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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共同富裕再也不能拖延了!

周新城 · 2013-10-31 ·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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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分配领域矛盾的发展,现在应该把实现共同富裕问题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再也不能拖延了。从实践上讲,这是一个阶级立场问题。

原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问题研究

  ----到了(邓小平)晚年,他清醒地看到已经成为现实的两极分化现象的严重性。他认为,应该把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提上日程了,他把能否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上升到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滑向资本主义的原则高度,指出如果改革的结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

       ----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资本主义不是不能消除贫困,而是这一制度需要贫困。失业、贫困等社会弊端并不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造成的。消除两极分化,必须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也就是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舍此别无他途。

        ----制定收入分配的政策时,把资本收入放在第一位,还是把劳动收入放在第一位,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承认不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世界、劳动是生产力第一要素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更值得提出的是,从实践上讲,这是一个阶级立场问题,即站在哪个阶级一边考虑分配问题,是首先维护工人、农民的利益,还是片面地维护资本家的利益,甚至侵犯工人、农民的利益。

        ----随着我国分配领域矛盾的发展,现在应该把实现共同富裕问题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再也不能拖延了。要在实际生活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关键是在理论上要明确,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不断加强公有制经济,才能为共同富裕创造前提。光在再分配政策上打圈子,至多只能缓和分配领域里的具体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做到共同富裕的。

    引言

  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与此同时,收入差距(包括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起来,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所以,邓小平在晚年十分重视分配问题。他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战’。”

  他还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余,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接着他提出,随着四个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邓小平晚年在分配问题上有几点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第一,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倡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了晚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他强调要实现共同富裕。他认为,到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社会矛盾就会发展起来,尖锐了是会“打内战”的。邓小平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他总是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他们并不会自发地、主动地帮助还处在贫穷状态的人,先富帮后富,需要党制定和贯彻正确的政策才能实现。第二,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不应该出现两极分化,甚至不应该出现百万富翁。到了晚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和壮大,他改变了看法,提出“两极分化自然出现”,需要从政策上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他不是回避问题,而是面对现实,要求积极解决问题。第三,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虽然提出要防止两极分化,但那时两极分化现象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到了晚年,他清醒地看到已经成为现实的两极分化现象的严重性。他认为,应该把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提上日程了,他把能否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上升到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滑向资本主义的原则高度,指出如果改革的结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

  这些富有远见的思想,充分表明邓小平始终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密切关注改革实际进程,不掩盖问题,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及时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他这种鲜明的阶级立场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在分配问题上,要说“与时俱进”的话,邓小平是一个典范。

  邓小平充分估计到了解决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指出解决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经济的问题还要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当前面临的分配不公的原因,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地制定分配政策,妥善解决分配领域出现的矛盾。然而不得不承认,目前在理论界以及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分配领域中出现的社会矛盾采取“鸵鸟政策”,回避问题。例如,客观上存在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现象,有人却不承认有剥削,不按照党的政策捍卫工人的利益,积极地解决劳资矛盾;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有人却玩弄一些统计数字,极力否认我国存在两极分化,无视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目前分配领域已经暴露出众多矛盾,有人却打着效率优先的旗号,不注意甚而不愿意去解决这些矛盾,只是埋头于经济建设,仿佛只要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这些矛盾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如此等等。这些想法和做法,只会使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我们应该以邓小平为榜样,深入社会实际,调查研究,正视并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为了正确认识和解决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理论上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研究一些重大的问题。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56、1357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怎样认识两极分化问题

  谈到当前我国的分配问题,经常会提到两极分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没有两极分化?至今众说纷纭。有人不承认有两极分化,认为如果承认有两极分化,就是否定改革,他们甚至玩弄统计游戏,把城乡分开计算基尼系数,得出结论,我国基尼系数并不高,认为主要问题是平均主义,要警惕“杀富济贫”。显然这种论调是粉饰现实、赤裸裸地为暴富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因而为人们所不齿。大多数人则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他们也用基尼系数来说明问题,提出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16,而2003年达到0.458。有人估计,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53或0.54,大大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为0.3—0.4的“社会失衡临界点”,接近“社会动荡临界点”。他们大声疾呼,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有人说,会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取决于工作,工作做得好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然而一般谈论两极分化问题的文章,大多停留在揭露分配领域中的不公现象,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思路往往也只是停留在再分配领域采取某些措施。

