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分析争论要点,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四个认认识误区,应该予以澄清。也只有澄清了这四个问题,在这场激烈的争论之中,我们才能听得明白、绕不进去,看得清楚、走得出来。
一、对“公民社会”进行去意识形态化解读
有些人仅仅从技术层面界定“公民社会”,仅仅强调“公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一个“空间”,以及占据这个“空间”的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论实质和意识形态,要么只字不提,要么模糊处理。
这种把“公民社会”看作一种“中性”东西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一种历史的具体,它的背后必定沉淀着具体的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公民社会”当然也不例外。我们知道,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英语词汇是civil society。自18世纪以来,civil society的内涵和外延几经演变。[1]自然法学派用civil society指代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在该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卢梭以及洛克等的眼里,civil society几乎是“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同义词。
黑格尔是将civil society与国家区分开来的第一人。在黑格尔看来,civil society是人类伦理生活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它介于自然社会与政冶社会之问;同时,civil society也是一种结构,除了包含人们熟知的志愿组织,还包含市场经济以及警察和司法机构;而且,人们在civil society即“私域”的身份只是“市民”,在国家政治活动即“公域”中身份才是“公民”。所以,熟悉黑格尔civil society理论的人们认为这时的civil society译作“市民社会”更为合适。另外,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还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提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因为从终极目标上看,前者关心的是属民全体的公利而后者着眼的是个人或者团体的特殊利益;二是无意劝人缩回“市民社会”的观点,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开,即使能够分开,也未必是什么好事。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所使用的称谓,但他对“市民社会”进行了重新定义而使之更加“狭窄”,认为“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它包括所有“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且,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一国家”两分法中,他强调的是前者对于后者的决定作用,认为同家到底代表什么利益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政权形式归根到底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另外,马克思突出强调,只存在具体的而不存在抽象的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历史产物的国家和“市民社会”最终都要走向消亡。
随后,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葛兰西又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大胆修正,提出了“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观点。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或者国家”共同构成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次,前者包括所有意识形态或者说精神和知识生活的全部。在他的“经济基础一市民社会一国家”分析框架中,经济基础并不能直接决定政治行动,政治行动的方向和方式是由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依据其对经济基础的解释而决定的。同时,“市民社会”应该受到足够重视,因为它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角力的战场,就一统治工具而言,国家总是消极的,而“市民社会”总是积极的。
civil society指涉“私域”的传统得到了托克维尔的继承。所以托克维尔意义上的civil society-般还是被译作“市民社会”。但是推崇自由主义的托克维尔,突出强调“市民社会”是“禁止国家染指”的领域,认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膨胀与干预范围的扩大是对人类的一大威胁;同时,突出强调“市民社会”的作用,认为建立在多元、自发、独立原则上的“市民社会”是现代民主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市民社会”的存在,即使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也难以阻止暴政的出现。
再后来,尤其是时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civil society变成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更多地被译作“公民社会”。这时的civil society指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它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它所强调的重点是“公民不但拥有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还能享受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它的核心价值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它的内涵和逻辑要点是:(1)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2)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和个人自由的实现保障是私有财产权;(3)国家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知道,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没有摆脱存在阶级阶层划分以及不同阶级阶层存在利益差别和矛盾冲突的现状,也就是说,所有公民并非都处于同一经济社会地位;并非所有公民都拥有能保障其个人权利与自由得以实现的私有财产。因此,“公民社会”这套理论的实质应该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或者说“资本所有者阶级的权利与自由至上”,并非“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都至上”。
而这一点恰恰是“公民社会”与我们所要培育和发展的社会组织[2]二之间的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不是掌握在资本与权势集团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或者对抗的,社会组织的理论基脚是“人民社会”,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承认阶级、阶级差别,并且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加强制度保障入手,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除阶级差别。[3]所以,我们不能把“公民社会”框架下的社会组织与“人民社会”框架下的社会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抹杀“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两者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否则,难免被人误导而盲从。
二、把“公民社会”当作“灵丹妙药”
