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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关键在“导”——访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田心铭研究员

田心铭 · 2019-03-11 ·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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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战斗的无神论”,把宣传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称为“极端无神论”的观点,是这一类思想、主张的一种理论表达,反映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必须在坚定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同时,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田心铭,男,1947年生,湖北荆州人。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留校任教。1990年晋升为教授,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研究员,原《高校理论战线》杂志总编辑。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研究及社会科学杂志的编辑工作。发表理论文章200多篇,代表性著作有《认识的反思》《论学习马克思主义》《反腐败论》(主编)和《当代大学生哲学思潮》(合著)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当代构建》(副主编)等。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着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学习和领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方针(以下简称“积极引导”方针),我们采访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田心铭研究员。

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采访者简称▲,下同):田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学习和领会“积极引导”的方针,需要认清它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党的宗教工作中的地位。您可否先就这一问题谈谈看法?

  ●(被采访者简称●,下同):好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用“四句话”来概括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5月18日)规定:“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5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阐明了“积极引导”方针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他说:“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这就指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是党制定和贯彻宗教工作各项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目的,也是党的宗教工作必须紧紧抓住的重点。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的其他各项内容,宗教工作的各项重大政策和原则,都是同“积极引导”方针密切相关、以实现“积极引导”为根本方向和目的的。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只有中国人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才能成为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目的也在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可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根本方向和目的,贯穿于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各项重大政策和原则之中。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各项内容,围绕着这一根本方向和目的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党的各项宗教工作,是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重点并且围绕着这个重点展开的。因此,深入学习领会“积极引导”方针,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宗教和无神论的论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具有关键性意义,也是做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和无神论研究、宣传、教育的重要基础。

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深入理解和自觉贯彻“积极引导”方针,除了认识它的重要地位外,还需要认真研讨“为什么”,认清党制定和坚持这一方针的客观依据。您能否再就这个问题谈一谈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阐明了我们党制定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立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他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他强调,“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的良好愿望,但党的方针不是建立在良好愿望的基础之上,而是以客观规律为依据的。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客观实际出发,引出事物所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这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地看,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这一论述揭示了一切宗教生存、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这一规律是我们党制定“积极引导”方针的重要客观依据,“积极引导”方针是对包括这一规律在内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自觉应用。

  ▲:您谈到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规律,能否具体谈谈这一规律?

  ●:我们先从“规律”说起。规律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具有客观性。习近平总书记说:“人类可以认识、顺应、运用历史规律,但无法阻止历史规律发生作用。”一切宗教都是受其“同所在社会相适应”而生存发展的规律支配的。在当代中国,宗教只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生存发展,不适应就不能生存发展。这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宗教发展客观规律为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没有这一规律,就不可能实现引导。那么,为什么说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呢?

  第一,这一规律是由宗教的本质和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位置决定的。宗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支配着自己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的虚幻的反映。在社会有机体中,宗教处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位置,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构成人类社会有机体的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宗教同作为整体的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是在被社会所决定的基础之上的或大或小的反作用,归根到底,是社会决定宗教,而不是宗教决定社会。

  马克思早在青年时期开始对宗教的批判时就提出,“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他认为,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他说,“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后来他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如果要想谈宗教的“本质”,那么“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

  恩格斯晚年在他的名著《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进一步阐发了这些思想。他指出,虽然宗教是一种离开物质生活最远的社会意识形式,它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但是这一联系是存在着的,宗教的起源、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虽然宗教一旦形成,就包含着传统的材料,从形式上看,宗教都是通过对传统材料的加工而发展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保守性,但是“这些材料所发生的变化是由造成这些变化的人们的阶级关系即经济关系引起的”。这就决定了宗教必然会适应自己所在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宗教只有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才能生存发展,这是在总结宗教发展史基础上揭示出来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对宗教产生、发展的历史做过深入阐述。他把原始宗教的产生看作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分析了灵魂不死的观念是如何在远古时代生产力低下和知识贫乏的条件下产生的,如何“通过自然力的人格化,产生了最初的神”。他指出,灵魂、魔力等虚假观念“多半只是在消极意义上以经济为基础”,“史前时期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有关于自然界的虚假观念作为补充”。他阐述了古代民族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如何依赖于其所在的社会,指出它们是“从各民族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中产生,并和这些条件紧紧连在一起”的,一旦这种基础遭到破坏,传统的政治设施和民族独立遭到毁灭,“从属于此的宗教自然也就会崩溃”。“只要这些民族存在,这些神也就继续活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些民族没落了,这些神也就随着灭亡。”恩格斯深入研究了基督教尤其是原始基督教的历史。他运用丰富的史料指出,产生于奴隶和被释奴隶等被压迫者中的原始基督教,在它产生300年以后成了罗马世界帝国的国教,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它是适应时势的宗教”。而“在中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基督教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封建等级的宗教”。后来,当市民阶级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到来时,它又以宗教改革的形式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外衣。而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之后,“它越来越变成统治阶级专有的东西,统治阶级只是把它当做使下层阶级就范的统治手段”。

