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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三)

何干强 · 2014-08-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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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三)

  (续)第四章 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

  导读:

  目前,谋划经济改革的高层智囊机构有专家提出,“这次国企再改革”,是由“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即推动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由实物形态的‘企业’,转变为价值形态的资本,包括证券化的资本”;并主张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只保持最终所有权”。这种观点科学吗?能推动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吗?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这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国有经济做大做强的。本章以下的内容实际上批判了这种观点和主张的负面作用:从搞好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的角度来看,只搞价值形态的监管而放弃使用价值的监管,这违背了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揭示的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具有片面性;把国家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的监管,说成“只保持最终所有权”,这实际上把国有职能资本的所有者降低到非职能资本(生息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将导致国有资本所有者(广大劳动人民)丧失对企业国有职能资本的控制权、支配权;把物质生产领域的国有资本转为证券形态的虚拟资本,这只会造成削弱国有职能资本的物质基础及其作用。看来,处在高层经济管理智囊机构的专家尤其是共产党专家,应当确立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自信,下功夫认真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原著,这样才能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真正起建设性作用。

  四、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的科学方式

  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实施整体性监管的对象和监管实践的主体机构,还必须解决主体机构如何进行科学监管的问题。这只有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做出正确的回答。以下主要就国有职能资本的监管方式做些探讨。

  (一)确立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观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必须在唯物史观方法论的指导下,应用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一点是政治经济学的枢纽”。[①]应当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角度及其相互联系的观点,来分析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

  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受自然经济观的影响,中央经济机构主要是从产品使用价值角度管理国民经济,自上而下地规定国营企业产品生产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等等,致使企业只能对上级要求的使用价值生产负责;而上级由于不可能全面掌握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信息,计划规定往往具有主观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企业不能根据社会对使用价值的客观需求来组织生产,不能根据社会价值关系或市场价值关系的要求自主地提高生产效率,以致经济管理体制僵化,企业缺乏活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克服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僵化弊病,关键在于从产品使用价值的管理转向用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来实施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态的客观要求。

  (二)从价值角度对国有资本运动实施整体监管

  这方面有如下基本要求。

  1.从价值关系角度区分国有资本在运动中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权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现为价值的财富,才是现实的物质财富;只有实现增值的价值才具有资本一般的属性。从整体上监管国有资本,就是要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需要从价值监管角度,处理好从中央到经济区域和地方各层级之间的价值所有权关系。

  根据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一般运动规律,国有资本的总体运动可以通过W′—G—W′…P…W′这个商品资本循环形式,表现其流通过程。[②]其中,W′—G—W′(资本价值从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又从货币形态转化为商品形态)是资本价值在一般流通领域的存在形态,在价值关系上发生的是商品与货币之间的所有权关系;…P…(生产环节)是资本价值在生产领域的存在形态,在价值关系上发生的是资本价值通过物质生产过程增加自身价值,这个过程包含着与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要通过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关系来实现。

  先看资本在一般流通领域(W′—G—W′)体现的商品、货币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市场主体彼此之间进行商品与货币之间的等价值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竞争和自由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本身不会使资本价值增值;等价交换中卖者脱手的不是价值所有权,而是商品使用价值所有权。国有资本所有者在这种关系中,是作为商品一般流通的主体存在的。国有资本在运动中的这一层关系,不应当由中央和各级监管主体机构来运作,而只能由国有企业来运作。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不能由各级监管主体直接投入生产、流通过程,而必须投入一个个企业,让企业自主经营,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生产过程适应社会需求,这正是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根本不同之处

  再看资本在生产领域(…P…)体现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这是一种涉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掌握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分配的支配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的所有权关系。国有资本作为整体,在生产环节,显然存在两个层次的关系,一是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各层级的关系,二是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属于同一国有资本所有者下其实践主体内部的所有权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商品与货币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存在这样两个层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监管主体机构内部层级关系的存在,是由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存在庞大数额决定的;而监管主体与企业之间这层关系,是由市场经济关系决定的,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弄清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特点。