总体上讲,在西方社会,“公民社会”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有研究显示,美国的“公民社会”在美国内政外交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和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作用与影响堪称美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4]但是,把“公民社会”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或者,当作“能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是过于武断,就是别有用心。
首先,认为“公民社会”既优于政府也优于市场,显然是有问题的。道理很简单,就像以政府途径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途径确有问题一样,以“公民社会”为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唯一途径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种以上的管理机制,关键是看哪种管理机制的效果、效益和公平最佳。这一观点也正是奥斯特罗姆所提倡和赞同的。这位著名的美国学者在分析和批评了三种传统的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即哈丁的公地悲剧、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之后,提出了上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5]
其次,无限夸大“公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功能,显然也是有问题的。其一,大量研究表明,“公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政治民主这个维度上,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两个方面。其中,“外部效应”指的是“公民社会”可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的渠道,可以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回应自己的要求,从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滥用权力;“内部效应”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可以引导和帮助成员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以及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其二,即便“公民社会”之于政治民主的两种效应的确值得重视,但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充其量也只是政治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三,大量研究同时表明,“公民社会”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出现却威胁经济民主的形成。因为把“公民社会”看作一个同质整体的习惯通常会掩盖“公民社会”圈内存在复杂差异尤其是经济地位差异的实际。而我们知道,没有经济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这恰恰是“公民社会”致命的局限性。(6)
更重要的,是不是“灵丹妙药”还有一个对谁而言的问题。“公民社会”只是一种历史的具体而不是超越时空的理论,用它来裁剪我国社会建设实际情况,难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用它来指导我们“改造社会”,必定出现“南橘北枳”的情况,甚至导致更严重的问题。再例如,号称美国上百万个非政府组织中的“龙头老大”——“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简称NED),参与过“颜色革命”,策划过推翻伊朗、缅甸等国的政权,还是“民运”、“藏独”、“东突”等各种反华势力的“幕后大老板”,成功扮演了美国中央情报局“另一张面孔”的角色。对美国政府而言,“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可能的确是“灵丹妙药”,它的业绩也算“对得起”每年数额高达8000万美元左右的国会拨款。⑦但是,对于那些饱受所谓“革命”动荡之苦的普通民众来说,则可能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三、忽视“公民社会”内部的复杂性
有些人把“公民社会”看作一个同质性或者均质性整体,而忽视了“公民社会”圈内各种差异并存的情况。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公民社会”是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它的复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圈内不但类型多样,而且鱼龙混杂。一方面,依据不同划分标准,“公民社会”可以细分为不同类型。例如,依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美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经济利益群体”、“公民权益群体”、“公益慈善群体”和“智库与国际事务群体”四种类型。[8]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往往被想象为乐园和净土,而实际上,听上去就会令人毛骨悚然的美国的…三K党”、意大利的“黑手党”、中国香港的“三台会”、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组织等都归属这—范畴。
第二,“公民社会”内部的各种组织之间,不但存在着性别差异、民族差异,而且还存在着阶级差异。我们知道,阶级差异直接影响话语权进而影响财富资源的(再次)分配权,结果自然是导致“马太效应”的重复出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公民社会”可能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发生而威胁经济民主的出现。
第三,各类“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程度不一。“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程度主要是由它的财务结构类型决定的。现阶段,“公民社会”的财务收入结构共有四种类型,即私人捐款模式、收费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外国援助主导模式。在财务上对政府和企业的依赖性较大的“公民社会”,其自主性自然会比较低。道理很简单,“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与此相关,还有研究表明,在任何—个国家,私人捐款都不是主导型财务来源,外国援助主导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政府主导模式则在西欧和北欧国家非常普遍。可见,“公民社会”具有完全独立性且与国家相对立的观点也是缺乏事实支撑的。[9]
第四。各类“公民社会”的真实使命不同。有些“公民社会”组织侧重于追求外部效应,意在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渠道,进而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对政府施加压力;有些“公民社会”组织侧重于追求内部效应,意在引导和帮助成员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有些“公民社会”组织则实际上是政府的“另一张面孔”,追求的是所代表国家/政府的某种特殊利益。前面提到过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属于这种类型,世界知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索罗斯基金会也属于这种类型。
索罗斯基金会自创办以来,就一直活跃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截至目前,索罗斯基金会已经建成了一个遍布60多个国家的网络,组建了数十个全国性基金会,实施了众多的网络计划。这个非政府组织打着建设“开放社会”的旗号,“富有成效”地动摇了包括乌克兰、吉尔吉斯坦、格鲁吉亚等国在内的目标国政府的统治根基,为“颜色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它的具体做法包括:从卫生、文化、教育入手援助目标国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赢得普通民众的信任,进而向当地民众灌输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同时,通过资助当地“独立媒体”的建设,彻底、无情地揭露目标国政府的官僚和腐败行为,影响民众的心理,进而导致时任政府逐渐失去民心,最终,多管齐下实现颠覆目标国时任政府和既有社会制度,以及重新构建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政府和制度的目标。[10]