  任继愈先生也曾经用中国历史和世界宗教史上的大量事实阐明了宗教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规律。他说:“世界上没有一种学说、理论,离开了它的实际的社会基础、社会条件而能够存在下去。”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变化就是明显的表现。佛教传入中国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适应以三纲五常为总原则的封建宗法制度,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势力特别强大,佛教这种外来宗教如果不能适应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要求,就不可能立足,所以佛教徒在对中国反佛教的辩论中,没有一个人敢说忠孝不是最高的原则,相反,一切佛教徒在宣传时都说信了佛教以后,就可以更好地实现三纲五常的原则,甚至比儒家实行得还要彻底。所以“佛教从开始传入中国起就发生了变化,改变了它的内容”。佛教的例子说明,“一种宗教会有变化,这种变化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条件有关系,适应了它的要求就会存在,不适应要求就不能存在”。

  可见,宗教的历史表明,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所指明的宗教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是从“实事”中求出来的“是”,是宗教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在“导”

  ▲:田老师,您关于宗教生存发展规律的分析很透彻。宗教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同所在社会相适应,那么,我们在掌握规律后,如何才能运用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呢?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说:“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导”,就是引导。把宗教“导”向哪里?当然是导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因此可以说,“导”是对党的“积极引导”方针的又一种表达,一种简明的表达。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在“导”,也就是说,在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是的,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积极引导”。我们知道,与“导”的方针相对立的,是“放”和“收”。坚持“导”,就要反对“放”和“收”的主张。那么,为什么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既不能“放”、也不能“收”,只能“导”呢?

  ●:好的,我谈几点认识。首先,宗教的虚幻性及其消极社会作用决定了对宗教不能“放”,只能“导”。宗教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最显著特点,在于它是对社会存在的虚幻的反映。虚幻性是宗教的本质特征。“如果无神的宗教可以存在,那么没有哲人之石的炼金术也可以存在了。”一种社会意识如果没有虚幻性,就不成其为宗教。

  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一经典论断不仅指出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宗教的来源,而且用“幻想的反映”“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揭示了一切宗教的虚幻性本质。马克思说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称“宗教世界”为“幻境”,都指出了宗教的虚幻性。

  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归根到底是由其虚幻性本质决定的。一切意识包括认识都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这样或那样的反映,区别在于它们同自己的对象是否符合,是正确的还是歪曲的反映;一切社会意识都会通过影响人们的实践对社会存在发生反作用,区别在于其反作用的性质、方向不同,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是有思想的,正确行动来源于正确思想,错误行动来源于错误思想。”支配人们行为的意识是否同客观对象相符合,归根到底决定着行动的后果。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虚幻的反映是歪曲的反映,是同客观实际、客观规律相背离,同客观真理相对立的。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复杂的,需要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是其虚幻性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具有误导人们行为的消极作用。一种社会意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具有真理性,决定它的价值性。站在人民的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看问题,认识、意识的真理性是同认识、意识的价值性相统一的,而虚幻的意识是同人民对价值的追求相背离的。

  “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坚持真理,因为任何真理都是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毛泽东用朴素的语言表达的这一最简明的道理,深刻揭示了真理、错误同价值、同人民利益之间的不同关系,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正确对待宗教的认识工具。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它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和彻底的无神论的世界观,要求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依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发挥人民的主动性,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去改造世界,推动历史前进。我们国家和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决定了我们在世界观上同宗教这种虚幻的意识形态是对立的,决定了我们对宗教有神论思想及其消极社会作用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去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侵蚀青少年的思想,占领意识形态阵地,一句话,不能“放”,而只能采用“导”的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其次,宗教在现阶段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对宗教不能“收”,只能“导”。虽然宗教具有虚幻性,但是这种虚幻性的意识形态的存在却绝不是虚幻的,而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比文明时代还要久远。早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前,原始宗教就已经存在了。从野蛮时代走进文明时代,是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表明人类认识水平也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起源于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和知识贫乏的宗教,不仅没有消失,反倒发展起来。这表明,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认识根源,更有其社会的历史的根源。列宁说,“僧侣主义”是一朵“无实花”,但它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树上的一朵无实花”。宗教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只要这种社会历史条件存在,宗教就必然会长期存在,这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之前,由于没有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基础,人们还不可能真正达到对宗教的科学认识,揭示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无神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超越了旧的唯物主义和旧的无神论。费尔巴哈从世界被二重化为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这一事实出发,把宗教世界归结为它的世俗基础,这是他的历史贡献。但是,只有马克思才用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揭示了宗教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进而指明了在实践中使世俗基础本身发生革命、使宗教归于消亡的途径。马克思主义不再把宗教简单地看成是“骗子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而是“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从而揭示了宗教存在、发展的规律和宗教消亡的历史条件,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长期性,是现阶段宗教所固有的一种属性。只有当社会历史条件具备时才能走向消亡,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对待宗教问题上“收”的主张之所以是错误的,就在于它违背了宗教将会长期存在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在导致宗教的社会历史条件依然存在时人为地去消灭宗教的企图。马克思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恩格斯批评布郎基主义者禁止宗教、“用法律来取消神”的主张不仅是不合实际的空谈,而且是“巩固不良信念”,“替神帮点忙”。列宁深入阐发了恩格斯的思想,指出“向宗教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毛泽东在指导湖南农民运动时指出,目前应该领导农民做政治斗争、经济斗争,而不应该生硬地勉强地去反对迷信观念,他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

