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学者认为,《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作为恩格斯晚年最重要的理论文章之一,是研究恩格斯晚年革命策略思想的基点和代表作。《导言》是恩格斯一生中的最后一篇文献,发表于1895年2—3月间。恩格斯逝世以后,《导言》相关思想引起国际共运的激烈争论。围绕《导言》对恩格斯晚年革命策略思想的研究,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恩格斯晚年肯定合法议会斗争的策略,同时也并未否定暴力革命;第二种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前后认为暴力革命是惟一正确的道路,到19世纪90年代,恩格斯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虽然仍然坚持暴力革命与合法斗争两种策略,但侧重点已发生了变化,即以合法斗争为主、暴力革命为辅;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恩格斯晚年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对他和马克思早期的暴力革命思想进行了反思,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顽强扩展力、无产阶级失败的历史教训以及新时期武装起义条件的恶化,基本上否定了暴力革命的可能性,实现了彻底转变,逐步确立了合法斗争的战略。
这篇《导言》的发表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随着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兴起、生产和资本的日益集中,资本主义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由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进一步加剧、劳资矛盾恶化,工人运动日益高涨,资产阶级为了缓和矛盾,不得不改变其统治方式,对工人阶级进行适当的让步,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政治权利。这种情况下,欧洲普遍出现了工人阶级政党利用选举权等“合法”斗争方式进行斗争的新趋势。这样,如何利用选举权进行“合法”斗争问题就成为国际工人运动中的重大问题。恩格斯的这篇《导言》正是作为对这种时代变化的回应而问世的。恩格斯这篇文献中的合法斗争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利用合法斗争,但不放弃暴力革命。恩格斯认为,普选权从资产阶级欺骗工人阶级的工具变成了工人阶级用来开展的工具之一,在当时的环境下,利用普选权作为斗争策略已经成为欧洲各国工人运动中的普遍做法。然而,这并不表明要放弃暴力革命,放弃暴力行为是决捞不到一点好处的,利用普选权只是一种积蓄革命力量的手段,是为将来夺取政权做准备的;二是街垒巷战已过时,虽然不能完全放弃巷战这一斗争形式。恩格斯认为,斗争的条件也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1848年革命时曾经起过决定作用的筑垒巷战,现在大都陈旧了。条件不允许进行巷战的时候,无产阶级千万不能发动巷战。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要把眼光放长远,要保存好力量,寻找更有效的方法。在将来斗争条件再发生变化时,巷战这一斗争方式可能仍将起到重要作用;三是在资本主义和平、稳定发展时期,不应急于同资产阶级“决战”,但要为“决战”做好准备。恩格斯认为,形势的变化已经证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主要任务就是储存革命力量,为将来的“决战”做好准备。
恩格斯肯定了选举权的运用和议会斗争的发展使“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但这绝非颠倒原则和策略的主辅关系,更不是所谓“恩格斯晚年逐步确立了合法斗争的战略,这时的暴力论是作为议会斗争的辅助手段加以阐释的”。
恩格斯从未期待“通过工人阶级的合法斗争取得政权”,而是强调无产阶级只有靠“决定性的搏战”即“革命”才能夺取政权,坚信“革命权总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在他看来,利用议会和选举固然非常重要,但其作用,也仅仅是为最后的革命行动进行理论宣传,使无产阶级能够凝聚更多群众、获得更多“道义上”的支持,甚至使政府军受到“道义上”的影响;积蓄革命力量,不做“无准备的攻击”,避免在“前哨战”中被消灭掉,使作为暴力革命准备的“突击队”在“力量增长到超出政府统治制度所能支配的范围”之前,“好好地保存到决战的那一天”。否则,“决定性的战斗就会被推迟、延缓并且不得不作出更大的牺牲”。本段引号中均为恩格斯在《导言》中的原话,这些论述无疑体现了原则和策略关系的辩证法。
甚至,恩格斯并没有认为,只要参加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工人阶级便可以自觉运用这个武器来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因为这要看具体某个时期、某个国家工人群众的觉悟程度。例如,恩格斯晚年曾特别关注美国工人运动的发展。他在1887年1月《〈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序言》中指出,在美国工人运动所表现的三种多少已经确定的形式中,第一是支持当时著名的美国左翼活动家亨利·乔治竞选纽约市长的运动,第二是劳动骑士工会运动,第三是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的出现。但是,同年3月,他在给美国工人活动家左尔格的信中指出:“美国的工人不过刚刚开始参加运动……由于他们一般的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本性和特殊的美国人的本性,以及过去的训练,他们还是很浅薄的,特别是在理论上非常落后。”1893年,恩格斯再次致信左尔格,指出了外来移民对美国工人阶级团结的阻碍作用。他说:“更特殊的,是外来的移民,于是把工人阶级分成两类,土生土长的工人和外国工人,外国工人又分为许多小团体……资产阶级只需消极地等待着,工人阶级中不同的分子又会分裂开来。”可见,恩格斯的头脑是十分清醒的,他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是恰如其分的。
恩格斯晚年的合法斗争思想与所谓“民主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与实现社会主义的方式的不同、政权的所属阶级的不同和实现的最终目标的不同等方面。这些根本的区别表明,恩格斯晚年并没有走向民主社会主义,他依旧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决不是什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个修正主义者”,决不是一个放弃原则、反对暴力革命的“合法主义者”,而是一个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制定无产阶级革命策略的革命者。
“民主社会主义”一词,由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李卜克内西1888年率先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同义词使用,后来这个词的含义就变了。伯恩施坦1899年重提的“民主社会主义”,实质上已是“社会改良主义”的代名词。它的哲学基础、指导思想、政治纲领、经济纲领等同科学社会主义都有原则性的区别,尤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途径这一问题上,宣称绝对地放弃暴力革命,幻想靠议会斗争取得政权,继而改良资本主义,使之“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国内外研究者普遍认为,伯恩施坦是民主社会主义的“鼻祖”。伯恩施坦本人说他的“原理”同恩格斯的《导言》“殊途同归”,是一种硬把绝对放弃暴力行为的主张强加到恩格斯头上、以便替自己的修正主义找到权威依据的可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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