  在研究两极分化问题之前,必须分析两极分化的实质,了解两极分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时提出来的论断

  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 “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 劳动和资本的两极对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根源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私有制是产生两极分化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并不是任何私有制都会导致一极财富的积累,另一极贫困的积累这种社会现象的。且不说个体所有制,即使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生产资料所有者追逐的是使用价值的消费,这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总是有一定限度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不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一方面,资本追逐的是价值的增殖,价值是无差别的,价值的增殖没有任何界限,所以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就有榨取剩余价值的无限的冲动,他不断地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这就造成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只要有可能,这一过程会是无尽头的。另一方面,随着资本的积累,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相对地、有时甚至绝对地减少,由此形成相对过剩人口即产业后备军。大量产业后备军的存在,又使得资本家有可能压低工人的工资,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从而使无产阶级贫困化,造成贫困在劳动者一极积累起来。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而资本的积累又加强了对工人的剥削,从而造成财富与贫困两极分化越来越加剧。

  可以说,两极分化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只要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邓小平把消除两极分化列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理论根据也就在这里。

  两极分化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资产阶级学者从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需要出发,不能也不愿意揭示两极分化背后的阶级对立,因此,往往用收入的差距、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异(例如基尼系数)来说明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无疑,像基尼系数这类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反映社会上贫富悬殊的状况的。但是,第一,它只是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上,而没有透过这种现象揭示出事情的本质,没有找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第二,这类指标没有阶级分析,在按收入水平、生活富裕程度划分不同集团时,把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不同阶级混淆在一起,从而掩盖了阶级矛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两极分化现象激化了阶级矛盾,威胁到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为了防止阶级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限制两极分化,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例如,对高收入者(主要是大资本家)的收入实行累进所得税,对生活困难者发放各种补贴,普遍实行社会保障等等。这就是资产阶级学者经常标榜的“福利国家”。他们试图使劳动者相信,不需要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不需要触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基础——资产阶级私有制,只要通过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实现收入均等化,消除贫富悬殊现象。这是一个骗局。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在维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前提下推行的。劳动人民得到“社会福利”,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人民的生活,但这并不是资产阶级恩赐的,它实际上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成果。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无非是想叫劳动者更加“安心”地接受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因而只是垄断资产阶级的一种更精巧、更隐蔽、更富有欺骗性的剥削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量事实表明,这种福利政策并没有解决财富在一极积累、贫困在另一极积累的问题。按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水平及其拥有的物质财富,是具备消灭贫困的条件的,然而正如西方的一些学者指出的,资本主义不是不能消除贫困,而是这一制度需要贫困。失业、贫困等社会弊端并不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造成的。消除两极分化,必须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也就是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舍此别无他途。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对待两极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出现了富裕程度不均,甚至贫富悬殊的现象。舆论界对两极分化问题议论纷纷,正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映。

  我国正处在社会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复杂的,既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又有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所有制决定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公有制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消灭了剥削,从而也就消除了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毫无疑问,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既可能出现平均主义的倾向,也可能出现差别过大的现象,但这都只是实际工作中的错误,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政策加以纠正。在私有制范围内,情况就根本不同。在那里,私有制决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按要素分配。在我国,私有制有多种形式,性质不一样,分配方式也不完全一样。就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而言,它们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毫无疑问,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受到社会主义“普照之光”的影响,其经营的外部环境,经济运行的具体条件显然不同,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决定其性质的内部经济关系,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这些经济成分中,生产资料仍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他们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仍然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仍然在起作用(尽管其作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作用的形式也有很大变化),因而在这些经济成分的范围内,两极分化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大量事实证明,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这也是回避不了的。一方面,我国现在有一个堪比世界富豪的阶层,据估计,2009年百万美元的富翁人数已达到67万户(现在就更多了),居世界第三,资产超过十亿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他们拥有别墅、豪车,生活奢侈糜烂。另一方面,就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有很大改善,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的生活没有达到小康水平,有的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境地。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每日收入在1美元以下,属于绝对贫困,2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属于穷人之列。现在估计中国有1.5亿人口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有31%的人口即4亿多人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属于穷人(有人估计,城乡合计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的人口达10亿)。尽管有人竭力否认两极分化,然而事实是任何辩辞所改变不了的。

