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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四)

何干强 · 2014-08-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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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科学改革,应当坚持有破有立的辩证法。“破”,就是扬弃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同时坚决反对私有化;“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本章下面两节提出,借鉴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走出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误区,那种要求把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反对“一股独大”、绝对否定国有独资企业等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

  

  第五章 振兴国有企业

  上一章分析如何从整体层面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本章则分析如何振兴国有经济的另一个基本层面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大厦的基石;振兴国有经济,从总体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必须以振兴国有企业为基础。

  一、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

  (一)振兴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出,在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总资本中,只有产业资本才是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这个唯物史观指导下的经济学原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样适用的。它告诉我们,国有资本只有投入进行物质生产的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的产业资本,才能保值增值;其他非产业资本领域的国有资本尽管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们自身及其作用只能建立在国有企业不断提供新增剩余的价值的前提下。[①] 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中的经营性职能资本的物质载体,是支撑整个国有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物质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以使用的国力中的支柱力量。2009年,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大庆油田发现5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 [②] 这实际上从全局高度批判了那种要削减国有企业的主张。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今天的国有企业指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虽然它们的数量显著下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地位有丝毫降低,相反,正是因为国企改革中出现了前面章节指出的诸如“经理层购买”等私有化不正常的做法,导致了国有企业数量的显著减少、国有经济主体地位下降,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这才进一步显示出必须大力振兴国有企业的紧迫性。

  (二)借鉴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这是因为,国企改革的实践表明,抽象地说现代企业制度,容易被一些鼓吹私有化的人把它解释为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股份制度,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资本主义企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以股份制为组织形式的、与私有制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看,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商品生产社会的一般性,只要剔除私有制的内容,是可以借鉴来为振兴公有制企业服务的。

  1 .正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 “现代”含义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现代”,并不单纯是一个时间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人类社会有企业以来,发展到现代所形成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是科学的,也就失去了它的“现代”含义,因为在现代的空间中,仍然难免有落后的企业、旧的因素,而现代企业范畴指的只能是科学的、先进的东西。因此,不能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完全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因为私有制本身正在趋于衰败,私人大股东控股,对企业决策有最终决定权,这就不能说是科学的制度因素,恰恰是需要剔除的东西。

  2.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含义

  企业制度是对企业的所有制关系、经营方式、对人和物的管理体制等多方面规范的总称,是与企业运动有关的多种制度规定性的统一。就所有权关系而言,它主要表现为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就国有企业要适应市场分工制度而言,它们是尤其值得重视的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 由于法人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所以,企业成为法人,它在经济活动中就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就可以面向市场自主决策。国有企业,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经合法登记,就成为法人组织。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国有企业适应市场分工制度对企业的要求,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积累。

  3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制度

  它是规范企业投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制度:一是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关系有明晰的界定。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投资形成的全部资本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的整体经营权。投资者具有投资受益权,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权,并根据公司章程,拥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作为享有民事权利法人实体,拥有依法自主经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的权益,并对法人财产享有收益处分权。二是对投资者和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对出资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纳税,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三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稳定性有严格的规定。所有者的资本一旦通过合法程序向企业投入,就不得随意抽出,如果不想作为该企业的投资者,就只能将所投资本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就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一旦形成,这种产权就具有整体的稳定性,法人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组织本身;同时,承担企业经营权的自然人也可以变更,但是企业法人经营权始终属于企业法人组织本身。这里可以看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含义上的财产权,投资者对所投资本的所有权,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规定并加以维护的由投资者整体(指许多投资者构成的整体)赋予企业的独立经营权。法人财产权有时也被称作法人所有权,在这种场合,法人所有权也不能理解为生产领域的所有权,而只能理解为流通领域的即在市场关系中,买卖双方彼此把对方视为独立占有自己商品这种意义上的所有权。

  4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结构

  它是确立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等各方面权责关系的一种管理组织结构。[④]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成;它们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关,按照投资份额形成股权,以一股一票的方式(投资者内部的民主方式)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经营层,经营层管理企业职工,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监事会对董事和经营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由此形成权责分明的严格管理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要确保企业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维护企业的向心力和完整性;保持和提高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实现了企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规范了所有者(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企业管理权限,使形成了企业比较规范、比较有效的经营管理秩序。

  (三)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是长期探索的结果

  从以上的阐述可以明白,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投资的所有权关系和相应的管理权关系,有着明确的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如果能够成为法人,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那么国有企业就有可能既坚持国有制性质,又改变计划产品经济体制那种上级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的状况,实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第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资本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之间,形成规范的既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有助于国家和政府部门同国有企业之间实现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那种行政干预,焕发活力。

  第二,国有资本的投资者只要对企业控股,就能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决定企业在整体运行上坚持国有制性质的要求;而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只要充分行使法人的权益,就可以依法摆脱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随意性干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第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资本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可以通过市场融资方式,集中社会资本,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加速企业经济增长,这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的。可以说,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既有利于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又有利于国有制本身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形成新的发展优势,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些就是在国企改革中,要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和振兴国有企业的主要原因。

