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反分裂国家法》的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仔细分析条文就发现问题:“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是什么,有没有定义,有没有解释?“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中,怎么理解“完全丧失”,99%的丧失是不是可以接受,谁来断定到底是100%了还是99%了?“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到底有哪些名义哪些方式,公投入联算不算,公投返联呢?
缺乏清晰的定义,等于方便了他人打擦边球。为了能让《反分裂国家法》的条文更加清晰明确,让其真正发挥反独利器的作用,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对《反分裂国家法》的部分条文进行解释。
我这么说是有依据的。
首先,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职权所在。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时候就明确列出了“解释法律”这一项。而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而且为了更好的履行此职权,200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专门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法律解释工作程序》,在具体工作开展上不存在问题。
其次,目前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法律解释。先不说别的,马上就是3.22公投,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台独举措,到底算不算违反《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到底够不够引起“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光是大陆老百姓想知道,台湾的老百姓也想明白。单看《反分裂国家法》,确实看不出3.22公投是个什么行为。反过来说,要是能够光从现在的条文中看出来---如果是《反分裂国家法》列出的分裂行为,那就应该启动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并且公开声明;如果不是《反分裂国家法》列出的分裂行为,也用不着一惊一乍的,大家继续过太平日子,同样要公开声明。
不停的说“严重关注、坚决反对、正告、警告”之类的,还不如直截了当来一句:你这就是典型的台独,就是违反了《反分裂国家法》!现在没说这个话,我宁愿相信是因为没有底气:阿扁一叫嚣,你的法律里面没说公投就是台独嘛。怎么办?所以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马,立刻对相关条文解释,公投是不是?正名是不是?拼外交是不是?买外国武器是不是?一一说清楚。
有的人会讲,马上就公投了,现在解释法律来得及吗?我想一段法律解释的文字通过现代通讯手段传遍世界,一分钟都不要,时间不是问题。就算公投之后才解释法律也可以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事后确认这就是分裂国家的台独行为,启动相应措施顺理成章。
有的人会讲,人家的小动作多的很,你解释的过来吗,难道要全国人大三天两头讨论这个?我觉得只要真的能把法律解释之后的工作做到位----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会有很多小动作的,哪还有机会呢?
我个人感觉,真要实事求是的分析,《反分裂国家法》确实能大有作为。比如在中国,某个地区要产生领导人,结果当选者既不报中央批准,又不向中央述职,还要跟外国保持“外交”,这算不算分裂国家、搞独立的行为?选举结果出来,照方抓药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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