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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才栋:分工决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未竟之论

彭才栋 · 2014-08-20 ·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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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决定阶级”,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阶级成因的观点。这一观点一度被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这种上层建筑决定论的观点所取代。为了解释阶级现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重新出现,以及论证阶级现象存在的长期性,当代中国部分学者重提“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在阶级成因分析上恢复了历史唯物主义;但由于不能理解复杂劳动对简单劳动的剥削,他们或者在“分工导致剥削”这一关键点的论证上以所有权收入这种派生性的剥削收入敷衍了事,这实际上是半截子所有制决定论,或者回避甚至否定剥削问题。本文强调:应该从少数人对复杂劳动的垄断论证“分工导致剥削”;从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等因素着手,解释“分工决定阶级”与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之间的逻辑矛盾;还应该正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对人类历史的解释限度。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述

  在阶级成因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提出并初步论述过“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就明确地提出了“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命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又说:“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1960年版,第513页。)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再次强调:“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在《孟德斯鸠五十六》中,马克思又说:“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有劳动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占有全部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另一个阶级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生存,而出卖劳动也只有能使雇主阶级发财时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页。)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指出:“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外,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又说:氏族制度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分工决定阶级”的思想,还必须注意这样几点:

  1、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决定阶级的分工决不是指行业分工。

  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批评了“把阶级矛盾变成了‘各行业之间的争吵’”的错误,并指出:“现代的阶级差别绝不建立在‘行业’的基础上;相反,分工在同一阶级内部造成不同的工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3页。)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论述来看,他们所说的决定阶级的分工应该是指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

  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不仅直接使用了雅典的提修斯关于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阶级的提法,而且指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它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双方都进行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66页。)应当说,“商人阶级”这个提法是值得推敲的,它容易产生将全体商业从业者视为一个阶级的歧义。固然,在商业兴起的早期,由于竞争的缺乏,商业剥削其它行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既然当时已经处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就不能排除商人使用奴隶或雇佣人员的可能性,总不能将商人使用的奴隶或雇佣人员与商人划归同一阶级吧?

  2、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决定阶级的关键,是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凭借着对复杂劳动的垄断,可以剥削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对此马克思、恩格斯都是有所论述的。

  在人类思想史上,社会分工往往被剥削阶级思想家用作抹杀阶级斗争、阶级冲突的依据;而强调阶级斗争、阶级冲突,特别是强调对立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与其它阶级观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论述“分工导致剥削”,对于论证“分工决定阶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页。)这里的不平等分配显然不是指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而是指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否则的话,劳动贡献较少的人仍将拥有剩余产品,并有可能将剩余产品转化为生产资料,这样形成的是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的私有制。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三章中,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企业主收入——平均利润(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扣除利息(资本所有权收入)之后的余额——不是资本所有权收入、而是资本家作为管理劳动者剥削所得的思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企业主收入来自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就是说,是由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执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这些职能而从事活动或行动得来的。但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代表,就不象生息资本的代表那样领干薪。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费气力,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气力。因此,在他看来,与利息相反,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表现为雇佣劳动者。”(《资本论》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6-427、429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并“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不过,恩格斯这里的说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分工作为阶级划分的基础,它应该在政权产生之前已经导致剥削现象产生了,而不是要等到统治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否则,无异于说先有国家后有阶级。

  3、“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与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标准之间存在着逻辑缺环。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像后来列宁那样明确强调按照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划分阶级(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所复活的庸俗社会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指出:“阶级差别的基本标志,就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占有这部分或那部分社会生产资料,把它们用于私人的经济,用于出卖产品的经济,——这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阶级(资产阶级)同没有生产资料、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阶级的基本不同点。”(《列宁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但他们实际上是这样做的。上文引述的马克思在《孟德斯鸠五十六》的那段话就是一个例证。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的注释中这样定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当然,更准确地讲,他们是主张按照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因为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一种是法律层面上的,就是对生产资料有没有所有权。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而奴隶、农民、无产者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另一种是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就是人们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也就是劳动。其中,直接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是直接劳动;通过调节直接劳动而间接与生产资料发生关系的活动,是间接劳动;间接劳动又分两种情况,管理劳动侧重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技术劳动侧重于调节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显然,经典作家这里所说的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指前一种。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他们认为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决定阶级,为什么不按照在这种分工中的地位划分阶级,却要按照法律意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