  2.从资本价值支配权层次关系的角度区分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之间的层级关系。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所有权关系中的若干层次:(1)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或“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2)执行增殖职能的职能资本的“支配权”或“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3)由职能资本所有者(控制权或支配权)所支配的经营监管权。[③]以上(1)与(2),(2)与(3)层次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1)与(2)之间在分离的情况下就是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2)与(3)之间在分离的情况下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在所有权做这样分离的情况下,以上的前一种权利与后一种权利都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见资本单纯的所有权(1)处于最高的控制地位,当然,它要依赖后面(2)与(3)的权利关系才能存在。马克思还揭示了土地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层次性。这些所有权关系中的层次与控制关系,看来是可以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因为市场经济形成的这种权利关系,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人们能普遍承认的规范。

  用这种所有权层级关系的眼光来看,国有职能资本监管主体机构掌握的整体监管权,应当属于(1)与(2)的结合,也就是掌握对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及其职能资本支配权的监管。有一种流行颇广的观点认为,国家只要掌握国有资本最终所有权(实质是借贷货币资本的债权)就行了, 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应完全交给企业。这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如果国家只掌握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或债权,则意味着,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只掌握国有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放弃对国有资本增值职能的支配权,也就是放弃经济上的所有者(即目前人们所说的出资者)的权益。这样一来,国有资本就只能作为借贷资本,而失去职能资本的功能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也就只剩下资本的借贷关系或债权关系了。应当明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所发生的,是一种商品化了的职能资本支配权的“买卖”关系,前者向后者转让货币资本的支配、使用权,后者支付这些权利的所谓“价格”即利息,[④]双方的权利表现在自主地决定建立相互间的信用关系和利息率的确定上。一旦在双方的竞争中确定了利息率,签订了合法的借贷契约,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就发生了让渡,贷出者便不能干预借入者如何支配资本。因此,只掌握资本最终所有权,就不能掌握企业对借入资本的使用、支配权,也就是说,不能决定借入资本按何种生产方式、按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挥职能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不掌握国有资本的职能资本支配权,就不能保证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这当然是不能允许的。

  因此,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各个层级必须共同掌握好国有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需要自上而下地在层级之间进行具体的权利划分,各层级上下之间需要建立一定的组织纪律制度,这是需要实践来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条原则是各个层级必须共同遵守的,这就是,决不允许流失国有资本,必须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角度控制总量布局。国有资本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导向,统筹安排,调节国有资本在全国各地的布局和有效投入

  这里有必要提出,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对计划调节也负有一定责任。计划调节固然主要是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包括中央计划机构)的职责。但计划要符合实际,就需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判断各产业、行业的分工比例是否以及如何合理,还要从现有生产力水平、自然资源、国际经济竞争态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从长计议。这就意味者,中央计划机构有必要通过国有资本中央监管机构,从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到向它投资的基层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再从这种机构直到中央机构,建立多种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根据综合信息的分析,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才能制定合理的计划,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才能根据这种计划,比较科学地向各地下级机构提出投资取向的指导意见,这样才能使国有资本在建立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发挥出主导作用。

  (三)要重视从使用价值角度对国有资本实施整体监管

  控制国有资本投资的布局,要求以弄清市场供求、自然资源使用等综合信息为前提,这实际上提出了对国有资本的价值监管必须与使用价值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要求市场供求双方的商品、货币在价值量上相等,这只有商品使用价值与购买者的需要在质上相符合才能达到。社会使用价值是价值实现的前提。可见,国有资本的投资监管,仍然要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当根据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的计划导向,把握好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变化做出预测。应当注重两类信息传递和汇集,一是市场价格波动的信息,二是使用价值的质和量的信息,包括它们的库存、订单等。二者都是调节供求关系的重要依据,只重前者就产生片面性。重视使用价值角度的监管,并不等于主张回到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而是遵循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原理,尊重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规律,更好地促进市场供求平衡的必然要求。因为,估算社会需要的重要产品的使用价值量,如一定时期粮食、棉花、钢材、水泥、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是可以根据市场购买力需求、储备需要、人口增长等因素大体估算出来的。这样做可以减少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从而减少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监管的盲目性。

