(而不单是户口制度)为前提。劳动契约自由问题(我们可以移民自由为例)不仅是中国的问题,而且也被视为衡量当代世界的市场安排是否是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安排的主要标准之一。但如果仅仅在劳动契约自由的意义上谈论发展而不是考虑发展与各社会条件的关系,就有可能导致社会解体。因此,必须在通过劳动契约自由而打破身份制度与制度性的社会平等、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发展问题之间建立牢固的联系,也必须将农村问题的探讨与城市问题的探讨联系起来,否则劳动契约自由必然转化为新的劳动异化形式。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公共管制或政府干预涉及了市场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如何限制这一制度扩展所导致的对于自然、传统、风俗、礼仪和其他生活方式和价值的破坏,则是今天研究发展问题的重大课题,也是将“自由”的价值从种种强制的关系中,尤其是从单一的经济关系中解放出来并置于更为广泛的视野内的必要步骤。
从更为激进的视野来看,劳动契约自由(即以私人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交换关系)以榨取私人创造的有效剩余价值来替代政治性依附或强制性的身份制度,这一历史进步本身并不能取代对于市场契约关系的再思考(试想在中国沿海出现的以契约形式出现的奴隶劳工的状况)。以能力平等概念中的教育公平而言,由于教育适应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需求,国民教育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即以分工方式训练劳动者为导向的,因此,如何才能将能力平等与人的全面发展、将教育公平与政治、经济的平等综合在同一个社会进程之中,是重新界定能力与平等关系的关键环节。如果只是限制在“作为自由的发展”的框架下讨论“能力的平等”,我们不可能找到一条探索摆脱资本控制的自由之路。
4.三种平等的社会主义实践
能力的平等是对分配的平等的修订。我们通常也是在分配平等的意义上解说社会主义的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实践是否包含机会平等和能力平等的要素?从广义的角度说,社会主义的真正目标并不是分配,而是劳动的解放(亦即自由),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它也的确是“一个不断进行分配斗争的计划”,“马克思关于生产过程的着重强调不应当隐蔽我们对这一简单真理的认识:为控制生产方式而斗争就是为了分配而斗争。”[21]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变革的理论与平等政治的冲突性密切关联,而这正是罗尔斯、森的理论中匮乏的(或者说正是他们试图避免的)。离开一个社会实际存在的争取平等的斗争,就不可真正理解“分配的正义”这一概念。与这一点相关的是两种社会体制的区分问题。从分配的角度说,土地、资本的分配、分割、交换和流通是基础性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制度试图通过建立公有制,亦即通过将劳动者同时转化为所有者,以解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中,是需要而不是利润居于生产的中心地位。这一分配模式不但要求建立某种制度以从事分配,而且要求重建整个生产方式。马克思曾经设想交换价值的生产有可能“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22],进而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形成创造条件。
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实践中,终结劳动与所有权脱节的努力,是与工业化及其劳动分工的形态密切相关的,这一以所有制改革为中心的平等主义碰到的难题是如何限制工业化对于再生产过程中利润的过度追求(发展主义和唯生产力论),如何避免公有制形式转化为实际上的国家垄断,以及由此产生新的等级制(即新的垄断和剥削关系)。社会主义运动力图突破“三大差别”,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但在工业化的压力下却形成了以户口制度为特征的城乡身份区分。城乡对立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而以工业化为主要任务之一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另一形式呈现了城乡分割,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模式与资本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叠关系。就城乡分割而言,机会平等被阻断了,分配的平等主要体现在被分割的体制内部,比如乡村社会内部是平等的,工厂内部也是相对平等的,性别之间的身份性不平等被极大地改造了。但是,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及其对国家体制的依赖不可避免地导致官僚化、特权和各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式,形成相对固化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中,针对这种固化利益关系的运动一再发生就不是偶然的在60年代,这一运动采取了直接冲击国家与政党的政治形式,即通过大众动员以改变党—国的官僚制和权力垄断;在80年代,这一运动采取了经济改革的形态,即通过重新引入机会均等的概念以激励平等的竞争,以市场导向的改革打破由于城市工业化而产生的固定化的身份关系。在这个氛围中,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者用“异化”的概念表述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等级制与这一新平等观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运动都具有平等政治的特征,但它们各自追求的平等却存在重要的差别。[23]