  4、“分工决定阶级”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结论。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马克思在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二章留下的“什么事情形成阶级?”的疑问。在这里,马克思只是否定了“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的设想,只字未提“分工决定阶级”的问题。(《资本论》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01页。)

  而且,就整个体系而言,《资本论》也并不支持“分工决定阶级”的论断。《资本论》的体系可以说是以所有制为核心构建的,因为《资本论》的核心假设是工人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或者说原始积累,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和《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有明确的阐述。(《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2页;《资本论》第一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页。)

  但也必须强调的是,尽管《资本论》体系是以所有制为核心构建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甚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的著名论断,但他们的确不曾提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个论断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推论;相反,就在这个论断之前,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所有制不过是阶级的表现或结果,“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二、“分工决定阶级”被“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取代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形成于斯大林,但发端于列宁。

  列宁起初无疑也是持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的,突出地表现为他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等文中提出的,只有实现全民(先由工人开始)的计算和监督才能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列宁全集》第三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1页;《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6、479页。)全民的计算和监督,实质上就是打破少数人对管理职能的垄断,进而消灭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的分工。

  但是,他关于阶级的定义,可以说已经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打开了缺口。“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这里作为剥削起因的几个“不同”都可以理解为直接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的分工,但不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为括号里的几个字——“这种关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 难免让人将它理解为法律层面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

  到了俄共(布)九大,列宁已经明显地转向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论。在俄共(布)九大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中,为了化解主张集体管理制的人们对推行“一长制”的阻挠,列宁放弃了全民的计算和监督比没收资本家财产更重要的观点,提出了所有制才是阶级统治的体现的观点,“现在的阶级统治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

  其实,列宁的这种转变对于调和“一长制”与“无产阶级的统治”之间的逻辑矛盾并非是必需的;对于这种矛盾的调和,完全可以参照他本人调和社会主义的国名与过渡时期的定位之间逻辑矛盾的经验。在《论“左派”的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中,针对一些“左派”对苏维埃俄国存在资本主义成分大加指责的言论,列宁争辩说:“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这个名称是表明苏维埃政权有决心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决不是表明新的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同理,“无产阶级的统治”也可以这样解释:它只是表明苏维埃政权有决心向全民的计算和监督过渡,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已经真正实现了全民的计算和监督。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外国文书籍出版局出版(莫斯科)1953年版,第155-159页。),在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中被进一步理论化了。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写道:“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4页。)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这个定义是一个可以适用于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的抽象概念,但如果将这个概念应用到阶级社会,这里的三要素就可以具体化为:(一)一部分人拥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不拥有生产资料或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二)由此产生的一部分人在生产中处于管理、支配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一部分人在另一部分人指挥、监视下进行劳动;(三)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这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完整表述。

  应当指出的是,斯大林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并没有完全排除分工对阶级的影响,因为生产中的管理、支配关系对一部分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还是有决定作用的,只不过这种决定作用相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来说是次要的;但是,在此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的确鲜为人知。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它无法揭示小生产者发生两极分化的内在机制,因而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逻辑起点是一部分拥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不拥有生产资料或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这个逻辑起点往往需要通过小生产者的两极分化来得到说明。众所周知,以雅典为代表的奴隶社会起源于小生产者的分化,而不是暴力掠夺;资本主义最初也产生于小生产者的分化,以在海外进行暴力掠夺闻名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并没有率先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而欧洲的封建主转向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时才出现的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所产生的资本主义成分,最初也是由小生产者分化而来。对于小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分工决定阶级”论可以用劳动技能差异(其中一部分小生产者比较懂经营或善于利用先进技术)来解释,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论不可能提供一种能够自圆其说的解释。逻辑起点成问题,很可能像牛顿的“第一次推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私有制迷信那样,将整个体系引向反辩证法的歧途。

  其次,它与社会现实越来越相冲突。在资本主义早期,所有者与管理者往往是两位一体的,说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决定在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从表面上来看还是过得去的。但是,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出现对这一说法形成了严重的挑战。两权分离这一现象早在马克思的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苗头。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科学管理在西方的推行,两权分离的趋势就更加明显了,所有者日益从生产过程中退出,经营管理权越来越由拥有专门技能、但未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员承担。虽然主要所有者往往还保留着主要人事任免权和重大决策权等权力,但事实已经足以说明: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拥有专门技能的管理者、技术人员,而不是所有者,在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是平等的,但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却可以凭借对复杂劳动的垄断而享有特权,在苏联东欧甚至形成官僚特权阶层,最后在90年代初的巨变中窃取国有资本,蜕变为官僚资产阶级。官僚特权阶层向官僚资产阶级的蜕变,生动地说明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相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能动作用。

