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识分子”是个非常好听的名头。有朝一日,谁要是能称呼我一句“公共知识分子”,鄙人也很受用。正因为这样,我对于“深青社”明目张胆侮辱公共知识分子的行径,表示十二万分的愤怒!
“深青社”在章程里面说:“本社是全世界从事编辑、出版、写作、学术研究的公共知识分子自愿缔结的非政府、非政党、非赢利、无国界组织。”,同时,章程第八条在规定入会资格的时候,要求“认同本社章程”,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出:如果“深青社”是公共知识分子组成的,那么意味着这些公共知识分子都是认同章程的。然而章程随后表现一些规定,却是在结结实实的抽公共知识分子的耳光。
譬如,章程第四条明确讲“主张卖淫合法化”。“深青社”们不是赞同章程吗?章程不是赞同卖淫吗?那我只能认为加入了“深青社”的公共知识分子们,都是赞同卖淫的!继续往下挖,自然能够得出结论:如果“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识分子是男的,那你们就会积极主动的“买”;如果“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识分子是女的,那你们就会积极主动的“卖”。
这是非常自然的逻辑!既然诸位主张卖淫合法化,不可能只停留在嘴巴上吧?总得有点行动吧?总不能,我一边说“卖淫是合法滴”,一方面呢,自己既羞于“卖”也耻于“买”吧?就算自身条件限制买不起也卖不出,那么,总要支持自己的家人朋友去买、卖吧?例如,某个“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识分子,自己长的惨点,“卖”不动,倒贴也没人要,没关系,你可以支持自己的老公、儿子出去“买”嘛;同理,你就算不“买”,支持自己的老婆、老娘出去“卖”,也是应该的。这都是你们严格遵守章程的必然要求啊!你们不这样支持?有种你们当面说一句给我听听!小心啊,“深青社”们说了,被除名的第一条就是“公开反对本社章程者”!
听说胡教授星斗是“深青社”会员?乖乖龙的冬..........
然而,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公共知识分子们,都对此是深恶痛绝的!对于“深青社”这种往公共知识分子头上拉屎的行为,是义愤填膺的!不说别的,“卖淫”是什么行为?麻烦“深青社”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曰:“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麻烦“深青社”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曰:“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深青社”们不是申明:“深青社的所有言行均经过慎重的法律考量及全程律师参与,亦均在法律的允可之内”么?敢问,你们深家的法律和律师是不是不懂上面的规定呢?你们要当法盲,你们喜欢卖啊买的,那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为什么要把公共知识分子拖下水呢,这不好嘛!何况,还公然组个团体卖啊买的,更不对嘛!
当然了,也许“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识分子,其实多数都不真心支持买来卖去的,甚至你们的常委啊、秘书长啊之类的都是如此(什么?不对?那有请你们的常委啊、秘书长啊表个态,平常是你自己身体力行呢,还是支持家人投身壮烈运动.....),不就是搞个噱头么,说说而已嘛。但是这样一来,“深青社”们就涉嫌拉大旗扯虎皮,口是心非,仍然是对公共知识分子的羞辱!
因此,我强烈声讨“深青社”侮辱公共知识分子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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