  在当代中国,宗教必然会长期存在。既然宗教都是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的幻想的反映,那么,只要人们仍然感到受外部力量的支配,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种异己的力量就会采取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幻想中,宗教就不会消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时说:“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显然,当代中国距离那样的自由人联合体还相当遥远,还处在通往这一理想社会的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例如,今天人们还生活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受着市场规律的支配,既充满机遇,又充满风险,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仅此已足以说明,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必然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对宗教“收”的主张是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只有“导”才是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的正确方针。

  最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对宗教“导”的方针。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一方是被引导者宗教,一方是要引导宗教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社会,引导者则是制定并执行这一方针的中国共产党。从被引导者一方来说,宗教既有虚幻性,又有长期性,这是对宗教既不能“放”又不能“收”,只能“导”的客观依据;从另一方面来观察,坚持“导”的方针是由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人经过90多年的接力探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此,一定要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体现了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需的,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果对宗教“放”而不是“导”,让有神论在我国社会蔓延开来,信仰各种宗教的人越来越多,最终会对党的指导思想、执政基础产生影响;如果对宗教“收”而不是“导”,不尊重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人为地用行政力量去限制甚至取消宗教,就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就会破坏宗教和谐、社会和谐。这些都会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13亿多中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同时在宗教信仰上有信教和不信教的差异。宗教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在我国总人口中,“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不信教者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面对这一基本国情,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让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同时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就决定了对宗教既不能“放”也不能“收”,唯有“导”才是正确的方针。

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在“导”上想深、看透、把准

  ▲:您以上的解释很透彻,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确实不能“放”、也不能“收”,只能“导”。那么,在实际的宗教工作中,在宗教和无神论的研究中,如何才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

  ●:这个问题可以从多方面去探讨,我想从方法论层面来谈谈。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我们必须运用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来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时强调: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他指出,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直面矛盾,并运用矛盾相辅相成的特性,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这些论述为我们在贯彻“积极引导”方针中自觉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指明了方向。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就要以直面矛盾的态度,把“导”作为矛盾运动的过程来认识和对待。矛盾存在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导”的过程当然也不例外。更重要的是,要具体分析引导宗教过程中矛盾的特殊性。

  自从宗教产生以来,就出现了物质世界中无神而社会意识领域有“神”的矛盾,出现了社会中的人们信神和不信神的矛盾。这是在引导宗教的过程中必须始终面对的普遍性矛盾,也是宗教引导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特殊矛盾。如果没有这些矛盾,就不会产生引导的需要,就没有“导”的方针和引导工作。

  世上无神,这是由人类全部实践和科学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有神论则是一种虚幻的反映,所以坚持无神论就是坚持真理、反对谬误。面对这样的矛盾,只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才是正确的立场和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这是我们在宗教引导工作中必须坚持的立场和世界观。不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就不能做好引导工作,反而会被宗教所引导。

  但是,信神和不信神的相互对立,并不是引导宗教过程中事物矛盾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而在世界观层面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只是正确处理矛盾关系的部分而不是全部任务。宗教引导工作是认识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工作。人们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政治、思想各方面的关系,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思想是由经济、政治决定的。信神和不信神的矛盾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思想关系中的一部分。在宗教引导工作中,要准确把握这一矛盾在社会关系总和中的地位,既不能缩小,也不能夸大。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都有共同的根本利益,都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这些因素构成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这是决定我们如何处理宗教引导工作中的矛盾的基本方面。由此就决定了,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与此相比,人民群众在思想信仰方面信神和不信神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习近平总书记说:“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能因为有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有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就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打入另册。”