  第三,它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是一种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观点。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应该是:人们在生产中的不平等地位决定他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的不平等,或者如马克思所说的“分工决定私有制”,“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至于分工这种“活动”是如何生产出私有制这种“产品”的,苏联东欧的官僚特权阶层通过窃取国有资本实现向官僚资产阶级的蜕变,只是一种极端形式。更常见的形式是: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凭借他们对复杂劳动的垄断,在生产过程处于支配地位,在分配中可以获取剥削收入,这种劳动的垄断收入(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企业主收入”)除了一部分会被挥霍以外,另一部分会被投入再生产,从而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简单劳动者所得收入仅够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无法通过投资形成生产资料所有权。

  而根据斯大林的生产关系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差别,决定一部分人在生产过程中管理、支配另一部分人,在分配中剥削另一部分人。这是典型的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观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本来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概念。不过,从马克思本人开始,马克思主义者中间的确存在着将它解释为现实中的生产关系的主张。(参看林岗:《并存与竞争中的协调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11-25页;许兴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中国经济问题探索》,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但是,在斯大林的生产关系概念中,“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就是现实中的生产关系,而且是最重要的生产关系;除此之外,现实中的生产关系就是指在生产中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们相互竞争的关系,与“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相区别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显然不是指这种关系,而只能回归它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本来含义。

  当然,不能说简单地说,斯大林视野中的阶级完全是由上层建筑决定的,因为作为“生产关系”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要受到生产力制约的。但是,斯大林在生产力和阶级之间横插进了一个上层建筑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不能不弱化生产力对阶级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脱离生产力水平消灭私有制和阶级留下了隐患。

  虽然斯大林开创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客观上适应了经济文化落后却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在其初创时期恶劣的国内外环境下,集中国力建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并维护国家军事政治安全的需要,但由强调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走向上层建筑决定论,毕竟是严重的理论失误,后来社会主义体制趋于僵化不能不说与斯大林的这种理论失误有很大关系。

  三、当代中国学者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证

  当代中国学者重提并论证“分工决定阶级”观点,主要是为了解释阶级现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再现,以及论证阶级现象存在的长期性。李怀指出:根据“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阶级的消亡只能沿着生产力→社会分工→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线索前进”,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力发展、消灭旧式分工的基础上,才能消灭阶级;企图单纯依靠政治革命、通过所有制改造消灭阶级,是一种空想,“设想私有制和阶级可以先于旧式分工被消灭,实在是一种倒因为果的空想。它不仅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实践相脱节。”李怀还指出,“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之所以可以防止任意改变所有制的错误,是因为分工集自然性和社会性于一体,是联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中间环节;有了这种中介,就可以减少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错误。(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吴英指出:“分工—阶级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就是赋予改革开放中崛起的各种新社会群体以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改革开放中崛起的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从业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各种服务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等,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长期受苏联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尤其是所有制——阶级——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在许多人心目中,这种保护只是权宜之计,只是暂时利用其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造成我们在意识形态和主导理论上一直无法给予这些多种所有制的主体以真正的认同,造成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给予它们以真正的合法地位。“分工—阶级理论”有助于排除这种意识形态困扰。(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关于决定阶级的分工,当代中国的学者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他们具体提法多倾向于脑体分工。蔡俊生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这句话做出解释说:“因为只有这种分工,才确立了恩格斯所说的专门从事‘社会的共同事务’的少数人与从事直接物质生产的社会大多数成员之间,在生产中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这种不同又规定着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就是说,只有这种分工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蔡俊生:《试论社会分工与消灭阶级的关系》,《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李怀指出:分工包括劳动分工(从客体方面对劳动活动本身的分解)、劳动者分工(职业分工)和社会基本分工(即人类历史上几次社会大分工),真正导致阶级分野的是这样一种劳动者分工,即脑体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参看李怀、李凤芝:《分工与阶级——兼论我国目前的阶级状况》,《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吴英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将分工分为技术性分工(生产机构内部的分工)、社会分工(行业和部门的分工)、脑体分工(直接生产者与管理者、劳心与劳力的分工)。他认为,前两者是阶级划分的背景,而脑体分工是阶级划分的直接基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技术性分工不发达,社会分工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的人成为社会主导阶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技术性分工地位上升,社会分工地位下降,生产机构中劳动组织和管理者成为主导阶级。(参看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稍微例外的是1992年出版、由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该书认为这样解释“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首先,有了分工就必然有产品交换,而有了产品交换,就会加剧财产的积聚和集中,使财富日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促进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有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把社会成员一分为二,即分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其次,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由于这种分工,出现了只消费不生产、只享受不劳动的人。”(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这无疑是说,决定阶级的分工不仅有脑体分工,而且有行业和部门分工。