  有人担心,承认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会不会影响改革开放的形象?的确,邓小平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我认为,这一论断,第一,是就社会整体而言的;第二,是就发展趋势而言的。如果我们的改革导致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以致成为主流现象,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这种改革当然是失败的。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我们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允许、而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就应该承认由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决定的两极分化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无庸讳言。邓小平的论断只是告诫我们,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注意不要使两极分化现象普遍化。江泽民多次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只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此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领域就可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两极分化就可以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地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两极分化呢?

  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两极分化。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共产党人是要谴责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但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

  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此,我们在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把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一点,不应用阻碍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的发展的办法,而应靠积极发展公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实现);另一方面限制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任何“赦免”、“淡化”的主张,只会激起民愤,绝不可取)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消灭资本主义、最终消除剥削、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怎样看待财产性收入

  有人主张,应该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并把这一点列为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收入,按大类来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劳动收入;一是非劳动收入,即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范围很宽,性质也不完全一样。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是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即资本收入。我们仅就有关这一类财产性收入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财产性收入的性质

  大家知道,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活劳动,包括管理、技术等在内)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资本)只能按照消耗掉的比例,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上去,而不能增加新的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资本获得的收入,只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从性质上说,劳动收入,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资本收入,则是占有他人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不是资本自己创造的,是剥削所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要求,我们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在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里,由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个人收入都是劳动所得。在处于辅助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里,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有的人没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不会让人白白使用生产资料,必然要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有权参与分配的,不仅有劳动,还有生产资料,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里,个人收入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就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要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而言,工人获得的是劳动收入,资本家获得的收入,除了参与管理活动得到的外,主要是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即资本收入),也就是剥削所得(应该指出,即使是他的管理活动,也具有两重性,即既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又是为榨取剩余价值这一目的服务的)。资本收入尽管是剥削所得,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法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江泽民:《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12日。

  劳动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而在政策上虽然都要保护,但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一视同仁。

  共产党应该重视劳动收入

  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维持不了。恩格斯指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人类只有通过生产劳动才能使自然界为自己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因而生产劳动是人类首要的实践活动。人们在劳动生产实践过程中改造自然、影响自然并使之适应社会需要。毫无疑问,劳动必须同生产工具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但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因为生产工具是人的劳动制造出来的,没有人的劳动,就不会有生产工具;生产工具也是由人的劳动来使用和发动的,没有人的劳动,生产工具只是一堆死东西,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

  劳动创造人类,也创造世界,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我们任何时候都要把劳动放在第一位,尊重劳动,爱护劳动。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的,更不能轻视劳动,而去崇拜资本。党的性质决定了这一点。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当作生产的最重要的要素,仿佛资本自己能够创造价值,“钱能生钱”,有没有劳动不要紧。他们鄙视劳动,看不起劳动者,这种态度是由他们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的,改不了。共产党不能这样,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依靠劳动人民,为劳动人民服务,这是我们的根本,也是我们力量的源泉。记得有一位领导同志谈过,讲“神圣不可侵犯”,共产党就要讲“劳动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权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收入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一语中的,讲到根本上去了。

  在分配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把劳动收入放到第一位,首先考虑劳动者的收入。制定收入分配的政策时,把资本收入放在第一位,还是把劳动收入放在第一位,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承认不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世界、劳动是生产力第一要素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更值得提出的是,从实践上讲,这是一个阶级立场问题,即站在哪个阶级一边考虑分配问题,是首先维护工人、农民的利益,还是片面地维护资本家的利益,甚至侵犯工人、农民的利益。随着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出来了。一些经济学家总是站在资本家一边考虑问题,总是帮资本家出主意怎么压低工人工资,增加利润,利用舆论工具,宣传“效率优先”,让资本家先富起来。这种舆论影响到了实际工作,一些地方在“改善投资环境”的旗号下,千方百计帮助资本家大幅度增加利润,甚至当资本家发生违法行为(例如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盗窃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时,还提出“赦免原罪”,要求不予追究。与此同时,却竭力压低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有的地方二十多年不涨工资。诸如此类现象的出现,表明这些理论家、国家干部已经丧失了劳动人民的立场,变成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者了。