但是,如果将激活竞争机制与平等分配对立起来,解放就会变成新的压制,突破城乡差别的努力也就随之转化为将农村依附于城市的新依附结构。例如,由于缺乏有效的农村政策和农产品价格调节,80年代中期之后,伴随城市改革而起的,是城乡分化的再度扩大,而这也正是当代乡村危机的根源之一。即便在欧洲社会民主模式中,分配的正义也是与结果的平等密切相关的税制与再分配、社会福利和保障体制等都是分配的正义在制度上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用竞争性的机会平等概念否定社会主义时期的平等成就势必导致一个与初衷完全不同的结果,即不但否定了分配的平等,而且也否定了能力的平等:能力的平等最终取决于劳动者在一个社会体制中的位置,即劳动者是从属者还是社会的主人。公有制的概念预设了每一个人获取基本需求的能力,而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形成的义务教育体制,以及农民夜校或其他平民教育形式,为普通劳动者和不同背景的人提供了教育的机会,从而也为能力的培养提供了前提。那个时期的大学生中来自工农家庭背景的比例也很高。能力的平等不仅表现在教育、技能等方面,而且也体现在能动性、自主性等方面。从这些方面看,即便按照经典的社会民主的尺度,中国社会主义历史不但为改革时期的成就奠定了前提,而且也为一种民主的社会形式提供了基础。指出这一点与否定这一历史时期曾经付出重大牺牲、代价并发生过沉痛的悲剧是完全不同的含义,恰恰相反,重申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也正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包括包裹在社会主义外衣之下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异化。
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的失败并不仅仅体现在分配问题或贫富分化问题上,而且也体现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上。民主的社会形式与经济结构密切相关。没有经济结构的民主化,不要说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民主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除了通过国家税收实行分配的正义之外,公司管理层面的民主化(工人能否参与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里可以提及两本曾经影响很大,但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逐渐被人遗忘的著作,用以说明社会民主的危机。一部是米歇尔·阿尔贝尔的《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以莱茵模式为主要对象所做的对“社会市场经济”的研究。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即将市场看作是繁荣经济的工具,要求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公平分配这种繁荣。“从这个角度看,莱茵模式中最先进的机制是大公司的共同管理制度,这种共决制在德国是强制实施的。按照共决制,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一半是股东,另一半是雇员代表。”在很长的时期内,这种制度不仅从公司层面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更为公平的分配制度,而且在效率上也更加优越。[24]另一本书是罗纳德·多尔的《股票资本主义:福利资本主义(英美模式VS.日德模式)》,以研究日本企业模式为中心,强调“企业的效率不仅仅看它给予资本所有者的回报,而且还要看它给予消费者、地方和国家,还有雇员(包括经理和工人)的回报。”“促使经理人发挥功效的外部控制更多地来自于生产市场消费者的反馈,而不是金融市场,同时来自于组织内部的控制……”[25]多尔特别提到了日本产业中的一些独特的组织形式,如终身雇员体制及超越垂直领导形式的“毛细血管式”管理,由高级决策人组成的大董事会(大公司达到50人),公司的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会计制度。这两部著作的中心思想与大万丈发表于1947年的《企业民主化试案:修正资本主义的构想》的序言一脉相承,其核心思想就是:“简单地说,经济民主化的目的在于使与企业运营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所有人无一例外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并将其意志反映在管理之中。换言之,一国产业的运营应该基于所有相关者的共识和创意进行,而且这种管理只能通过相关者的责任与合作来完成。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主化必须通过提高劳动大众的地位来实现”。[26]战后社会民主和企业民主的尝试都是围绕着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共同管理、共同所有等方面展开的。这些尝试产生于前面谈到的双重恐惧,即右翼对于革命的恐惧和民主派或自由派对于共产主义及民族主义的恐惧。企业的民主,再加上国家调节下的分配正义,大致构成了经济民主的内涵。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华尔街受控于金融投机,一些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共同瓜分投机所得,却让社会和国家承担后果。这也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社会模式的反民主特征。
就城市工业化过程而言,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主要集中于公有制的形式和工人参与管理的实践这两个方面。“鞍钢宪法”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27]社会主义企业中的工人地位与公有制条件下形成的单位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理论上看,单位不是单纯的生产场所,而是一个将生产、生活、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综合在一起的社会形式。这一社会形式以工人阶级的政党掌握国家领导权亦即形成工人阶级的国家为前提。单位制的核心在于改变资本主义生产的抽象化,将劳动置于新的社会化过程之中。换句话说,单位是在工业化和生产的抽象化条件下重新创造社会关联的实践。能力的平等在这一条件下直接表达为工人的政治—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建立,即不但表现为参与生产和竞争的能力,而且也表现为一种综合的政治—社会能力,从而能力不能单纯地在经济的意义上加以界定。只有当单位被重新简化为生产场所,从而单位中的人再度被抽象化为单纯的劳动者(而不是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人)的时候,单位才会蜕化为纯粹的、由生产过程完全控制的形式。[28]然而,在“后冷战”时代,在将单位简化为一种国家控制模式而加以拒绝的同时,也将所有的单位工厂、公司、学校,甚至国家本身转化为以利润增值为目的的生产和流通机构,从而社会的逻辑直接从属于抽象的或单面的生产过程。在市场条件下,国有资本在社会分配体制中如何成为一个促进社会平等的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核心问题不在国有与私有的对立,而在能否形成真正的公有,即阻止国家垄断形式掏空公共占有按照马克思未加清晰解释的断言,公共占有,在最终的意义上,与个人所有(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前者意味着平等,而后者意味着垄断)是一致的的内涵。通过税收和社会分红,使得国有大企业成为真正的全民(每一个人拥有)企业,形成新型的劳资关系,即让劳动者同时成为所有者并参与企业的管理,就是这一探索的基本方向。如果国有企业朝着私人寡头化、投机性管理和新官僚制的方向发展,就意味着经济民主的失败。资本主义的形态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但其基础性矛盾,即生产资料和公共财富的私人占有,并没有改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历史提供的经验之一并不只是所有权问题,而且还包含了将生产过程重新嵌入社会网络的努力。