  至于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证,由于不能理解(至少是不能充分理解)“分工导致剥削”这个命题,当代中国的学者主要是沿着两种逻辑路径展开的:一种是“分工间接决定阶级”,即分工通过决定所有制从而决定阶级,试图用所有权收入来解释阶级剥削,实际上是半截子“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一种虽然坚持“分工直接决定阶级”,即分工对阶级的决定作用不需要借助所有制这个环节,但却回避甚至抹杀了剥削。

  关于“分工间接决定阶级”,李怀指出:分工对阶级的决定作用是通过这样的逻辑链条实现的:生产力决定分工,分工决定生产关系(包括决定所有制、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产品分配关系),生产关系决定阶级关系。(参看李怀、李凤芝:《分工与阶级——兼论我国目前的阶级状况》,《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怀:《再论分工与阶级》,《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胡建兰一方面强调了马克思关于分工决定所有制、恩格斯关于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指出:“所有制结构直接决定阶级结构”,“由生产力最终决定的所有制结构系统是阶级阶层存在和分化的直接原因。”(胡建兰:《马克思恩格斯论所有制与阶级阶层关系》,《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2期。)就连对斯大林的“生产所有制决定阶级”观点提出了尖锐批评的吴英,实际上也认为分工通过决定所有制而间接决定阶级。

  吴英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观点归咎于斯大林,认为该理论存在这样这样一些缺陷:(1)陷入了所有制决定阶级、阶级又决定所有制的循环论证。(2)排斥或至少是淡化了生产力是历史发展根本动力的观点。(3)不能充分说明中国为什么在已经基本上废除了私有制之后还要重新给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法律的地位,也不能解释民营企业家为什么是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阶层,而不是与工人阶级对立的一个阶级。(4)无法认清当代西方社会中崛起的“白领”阶层或所谓“新中间阶级”的社会属性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变迁,也很难解释清楚当代西方资本所有制为什么会出现股份制的普遍推行、各种社会基金投资机构拥有的“社会资本”的比重的巨大增长,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普遍分离等现象。(5)由于前述原因,它无法回应西方阶级阶层理论的挑战。

  但是,他对“分工决定阶级”的论述明显地表现出了对所有制这一中间环节的依赖。他指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因而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拥有土地这一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并据此而享有直接生产者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从事劳动组织和管理工作因而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资本家获得了对资本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由此而获得对剩余产品的控制权”。(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分工间接决定阶级”论强调“分工决定所有制”,无疑是向克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阶级”的上层建筑决定论错误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如前所述,如果分工不能导致剥削的话,其结果只能是形成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形成具有剥削关系的私有制,因此用所有权收入来解释阶级剥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分工直接决定阶级”论者主要是吴浩。吴浩认为,按生产资料划分阶级,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系统阐释阶级理论原稿的流失或残缺(马克思、恩格斯阐述分工思想的重要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发现;马克思《资本论》关于阶级的一章是残稿)以及各国共产党人为了适应本国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需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言论断章取义”的结果。他还以资本主义社会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为依据,断言“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对立关系并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只有社会职能的分工才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吴浩对剥削采取了回避态度。(吴浩:《如何理解“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株洲师范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陆国梁事实上也持“分工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他指出:“在分工、阶级和私有制三者的关系中,只有分工才是内容和原因,而阶级和私有制都只是形式和结果。因此,那种试图通过消灭私有制来消灭阶级的观点和实践,不能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导向。”他从“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出发否定了剥削,“本质上,阶级关系是一种分工关系,而不是一种剥削关系。”“既然价值以及剩余价值不能为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单独创造,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区分所谓的生产阶级与非生产阶级(或者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也就失去了意义。其实,在这种社会中,存在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分工,以及人们根据当时的认识水平对其不同的评价。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即所谓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阶级,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陆国梁:《阶级理论再考察》,《江汉论坛》2000年第4期。)