四、低估炒作“公民社会”理论的危害性
有一些人认为,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关于“公民社会”的争论,可能仅仅是单纯的学术争论,不值得“大惊小怪”;还有些人认为,即便学术争论之中掺杂一些政治因素,也没有必要“草木皆兵”。这两种判断显然也是有问题的。
从国际格局来看,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流,冷战结束已有20多年,但是两大阵营之间的对垒从来就没有终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觊觎之心”从来就没有改变,只不过是能够更加娴熟地使用“和平演变”策略,更加深信索罗斯基金会创始人索罗斯所提倡的“社会逻辑”,即“‘革命’不应该被引向防御工事,不应该在街道上,而应该在平民的思想里”。关于某些“公民社会”与“颜色革命”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多数人来说可能并不陌生。更有资料显示,目前就有很多形形色色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越南传播和扩散“公民社会,,思想,企图利用“公民社会”思想破坏社会稳定,实现“越南的民主进程”,从而最终颠覆越南社会主义,再现其在东欧、独联体和中东北非的辉煌成就。[11]
从我国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来看,既竞争又合作将是长期趋势。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近年来,有些人在我国大力推销“公民社会”理论,鼓吹“公民社会”是推进基层管理的“良方妙药”,实际上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炒作的真正目的,无非是宣传“公民社会”承载的西方价值观,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试图造成思想混乱局面;或者,通过宣传好事都与“公民社会”相连、坏事都与政府相连的思想,离间我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试图引导社会势力对抗国家和政府;再或者。宣传不允许国家政府介入和干涉“公民社会”的思想,强调给足“公民社会”自主发展和独立发展空间,试图造就一个别有用心人士可资利用的空间,为放手培养“代言人”和“造势”打好基础、做好准备。看来,保持应有的警惕是必须的,逐步学会从政治上、大局上和战略上分析和把握问题也是必须的,否则,可能不但不明白“温水煮青蛙”的可怕之处,还可能落得个“别人把你卖了,你还笑呵呵地帮着数钱”的下场。
五、科学对待社会组织,避免陷入“公民社会”话语陷阱
上述分析表明,“公民社会”,作为civil society历史演变产物之一,并不是一个超越时空的概念,并不是一种具有普世效度的范式,而是自由主义脉络里的一种具体理论,一种经过学术处理和包装的政治工具。这些分析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对于“公民社会”之类的话语,我们始终应该保持应有的警惕。事实上,任何话语,在本质上既是一套知识也是一种权力。在软实力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今时代,话语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从话语权的争夺入手继而展开其他阵地攻势的策略也越来越时髦。因此,在坚持学习、不断“充电”和及时扫除知识盲点的同时,养成从权力/知识(power/knowledge)视角思量任何一套尤其是所谓的西方主流话语之习惯,至少是每一位成熟学者和各级党政干部应有的素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落入“话语陷阱”。
与此同时,我们要充分重视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科学培育、发展和运用社会组织。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已成蓬勃趋势。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其中,社会团体27.1万个(比上年增长6.3%),基金会3029个(比上年增长15.9%),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比上年增长10.1%)。[12]另外,城乡基层还活跃着大量的民政部门备案的和未‘经备案的群众性社会组织。面对这种情况,采取放任自流的策略当然是不可取的。社会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如果社会失控或者因为失控而导致权力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后果必定有违初衷。因此,对社会组织,我们不能一味渲染“松绑”、“放权”或者“撤出”。
同样,采取遏制策略也是不可取的。姑且搁置“公民社会”理论的政治背景,从“社会资本”视角来看,社会组织确有不少积极作用,运用好了可以成为加强社会管理乃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加运用则会造成巨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事实上,我国现有社会组织中的绝大多数都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和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稳妥和明智的策略是:制定专门的行为规范,事先设好“安全阀”,既防止一些社会组织为别有用心人士所用,也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社会组织繁殖起来。[13]同时,从抓好孵化入手,分类培育培养社会所需的社会组织;从抓好政府职能转移人手,引导各类社会组织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抓好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制度入手,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从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入手,破解可控性与积极性之间的难题。不要怕落下国家/政府干预的口实,站在人民立场的国家,政府干预永远都应该理直气壮!
【注释】:
[1]参见王绍光:《关于“市民社会”的思考》,载王绍光著:《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②自2007年起,我国官方文件中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
③参见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韩毓海:《超越公民社会》,载《人间正道》,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④参见邓之湄:《从社会角度理解美国内政外交·院重大课题“美国公民社会的运行与菅理”结项》,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3月15日。
⑤参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⑥参见王绍光著:《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
⑦参见余德水、张光政等:《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搅和世界》,载《环球时报》2008年10月6日;以及雷达:《公民社会未必全是好东西》,载《环球时报》2011年5月25日。
⑧参见邓之湄:《从社会角度理解美国内政外交·院重大课题“美国公民社会的运行与管理”结项》,《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3月15日。
⑨参见王绍光:《金钱与自主——市民社会面临曲两难境地》,载王绍光著:《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10]参见王梦:《索罗斯基金会与“颜色革帝”》,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1年第3期。
⑩参见杨文臣:《西方借“公民社会”推动和平演变》,载《参考消息》2012年9月21日。
[12]参见《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13]参见周本顺:《社会管理不能落入“公民社会”陷阱》。
原载:《中华魂》2013.1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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