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体会和想法
共同的生活是人们结成各种各样的组合,社会就由此形成吧。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无数个群众需要这个社会是善良的、公正的、有秩序的,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吧。应当说每一个个体都是这个”公序良俗”的结果的受益者,”公序良俗”本身也存在于、根植于作为个体的群众之中,群众是”公序良俗”的全力维护者,他们维护这个”公序良俗”是有无穷动力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是不同意所谓司法独立的,社会是全体群众的社会,是各种社会结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承担者,他们集体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追求远远超过少数个体,在社会道德这个规范,真理是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而不是少数人手中。司法怎么能独立呢?怎么能排斥大多数人呢?这个事情原本就是大家的事情,关系这个社会的”公序良俗”。
这些年来制定的法律不少了,也在贯彻执行着,社会效果如何呢?但在由群众构成的社会里形成的”公序良俗”来评价的话,多是受诟病的。“学院派”“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职业化”“法律人”,操持法律的人在前台说着,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先进”理论被视为圭臬,顶礼膜拜,实际上是想达到他们统治社会的目的,他们污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多数人的暴政”,以掩盖他们想达到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我不知道人民调解法是如何通过的,有没有争议?我觉着这是在当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增加了一点社会主义因素,将部分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权利让广大人民群众自己行使,意义还是蛮大的。也可以让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人员参与到这个人民司法活动中来,向人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与人民群众结合在一起运用知识解决问题,教育自己成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
花这么多的钱做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大体上是个好事、实事。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基础的作用,唤起更多人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热情,也是一个途径。站在把好事办好、实事办事的角度,提出一点问题供参考:
1. 培训人员的学习热情、学习能力问题;
2. 课堂纪律问题,小学生还能坚持40分钟呢;
3. 能开这样的培训课程想必对教学目的、内容都有要求,注意个别老师跑题;
4. 适当测评。
老师与律师
老师们是智慧的,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哺育英才,广种桃李。面对天真烂漫或英气勃发的学生,责任感油然而生,在公正与偏私、光明与黑暗、高尚与卑鄙、光荣与耻辱中通常会选择光明、公正、高尚和光荣。因此,老师中常出大家和伟人。刚刚地震中雅安名山第一中学的老师集体很好的印证了这个判断。
律师们是聪明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凭借自己掌握的技能谋生。在有关国家、民族、人民幸福生活中选择什么,每个人心里都明白,只要表面上不违反法律。所以从古至今二者在群众中的口碑大有不同,即便在世风日下,令人“情何以堪”的今天。
律师们是应该保护他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但确有些律师们站在自己的角度,以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为幌子,掩盖犯罪事实、排除犯罪事实,制造虚假事实,目的是实现自己的目标,与老师们的目标天壤之别。律师们常常说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足,引用着“十全十美”的西方法律制度来对比,实际上看问题有不同的角度,换个角度不足就是优点,即便有不足也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修改,而不是仅仅是怎么有利于辩护。客观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年来还是保护了绝大多数普通群众免收犯罪的伤害,打击了犯罪,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错误也有,但与总量相比,绝不是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臭名昭著”。 这样说不客观,不负责,与公正、光明、高尚、光荣没有关系。
我不觉着将这两种不同目的的职业混在一起是好事情。老师就是老师。
(以上两篇是参加了一个有关人民调解员培训后的想法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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