  立场问题,我们多年不提了,然而这是客观地存在的。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多说几句。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除了少数学科如语言学、逻辑学等外)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而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研究对象的特点客观地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一点,经济学研究尤为明显。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 经济学研究具有阶级性,这连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是承认的。例如,凯恩斯就公开说过:“在阶级斗争中会发现,我是站在有教养的资产阶级一边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索洛说:“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人一样,也具有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倾向以及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但是,所有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材料力学或化学分子结构的研究不同,都与上述(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有关。不论社会科学家的意愿如何,不论他是否觉察到这一切,甚至他力图避免它们,他对研究主题的选择,他提出的问题,他没有提出的问题,他的分析框架,他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的(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 在我国讨论分配问题时,我们应该自觉地站在劳动人民一边考虑和制定分配政策,千方百计地维护和增加劳动收入;即使是保护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也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条件,从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确定的,而不是站在资本家立场上提出来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凯恩斯:《劝说集》,第2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索洛:《经济学中的科学和意识形态》,载克伦道尔、埃考斯编:《当代经济论文集》,第11页,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公司,1972年版。

  在分配政策上财产性收入应处于第二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分配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归结起来就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因此,财产性收入(包括资本收入)只要合法取得的,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

  问题在于,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政策,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哪一种收入应该放在第一位,哪一种收入应该优先考虑?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但事物的两个方面不是均衡的,总有一个方面是主要的方面,而这个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分析任何问题都需要既全面地考虑事物的两个方面,又要区分主次,分清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结构中,既存在公有制,也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那么我们为什么说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呢?就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其他经济成分的活动受到公有制的决定和制约。一旦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社会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这里,不分清主次,就看不清社会的性质。再如,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凡是不反对社会主义的人都属于人民,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力量,但人民是分成不同阶级、阶层的,人民之间既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利益,也有不同的具体利益,这就决定了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在政治态度方面既有共同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要区分依靠力量和团结力量。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而资本家等则是团结对象,因为它一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存在剥削,即有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矛盾的一面。如果把资产阶级当作依靠对象,而把工人农民撇在一边,社会主义政权就难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发生动摇。

  分配问题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决定了分配方式既有按劳分配,也有按要素分配;收入来源既有劳动收入,也有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我们在研究和处理分配问题时,这两个方面都必须考虑到,但两者必须分清主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坚持把劳动收入放在第一位。如果按要素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如果分配政策上把资本收入放到第一位,那就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相悖了。

  当前更应该强调保障和增大劳动收入

  在当前条件下,更应该重视保障和增大劳动收入。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追逐剩余价值是它们的本性。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利润侵占劳动报酬已经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普遍现象。我们不来分析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只是用一些资料来说明这一现象。

  据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89元,私营企业为9282元,农民工月工资为639元,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的65%,农民工的工资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45%。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在那里,绝大部分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而当地农民工工资12年每年仅增加5.1元,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实际工资是下降了。2007年,全国工资总额2.8万亿元,国有企业发放1.62亿元,占57.6%;其他经济成分发放1.18万亿元,占38.5%。但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仅占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1.8%,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占70%。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收入低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却飞速增长。2006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60亿元,比2000年的189.6亿元增加了8.84倍,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由4.3%上升到25.8%;拥有的资产从3873亿元上升到37910亿元,增加了8.78倍。2009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利润达到6849亿元。在“十五”期间,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年均增长41.2%,其中私营经济利润年均增长59.8%;非公有制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29.2%,其中私营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49.1%。

