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昆仑策网上读到了《陈锡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市场主体?》(:陈锡文 来源:“乡村发现” 发布时间:2023-09-01 06:57:18)一文,其中谈到了农村集体组织是不是市场主体的问题。
文章中谈到:“在关于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中央文件中,曾几次提到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但是,在法案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都认为,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例如: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承包到户的耕地和农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等属于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组织无权擅自处置;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承担着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必须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为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法案起草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历史上早已形成了这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即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含合资)依法设立市场主体,并以所出资产为限,承担市场风险和债务责任。这种形式自人民公社办社队企业开始,就已被普遍采用。二是现 实中还没有出现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的情形。三是如果是市场主体就需要明确向哪个政府部门登记、接受哪个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问题。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依法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如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其自身并不是单纯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市场主体,但可以代表成员以集体组织出资或合资的方式,依法设立市场主体(如合作社、公司等)并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接受管理。”
很显然,在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是不是市场主体的这个问题时,参与讨论者仍然局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旧观念,而未能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特点,没有用新的观念来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特征。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这样概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其主要特征就体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两个主体”之上。
在现代社会中,能够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只有两种人,即资产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与此相适应,企业也表现为资产实体的性质和特征;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与此相适应,企业的性质和特征则表现为劳动实体的性质和特征。私有制企业必须以资产者为主体,并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公有制企业必须以劳动者为主体,并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是现代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实行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而且是以满足劳动者消费需要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而劳动实体的存在和运行特征与资产实体是相反的:它是公有的生产资料处于保值状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劳动收入的波动。作为劳动实体存在的企业,能够承担经营责任的是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益,而非企业占用的资产。因此,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如果建立了劳权制度,从而真正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它的终结不是如同产权企业那样“破产”,而是解散。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采用“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的模式进行分配,因此,当企业经营走下坡路时,首先减少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然后是满足公共需要的必要扣除,然后是交给国家的部分,等到这个企业的经营要导致企业占用的资产发生亏损时,这个企业也到了要解散的时候了。
产权企业是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的。因此,它的运行条件是保证劳动力价值即工资的支付,哪怕是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也首先要补偿的是工人的工资;劳权企业是在占用公有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的。因此,它的运行条件是保证生产资料处于保值状态,即哪怕到了企业解散的时候,首先保证的应该是公有资产价值量处于保值状态。这是因为企业员工不是完整的资产所有者,是不能用公有资产来承担经营责任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采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条件下,社会必然存在着两种生产主体:资产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从而也必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产权企业和劳权企业,从而也必然会形成两种市场主体:资产实体和劳动实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有两种主体观念、两种企业观念和两种实体观念,而不是用一种产权观念去对待一切企业和实体。
让私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让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前者适用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定,后者适用劳权制度及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市场的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使我国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出它应有的特长和优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因此,盲目运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观念来对待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劳动实体类市场主体,这是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注定是要坏事的。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那就是要研究和认识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与要求的特殊性,从而做出适应性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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