  剥削并不等于不劳而获,它也表现为获大于劳,因此将分工与剥削对立起来是不成立的。否定了剥削关系,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了。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摇摆在“分工间接决定阶级”和“分工直接决定阶级”两种观点之间。蔡俊生一方面认为,只要还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就必然存在着“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的危险,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是如此,并认为斯大林1936年宣布苏联旧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发生新剥削的危险也不存在了的论断是片面的,这显然是“分工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毛泽东发生了另一种理论偏向,“就是把某些人利用职权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造成的经济剥削事实,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本身不可避免的现象,把已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的社会分工等同于旧社会的阶级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可以克服分工导致剥削的危险,这显然是“分工间接决定阶级”的观点。(蔡俊生:《试论社会分工与消灭阶级的关系》,《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从上文引用由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那段话,不难看出,该书实际上持这样一种观点,行业分工、部门分工通过所有制间接决定阶级,而脑体分工直接决定阶级。

  对于分工决定阶级论,特别是吴英的分工决定阶级论,张兴茂曾提出过批评。他除了强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主张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以外,还指出了“分工决定阶级论者”犯了三个方面的错误:(1)引用马克思对海因岑的批评,批评分工决定论者将阶级矛盾变成了行业间的争吵。(2)认为恩格斯关于“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的论述,仅仅说明政治意义上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与社会分工有吻合之处,而不能说明分工决定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划分,“而要具体分析一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则必须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3)认为“阶级是一个生产关系的范畴,分工是生产力的范畴,联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分析阶级问题是对的,正像联系生产力分析生产关系一样,但把分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就难以判断不同社会的特定阶级的本质属性。比如,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分工,如何分析他们各自的阶级特性?如果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来区分就很清楚,他们不过是在‘手推磨’和‘机器大工业’不同的生产力背景下土地所有制和资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而己。”(张兴茂:《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划分理论——兼论“中产阶级”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张兴茂的批评基本是站不住脚的。第一点纯属误会,第二点未免牵强,这从前面我们对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梳理就不难看出。说分工是生产力范畴,这也是不成立的,不同劳动者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劳动并相互协作,或者发生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分明是生产关系。至于说分工不能解释地主阶级和资本家的区别,这个批评是中肯的。可惜的是,用“土地所有制和资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来解释,也是含糊不清的,两者真正的区别在是否对直接劳动者实施人身强制;况且,奴隶主阶级与地主阶级同为土地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他们之间又如何相区别?也只有借助人身强制程度。不能有效解释奴隶主、地主、资本家之间以及奴隶、农奴、无产者的区别,不是“分工决定阶级论”的问题,只能说明研究阶级问题无法回避暴力因素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

  不过,在同一篇文章中,张兴茂在无意中帮了“分工决定阶级”论者而且是“分工直接决定阶级”论者一个大忙。他指出:“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经理阶层,拥有现代社会最先进的生产资料,他们以其具有垄断性的专业知识参与经济活动,分割了物质资本的产权束,取得了对于资本的支配权,并据此获取了比工人阶级高得多的个人收益。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对自己持有的知识生产资料的产权也变得不完整了,资本家也同时分割了他们的产权束并用以获取收益。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双赢的生产资料的产权结合。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人能单纯地以技术入股,甚至掌握了独门绝技的人还要占有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的原因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在与资产阶级的关系中,并不总是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在实际的经济生活当中,‘炒老板鱿鱼’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他们和资本家的关系,究竟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主导还是从属的地位,不能像赖特那样一概而论,这取决于双方掌握的生产资料力量的大小。”如果放弃把复杂劳动往资本(所谓知识资本、人力资本)上附会的做法,还原复杂劳动作为活劳动的本来面目,不难看出,他实际上是在说,复杂劳动者由于对其劳动技能的垄断,他们被雇佣只具有形式的意义,他们甚至可以参与对简单劳动者的剥削。