  一方面劳动收入低下,另一方面资本收入迅速增长,两极分化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计算,我国城镇居民占20%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9.5%,而占20%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2.6%。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与收入最低的10%的人群相比较,收入的差距由1988年的7.3倍扩大到2007年的23倍。一个拥有上千万、上亿元资产的人群迅速形成。2007年,我国私营企业主有1390万人,平均每户拥有资产182万元;资产超过千万的87.5万人,过亿的5.5万人,过10亿的1900人,过百亿的140人。 据招商银行的报告,2008年全国个人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32万人中,拥有的投资资产超过9万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1/2,也就是说,占人口0.2%的人持有的投资资产已占到全国的一半。

  这些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中,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这种状况不仅使得劳动人民感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下降,丧失了主人翁感,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举一个例子。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大家越来越感到必须扩大内需,降低对外依存度,而扩大内需的瓶颈就是劳动收入的低下,工人农民的消费能力太弱。两极分化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了。现在还强调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从总体上说是不合时宜的。至于少数特殊情况,另当别论。不要轻视分配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现在需要的是雪里送炭,改善民生,不要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话;需要的是鼓励劳动,宣传劳动光荣,引导人们诚实劳动致富,而不是沉迷于资本投机;需要的是大力保障劳动收入,而不是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让有钱人越来越富。我们反对平均主义,同时也要防止两极分化的扩大,要知道,按照邓小平的理论,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们最终是要彻底取消财产性收入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财产性收入是初级阶段分配领域的现象,不能把它凝固化、永恒化。随着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级发展,财产性收入是要逐步消失的。

  现在有一种倾向:只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谈未来社会的发展,未来的奋斗目标,仿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是永远存在的,私有制始终是不可或缺的,因而资本收入也将永远存在。那些主张私有化的人甚至提出,私有产权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那么凭借私有财产获得收入也会是永恒的。

  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财产性收入是历史的、暂时的现象,我们最终是要取消它的。当然,取消财产性收入是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不能急于求成。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取消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要彻底消灭资本收入的,但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还不能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保留和维护财产性收入(包括资本收入)。然而今天我们保护财产性收入、保护资本收入,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彻底取消财产性收入、尤其是剥削收入,而不是使它永恒化。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利用资本收入,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取消资本收入创造条件。

  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们党能否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如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时至今日,再拖延解决,势必严重脱离群众,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在分配领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任何人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实行按劳分配,虽然由于劳动能力不一样、赡养人口不一样,人们的生活还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是由于排除了生产资料参与分配,人们只能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消费品,这就不会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一极财富积累、另一极贫困积累的现象。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以及由它决定的按劳分配方式,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只有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有一位身居高位的人,罔顾事实,硬把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说成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认为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才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观点,不仅没有理论根据,而且同现实完全背道而驰。一个最起码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且国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现象;现在,国有经济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三分之一以下,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显然,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和扩大是同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分不开的。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完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改革加以解决的。但绝不能利用国有企业工资制度中不完善、需要改革的具体问题,来否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根本性质,更不能把这些具体问题上纲为两极分化,进而否定国有经济。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有人提出,不需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要调整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不仅如此,他们还从理论上要求把社会主义“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说,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却有不同的理解。邓小平不是抽象地谈论共同富裕的,而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而这样的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私有制基础上,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根本不可能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工人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某些提高。但是,这种提高,第一,始终只是局限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资本家只承认等价交换,此外是不肯多花一分钱的;第二,随之而来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长幅度更大。在工人生活提高的同时,两极分化在加剧。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人不能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产品,因而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可见,离开公有制,就谈不上共同富裕。否定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基本前提来侈谈什么共同富裕,岂不是南辕北辙了吗!

  这些人所讲的不要以公有制为前提的“共同富裕”究竟是什么呢?他们指的是瑞典那样的高福利政策,也就是所谓的“福利社会主义”。其实,西欧社会党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作若干改良而已。尽管就眼前利益来说,这种政策对本国劳动人民是有利的,但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 而已,而没有根本改变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从而根本不可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邓小平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分配领域矛盾的发展,现在应该把实现共同富裕问题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再也不能拖延了。要在实际生活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关键是在理论上要明确,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不断加强公有制经济,才能为共同富裕创造前提。光在再分配政策上打圈子,至多只能缓和分配领域里的具体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做到共同富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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