  有必要指出,在国有资本投资的整体监管上,不宜把市场信息当作国有资本监管的唯一信息。市场信息具有暂时性和波动性,取决于既定的购买力和生产成果,但是它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消耗状况,不能反映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要求。因此,还需要从国情国力的总体状况,从长远与当前的结合上综合做出全面的分析。

  五、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监管好国有资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应当坚持价值监管与使用价值监管的统一,而且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属性来运作。

  (一)必须保证国有资本按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运营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整体监管的重要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其监管服从于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依据是凯恩斯主义。但是,必须充分地认识,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只是着眼于一般流通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层面的调节,而不深入到资本流通的所有制关系层面,总体上以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为前提。它要求国有资本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实质上也不过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及其私人占有这个对抗性的基本矛盾而已,决不会要求国有企业内部的工人取得主人翁的地位。

  然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监管,却着眼于一般流通与资本流通的结合,必须深入到国有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层面。从宏观上,这要求整个国有资本自觉地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从微观上,这要求国有企业坚持“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取得高效益,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严格要求。要求企业领导人树立自己是工人阶级先进代表的意识,防止与私人企业的老板相攀比。国有资本的监管机构对于企业领导人的任命,一定要强调又红又专,要做工人阶级的企业家。

  (三)促进产业结构服从人民的消费需求

  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整体上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控制和调节好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这就需要处理好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两者的对应关系,前者本质上是社会分工关系,后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理论抽象,社会分工关系与所有制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两者总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分工关系发展不能脱离所有制关系孤立存在,所有制关系也不可能脱离分工关系孤立存在。正因为如此,西方宏观经济理论脱离所有制关系来谈产业结构的调节,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市场供求的平衡问题。事实上,体现社会分工关系的各种产业发展的轻重缓急、一定产业的内部结构的建立,都需要结合所有制关系来引导。

  我国的国民经济应当是有利于人民的经济,社会总产品首先是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使用的,因此产品结构,从而产业结构的调节应当服从于绝大多数人的购买力。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各级监管主体机构必须对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监管,以便促进生产消费品的产业结构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分配关系。房地产市场、轻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内部结构只有适应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由此带动起来的、为这些产业提供设备及其他物质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部门的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结构,才能符合实际的市场需求。国有资本的投向要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主导作用,就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这种要求。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如果忽视这种要求,就不能发挥好国有资本的职能作用。

  这可以通过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两个例证来说明。其一是房地产业内部结构的失调。由于国有资本及其土地过多地用于发展脱离一般老百姓消费力的高档商品房,这不但导致了老百姓住房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顺利解决,也导致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房地产拉动的许多产业及其所消耗的资源,都在为住得起高挡商品房的少数人服务了,脱离了多数人的有购买力需求,导致许多产业的产能过剩。其二是只从对产业拉动作用的角度盲目发展轿车产业。国有资本过多地向轿车产业投资,等于把与轿车产业相联系的一系列产业所耗费的资源和劳动力,都用于为目前能够买得起轿车的阶级和阶层服务了。中国大多数劳动者目前还买不起轿车,这决定了轿车产业的发展一旦超出狭小的限度,就会因供过于求而使一大批相关制造业的商品流通遇到困难;这里还不谈轿车过多在交通、占用土地、污染方面带来的后果。高档房产和轿车生产过剩,传递到货币资本的流通上,就变成了银行的呆帐,在金融领域出现信贷失衡。这两个例子从反面说明,国有资本要起到主导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在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上,就一定要坚持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把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监管和投资的出发点。