公有制在实践上并没有真正解决资本—国家垄断的问题,即一种真正的公有形式(社会所有)并未全面落实,也因此很可能再度被纳入控制的逻辑,但这一实践本身预示着:管理者与工人身份的互动,以及由这一互动而产生的政治能量,是克服垄断或“新阶级”生成的基本途径,也是阻止公有形式向地方政府垄断和利益集团垄断的方向转化的根本条件。几年前,我参与过一个纺织工厂改制的调查,工人们提出的问题就是工厂到底是公共的还是地方政府的;工人是否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理论问题这其实就是工人们提出的民主问题。国有企业的工人们不是单纯地要求提高工资或身份置换金,而是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提出所有权问题,即劳资关系问题。在私人的或跨国的资本中,劳动权利也是民主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工人的斗争提出的不仅是经济利益问题,而且也是企业民主的问题:劳动者是否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制度是否提供了实现民主管理和共同责任的框架和条件?劳动者能否同时成为所有者,劳动者能否以特定的组织形式介入企业的管理?在不同所有形式的企业中,能否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制度安排提供一个超越传统劳资模式的产业模式?
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流转问题同样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民主的社会形式问题。在市场条件下,如何让这种占有关系一方面适应市场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不致让土地关系的变迁威胁土地的社会占有,这是中国的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面临的重要挑战。许多乡村研究集中于基层民主选举,而忽略民主形式与富人阶层对于这一形式的操纵和利益,即乡村基层层面的寡头政治问题。[29]如何重新探索20世纪曾经展开过的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和集体形式,为重新连接政治与经济以创造农民的政治主体性提供条件,成为市场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迫切问题。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一些地区提出了“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的组织构想,根据一些研究者的描述,“农协”通过引入集体、个人资产和政府补助,由专业团队进行经营,但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农协”的治理结构建立在村民的积极参与和自由选举的自治理事会的基础上,也就是经营与社会组织相互结合。中国的小农经济有漫长的传统,如今正面临城市化与现代化的挑战。我们能否找到一种能够容纳不同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的社会形式,让家庭的、社区的或农协的经营模式同时发展?在这里,不能仅仅在经济或效率的意义上解读多种产权形式的综合实践,而应该从经济与社会、文化、习俗和政治的关系的意义上解读这一实践,即多重产权形式与参与型管理,是对将经济彻底抽离其他社会网络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抵抗。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问题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或者如马克思所说,城乡对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形式。在发展与城市扩张的语境中,如何通过保存和创新来形成平等的城乡关系,是当代社会的关键问题之一,但这里所谓平等的城乡关系不能仅仅在分配的平等或收益的平等的意义上展开,还必须在人们自主选择生活方式、拒绝将人变成抽象劳动者的意义上理解,即只有在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方向上,城乡对立问题才可能被真正克服。上个世纪初期,康有为曾经设想以乡为单位的公民自治的构想,这是一种在非想象的共同体基础上设想的社会自治;在当代世界,离开了乡村社会的农民工也以各自的方式形成自己的“看不见的社区”,即在高度抽象化的生产体制中,重建属于自己的社会联系。那么,究竟怎样的制度创新能够让这种社会联系成为改变劳动者地位的前提呢?在这个意义上,乡村关系中的公民自治并不必然局限于乡村,它也是在其他空间中重建社会的实践。如果这一乡治能够与现代经营的理念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创造一种超越资本逻辑的社会—生产模式。
总之,用民主的社会形式这一范畴来描述这些领域的探索和实践比经济民主这一范畴更为恰当,理由是企业民主和土地关系并不只属于“经济”范畴,它涉及劳动者的社会地位问题,涉及城乡之间的交互而非从属的关系问题。在资本主义历史中,政治民主与民主的社会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必然性,但民主的社会形式的衰落最终必然导致政治民主的危机。诸如选举权、多党制等等政治体制问题如果不能与民主的社会形式相互配合,就必然会产生一个断裂的社会。从根本上说,经历过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的中国,它的民主实践必须克服阶级分化,并创造一种不同于那种将剥削关系合法化的社会—政治形式、一种拒绝将劳动彻底抽象化的生产模式。所谓以人为本,不是在克服一切奴役和附庸关系之后、在创造了一种能够综合经济、文化和政治关系的组织形态之后才能实现吗?
(本文原文篇幅较长。在这里发表的是第一部分,后两个部分将在本刊陆续发表,为方便阅读,编者在文章中加了小标题。)
(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来源:《文化纵横》2011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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