  因此,我们既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又要不分宗教信仰,紧密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这两方面是统一不可分的。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只有对立或只有统一,没有对立或没有统一,都不成其为矛盾。引导宗教过程中需要处理的矛盾,其双方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无差别的等同,也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而是既对立又统一,双方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列宁写道:“辩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对于事物矛盾双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看到对立的同时不忘记统一,在看到统一的同时又不忘记对立,才是辩证法。只讲对立或只讲统一,都是形而上学的片面性。在引导宗教过程中,不坚持无神论,乃至于以团结信教群众为理由,反对他人宣传无神论、批评有神论;或者在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时不注意团结信教群众,不尊重他们信仰宗教的自由,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坚持“导”的方针,就要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运用矛盾相辅相成的特性,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

  ▲:是的,应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事物矛盾运动的原理来做好宗教工作。历史上曾经有人指责马克思主义,说它一方面主张“彻底的”无神论,一方面又“宽容”宗教,是“荒谬地自相矛盾和摇摆不定”。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呢?

  ●:列宁曾驳斥过这种错误观点,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策略是十分严谨的,是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周密考虑的,在迂腐或无知的人看来是动摇的表现,其实都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得出来的直接的和必然的结论。”他批评说:“反驳者完全不懂得马克思的辩证法。”列宁还指出,能不能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宗教,原因在于是否懂得客观存在的矛盾,他说:“使这种反驳者感到不安的矛盾,是实际生活中的实际矛盾,即辩证的矛盾,而不是字面上的、臆造出来的矛盾。”列宁为我们树立了运用事物矛盾运动基本原理对待宗教的典范。

  ▲:说到列宁,还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在我国学界关于宗教和无神论的讨论中,有的论者把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分开,表示赞同马克思的“温和的”无神论,反对列宁的“战斗的无神论”。近年来,有的论者又批评坚持战斗的无神论是“极端无神论”。这既关系到如何看待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宗教观和无神论,又关系到现实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实际上,“温和的”和“战斗的”这两个用语都出现在列宁论宗教的著作中。在1909年写作的《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列宁批评了那种指责马克思主义“宽容”宗教、对宗教采取似乎是“温和的”态度、迁就信教的工人等等错误观点,他要求无神论宣传“必须服从社会民主党的基本任务:发展被剥削群众反对剥削者的阶级斗争”。他完全赞同恩格斯谴责那些“想比社会民主党人‘更左’或‘更革命’的人”,谴责他们“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他还要求无产阶级政党警惕“夸大反宗教斗争意义的危险”。由此看来,并非是只有马克思、恩格斯“温和”而列宁不“温和”。另一方面,列宁又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同18世纪百科全书派的唯物主义或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一样,也毫不留情地反对宗教”。“我们应该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后来在1922年为党的理论刊物《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写的《论战斗唯物主义的意义》一文中,列宁用“战斗的无神论”概括表达了这一立场。他要求“这个杂志应该是一个战斗的无神论的刊物”,“必须不倦地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和斗争”。列宁这种战斗的唯物主义和战斗的无神论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当马克思严厉地批评“哥达纲领”不愿越过资产阶级的水平,指出“工人党则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放出来”时,当恩格斯运用自然科学的成果把造物主从一座又一座堡垒驱逐出去,针对着基督教会“世界是神创造的”观点深入阐述唯物主义世界观,揭露一切宗教都是“幻想的反映”时,他们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无疑是“战斗的”,并非只有列宁“战斗”而马克思、恩格斯不“战斗”。马克思列宁主义既用“温和的”态度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又用“战斗的”精神在世界观上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这两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全面、完整的对待宗教和无神论的科学态度。把这两方面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分别安放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头上,否定列宁的“战斗的无神论”,不能不说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的曲解。

  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和彻底的无神论,反对一切唯心主义和有神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所固有的理论品格。坚持还是否定列宁“战斗的无神论”的争论,实质在于当代中国要不要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在当代中国,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也有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有某种形式上的争夺人心,这是如党的十九大所指出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的一种表现。面对如何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如何减缓宗教信众增加速度,如何抵制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等重大课题,我们不仅要坚持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防止宗教观念和各种有神论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但是我们看到,有些论者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抹杀无神论和有神论的思想界限。有人主张在宗教学研究中保持“中立”的立场,“悬置宗教信仰”,不评说宗教及其神学的真伪、实虚;有人反对面向广大群众宣传无神论,称这样的宣传会让宗教界“寒心”,要求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只限于共产党内;有人抹杀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界限,把我们党倡导的“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抽象为“信仰”,再偷换为“宗教信仰”;有人宣扬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那种反对“战斗的无神论”,把宣传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称为“极端无神论”的观点,是这一类思想、主张的一种理论表达,反映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必须在坚定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同时,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3、4、5、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4]《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5]《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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