  (三)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原则

  马克思经济学原理揭示出,一方面,资本流通必须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资本的运动在一般商品流通中进行,另一方面,商品流通的拓展以资本流通的发展为条件,资本流通的发展决定了商品流通的发展;一般商品流通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资本流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关系,使其成为现实性。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必须懂得这些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包含一般商品流通,就存在危机的可能性,要避免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惟有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从而对市场供求实现平衡起到决定性作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才可以防止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所以,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要努力促进国有资本数量的不断增长,而且要对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对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加以认真、严肃的维护。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问题。这里主要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分清决定收入的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有些国有企业有机构成高、占用的资源多、设备好,他们的效益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相对优越的客观条件带来的,就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在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做横向比较的时候,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些非主观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扣除,主要依据国有企业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带来的效益来计算他们的按劳分配收入,这恐怕是一个应当注意的原则问题。除了这种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公平之外,还要注意国有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现在有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层的收入分配上,有一种向私人老板看齐的不良倾向,造成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拉大,这是背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是国有资本性质的“异化”,必须坚决纠正。当然,我们强调国有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绝不是要搞平均主义,在企业可分配收入已定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按劳分配方案,真正做到奖勤罚懒,激励先进,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的可以实行特别奖励。

  六、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在遵照国有制生产关系的属性,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资本的同时,必须着眼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真正显示出国有资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国有制的优越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⑤]在当代,科学技术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国有资本的投资使用必须与依靠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在一起,高度重视对现代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与运用。必须坚决制止为追求GDP在低科技水平上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中国已经确立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国有资本的生产过程理应走在这条道路的前列。

  (二)提高国有职能资本的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提高国有职能资本或者通常所说的国有产业资本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就要求通过国有资本的管理和应用,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维护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民族产品品牌和名牌,促进整个民族经济增强竞争力。国有资本数大、内含科技成分高,在民族经济的各种成分中,为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理应一马当先,做出主要贡献。为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的布局做战略性调整,以便促进资本集聚,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我们理解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战略调整。这决不是新自由主义竭力鼓吹的“国退民进” 或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

  应当指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鼓吹对国际资本的所谓自由流动不必设防;把国有企业定位于所谓非竞争性企业,鼓吹国有资本只能投资在所谓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领域”,他们依据的理论不过是维护私有制经济基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依据的事实不过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总资本家的国有资本的简单、狭隘的使用方式。对于这些错误理论和观点的实质,一些主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干部是缺乏清醒认识的,他们把依据这些观点形成的某些措施视为“改革”,这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如前所述,到2008年,中国工业领域的28个产业中,已经有22个产业,排在前五位的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国司或垄断企业,这种状况是令人忧虑和深思的。

  要维护民族产业利益,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的状况,除了可以在必要时运用国家权力,用国有资本收买外国企业股权,控制外国公司继续追加在中国的的垄断性投资等强制性措施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树立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是应当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资本这种观点。在唯物史观看来,当今世界是各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民族经济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各自独立,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即使是不同国家的所谓“自然垄断领域”中的企业,也是具有竞争性。最明显的就是军事企业,在国内可以说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在国际上恰恰是竞争性最强的企业。所以,说国有资本没有竞争性,是一种麻醉社会主义国家管理者的观点。我们决不能上当。为此,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职能资本,就必须确立国际竞争意识,科学组织投资布局,下决心搞活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地夺回失去的产业制高点。

  (待续: 第五章 振兴国有企业)

 

  [①]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译本)[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17-18.

  [②]马克思指出,单个产业资本的商品资本循环公式可以“同时看作各单个资本的总和即资本家阶级的总资本的运动形式”资本论(第2卷)[M].2004:112),这个原理对国有资本也是适用的。

  [③]参阅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第Ⅲ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75 .

  [④]请注意笔者在价格上加了引号。马克思指出:“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396.

  [⑤]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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