  四、进一步推进“分工决定阶级”研究的几点思考

  “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多次强调的观点,而且是在阶级形成问题上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结论。因此,继续推进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当属深化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供参考:

  1、从少数人对复杂劳动(管理劳动、技术劳动)的垄断着手,论证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

  抽象地讲,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可以这样论证:分工的另一面是协作,也就是“互相交换其活动”;复杂劳动者因为对其劳动技能的垄断,会在这种交换中处于主动地位,而简单劳动者因为面临激烈的竞争,会在这种交换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复杂劳动者所得到的决不只是加倍的简单劳动收入,它还要剥夺简单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但为了增强说服力,论证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化,具体论述复杂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对简单劳动者(直接劳动者)的剥削方式。在进行这种具体论证时,为了排除所有权收入的干扰,最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状况等同的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为背景。恩格斯提到的氏族首领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例子,就以公有制为背景成功地排除了这种干扰。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者对普通职工利益的侵害,也属于这种情况。这里假设某一行业只有生产资料所有状况等同的个体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商品生产者),以此为基础论述分工是如何导致剥削、从而导致阶级产生的。

  由于大家都是小生产者,因此也不存在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与直接劳动者的分工。但是我们可以假设一部分小生产者比较懂经营,或者善于利用比较先进的技术;无疑,他们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时间,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可以转移生产效率较低的同行的劳动价值。但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他们的较高收入不过是其全部劳动中的复杂劳动那个要素得到了加倍的报偿,这里是没有剥削的。但是,如果他们凭借着自己成本较低的优势,进行恶意的降价促销,就有可能迫使效率较低的同行减产甚至完全停产,或者使后者陷入滞销的困境。总之,抢占后者的市场份额,剥夺原本属于后者的那部分收入,剥削就这样产生了。长此以往,这些高效率的小生产者一方面不断积累财富、增加雇工而上升为资本家,另一方面脱离直接劳动而成为专职的管理劳动者、技术劳动者;与此同时,那些效率较低的同行日益丧失生产资料,沦为雇工。

  当然,应指出的是,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分工导致剥削的趋势受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不是公有制,或者笼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抑制,没能导致阶级分化的产生,但这并不是常规,而且有牺牲效率之嫌。

  2、从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以及家族企业制度着手,解释经典作家主张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必然性。

  对复杂劳动的垄断所带来的剥削收入,除了一部分会被用于提高劳动技能以外,另一部分往往转化为生产资料,获取所有权收入;因此,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所有权收入,与垄断复杂劳动以获取垄断性劳动收入,是互为表里的。但这仅足以说明生产资料所有状况与在分工中的地位一样适合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是不足以让持“分工决定阶级”观点的经典作家选择前者的。

  经典作家选择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作为阶级划分标准的关键在于:在当时,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严重地稀释了分工对阶级地位的影响。财产继承制度可以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的产生脱节,甚至使完全脱离劳动的食利者获取财产性剥削收入;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在于,它可以强行改变财产所有状况,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在家族企业制度下,往往所有管理职位或绝大多数管理职位为所有者承担,单纯凭借一技之长而跻身管理层的希望渺茫;这些因素都可以稀释分工对阶级关系的影响。在马克思恩格斯乃至列宁的时代,由于不存在财产税、遗产税,财产的代际传递几乎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此最大限度发挥了使个人财产状况与个人收入状况、个人劳动能力相脱节的作用。同时,它在当时还起到了一个特殊作用,即把原始积累时期暴力掠夺财产的后果最大限度地传承下来。况且,当时还处于旧殖民主义时期,西方国家明火执仗地掠夺外国财富的现象还很普遍,许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再加上家族企业制度盛行,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往往比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更能反映现实中的阶级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旧殖民主义的终结,由于超额累进的财产税、遗产税的实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财产拥有状况与个人劳动能力错位的现象。同时,随着生产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对市场的争夺日益惨烈,利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日益突出,因此,阶级关系越来越受分工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在分工中的地位,就不可能准确界定诸如职业经理之类的新中间阶层的阶级性质。但只要私有制还占据主导地位,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划分阶级的标准仍然是适用的。