  这种认识与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对搞活国有企业的长期探索是分不开的。毛泽东早在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中就讲了“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认为“把什么东西统统集中在中央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⑤] 党的八大政治报告里也讲了这个问题。但是,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性集中与分权上做文章,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1978年以来,国企改革进行了扩权试点、改组联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劳动组合、承包制、股份制等一系列的改革实践,由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大框架,这才进一步开阔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视野,认识到选择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有助于国有制与市场分工制度结合的,它有条件在促进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同时,促进整个国有资本提高效益,更好的保值增值。

  二、走出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误区

  (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的观点不符合企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和振兴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对它的科学理解。但是,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却曲解它的科学含义,其中核心的错误观点就是强调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与此紧密联系的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鼓吹“反对一股独大”。

  其实,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虽然在管理权限上有分工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但是,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是不可能相互独立、彻底分开的。如果彻底分开,投资者与企业就成了两个独立的资本所有者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现代企业的普遍形式是股份公司。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中的所有权关系有非常深刻的分析,一方面,他明确指出股份制企业与私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已经具有社会资本形式。它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资本,而是许多私人资本集中在一起,“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⑥]。“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⑦]

  二是“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相分离。”[⑧]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⑨]从这些科学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白,股份公司制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必经之路,为私有制经济向国有制经济过渡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它并不改变私人资本的私有权,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⑩]。“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1]

  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分析,是与资本所有权关系层次性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就其一般性质而言,其实正是马克思揭示的资本所有权关系的层次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和规范化。马克思的论述说明,资本主义股份制中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管理职能)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与私人资本所有权彻底脱钩。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虽然扬弃了私人企业那种由私人资本家直接管理雇佣工人的对立形式,但是,正如马克思强调的,这种“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12]。也就是说,股份公司制企业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为投资者或股东仍然是私人资本家,管理者是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聘用的,是为私人投资者服务的。

  可见,撇开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本质上是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处理投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私人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利用这种组织形式,都不是也决不可能放弃自己对资本的所有权,从而不会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由此决定的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如果放弃了,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反对一股独大”、取消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主张,表面上是强调“两权分离”,其实这完全不是什么明晰产权,而是一种取消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即广大劳动人民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主张。这是十分荒谬而恶劣的。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凡是有必要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都要以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为主,相对控股为辅,二者都应对企业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这样才能维护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把现代企业制度理解为单纯的产权关系制度是片面的

  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有一种片面的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把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中的产权制度完全等同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固然在所有权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技发展条件下,它在企业管理方面还有一系列科学要求。一个国有企业,即使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如果缺乏科学的管理,缺乏科技创新,缺乏企业文化建设等等,仍然不可能充满活力。

  有必要区分现代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组织形式和企业的产权制度形式的联系和区别。好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企业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利益分配透明合理;但是,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组织好具体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组织好面向市场竞争的买卖经营,这只有灵活地应用多种多样的自然科学、应用经济科学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到。由此看来,搞活国有企业固然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但是,眼光停留在这一方面是很不够的。尤其是在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之后,主要的矛盾就应当转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向动员每个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创造具有自己特色管理制度来。

  (三)把股份制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是武断的

  在国企改革中,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绝对否定国有独资企业。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有独自企业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不可能解除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其实,这种观点是把两权分离绝对化了,是把资本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武断地等同与行政干预权了。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国有资本也就不应该控股,因为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管理机构必然要代理国有资本所有权,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行使控制权,如果把这种控制权等同于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那么,国有资本就绝对不能对企业控股,国有独资企业就更没有理由存在了。

  实际上,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按行政方式设立与上级机构几乎是一一对应的管理机构,“麻雀虽小,五臓俱全”,企业各方面的行为都要服从上级指令,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按照行政层级关系来规定的,与所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行使控制权不是一回事。通过对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上述行政性的层级关系,这并没有绝对的障碍。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合理地从经济上分割上级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在所有权关系方面的权限,形成法制规范,这是可以做到的。从理论上说,不仅国有独资企业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应当存在,而且在一般的市场竞争性领域也是完全可以存在并应当得到发展的。问题在于能否解放思想,下决心突破把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突破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的教条主义观点,能否积极地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深化改革。

  (待续: 第五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①] 这里使用了“剩余的价值”这个概念。为了防止产生歧义,有必要说明,它并不是指扣除劳动力商品价值之后的新创造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范畴),而是扣除劳动者相当于按劳分配数额的“必要个人价值”之后剩余的新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的学术用语可以表述为“必要社会价值”,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因为它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属于为自己利益而劳动的必要劳动范畴。(参阅资本论(第1卷)[M] .人民出版社,1975:578)

  [②] 习近平. 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M]国企新闻网摘自中国石油报 ,2009-09-23 .原文标题为《在大庆油田发现5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chinasoe.com.cn/news/leader/2011-03-31/2031.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第一节,第37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52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④] 国内外对此有多种释义,例如,美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将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我们认为,企业的组织管理权关系实际上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在管理组织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⑤] 毛泽东著作选读 (下)[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27 .

  [⑥]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6 .

  [⑦]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⑧]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⑨]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⑩] 资本论( 第3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11]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7 .

  [12]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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