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是国企改革的光辉灯塔!
我首先要声明一下,我坚决反对将改革与改制混在一起,因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内的自我完善,改制则是从一种制度变换成另一种制度,是质的变化。将改革换成改制,虽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种路线的原则之分。资改精英就是利用人们的麻庳,忽悠群众,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至于是谁最早将“改革”偷天换日成“改制”,我没有细心地去查阅文件,到底罪魁祸首是谁,目前尚不得而知。
其次,我觉得全面实施毛泽东同志总结出的《鞍纲宪法》,才是能保证国企改革的成功之路。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济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上义企业的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这个管理制度,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当时,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苏联的“马钢宪法”(指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相对立。
毛泽东代表中央写的批示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
“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问题上:
其一、它保证了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因为鞍钢宪法总的出发点是依靠党,依靠工人阶级,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实施鞍钢宪法,也可能有工人下岗,但政府会协同安置。也可能职工收入有多有少,但绝不会发生两极分化,更不可能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其二、它将干部、管理者、知识分子和工人捆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鞍钢宪法真正实施后,它将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因为是利益共同体,它会最大限度地克服大锅饭现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
其三、它真正实现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干部(含管理人员)生活在群众中,工人活跃在管理上,各种污七八糟的事会失去藏身之所。企业的科学化管理与民主化氛围必然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激发出来,并影响于外界。企业的信誉、蓬勃向上的气氛必然会引来更多的招商引资机遇,会占领更多更广泛的市场空间。
其四,技术人员活跃在科技战线上,学有所用,可以极大的热情推进科技创新。技术人员一旦站稳技术工作岗位,且受到领导、工人的遵重,并实现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工作积极性定会迸发,与工人的结合,定会产生出一个又一个的技术改革成果。
其五、可以快速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纷围,真正实现和谐共处。实现鞍钢宪法,企业可以建成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正当的,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会如火如荼地开展。
在这里,我向全体网友呼吁,也向那些良心尚未完全泯灭的资改派呼吁:
迅速停止国有企业的改制的错误做法,并有条件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己经被卖掉的国有企业实行回头看,并订计划逐步赎回来。
重视毛泽东的鞍钢宪法,学习毛泽东的鞍钢宪法,用毛泽东的鞍钢宪法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
鞍钢宪法万岁!
伟大的中国工人阶级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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