  说到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视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由于恩格斯系统地批判了杜林关于暴力创造私有制和阶级的观点,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不敢再提暴力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了(只有在谈到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时例外),这实在是对经典作家的严重误解。就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在讲完“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那番话之后紧接着就说:“但是,这并不妨碍阶级的这种划分曾经通过暴力和掠夺、欺诈和蒙骗来实现,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页。)当然,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也提出过暴力干涉阶级关系的现象仅出现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与暴力无关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却用了整整一章讲述暴力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的作用,并指出:“大家知道,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782页。)

  3、论证“分工决定阶级”,必须要勇敢地面对一个尖锐的问题,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对人类历史的解释限度问题。

  分工决定阶级的观点,虽然在阶级成因上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但却遭遇了与经典作家阶级划分标准的逻辑冲突,不得不借助财产继承制度、暴力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业制度等因素加以解释。财产继承制度、家族企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还可以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逻辑框架中得到解释,但暴力就不一定了。暴力不等于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政治暴力,它还包括自发的个人暴力或群体暴力,例如马克思提到的英国圈地运动中牧场主对自耕农和租地农民实施的暴力掠夺,在自亨利七世以来150年内一直是被法律禁止的(《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7页。),这显然不能用上层建筑来解释。

  其实,我们越是回溯人类历史,就越是发现“分工决定阶级”的解释相对乏力,就越是发现暴力因素的活跃。在欧洲的封建社会,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最初往往来自战争掠夺,通过巧取豪夺将自由民变为农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加上嫡长子继承制、土地世袭制(禁止买卖)、身份等级制的实行,个人劳动能力与阶级地位很难挂钩。在奴隶社会,不仅土地来自掠夺,而且奴隶也往往来自掠夺。暴力掠夺土地,掠夺奴隶,对奴隶、农奴实施人身强制,都很难说是上层建筑的作用,而只能说是一种与生产力平行、对生产关系(包括阶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发生影响的因素。

  当然,自发的暴力虽然在逻辑上与生产力平行(地位平等),但两者并非不发生联系。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剩余产品,人们随时面临饥饿威胁,战俘往往被处死,甚至被吃掉;在奴隶社会,由于有了剩余产品,战俘被用作奴隶,在严密监视下集体劳作;在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得以实行,奴隶因此转化为农奴;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本身的锁链已经足以保证对雇佣工人的控制,劳动者终于获得了人身自由。(在这里,阶级社会共同利益的从属性、剥削阶级利益的至上性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

  另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原始社会内部,社会结构演变的根本动力在于人自身的生产,而不是物质生产。到了未来社会,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相对于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而言)的情况下,物质生产范畴的生产力也不可能继续充当社会形态演变的终极动力。因此,不妨设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主要适合于解释阶级社会的历史,主要适合解释阶级社会有序的一面。此外,人类社会还存在无序的一面,需要通过与生产力平行、但与生产力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暴力得到解释。

  4、考虑到所有制对于分工的反作用,考虑到暴力因素的干涉作用,决不应当低估所有制对阶级的影响。

  分工是阶级形成的决定性经济因素,但也应看到,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所有制影响。人们在分工中的地位的客观依据是劳动技能;在古代社会,复杂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主要来自经验积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依赖于受教育的程度,而受教育的程度与家庭的财产状况是不无联系的,因此人们的劳动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家庭的财产状况;人们在分工中的实际地位同样深受家庭财产状况的影响,虽然社会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在生产中处于管理者、支配者的地位,但实践中总是不乏无纨绔子弟、无能之辈乃至败家子,凭借着法律对所有者的保护在生产中霸占着最重要的位置。这一点是许多“分工决定阶级”论者所忽视的,因此他们往往低估了剥夺剥夺者的意义。

  当然,由于人相对于社会环境的能动作用,人们在分工的地位,人们的劳动技能的形成,乃至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财产状况并无必然联系。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把把分工视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阶级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否则,我们将陷入这样一个逻辑循环:“分工决定于受教育差别,受教育差别决定于财产差别,财产差别由剥削导致,剥削产生于分工”。

  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不完全是分工的结果,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暴力掠夺,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相对于该社会的分工状况无疑具有了更大的独立性。毫无疑问,这也为通过暴力手段改变现有所有制状况提供了正当性辩护。说到这里,不能不指出的是,我们的教科书在肯定暴力革命的同时却在极力回避历史本体论意义上的暴力论,特别是暴力因素对阶级关系的干涉作用,这是自相矛盾的表现。

  本文已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文集》(第3辑·2012)(王伟光、李捷、程恩富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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